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資產支持證券的簡介
資產支持證券(Asset-Backed Security,以下簡稱ABS),是一種債券性質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資者支付的本息來自於基礎資產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產生的現金流或剩餘權益。與股票和一般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是對某一經營實體的利益要求權,而是對基礎資產池所產生的現金流和剩餘權益的要求權,是一種以資產信用為支持的證券。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4月20日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中國銀監會於2005年11月7日發布的《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發行的,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其收益的收益證券。換言之,資產支持證券就是由特定目的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的、代表特定目的的信託的信託收益權份額。信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其支付基本來源於支持證券的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項下的資產通常是金融資產,如貸款或信用卡應收款,根據它們的條款規定,支付是有規律的。資產證券化支付本金的時間常依賴於涉及資產本金回收的時間,這種本金回收的時間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相關本金支付時間的固有的不可預見性,是資產支持證券區別於其它債券的一個主要特徵。
B.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簡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現予公布。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O五年四月二十日
C. 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有哪些
一、前言
信託行業是中國金融的四大支柱之一,也是銀行不良資產的主要來源,也在在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產業鏈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由於近兩年信託公司的產品頻頻爆雷,信託公司產生的不良資產激增;為了化解金融風險,維護 社會 穩定,2021年4月銀保監會下發《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就信託公司與信保基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AMC等專業機構合作處置信託公司固有不良資產和信託風險資產進行規定與推進。考慮到不良資產行業已經市場化,形成了完善的產業鏈,信託公司完全可以充分利用其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破產隔離等特點,積極投身不良資產行業;一來可以處置自身產生的不良資產,二來可以通過不良資產的投資獲利。
要全面認識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首先要了解信託產品的種類,其次要認識清楚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定位,最後再分析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二、正文
(一)信託產品簡介
信託產品具有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和連續性四大突出特點,這也是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重大優勢。目前,信託產品正在有關監管部門的促進下進行轉型,下面將介紹市面上較為常見的幾種信託產品,以供大家對信託產品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2016年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在中國信託業年會上首次提出信託的八大產品,包括:債權信託、股權信託、標品信託、同業信託、財產信託、資產證券化信託、公益(慈善)信託及事務信託等。楊家才表示:「這八大業務分類是從資金運用方式來分,兼顧資金來源。業務分類從運用方式來劃分,並關注受託資產走向,最終形成明確的制度安排,統一資產負債表、會計報表。」
這八大業務均屬於資金信託,即是指信託公司接受投資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資金設立信託,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管理、運用或者處分,按照實際投資收益情況支付信託利益,到期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資產管理產品。資金信託應當為自益型信託,委託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
與資金信託相對的是財產權信託,與資金信託直接把資金交予信託公司不同,財產權信託就是以特定財產或財產權(主要是指非資金形態的財產)作為信託財產去設立信託關系;受託人則將財產形成的收入或者權益作為信託回報來源。
(二)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的位置
信託在不良資產處置行業中的最大優勢,就是可以綜合運用財產權信託和資金信託,提供「服務+金融」模式。
信託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流程中的不同環節,信託介入的方式、發揮的作用也各不相同。比如說,信託公司可以在價值發現階段從銀行、資管公司處收購、受讓不良資產,也可以在價值實現階段為客戶提供各種服務。
同時,信託機構鑒於信託制度的所有權與利益權相分離、獨立性、有限責任等特點,其對於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方法相當靈活,而且通過信託受益權可以實現物權、債權、股權之間的相互轉化,在不良資產處置中發揮著越來越舉足輕重的作用。相比其他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能夠整合運用幾乎所有的金融工具,其處置更為多元融合。考慮到《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的下發,信託與其他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的互動將不斷增強。綜合分析,信託機構在不良資產處置中,要重點培育交易架構安排能力、資金融通能力、投資能力、資產處置能力等四方面核心能力;力求更深入的參與到不良資產投資的價值發現環節及資產處置環節中。
目前,信託公司參與不良資產投資仍處於起步階段,其實力和經驗均有所欠缺,無法與現有信託產品投資者偏好匹配,短期內仍需依賴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外部服務商的專業技術和通道。多數信託公司的業務定位還以外部合作參與為主,獨立發展能力和作為戰略性業務進行培育,還需從長計議。
(三)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的模式
從信託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的深度、標准化程度不同,可大致分為以下四類基本模式,下面將進行一一介紹。
1、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
不同不良資產直接轉讓模式,是指商業銀行將不良資產打包,委託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由商業銀行的理財資金等認購,利用募集資金收購不良資產包,幫助商業銀行實現不良資產出表。通過信託代持,實現資產出售後的會計出表,改善銀行不良資產率等指標,同時通過「以時間換空間」,未來將不良資產變成優質資產或減少直接處置損失,獲取更多利益。
2、不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模式
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特指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信貸資產收益權的轉讓業務。2016年原銀監會發布的《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首次對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做出了規定,規定了其相關的報備辦法、報告產品和登記交易等問題,規定了其監管機構為銀登中心,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登中心逐筆報送產品相關信息。根據銀監會2016年4月下發的《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以及銀登中心相關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系列業務規則,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立資金信託計劃方式,募集資金投資於銀行所持不良資產包的收益權,銀登中心提供集中登記、備案審核、提供流轉服務、信息披露、市場監測等綜合全面性服務,以期通過規范化的資產流轉和統一登記管理,防止掩蓋風險和監管套利,部分解決銀行會計出表、調整優化不良貸款余額、比例、撥備覆蓋率等指標的需求。
