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風險管理最重要的主體是什麼
金融風險管理的最重要的主盯橡體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是指各種類型的金融企業,如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這些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投資理財、證券交易等。由於金融機構在金融市場中處於重凱虛旁要地位,其面臨的風譽跡險也比較高,因此金融機構需要制定有效的風險管理措施,保證自身的穩健運營和風險控制。
Ⅱ 遼寧省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適用本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機構開展金融業務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從事金融活動等產生的影響社會穩定的風險。
金融機構是指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派出機構以下統稱駐遼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的銀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是指由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區域性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等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應當堅持穩定大局、壓實責任、分類施策、守住底線的原則,平衡好防範風險與促進發展之間的關系,嚴格落實防範和處置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監管責任和維穩責任,依法化解各類金融風險。第五條金融機構、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承擔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對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責任。第七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責任。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防範和處置屬地金融風險協調機制,組織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等,定期分析金融動態,增強金融風險預判能力。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承擔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防範監管責任和處置工作。市、縣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根據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本地區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網路信息管理、財政、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工作。第八條駐遼金融管理部門、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以及市、縣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門、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以及網路媒體,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公益宣傳,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網路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金融輿情監測和輿論引導,合理引導市場預期,維護金融市場平穩運行。第二章風險防範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原則,依法建立風險防控的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從業機構應當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制定防範金融風險方案,及時研究化解金融風險的措施,避免斷貸、抽貸導致金融風險隱患擴大。第十條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監管,建立或者利用行業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分析、評價金融機構的風險狀況。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非現場監管,建立健全監督管理體系,根據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第十一條建立地方金融風險信息收集、監測預警機制。國務院銀行保險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金融機構監督管理評級體系和風險預警機制,根據金融機構的評級情況和風險狀況,確定對其現場檢查的頻率、范圍和需要採取的其他措施。
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地方金融從業機構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提出相應的監管措施。
Ⅲ 如何強化金融機構防範風險主體責任
銀監會日前對外發布《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內控管理有效防範櫃面業務操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守「三道防線」,提示公眾強化「五個警惕」,以防止存款被欺詐丟失。
相信此《通知》的下發會對保護存款人權益起到一定效果。不過這里要注意的是,類似《通知》並不是監管部門第一次出台,這份新的《通知》大部分內容都是在重申過去已經下發的制度精神。在當前的金融形勢下,如果不抓緊出台更具應對性的舉措,只拿以前的東西來重申,對於防範欺詐風險的作用有多大?值得商榷。
更重要的是,防欺詐不能把重點放在公眾存款人這邊,而是應該放在銀行的主體責任上。
比如:提示公眾「警惕高息誘惑,警惕資金掮客,警惕他人代辦,警惕附加承諾,警惕信息泄露」的五個警惕中,前四個都涉及銀行內部人員。誰在銀行營業場所「高息誘惑」呢?
是銀行工作人員;誰是資金掮客呢?是銀行內部人員;誰是代辦的他人呢?同樣是銀行內部人員的可能性最大。因此,防範存款丟失、存款欺詐的重點必須放在銀行內部,強化銀行主體責任地位,防範銀行內部操作風險、誠信風險、道德風險、員工違法風險。依筆者看,最少要從兩個方面劃分和強化銀行的主體責任,即法律責任和賠償責任。可以從人和場所上界定責任,只要是銀行員工所為,銀行就難辭其咎。只要在銀行營業大廳或者營業窗口辦理的存款業務,銀行必須負全責。
