『壹』 如何搭建一個三方、四方支付平台,需要多少資金
第三方支付:一些和產品所在國家以及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並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2、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3、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7、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8、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9、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以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為准。
應答時間:2021-08-16,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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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中國銀行怎樣開通B2B網上支付功能
中行企業網銀中新增功能服務可在開戶行申請,請攜帶證件資料前往辦理。具體提供資料請辦理前向經辦網點確認。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業務規定請以實際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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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跨行支付時用什麼支付清算系統大小額支付系統又是什麼
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目前有一個內部的支付清算系統、電子票據系統和網上銀行系統共有30家農信金融機構加入支付清算系統、9家城商行加入網上銀行系統運營服務平台。 基本情況: 1、30家城商行之間的支付清算業務,城商行支付清算系統來處理。這30家農信機構,在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開有清算賬戶,存有保證金。(註:這些清算賬戶,開在北京農信社的系統中) 2、30個農信機構都有支付系統行號,都是直接參與者 3、某個農信機構如果要與30家農信機構之外的行業來做支付業務則可以選擇通過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也可以選擇直接連接人行支付系統。 4、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在支付系統中沒有行號 5、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是參與農信社發起的會員制組織,對內屬於非盈利組織,不進行計費和收費處理。 6、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對電子匯兌業務採取逐筆實時全額清算方式,對銀行匯票資金採取簽發時逐筆申請逐筆圈存解付時實時清算的清算方式。通存通兌業務採取逐筆發起實時清算的方式,不進行實時軋差定時清算的處理,不進行實時軋差定時清算的處理因此城商行資金清算中心不存在資金風險。
『肆』 小額支付系統業務處理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規范小額支付系統的業務處理,保障小額支付系統高效、安全、穩定運行,加速資金周轉,防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小額支付系統批量處理支付業務,軋差凈額清算資金。
第三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的系統參與者和系統運行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分為直接參與者、間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
直接參與者,是指直接與支付系統城市處理中心連接並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庫)。
間接參與者,是指未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清算賬戶而委託直接參與者辦理資金清算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庫)。
特許參與者,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特定支付業務的機構。
第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和大額支付系統共享清算賬戶清算資金。
清算賬戶,是指直接參與者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用於資金清算的存款賬戶。
第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同城、異地的借記支付業務以及金額在規定起點以下的貸記支付業務。
同城業務,是指同一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異地業務,是指不同城市處理中心的參與者相互間發生的支付業務。
第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特許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之間發送和接收支付信息,應當採取聯機方式。出現聯機中斷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採取磁介質方式。
第八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貸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付款行發起,經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同城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後,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異地借記支付業務,其信息從收款行發起,經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國家處理中心、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後,付款行按規定時限發出回執信息原路徑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發起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額支付系統提交借記支付業務信息,並接收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或貸記支付業務信息的直接參與者。