3、不良資產證券化模式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第二條中規定:信貸資產證券化是「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不良資產證券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重要類型之一,但不良資產作為基礎資產存在資產定價難度高、信息透明度低等問題。在2005-2008年期間,我國開始試點不良資產證券化,並以資產管理公司為主相繼落地了四單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試點。2008年後受美國次貸危機影響試點工作暫停;直到2016年以來,不良資產證券化業務重啟,發行金額逐年上漲。
與上一輪不良資產證券化試點相比,新推出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產品基礎資產類型更加豐富,由原先的企業貸款、對公貸款擴展到涉及小微類、房貸類、個人抵押類等零售業務貸款資產。針對不良資產證券化中信息不透明、投資者認可度低問題,2016年頒發的《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指引(試行)》,專門對不良貸款資產支持證券發行環節、存續期間、重大事件等信息披露進行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如果說不良資產的證券化產品類似於銀行間證券市場發行的公募基金,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轉讓則更像與之對應的私募產品,其轉讓既可以引入結構化發行的分層設計,也可以通過平層方式實現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轉讓。由於兩者性質的不同,監管機構對於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的監管有所不同。
4、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模式
在當前不良資產一級市場、二級市場供需兩旺的市場環境下,不良資產主動型的投資管理機會增多,信託公司可與專業的資產管理公司合作, 探索 設立不良資產處置基金,收購一些市場化不良資產,通過以訴訟保全、債務重組、債權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或者通過債轉股、資產重組、引入戰略投資者、投貸聯動等方式對不良資產進行價值整合,在市場化債轉股等進行問題企業重整、化解不良資產中獲得收益。
在實務中,可以根據不同資產包的特點、合作機構需求等具體問題,靈活選擇、組合不同的業務模式。
三、總結
應當注意,雖然信託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信託業務和不良資產投資仍存在不同。信託投融資首先關注的是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狀況,或者說信用等級,信託業務一般要求交易對手的主體信用要強,同時還提供強增信與強抵押;而不良資產投資首先關注的是底層資產價值,然後分析風險,深挖價值,再通過各種處置手段實現增值,最終退出。除此之外,還有種種投資理念的不同。
在我國間接融資為主的金融結構中,銀行體系的安全性事關整個經濟 社會 的穩定。雖然信託已經以多種方式靈活參與到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市場中,但無論是參與程度還受到外部法律、政策環境的較大制約,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
相關法律法規: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推進信託公司與專業機構合作處置風險資產的通知》
一、 探索 多種模式處置信託業風險資產,包括:向專業機構直接轉讓資產;向特殊目的載體轉讓資產;委託專業機構處置資產;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反委託收購;其他合作模式。其中,委託專業機構處置資產方面,信託公司委託專業機構提供風險資產管理和處置相關服務,如債權日常管理、債務退償、債務重組等,充分利用專業機構優勢,在資產出險早期開展風險處置,以提高處置效率,實現風險處置關口前移。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反委託收購方面,文件指出,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收購信託業風險資產,並委託信託公司代為管理和處置,以緩解信託公司流動性壓力,助力其風險資產化解。二、構建信託業風險資產處置市場化機制,包括加強資產估值管理,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明確損失分擔機制,增強損失抵補能力。三、規范信託業風險資產轉讓業務,包括明確標的資產范圍,切實化解行業風險,堅持依法合規展業,規范各方會計核算,發揮登記平台作用,加強授信集中度管理。四、嚴格壓實各方責任,包括壓實信託公司主體責任,落實其他主體協同責任,強化各級監管責任。
《信託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設立信託,必須有確定的信託財產,並且該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本法所稱財產包括合法的財產權利。
D.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內容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信貸資產流動性,豐富證券品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
受託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和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履行相應職責。
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為限向投資機構承擔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義務。
第三條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代表特定目的信託的信託受益權份額。
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行和交易。
第四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和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信託合同等合同(以下簡稱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
受託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受託職責。發起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也稱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信託財產利益並承擔風險,通過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對影響其利益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五條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受託機構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貸資產是信託財產,獨立於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的固有財產。
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信託財產。
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信託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七條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機構的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受託機構管理運用、處分不同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
第八條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第九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有關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有關監管規定由中國銀監會另行制定。
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監督管理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的發行與交易活動。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與特定目的信託
第十一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
第十二條發起機構應在全國性媒體上發布公告,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十三條發起機構應與受託機構簽訂信託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信託目的;
(二)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名稱、住所;
(三)受益人范圍和確定辦法;
(四)信託財產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
(五)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贖回或置換條款;