保護存款人利益、杜絕存款欺詐的最有效辦法就是要強化當事人——銀行的責任,就是要讓銀行全部賠償存款人損失,讓其付出真金白銀的代價,才能使其細致入微地落實內部針對開戶、資金匯劃、對賬、印章憑證管理及賬戶監控五個櫃面業務關鍵環節的制度規定,也才能使其真正管好自己的員工,主動嚴格處罰當事人和責任人。
Ⅳ 銀保監會馮燕:五個方面助力普惠金融體系建設
8月5日,以「智普惠享金融」為主題的首屆「中國普惠金融創新發展峰會」在人民日報社舉行。峰會發布了《中國普惠金融創新報告(2018)》,並揭曉了中國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會上,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副主任馮燕總結了近幾年中國普惠金融發展的成效,分享了推進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中獲得的經驗。同時,她提出了中國普惠金融發展所面臨的挑戰和下一步的工作任務。
近幾年取得的成效:銀行業網點鄉鎮覆蓋率達到96%
馮燕指出,近年來我國普惠金融取得了較大成效,普惠金融覆蓋面不斷擴大,小微企業 貸款 獲得性不斷提升,三農金融支持力度不斷增強。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鄉鎮一級銀行物理網點和保險服務覆蓋面逐步擴大。截至2017年末,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共有營業性網點22.8萬個,銀行業網點鄉鎮覆蓋率達到96%,多數的省份實現了「鄉鄉有機構」,農業保險鄉村服務網點達到36.4萬個,網點鄉鎮覆蓋率達到了95%,村級覆蓋率超過了50%。
二是城市社區和行政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在不斷地擴大。截至2017年末,全國共有ATM機96萬台,POS機3119萬台,分別較2013年末增長85%和193%,全國基礎金融服務已經覆蓋了53萬個行政村,行政村基礎金融服務覆蓋率約為96%,較2013年末上升了13.6個百分點。
三是小微企業貸款的可獲得性不斷提升,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小微企業貸款余額達到了30.74萬億元,較2013年末增長了73.1%,增長的幅度還是相當大的,為1521萬戶小微企業提供了金融服務,較2013年末增長了21.7%,覆蓋了全國約20%的小微企業。
四是「三農」領域金融支持力度不斷加大,截至2017年末,銀行業涉農貸款余額達到30.95萬億元,較2013年末增長了48.2%,其中農戶貸款余額8.11萬億元,較2013年末增長6.5%。五是扶貧小額信貸發展迅速,剛才扶貧辦的吳華司長專門介紹了扶貧小額信貸的產品。這個產品的推動一直是銀保監會負責牽頭推動的,為緩解一些建檔立卡貧困戶融資需求,推動他們再生產、再發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截至2017年末,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496.96億元,較上年增幅達到50.57%,戶均貸款4.11萬。支持建檔立卡貧困戶607.44萬戶,佔全國建檔立卡貧困戶的25.81%,這個數據也是非常了不起的,基本佔到了1/4。
推進普惠金融工作的經驗 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
馮燕表示,在推進普惠金融工作中要充分發揮中國的制度優勢和組織優勢,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注重政府的引導和市場的主導,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
一是充分發揮中國的制度優勢和組織優勢。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優勢,強化頂層設計,引導市場資源投向重點領域和服務不平衡、不充分的領域,同時發揮基層黨組織的優勢,實現基層黨組織與基層金融機構在人員、信息、風控等方面的有效對接,加強社會治理和金融服務的融合,這是我們常提到的基層黨組織和基層金融機構「雙基聯動」。
二是始終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圍繞提升金融服務覆蓋面可得性和滿意度的總體目標,著力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金融服務需求,著眼於金融服務空白和不足的地區、人群,在融資、儲蓄、支付、保險等不同業務領域確定具體的目標,明確分工責任,抓好督導落實,強化督察問效。
三是始終注重政府的引導和市場的主導,政府層面著力完善法律框架,監管體制及金融基礎設施,創造有利於普惠金融發展的政治生態環境,及時糾正市場失靈和激勵扭曲,發揮市場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保護市場創新驅動力,構建成本可算、風險可控的商業可持續發展模式。
四是大力發展數字普惠金融。運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金融科技手段,延伸服務半徑,擴大服務覆蓋,實現目標客戶的精準識別、精細管理、精確服務,降低服務門檻和服務成本,緩解普惠金融突出存在的信用、信息和動力問題。
五是不斷完善基礎設施建設。改進由於信用、信息、立法、監管等基礎薄弱引起的金融服務不足和不當的問題,彌補當前制約普惠金融發展的制度短板和監管短板。
六是學習借鑒和經驗輸出並重。在發展中國普惠金融過程中,一方面非常注重與普惠金融全球合作夥伴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學習。另一方面,也更注重中國經驗的宣傳、推廣和輸出。
普惠金融面臨的挑戰:金融服務基礎設施不配套
馮燕指出,中國的普惠金融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是當前發展還是面臨很多挑戰,突出表現在五個方面:
一是金融服務「有沒有」的問題。目前金融資源的配置仍然不平衡、不充分,部分領域仍然沒有解決金融服務「有沒有」的問題。
二是金融服務「好不好」的問題。金融服務在價格、服務效率、風險防控方面仍然質量不高,金融服務「好不好」的問題仍然沒有得到有效的解決。
三是商業可不可以持續。由於成本高、風險大,成本收益不對等,普惠金融發展商業可持續方面也面臨著挑戰。
四是金融服務基礎設施不配套。部分新型機構和新型業務也面臨著監管法律缺失的問題。信用信息 共享 覆蓋的范圍、互聯互通仍然不足,風險分擔機制發揮作用還不充分。
五是金融消費者的知識和素養難以適應快速發展的金融業態。
五個方面助力普惠金融體系建設
馮燕表示,我國普惠金融體系建設下一步工作任務將圍繞優化供給,創新產品服務,強化政策環境支撐,加強風險防範和監管,完善消費者教育保護體系等五個方面展開。
一是優化供給體系。構建競爭性的普惠金融供給格局。要強化內部體制機制改革,打造適合普惠業務的專業化機制,激發銀行業機構的內部改革紅利。引導地方性金融機構進一步聚焦基層,回歸本源。
二是創新產品服務體系。強化需求導向的產品服務創新,突出服務的適當性和需求的匹配性。用好數字普惠金融工具,降低獲客、服務成本,提升目標客戶精準識別、畫像的准確度,完善風險管理體系。
三是強化政策環境支撐體系。加快推動相關領域的立法,補齊制度的短板。強化監管激勵約束,完善差別化的考核評價機制。增強貨幣、財稅政策的激勵促進作用,推動各方形成政策合力。加快推進信用體系和信用平台建設,深化「銀稅互動」和「銀商合作」。
