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普惠金融的激勵機制有哪些
有很多機制,進一步完善普惠金融服務的考核激勵機制,將信貸資源和財務資源向小微企業領域傾斜。
一、 是完善考核激勵機制
如農業銀行麗水分行專門制訂了《XX》,對辦理線下業務的、單戶授信1000萬元及以下的客戶,可不分類,不納入行業限額管控范圍,單列信貸規模配置。針對小微企業信貸業務,省分行積極調整了審批許可權,授用信審批權全部轉授麗水分行。針對小微企業在落實全額房地產抵押的情況下可審批最高5000萬元的一般固定資產貸款,小微網貸業務審批許可權直接下放到一級支行,根據各支行信貸管理水平逐步下放1000萬元以內小企業簡速貸業務和100萬元以內農村個人生產經營貸款業務審批權,盡可能減少審批環節。
二、是強化落實盡職免責
如泰隆銀行麗水分行2018年度更新了新版不良貸款認定細則,確定了「嚴格控制主觀風險、盡職調查免除責任、適當的風險容忍度、經濟和紀律處分相結合」的原則,鼓勵基層網點向小微企業群體加大信貸投入。該分行2018年申請並使用支小再貸款資金近1億元,有效支持雙創群體的信貸需求。
拓展資料:進一步健全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盡職免責工作機制,持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質效。
1、是強化引導
推動制度建立。根據通知精神,轄內銀行機構根據監管要求及時健全完善相關制度。截至目前,轄內18家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均已建立《XX》、《XX》等制度,如將小微企業不良貸款容忍度放寬到不高於各項貸款不良率3個百分點。二是強化管理,推動機制健全。為轄內各銀行機構成立專項工作小組,形成由銀行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專職部門牽頭推進,小微金融授信盡職免責聽證小組調查評議的標准化管理機制,努力形成「科學管理、合規免責」的工作機制,確保工作推進精準化。
2、相關規定
如蓮都農商行今年上半年依據小微金融盡職免責相關規定,對一筆貸款進行審核。經審核,該筆貸款發放的調查崗、審查崗、審批崗及貸後管理都履行了相關職責,出險不是相關經辦人員主觀原因造成,該貸款全部經辦人員共計11人被予以盡職免責,免責金額49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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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措施,增強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防範能力,推動轄內商業銀行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提升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水平,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銀監分局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評比,考核評比工作由##銀監分局統計信息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的考核評比周期為一年,自上年度 12 月份至本年度 11 月末,考核情況每半年通報 1 次,每年年底對全年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表彰。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 第五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工作的內容,包括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個方面,同時設立加分項目對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表現優異的機構給予鼓勵。 第六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與加分項目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法,百分考核得分與加分項目考核得分相加為綜合考核得分。 第七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每項滿分 100 分,分別按 40、30、30的權重計入百分考核得分;加分項目實行單獨考核,視完成情況進行獎勵加分,直接計入綜合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標准 第八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考核標准。法人機構應在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的基礎上,建立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做好信息科技規劃,提升信息系統建設效率,確保信息系統穩健運行並採取有效內控措施減少信息系統應用風險;分支機構應重點加強業務連續性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經營過程中不發生信息安全事故。 1.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指定信息科技風險牽頭管理部門,扣 5 分;牽頭部門及負責人變更未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2 分;牽頭部門未能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工作協調的,每次扣 2 分。 2.