本辦法所稱付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本辦法所稱收款行城市處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屬的城市處理中心。
第十一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的支付業務一經軋差即具有支付最終性,不可撤銷。
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信息或已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
第十二條 支付業務信息在小額支付系統中以批量包的形式傳輸和處理。
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或由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業務信息由紙憑證轉換為電子信息,電子信息產生支付效力,紙憑證失去支付效力;電子信息轉換為紙憑證,紙憑證產生支付效力,電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條 支付業務信息經過確認才產生支付效力。支付業務信息經小額支付系統傳輸過程的確認,應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信息格式,並按照規定編核密押。
第十四條 支付業務信息的密押分為全國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業務信息在直接參與者與城市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地方密押。支付業務信息在城市處理中心與國家處理中心間傳輸,加編全國密押。
全國密押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處理中心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負責管理。
第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採取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中央對手,對直接參與者設置凈借記限額實施風險控制。直接參與者以及所屬間接參與者發起的貸記支付業務和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只能在凈借記限額內支付。
凈借記限額,是指小額支付系統為開立清算賬戶的直接參與者設定的、對其發生支付業務的凈借記差額進行控制的最高額度。
第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實行7×24小時不間斷運行。小額支付系統的系統工作日為自然日,其資金清算時間為大額支付系統的工作時間。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管理需要可以調整系統的運行時間和資金清算時間。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和運行管理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實施暫時停運。
實施停運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將系統停運時間和啟用時間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小額支付系統實行統一管理,對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及其參與者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處理下列跨行支付業務:
(一)普通貸記業務;
(二)定期貸記業務;
(三)實時貸記業務;
(四)普通借記業務;
(五)定期借記業務;
(六)實時借記業務;
(七)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支付業務。
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直接參與者之間的支付業務可以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
第二十條 普通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動發起的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匯兌;
(二)委託收款(劃回);
(三)托收承付(劃回);
(四)國庫貸記匯劃業務;
(五)網銀貸記支付業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一條 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收款行發起的批量付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付工資業務;
(二)代付保險金、養老金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二條 實時貸記支付業務,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貸記指定收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存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貸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三條 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動發起的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 7 —
(一)中國人民銀行機構間的借記業務;
(二)國庫借記匯劃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普通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四條 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依據當事各方事先簽訂的協議,定期向指定付款行發起的批量收款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代收水、電、煤氣等公用事業費業務;
(二)國庫批量扣稅業務;
