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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業資料清單

發布時間:2023-07-30 13:27:51

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提交的開戶資料有哪些

中國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不同的存款人應按下列要求向銀行相關網點出具證明文件:
1. 企業法人,應出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
2. 非法人企業,應出具企業營業執照正本。
3. 機關和實行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和財政部門同意其開戶的證明;非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應出具政府人事部門或編制委員會的批文或登記證書。
4. 軍隊、武警團級(含)以上單位以及分散執勤的支(分)隊,應出具軍隊軍級以上單位財務部門、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
5. 社會團體,應出具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宗教組織還應出具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6. 民辦非企業組織,應出具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
7. 外地常設機構,應出具其駐在地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
8. 外國駐華機構,應出具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外資企業駐華代表處、辦事處應出具國家登記機關頒發的登記證。
9. 個體工商戶,應出具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正本。
10.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區委員會,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11. 獨立核算的附屬機構,應出具其主管部門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和批文。
12. 其他組織,應出具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

㈡ 申請開辦銀行提供的資料

1、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銀監會審查批准。

2、5人以上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3、可以採取發起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商業銀行應發行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採取募集設立的方式,即發起人認購應發行股票的一部分,其餘部分向社會公開募集。募集方式設立的商業銀行,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總股本的35%。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報請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

4、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a、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章程
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二)公司經營范圍;
(三)公司設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
(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b、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
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
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
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c、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擔任商業銀行董事、高級管理職務的人員,應接受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任職資格審核。
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如下: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紀守法,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具有良好的個人品行;
(三)具有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及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經濟、金融從業記錄;
(五)熟悉經濟金融的法律法規,有良好的合規經營意識;
(六)能與金融監管機構進行充分的信息溝通,並積極配合金融監管機構的工作;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董事任職資格除了應符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之外,還應有如下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經濟、金融、財務或其他有利於履行董事職責的工作經歷;
(二)能夠運用金融機構的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判斷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和風險狀況;
(三)了解擬任職機構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章程以及董事會職責。
申請中資商業銀行獨立董事任職資格,擬任人還應是法律、經濟、金融、財會方面的專家,並符合《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的規定。
d、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健全的組織機構應包括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即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①股東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章程、對商業銀行的合並、分立或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②董事會。
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通過。成員5-9人。設董事長1人,為股份商業銀行法定代表人;可設副董事長1-2人。任期由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③監事會。
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本行職工代表組成,比例由章程規定。任期每屆為3年,屆滿,連選可連任。董事、經理級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④經理。
股份商業銀行設經理(行長),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e、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安全防範措施主要包括配備保安人員和防盜、報警、消防等設備
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一般應包括金庫、通訊設備、電腦、運鈔車、點鈔機、驗鈔機、保險箱等
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備,應符合人行、公安部門、消防部門的有關規定
f、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至少應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

5、其他注意事項
a、商業銀行法第十二條: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最後一點規定,「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此即意味著,即使申請設立的商業銀行完全符合前述條件,銀監會也可以基於經濟發展和銀行業競爭狀況的考慮而駁回其申請;也可能因適用對等互惠原則,而駁回設立外資商業銀行、中外合資商業銀行、外國商業銀行分行的申請。
b、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c、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d、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e、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f、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g、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自取得營業執照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銀監會吊銷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示。
h、商業銀行有下列變更的,應經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總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
(六)修改章程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i、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當報經銀監會審查其任職資格
j、任何單位和個人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經銀監會批准。

㈢ 非銀行性金融機構有哪些

非銀行金融機構是除商業銀行和專業銀行以外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信託、證券、保險、融資租賃等機構以及財務公司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公募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小額信貸公司等。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經人民銀行批准成立的,通常包括典當行、擔保公司、小額信貸公司等。這類機構放貸靈活、手續便捷,符合中小企業資金快速融資的要求。

(3)非銀行金融機構開業資料清單擴展閱讀:

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境外非銀行金融機構駐華代表處等機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

非銀行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非銀行金融機構

㈣ 企業銀行開戶需要什麼資料

三、基本戶、一般戶和臨時戶的區別

1、一個企業只能在一家銀行辦理基本戶,而一個企業可以辦理多個一般戶和臨時賬戶。

2、基本戶和臨時戶可以存入現金也可以支取現金,而一般戶只能轉賬和存入現金,不能支取現金,一般戶想要取出現金,只能通過轉賬存入其它企業銀行賬戶才能取出現金。

3、銀行的臨時賬戶是為了滿足臨時業務所開辦的賬戶,當這個業務完成要注銷臨時賬戶,剩餘資金匯入企業的其它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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