被考核機構未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相關部門配備適當資源,如人員、財力、基礎設施等不充足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每項扣 35 分;被考核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每項扣 2 分。 3.新設經營機構、原有機構裝修改造或遷址,涉及信息科技變更事宜,未向監管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4.未制定年度信息科技風險應急演練計劃的扣 5 分,未實施演練或演練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扣 13 分。演練計劃和實施結果未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1 分。 扣 5.未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的機構,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不完善的,視情況扣 510 分;發生大范圍的業務中斷事故的,每次扣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 6.機房或營業網點在發生業務中斷或重要網路中斷事件後,未及時報告監管部門的,根據事件大小,每次扣 25 分。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半年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學習1 次信息科技監管制度、信息科技風險提示等文件,並做相應的學習記錄。未定期組織學習、記錄不完整或學習效果不明顯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8.被考核機構在制訂考核辦法時,未將監管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納入本機構內部部門考核的,每次扣 10 分;未按考核制度執行的,每次扣 28 分。 9.被考核機構機房伺服器、重要安全設備、網路設備和桌面計算機等涉密設備,未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的,根據情況每項扣 25 分。 10.總行級法人機構在實施重要信息系統項目外包前(如數據中心、重要業務系統和信息科技基礎設施等)未以書面形式正式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2 分。 11.總行級法人機構在進行重要信息系統開發時,未要求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審查,以確保系統開發符合監管部門以及本機構風險管理標準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12.總行級法人機構未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並形成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的,根據情況扣 25分;未制定明確的信息科技戰略規劃,或規劃與本行整體戰略規劃結合不緊密的,根據情況扣 35 分。 第九條 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信息科技檢查及巡查工作,對暴露出的問題認真分析成因,組織全面整改,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和要求,促進本機構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1.監管部門每年例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嚴重問題,每項扣5 分;一般性問題每項扣 1 分;嚴重問題是指對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業務連續性、信息安全和銀行業務管理帶來較大安全隱患的問題。 2.對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每項扣 3 分。 3.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要求,經被查機構確認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的,每項扣 5 分。 第十條 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考核標准。被考核機構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監管部門布置的各項信息科技監管工作並確保工作質量,本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牽頭部門負責內部協調聯系工作。 1.對監管部門下發的各類通知和監管要求未有效貫徹落實的,每次扣 15 分。 2.對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報表,未能及時報送的每次扣5 分;填報數據或信息出現差錯的,視情況每次扣 13 分;報表出現漏報項的每項扣減 2 分。 3.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信息科技年度報告或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其他重要書面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第十一條 加分項目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信息科技管理方面的相關信息,為強化信息科技監管工作提供參考,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專項工作,共同促進轄區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1.