(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五條 實時借記支付業務,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託發起的、將確定款項實時借記指定付款人賬戶的業務。包括下列業務種類:
(一)個人儲蓄通兌業務;
(二)對公通兌業務;
(三)國庫實時扣稅業務;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
第二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清算組織接入,辦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傳輸交換。
小額支付系統允許同城清算系統接入,辦理其同城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業務。
第二十七條 銀行辦理個人儲蓄通兌業務應逐筆實時實現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
收款行與付款行的手續費分潤標准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的需要,對小額支付系統辦理的貸記支付業務金額上限進行設定和調整。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確定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的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基準時間。
第三十條 收款行發起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應當根據收款人的委託,記載借記回執信息的最長返回時間。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時間的,收款行應當填寫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返回基準時間。
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不得小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時間,不得超過5個法定工作日。借記回執信息最長返回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和小額支付系統停運日順延。
第三十一條 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時,審核無誤後應當按協議立即辦理扣款。付款清算行應當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期滿前發出回執。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確定的最長返回時間內對整包借記支付業務扣款成功的,應當立即返回借記業務回執信息。
第三十二條 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記業務回執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在借記回執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銷。
借記支付業務被小額支付系統自動撤銷的,收款行可向小額支付系統再次提交該批借記業務。
第三十三條 小額支付系統參與者應當加強查詢查復管理,對有疑問或發生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使用查詢查復格式報文,並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查詢。
查復行應當在收到查詢信息的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復。
第三十四條 付款行對發起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撤銷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送撤銷申請。支付業務未納入軋差的,立即辦理撤銷;已納入軋差的,不能撤銷。
申請撤銷只能撤銷批量包,不能撤銷批量包中單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五條 接收行收到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後應立即完成行內業務處理,並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發起行返回回執信息。發起行未及時收到回執信息時,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起沖正指令,取消未納入軋差的實時支付業務。
小額支付系統未收到接收行的回執信息和發起行的沖正指令時,在第三個系統工作日對原實時貸記或實時借記支付業務作拒絕處理,並通知發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條 收款行對已發出的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申請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後,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止付應答。付款行對未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立即辦理止付;對已經發出借記回執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請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申請止付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記支付業務回執和定期借記支付業務回執。
第三十七條 付款行對已納入軋差的普通貸記支付業務、定期貸記支付業務和已確認付款並納入軋差的借記支付業務回執需要退回的,應當通過小額支付系統發出退回申請。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請,應當在當日至遲下一個法定工作日上午發出退回應答。收款行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立即辦理退回;已貸記收款人賬戶的,不得辦理退回,應當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與收款人自行協商解決。
付款行可以申請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請退回批量包中的單筆支付業務。
收款行對收到的有差錯的支付業務,應當主動通過小額支付系統向付款行查詢後辦理退回。 第三十八條 凈借記限額由授信額度、質押品價值和圈存資金組成。
