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級財會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
金融資產分類新三類和舊四類的差別主要是對金融工具分類判斷依據的調整。新金融工具准則以企業持有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特徵」作為金融資產分類的判斷依據。新舊准則的分類如下:
(1) 舊准則分類:「貸款和應收賬款」、「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四類。
(2) 新准則分類:「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三類。
(1)金融工具准則非上市公司實施時間擴展閱讀
1、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修訂是國際上對金融資產分類的一個變化趨勢。該次金融工具准則修改與國際准則的對接情況如下:
(1) 新金融工具准則: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修訂,主要參考IFRS9(《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9號– 金融工具》)。
(2) 舊准則參照的是更早之前1998年由當時還是IASC(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簡稱IAS39。
2、新准則執行的最後時限和鼓勵提前執行的建議:
(1)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 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2. A股上市公司最晚在哪一年實施新金融工具准則
最晚2019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施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其他境內上市企業施行;− 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施行。• 鼓勵企業提前施行•保險公司執行新金融工具准則的過渡辦法財政部將另行規定
3. 新金融工具准則實施時間
法律分析:2017年財政部發布修訂後的新金融工具准則和新收入准則,規定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准則,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則(保險公司除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則,並「鼓勵企業提前執行」或「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4. 上市公司壞賬計提新准則必須實施嗎
這個不一定要根據自己所屬單位的性質、業務類型、規模大小來確定執行哪種准則。比如是小微企業就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大中型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一量確認,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允許更改。此外可以參考財務部於2017年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