(六)受益人取得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
(七)信託期限;
(八)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九)發起機構、受託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十)接受受託機構委託代理信託事務的機構的職責;
(十一)受託機構的報酬;
(十二)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組織形式與權力;
(十三)新受託機構的選任方式;
(十四)信託終止事由。
第十四條在信託合同有效期內,受託機構若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合同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應當要求發起機構贖回或置換。 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第十五條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以下簡稱受託機構)是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
第十六條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中國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
第十七條受託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行資產支持證券;
(二)管理信託財產;
(三)持續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
(四)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配信託利益;
(五)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受託機構必須委託商業銀行或其他專業機構擔任信託財產資金保管機構,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分別委託其他有業務資格的機構履行貸款服務、交易管理等其他受託職責。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託機構職責終止:
(一)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
(二)被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
(四)受託機構辭任;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或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受託機構被依法取消受託機構資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在新受託機構產生前,由中國銀監會指定臨時受託機構。
受託機構職責終止的,應當妥善保管資料,及時辦理移交手續;新受託機構或者臨時受託機構應及時接收。 貸款服務機構
第二十一條貸款服務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管理貸款的機構。
貸款服務機構可以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
第二十二條受託機構應與貸款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貸款服務機構職責;
(三)貸款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貸款服務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貸款服務機構依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取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管理貸款;
(三)保管信託財產法律文件,並使其獨立於自身財產的法律文件;
(四)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服務報告,報告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信息;
(五)服務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有專門的業務部門,對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單獨設賬,單獨管理。
第二十五條貸款服務機構應按照服務合同要求,將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回收資金轉入資金保管機構,並通知受託機構。
第二十六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貸款服務機構不能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方式、標准履行職責,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貸款服務機構。
受託機構更換貸款服務機構應及時通知借款人。 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七條資金保管機構是接受受託機構委託,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賬戶資金的機構。
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和貸款服務機構不得擔任同一交易的資金保管機構。
第二十八條受託機構應與資金保管機構簽訂資金保管合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名稱、住所;
(二)資金保管機構職責;
(三)資金管理方法與標准;
(四)受託機構、資金保管機構的權利與義務;
(五)資金保管機構的報酬;
(六)違約責任;
(七)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資金保管機構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管理資金,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信託財產資金;
(二)以信貸資產證券化特定目的信託名義開設信託財產的資金賬戶;
(三)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向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支付投資收益;
(四)依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賬戶資金;
(五)按照資金保管合同約定,定期向受託機構提供資金保管報告,報告資金管理情況和資產支持證券收益支付情況;
(六)資金保管合同約定的其他職責。
依照信託合同約定,受託機構也可委託其他服務機構履行上述(三)、(四)、(五)項職責。
第三十條在向投資機構支付信託財產收益的間隔期內,資金保管機構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和受託機構指令,將信託財產收益投資於流動性好、變現能力強的國債、政策性金融債及中國人民銀行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產品。
第三十一條受託機構若發現資金保管機構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方式、標準保管資金,經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可以更換資金保管機構。 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
第三十二條受託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機構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信託合同、貸款服務合同和資金保管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草案;
(四)發行說明書草案(格式要求見附);
(五)承銷協議;
(六)中國銀監會的有關批准文件;
(七)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八)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會計意見書;
(九)資信評級機構出具的信用評級報告草案及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說明;
(十)中國人民銀行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自收到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全部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不受理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受理原因;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書面決定。
第三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可通過內部或外部信用增級方式提升信用等級。
第三十五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與交易應聘請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對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持續信用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應保證其信用評級客觀公正。