本辦法所稱授信額度,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依據直接參與者的資信情況核定的,授予直接參與者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的信用額度。
本辦法所稱質押品,是指直接參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的、用於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央行票據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優質債券。
本辦法所稱圈存資金,是指直接參與者在其清算賬戶中凍結的、用於小額軋差凈額資金清算擔保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直接參與者提供的質押品和圈存資金不得動用,但當直接參與者發生信用風險無法清償小額支付業務凈借記軋差金額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動用質押品和圈存資金。
第四十條 授信額度和質押品價值由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家處理中心通過小額支付系統進行設置和調整。
第四十一條 圈存資金由直接參與者在系統工作日內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自行設置和調整,不得用於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對其凈借記限額可以設置一定比例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間分配使用。
小額支付系統根據直接參與者業務處理需要,可以對其凈借記限額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之間調配均衡。
第四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可以實時查詢其在國家處理中心和所在城市處理中心的凈借記限額及其可用額度。
直接參與者根據業務需要,可以設定凈借記限額的可用額度預警值,對其凈借記限額預警監視。 第四十四條 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業務進行軋差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業務進行軋差處理。
第四十五條 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支付業務以貸記批量包為軋差依據,實時貸記、借記支付業務以回執包中的成功交易為軋差依據。
第四十六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支付業務,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實時軋差。
小額支付系統對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作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未通過凈借記限額檢查的實時貸記回執、實時借記回執業務作拒絕處理。
第四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支付業務自動按金額由小到大排列,金額相同的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
直接參與者可根據需要將指定的排隊業務調整到隊列首位。
第四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設定同城和異地普通貸記、定期貸記、普通借記回執、定期借記回執業務的排隊最長時間。支付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的時間超過系統設定時間的,小額支付系統自動做撤銷處理。
業務排隊等待軋差處理最長時間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四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對多個直接參與者間的排隊支付業務,採取多邊撮合機制,防止業務「死鎖」,提高支付效率。
國家處理中心對異地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城市處理中心對同城排隊業務進行撮合處理。
第五十條 異地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同城業務日間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由城市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設置。
異地業務和同城業務當日最後一場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時間,由國家處理中心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管理部門的規定統一設置。
軋差凈額提交清算的場次和時間可以在日間調整,即時生效。
第五十一條 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應在每場清算時點發送國家處理中心進行資金清算,但系統發生網路故障等異常情況時,小額支付系統可將軋差凈額作暫存處理,待故障恢復後再提交清算。
法定節假日期間,小額支付系統繼續對支付業務進行軋差處理,但每日僅形成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和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待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條 國家處理中心收到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後立即進行清算處理。如清算賬戶頭寸不足,按以下隊列排隊處理: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
(三)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四)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五)小額軋差凈額;
(六)緊急大額支付;
(七)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三條 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不足支付的,應當按以下順序立即籌措資金:
(一)向其上級機構申請調撥資金;
(二)從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拆借資金;
(三)通過債券回購或自動質押融資獲得資金;
(四)通過票據轉貼現或再貼現獲得資金;