四是健全風險防範和監管體系。強化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的主體責任。完善普惠金融監管工具箱,提升監管科技水平。加大中央和地方之間、監管部門之間的統籌協調力度。及時打擊非法行為,運用監管利劍,糾正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是完善消費者教育保護體系。加強信息披露和市場透明度建設。強化融資主體的履約意識,打擊逃廢債、「 老賴 」現象,通過守信獎勵和 失信 懲戒,培育良好信用環境。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辦法。
Ⅳ 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經營行為,加強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金融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服務國家金融管理中心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對地方金融工作職責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監督管理,地方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國家對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由地方實施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交易場所以及國家授權地方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組織。第三條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嚴格准入、審慎、協同、防控風險的原則,強化監管責任和地方金融組織經營責任。第四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合規經營,履行誠信義務,尊重並保障金融消費者的財產安全、知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保護等權益;嚴守金融風險底線,承擔防範和處置本組織金融風險的主體責任。
社會公眾應當學習適當的金融風險識別常識和權益保護知識,增強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對本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本市金融改革發展、金融風險防範處置等重大事項,建立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體系,加強監管力量,合理保障工作經費並列入本級預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承擔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
區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履行地方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第六條本市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應當加強與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
本市推動建立與其他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金融監管協作機制和金融風險協同處置機制,強化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促進區域金融協同發展,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第七條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地方金融組織及其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執法能力建設,宣傳金融風險防範知識,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實施金融風險監測預警和防範處置,聯系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京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公安、市場監督管理、通信管理、網信及行業主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負責金融工作的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組織的監督管理和風險防範處置的具體工作。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實施金融業發展規劃,推動金融市場體系建設,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優化金融營商環境,培育金融人才,促進金融資源聚集和集約高效發展。第九條本市鼓勵規範金融創新,推進金融科技創新,協同中央金融管理部門開展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加強金融科技與專業服務創新示範區建設,推動建設金融科技創新中心,支持現代信息技術在金融發展創新、地方金融監管中的應用,促進地方金融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第十條本市支持深化、擴大金融領域開放創新,推動落實國家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示範區和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領域先行先試政策,提升科創金融、文化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數字金融和金融專業服務發展質量。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十一條在本市設立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相應行政許可:
(一)有從事業務所要求的注冊資本、固定場所、設備設施;
(二)有符合條件的股東或者發起人;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
(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具體許可辦法由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准不得設立地方金融組織,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第十二條對於符合設立條件的,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按照程序頒發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應當載明地方金融組織的類別、名稱、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營業地址、營業區域等。
地方金融組織不得超越經營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變相出租、出借金融業務活動經營許可證或者其他審批文件。
Ⅵ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