上報監管部門本機構信息科技工作動態或信息科技調研課題,每篇加 1 分,被分局採用的每篇加 2 分,經分局上報後被省局採用的,每篇加 5 分,被銀監會採用的,每篇加10 分。 2.協助監管部門完成檢查或其他監管工作的,視情況每次加 25 分。 3.主動發現本機構或外包商(如自助設備服務商、電信企業等)風險隱患並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加 23 分,如涉及全轄機構共性問題,每次加 35 分。 第四章 組織管理及考核實施 第十二條 ##銀監分局按上述考核內容和標准,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實時記載,考核結果實行半年通報、按年考核,考核期結束後進行評比表彰。 第十三條 評比表彰設機構一等獎 2 名,二等獎 3 名,三等獎 4 名,同時在獲獎機構中評選工作表現優異的先進個人 5 名。對年終評比結果較差,且不積極配合監管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在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進行通報,並抄送上級行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對轄內各機構的考核結果,將提交分局對口監管科室,並納入對被考核機構的監管評級、高管考核及機構評價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㈢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㈣ 常用的五種考核指標的計分方法
常用的五種考核指標的計分方法
引導語:員工的績效考核有什麼方法?常用的績效考核有什麼?來看看下面我為你帶來的績效考核方法吧,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績效考核,是企業績效管理中的一個環節,常見績效考核方法包括BSC、KPI及360度考核等,主流商業管理課程如EMBA、MBA等均將績效考核方法的設計與實施作為針對經理人的一項重要人力資源管理能力要求包含在內,主要是人力資源部門的核心工作之一。
常用的績效考核方法有哪些
常用的績效考核方法嚴格說只有兩種:KPI和BSC。360°考核其實並不是、或者說不能算是績效考核的方法,而更應該算是一種考核邏輯;從實際應用看,360°更適合在調崗的時候,用來了解某個崗位的上級、平級、下級、外部客戶、內部客戶這五個維度的主體,對被評價者在某些指標方面的評價。我們都知道,作為管理者尤其是部門負責人,不僅要對內進行管理,還需要與內外部客戶進行溝通,這對管理者的溝通力、領導力、親和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果要提拔一個人,肯定不能片面的從他/她的上司和下屬那裡了解情況,還需要從多個側面去了解。所以,360°其實更適合在晉升/調動某個員工的時候使用,並不適合作為一種考核方法。
KPI是最簡單的績效考核方法,但難點首先在於KPI的選取是否合理。多數企業習慣於用經驗法來選取KPI,這並不不妥,但如果企業退出了新產品/新服務或者進入一個新興市場,需要增設新的KPI時,就會面臨KPI如何選取的問題了。
BSC確切的說是一種戰略管理思想,卡普蘭和諾頓發明BSC的時候,其立意是為了打通從戰略到行動的鏈接,但隨後被學術界和企業界給引申延展,發展成一套比較成熟的績效考核模型。但是,在BSC的四個維度里,還需要將相應維度的KPI往裡面填充。這樣才能夠使用,否則只有BSC的話是無法考核的。
從實際操作的角度看,BSC是一套很全面的績效考核模型,但最大的問題在於:企業如何判斷在四個維度之間的各個KPI存在驅動關系?是依賴經驗還是直覺?指標之間有無重疊?指標間的邏輯關系是否正確?這些都是問題。所以,要想用好BSC,最好再配套使用戰略地圖。
BSC操作起來比較復雜,對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水平、各部門負責人的專業度要求比較高,大多數企業雖然已經應用了,但效果並不理想。但一旦掌握了操作方法,企業就會發現,戰略地圖真的是一套很好用的戰略管理工具,同時結合BSC來操作的話,也是一套很好的績效管理工具。
EVA是Economic Value Added經濟增加值的縮寫,實際上EVA最早是源自會計學中的一個術語,最早由美國的斯滕斯特公司發明。簡單的說,EVA考核的是企業的實際使用資本所創造的稅後凈利潤扣除掉資本成本(通常是WACC)後的余額,而不是“會計利潤”或“賬面利潤”,它能夠更加真實的評價企業所創造的價值,並且在相當程度上約束高管的投資決策,不胡亂投資、不糟踐資本。因為有許多精於“做賬”的企業,能夠將會計報表做的很漂亮,但如果將資本的使用成本扣除後,很可能不僅沒有利潤、甚至是虧損。
EVA作為一項重要指標,統一了考核口徑(將收入、利潤、成本等指標合並了),全面評估了資本使用成本,能有效保護股東的利益、消除內部人控制的現象,能夠有效避免高管盲目決策、胡亂投資的行為,但EVA得計算較為麻煩,而且需要在企業內調整多項會計指標,不適用於高風險行業、金融行業及初創型企業,在實際使用上,更適合多元化的投資集團或上市公司。
在計算KPI、BSC或EVA達成情況的時候,最常用的計量/評價方法有三種:百分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加減分法。百分比率法這是應用最廣泛的一種定量考核方法,適用於絕大多數績效考核指標的計算,其計算公式為:實際達成值÷計劃值×100%×指標權重分數;這種方法可以對工作成效進行多層評分,可以很直觀的了解到各部門各員工的分值排序情況。
非此即彼法這種評價方法的結果只有是或否,沒有中間狀態,適用於不需要量化的階段性工作,例如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某項工作,如是則得滿分,反之不得分。
加減分法是一種零權重的考核方法,此類指標在考核周期內不一定會發生,但一旦發生則通常會扣較大的分值,甚至是一票否決,例如重大事故。不發生時既不加分也不扣分,而一旦發生則扣除該項指標的得分甚至是一票否決所有績效得分。