(五)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第五十四條 清算窗口時間內,已籌措的資金按以下順序清算:
(一)錯賬沖正;
(二)特急大額支付(救災、戰備款項);
(三)彌補日間透支;
(四)日間透支利息和支付業務收費;
(五)票據交換及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
(六)小額軋差凈額;
(七)緊急大額支付;
(八)普通大額支付和即時轉賬支付。
第五十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根據防範風險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對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實行借記控制。
清算賬戶借記控制時,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借記該直接參與者清算賬戶的小額支付業務,但對已軋差的小額支付業務、同城票據交換和同城清算系統軋差凈額業務應當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條 直接參與者需要申請撤銷清算賬戶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提出申請。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個大額系統工作日,向國家處理中心發送撤銷清算賬戶的指令。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小額支付系統停止受理涉及該直接參與者的所有支付業務,但清算賬戶仍對小額軋差凈額進行清算。
撤銷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個大額支付系統工作日日終,清算賬戶余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自動進行銷戶處理;清算賬戶余額不為零時,國家處理中心順延清算賬戶的銷戶日期直至清算賬戶余額為零。 第五十七條 小額支付系統日切時點,國家處理中心通知各城市處理中心進行日切處理,並將當日最後一場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提交清算。
城市處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進行日切處理,並將當日最後一場同城業務的軋差凈額提交國家處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條 日切後,小額支付系統進入次日業務處理,繼續受理支付業務。
第五十九條 城市處理中心所屬直接參與者的同城和異地業務軋差凈額清算完成後,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當日處理的同城業務軋差凈額和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
對核對不符的,城市處理中心以國家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六十條 國家處理中心與城市處理中心核對無誤後,城市處理中心與所屬直接參與者核對當日同城、異地已清算的支付業務信息。
對核對不符的,直接參與者以城市處理中心的數據為准進行調整。
第六十一條 國家處理中心小額支付系統日終處理完成後,匯總所有清算日期為當日但軋差日期不為當日的小額支付業務軋差凈額信息,並按直接參與者分發至各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收妥信息後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利率和延遲清算天數,分別借記或貸記差額計收或計付利息。
第六十二條 大額支付系統日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當日小額支付業務的賬務信息一並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
第六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收到國家處理中心下載的賬務信息後,進行試算平衡。試算不平衡的,轉入待核銷處理,並向國家處理中心申請下載賬務明細信息進行核對,查清後進行賬務調整。
第六十四條 年終,國家處理中心試算平衡後,將小額支付往來賬戶余額一並結轉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並將支付清算往來賬戶余額下載至相應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會計營業部門和國庫部門核對。 第六十五條 小額支付系統的運行者和各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以及其他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應急處理機制,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業務的正常處理。
第六十六條 參與者收到已軋差的貸記支付業務或借記支付業務回執信息時應當貸記確定收款人賬戶。違反規定延壓客戶資金,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參與者收到普通借記支付業務或定期借記支付業務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確認並返回回執信息。未及時返回回執信息,影響客戶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八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查詢查復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並及時查詢和查復。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延誤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六十九條 參與者辦理支付業務止付應當使用規定格式報文,對收到的止付申請應當及時予以止付。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條 參與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業務退回申請,未貸記收款人賬戶的,應當立即辦理退回。參與者對收到有差錯的貸記支付業務,應當立即向付款行查詢後處理退匯。違反規定造成客戶和他行資金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況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一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合理設置和調整凈借記限額,加強可用額度預警監控。