第三十六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時,發行人應組建承銷團,承銷人可在發行期內向其他投資者分銷其所承銷的資產支持證券。
第三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名稱應與發起機構、受託機構、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名稱有顯著區別。
第三十八條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可採取一次性足額發行或限額內分期發行的方式。分期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在每期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5個工作日,受託機構應將最終的發行說明書、評級報告及所有最終的相關法律文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披露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資產支持證券的承銷可採用協議承銷和招標承銷等方式。承銷機構應為金融機構,並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二)具有較強的債券分銷能力;
(三)具有合格的從事債券市場業務的專業人員和債券分銷渠道;
(四)最近兩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受託機構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報告資產支持證券發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資產支持證券可以向投資者定向發行。定向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可免於信用評級。定向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只能在認購人之間轉讓。
第四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結束之後2個月內,受託機構可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的規定申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資產支持證券。
第四十三條資產支持證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登記、託管、交易、結算應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信息披露
第四十四條受託機構應當在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前和存續期間依法披露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信息披露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指定媒體進行。
受託機構及相關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內容。
第四十五條受託機構應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准確、完整、及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接受受託機構委託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應按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向受託機構提供有關信息報告,並保證所提供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四十六條受託機構應當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5個工作日前發布最終的發行說明書。
第四十七條受託機構應在發行說明書的顯著位置提示投資機構:資產支持證券僅代表特定目的信託受益權的相應份額,不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或任何其他機構的負債,投資機構的追索權僅限於信託財產。
第四十八條在資產支持證券存續期內,受託機構應核對由貸款服務機構和資金保管機構定期提供的貸款服務報告和資金保管報告,定期披露受託機構報告,報告信託財產信息、貸款本息支付情況、證券收益情況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條受託機構應及時披露一切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價值有實質性影響的信息。
第五十條受託機構年度報告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並由受託機構披露審計報告。
第五十一條受託機構應於信息披露前將相關信息披露文件分別報送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和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應為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務,及時將違反信息披露規定的行為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並公告。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權利及其行使
第五十二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相關法律文件約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分享信託利益;
(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信託財產;
(三)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
(五)對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六)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託財產和資產支持證券信息資料;
(七)信託合同和發行說明書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三條下列事項應當通過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信託合同如已有明確約定,從其約定。
(一)更換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
(二)信託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由受託機構召集。受託機構不召集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有權依照信託合同約定自行召集,並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五十五條召開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地點、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不得就未經公告的事項進行表決。
第五十六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可以採取現場方式召開,也可以採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依照信託合同約定享有表決權,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第五十七條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並予以公告。 附則
第五十八條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會計、稅收處理規定和房地產抵押登記變更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五十九條購買和持有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管理政策由有關監管機構另行規定。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六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附: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說明書的編制要求(略)
E. 我國從哪一年開始試點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
您好,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發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將信貸資產證券化明確定義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中國銀監會於同年11月發布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監督管理辦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等機構也出台了與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規。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