直接參與者因凈借記限額不足,導致支付業務未及時處理,延誤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直接參與者應當在其清算賬戶存有足夠的資金,用於本機構及所屬間接參與者支付業務的資金清算。直接參與者流動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統多次開啟清算窗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
對其清算賬戶實施控制;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進行通報、警告,直至責令其退出支付系統。
第七十三條 參與者應當妥善保管密押設備和密鑰,嚴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鑰,造成資金損失的,有關責任方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故意泄露密鑰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參與者因工作差錯延誤小額支付業務的處理,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五條 參與者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小額支付業務中玩忽職守,或出現重大失誤,造成資金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篡改小額支付系統業務盜用資金的,應當沒收非法所得,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 各參與者通過小額支付系統辦理支付業務應當按規定繳納匯劃費用。小額支付系統以直接參與者和特許參與者為收費對象,並對收費實行參數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管理需要進行調整。
小額支付系統的收費標准和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七十七條 直接參與者採取間連方式接收小額支付來賬業務的,應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定的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並納入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小額支付系統專用憑證格式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制定和印製。
第七十八條 國家處理中心、城市處理中心聯機儲存支付信息
的時間至少為7個系統工作日,不超過30個系統工作日。支付信息離線保存時間按照同類會計檔案的時間保存。
第七十九條 小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授信額度和質押品管理辦法,以及小額支付系統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業務處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修改。
第八十一條 本辦法自小額支付系統運行之日起試行。
『伍』 互聯網金融系列-支付清算體系介紹-上
一,支付清算體系的簡介
支付清算體系是一個國家的金融基礎設施,或說公共服務。我國由央行主管此事,目前大體維持「結算-清算」二級制的支付體系。 通俗地講,銀行與商戶、消費者之間為結算關系,而銀行之間構成清算關系,兩個層次交易完成後,支付環節才算終了。清算,其實就是因跨行交易而產生的銀行間債務債權進行定期凈軋(比如每日),以結清因跨行交易產生的債務債權。 清算更為底層,是一個平台,由央行主導建設,一般個人用戶不會直接接觸清算系統。結算則是前端,由銀行、非金融支付公司等向客戶提供服務,也就是所謂的支付業務。 銀行自身接入清算系統,非金融支付公司則以自已開戶的備付金託管行代理,接入清算系統。
圖1「結算-清算」二級體系
從上面的二級體系可以看出,跨行的清算必須經過央行的清算系統進行處理,而銀行內部的結算,則是由各個商業銀行自己經營辦理。
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規定了中國人民銀行對清算的義務和責任:
1, 中國人民銀行應當組織或者協助組織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系統,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相互之間的清算事項,提供清算服務,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
2,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銀監會)制定支付結算規則。
在《商業銀行法》中規定了商業銀行對結算的支持:
1,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辦理國內外結算。
因此,清算不等於結算。從基礎概念看,央行主導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清算系統,而商業銀行則可以經營國內外結算業務,即是「結算-清算」二級制的支付體系。
那麼,為什麼央行需要維持目前的「結算-清算」二級體系呢?筆者認為本質是監控資金在全社會的流動,避免系統性風險,提高支付的效率,樹立公眾對支付體系的信心,同時,有利於有效地實施貨幣政策等。由於清算系統是平台系統,不是前端服務,因此對用戶體驗沒有刻意要求,但對系統穩定性、可靠性、高效性、安全性要求極高,央行將其視為金融的基礎設施,或稱公共服務,依然未允許市場化的商業介入。結算環節則是市場主體分散的交易,對用戶體驗要求較高,因此在不產生系統性風險(要一定程度上容忍非系統性風險,比如創新業務試點中發現安全漏洞之類的)的前提下,當局鼓勵創新,增加用戶支付效率,改進體驗。因此,我們認為,央行希望實現的意圖為維持現有格局,清算環節仍然視為基礎設施,不希望市場介入;支付結算環節則放開競爭,鼓勵創新。
目前在運行的清算系統均由央行主管,主要包括 大額實時支付系統 、 小額批量支付系統 、 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超級網銀) 、 同城票據清算系統 、 境內外幣支付系統 、 全國支票影像交換系統 、 銀行業金融機構行內支付系統 、 銀行卡跨行支付系統(銀聯跨行交易清算系統CUPS****) 、 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系統 和 農信銀支付清算系統 等。這些系統大多由央行主辦,可視為非盈利的基礎設施,僅銀行卡跨行支付系統由特許企業(銀聯)運營(但銀聯仍由央行主管)。
二,清算的運作過程
本節筆者以銀聯為例子,結合目前的刷卡消費涉及的發卡行,收單行,銜接機構,用戶和商戶等主體,全面闡述清算的過程。
1, 清算賬戶的開通
清算進行的前提條件是參與清算的主體需要開通清算賬戶,用於管理清算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務沉澱,管理資金的頭寸。
首先接入相關清算系統的主體需要在清算系統開清算賬戶,銀行一般需要在央行開通准備金賬戶和備付金賬戶(主要用於清算),銀聯則只需要在央行開通備付金賬戶即可,無需准備金賬戶。
而商戶對接銀聯的清算則有兩種接入模式:
Ø 直聯商戶:即直接通過銀聯的POS接入商戶,商戶的交易過程會經過銀聯網路,且其清算過程是由銀聯的收單清算系統進行處理,直聯商戶的結算賬戶(不在央行清算系統開清算賬戶,只是在商業銀行開結算賬戶而已)一般不是開在央行的清算系統,而是開在一般商業銀行中,銀聯通過對應的小額系統對其結算賬戶進行貸記處理。
Ø 間聯商戶:是由收單行自己布置POS對接的商戶,商戶的交易過程一般對銀聯來說是透明的,其清算過程,或者說應該是結算過程是由對應的收單行跟各個商戶自己進行的,銀聯不參與其中的結算。
圖2 銀聯清算系統
從上圖可以看出,清算賬戶和結算賬戶不是一個概念,清算賬戶是開在央行對應的清算系統中,而結算賬戶一般是開在商業銀行。具體:
Ø 銀聯境內清算賬戶均開在 中國人民銀行 ,跨境業務的清算賬戶開在代理清算銀行(一般是中行和匯豐銀行)
Ø 境內成員機構(即參與銀行卡交易的銀行)的清算賬戶均開立在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一般在人民銀行開立有準備金賬戶和備付金賬戶,清算一般使用備付金賬戶進行。
Ø 境內商戶和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結算賬戶均開立在 商業銀行 中。
這里也說一下銀聯清算系統和銀聯會計核算系統的關系:
銀聯清算系統處理的對象是銀行卡跨行交易的清算資金。
銀聯會計核算系統處理的是銀聯的自有資金,其中的自有資金中包括了銀聯自己清算賬戶上的資金余額,會計核算系統是按照企業會計准則,使用總分戶賬,登記賬戶變動和資金轉移的信息,而銀聯清算系統僅僅是建立了清算資金的台賬信息。
圖3 銀聯會計核算系統
2, 清算的執行過程
《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規定:
Ø 支付清算是指支付指令的交換和計算;
Ø 支付指令是指參與者以紙質,磁介質或者電子形式發出的,辦理確定金額的資金轉賬命令;
Ø 支付指令的交換是指提供專用的支付指令傳輸路徑,用於支付指令的接收, 清分, 和發送。
Ø 支付指令的計算是指對支付指令進行匯總和扎差;
Ø 參與者是指接受支付清算組織章程制約,可以發送,接收支付指令的金融機構及其其他機構。
因此,清算的執行過程主要分為 清分 和 資金劃撥 兩個階段。
是指對聯機交易系統中的交易日誌中記錄成功的交易,逐筆計算交易本金和交易的費用(如手續費,利潤分成等),然後按清分對象匯總扎差形成對各個清分對象的應收或者應付金額的過程。直白說,就是通過交易日誌計算搞清楚今天應該給誰多少錢和應該向誰要多少錢。
是指完成了清分後,已經搞清楚了應該給誰多少錢或者向誰要多少錢以後,需要通過特定的渠道和方式,完成應收應付資金的轉移。簡單的說,就是明確通過何種渠道,拿回應收的錢,付出應付的錢。
圖4 清算系統模塊
從圖4可以看到,清分的數據一般是先從聯機交易系統獲取交易日誌到清算系統,然後根據交易成功的交易日誌按照清分對象匯總扎差形成各個清分對象的債權債務關系(注意,在清分階段,還沒對各個相關清分對象的清算賬戶進行貸記和借記操作,貸即是需要給錢的,借是需要出錢的,清分階段只是在清算系統內部計算當天的扎差後的債權和債務關系。)
完成了清分後,就可以得出各個清分對象的當天的債權和債務關系,接下來需要對各自清算賬戶進行資金劃撥,實現資金從債務的清算賬戶向債權的清算賬戶進行劃撥。資金劃撥,說白了就是資金轉賬,需要通過一定的清算支付系統進行:如圖4中通過資金管理平台形成轉賬命令文件上傳到統一文件收發平台,由統一文件收發平台通過調用連接央行相關清算系統的前置機介面發送到相關的清算系統對清分對象的清算賬戶進行借貸記錄操作,並獲取操作後的回導結果。
3)資金的劃撥方式
Ø 境內的跨行清算是通過央行的大額支付清算系統,完成資金劃撥。 非常核心的一點是:銀聯是特許企業,有許可權可以主動借記或者貸記誠意機構的清算賬戶。直白一點是:借記就是我向別人要錢,貸記就是我給別人錢。
Ø 境外的跨行清算是通過銀聯代理清算銀行進行的,通過銀行與銀行直接的結算匯兌系統完成,但目前只能支持貸記結算,即只能記錄我給別人的錢。
Ø 境內的收單清算可以通過央行的小額支付清算系統完成資金劃撥,但只能是實現貸記結算。
4)銀聯清算系統與央行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的關系
Ø 無論是跨行清算還是收單清算,銀聯都是作為一個 特許參與者 ,加入到央行的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完成了銀行卡交換業務的資金劃撥。
Ø 銀聯通過央行的大額支付清算系統,實現與境內成員機構清算賬戶之間的 雙向 資金轉移(即可貸記和借記相關清算賬戶)
Ø 銀聯通過小額支付系統或者當地的票據交換系統,實現與境內第三方機構和直聯商戶之間的 單向 資金轉移(即只能貸記相關清算賬戶)
Ø 在大額支付清算系統中,銀聯享有比商業銀行更大的特權,因為銀聯可以借記或者貸記相關成員機構的清算賬戶(說白了,銀聯可以直接操作成員機構的清算賬戶:付多少或者收多少錢),而商業銀行只能貸記對方的賬戶(即只能操作對方清算賬戶:收多少錢)。在大額支付清算系統中還享有借記特權的只有國債登記公司,但其借記操作還需要有國債做抵押。
從這里可以看出,借記清算賬戶的許可權是更高的,即可以隨意決定別人的清算賬戶對外付款,或者說直接扣別人清算賬戶的資金,因此只有特許企業才能有這個許可權,如銀聯或者國債登記公司等。
5)銀聯清算系統與銀行結算系統的關系
Ø 銀聯和商業銀行都是作為參與者,加入到大小額支付清算系統,完成了跨行資金的劃撥。
Ø 銀聯清算系統的清算對象是成員機構(一般是商業銀行:發卡行,收單行),第三方機構和直聯商戶。
Ø 商業銀行結算系統的結算對象是在本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單位或者個人,並通過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統,幫助存款賬戶持有人完成支付結算所需的資金轉移(如個人跨行轉賬,則需藉助央行的清算系統)。
Ø 銀聯在央行開立的清算賬戶從本質上說是備付金賬戶;而商業銀行在央行開立的清算賬戶分准備金賬戶和備付金賬戶;
Ø 准備金賬戶主要是用於監管使用,用於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即商業銀行對吸取存款一定的比例的資金需要存到央行的准備金賬戶,避免銀行一旦有問題,能夠拿這些錢補償存款人,當然現在也在積極探討存款保險制度);而備付金賬戶主要用於自身的資金頭寸的管理。
3, 清算的對賬
涉及到資金扭轉的系統,都需要進行對賬。各個清分對象需要進行對賬:清分對象自己都會記錄交易信息,然後用自己記錄的交易日誌跟清算系統進行復式(雙向)對賬,那麼對賬面臨的一個問題是:以誰的數據為準的問題。
對賬方式分為:自主清算和非自主清算。簡言之,自主清算就是以我數據為準的清算,非自主清算就是不是以我數據為準的清算。
境內的跨行清算和收單清算均採用了自主清算,其相應的對賬方式是先以銀聯的清分結果為准,先行辦理資金劃撥,然後成員機構,第三方機構或者直聯商戶,再根據銀聯的對賬文件,對比自身的交易明細,如果有出入就通過差錯方式處理。
外卡收單清算以及部分跨境業務均採用非自主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