常用的考核指標的計分方法有五種:層差法、減分法、比率法、非此即彼法和說明法。
1、層差法
層差法是將考核結果分為幾個層次,實際執行結果落在哪個層次內,該層次所對應的分數即為考核的分數。
例如:人員招聘周期=用人單位提出用人申請經確認的時間到員工入職到位的時間段。
如果設定的最低完成時間為30日,期望完成時間為25日。招聘周期指標在考核中所佔有的權重為15%,即15分,
假設計分方式可以分為三種:
A、25日以內完成,得15分;
B、25~30日之間完成,得10分;
C、30日以後完成,得0分;
2、減分法
減分法是針對標准分進行減扣而不進行加分的方法。在執行指標過程中當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就按照一定的標准扣分,如果沒有異常則得到滿分。
3、比率法
比率法就是用指標的實際完成值除以計劃值(或標准值),計算出百分比,然後乘以指標的權重分數,得到該指標的實際考核分數。
計算公式:A/B*100%*相應的`分數。(A為實際完成值,B為計劃值或者標准值)
例如:人力資源部的招聘計劃完成率=實際招聘人數/計劃招聘人數
如果招聘計劃完成率在本季度中佔有20%的權重,即20分,所得的分數為:招聘計劃完成率*20
4、非此即彼法
非此即彼法是指結果只有幾個可能性,不存在中間狀態。
例如:信息部是負責公司一級流程發布計劃達成率。
假如季度指標中所佔的權重為10%,即10分,由於每個部門的流程不會很多,人力資源部門也許只有8個流程,財務部門也許只有7個流程,故信息部所統計的每個季度完成的流程數量不會很高,所以該指標的最低要求為100%,計算時,只有兩個結果,100%完成,沒有完成。
假如是100%完成,得10分;
假如沒有100%完成,得0分;
5、說明法
說明法:無法用以上幾種方法考核時所使用的一種方法。說明法主要是需要對績效考核結果可能出現的幾種情況進行說明,並設定每一種情況所對應的計分方法。
例如:員工滿意度調查及分析指標就可以用說明法來計分。假如該指標為某崗位的20%,則四項分值分別為:2分、8分、4分、6分;六位老總分別針對四項內容分別打分,將六位老總對四項打分之和即為最後得分。
績效考核注意事項
作為理論研究,各種方法有著自身嚴格的理論界限和體系框架,但作為一個咨詢者,嘉合智博更關注它們之間的共性,每一種工具的價值所在,它們給予企業管理者和咨詢者的啟示。綜合起來,可以概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企業的目標是核心。無論哪一種方法,管理的內容是目標,管理的目的是保證目標的實現。
其次,系統的內在邏輯。公司、部門和具體崗位,高層、中層和基層,都是一個神經系統,壓力的傳遞,責任的追蹤,績效夥伴,誰也離不開誰。
第三,同樣的SMART原則。明確的、可衡量的、量化的、務實的、有時間表的,這些原則,這些要求是業績管理操作性強的根本。
第四,管理的80/20法則。關鍵的20%創造了80%的績效。所以業績管理所關注的是關鍵業績指標。
第五,關注未來和發展。目標本身就是關注未來發展的,它體現了企業的追求;考評是手段,激勵是目標,改善是根本。業績管理所追求的是企業的持續發展。
第六,雙向溝通,持續改善。
設定目標要溝通,考評結果要溝通,如何改善要溝通。業績管理很簡單,就是目標+溝通。
的確,平衡計分卡是設定企業目標再科學不過的工具;關鍵業績指標的分解方式在設定個人目標的時候,是那麼精細;標桿其實就是每一項考核指標最好的指標和標准來源。
企業業績管理不可能窮盡所有的方法,但最好的方法一定是它們的精華的集合。
;㈤ 如何搞好對人行縣支行的考核
提高縣支行的履職效能,就要讓縣支行工作有目標、有方向。
「縣支行人員少,職能多,精力分散,影響了履行效能。用綜合考評的辦法,讓縣支行從眾多繁雜的事務中解放出來,使有限的人力資源用足用活用好,就是把好鋼用在刀刃上。」人行棗庄市中心支行黨委書記、行長陳宜民道出了綜合考評的初衷。
該中支綜合考評辦法把縣支行考核內容分為基礎工作和重點工作兩部分,並採取百分量化,使考評既實用,又便於操作。科學設定考核評價內容和評分標准,既注重基礎工作,加強風險防範;又突出重點工作,推進業務創新。
在基礎工作方面,主要考核縣支行三個方面工作,在領導班子及幹部隊伍建設上,考核各單位領導班子及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文明單位創建等方面;在日常業務工作上,突出資金安全、網路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等風險崗位及其風險防範,重點考核縣支行工作開展是否規范,上級行組織的各項檢查情況以及內部審計、事後監督情況;在調研信息上,主要考核縣支行在中支辦公室、調查統計、外匯管理、紀委、宣傳群工等部門調研信息採用情況。並根據刊物對整體工作的影響大小,賦予相應分值。
為鼓勵各縣支行爭先創優,重點工作主要考核縣支行在貫徹執行貨幣信貸政策、維護區域金融穩定、改善金融服務等方面創造性開展工作情況。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獨立開展的工作被分行以上肯定推廣、領導批示的;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被地方黨委政府肯定的;縣支行承擔中支工作,被上級行行文推廣肯定或領導批示的;參加總、分行勞動競賽獲得前三名的。重點工作得分不設上限。此外,還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了「一票否決」情況,對出現「一票否決」的單位,不參與考核等次的確定。
「綜合考評、過程管理,使我們縣支行找准了目標定位,明確了履職重點,呈現出'三大、三多'現象,工作責任大、壓力大、干勁大,幹事多、創新多、亮點多。」人行棗庄市台兒庄區支行行長張北南深有體會。
上下聯動 明確履職「靠什麼」
人行棗庄市中支重新梳理職責定位,明晰中支與縣支行之間的關系,建立起了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該聯動機制包括「指導」機制與「配合」機制。「指導」機制,就是中支指導縣支行重點工作創建機制;「配合」機制,就是縣支行配合中支重點工作創建機制。中支由單純的考評者,轉變為縣支行的建設者和推動者,縣支行由單純的被動考核者,轉變為重點工作的參與者,有效促進了全轄整體工作開展。
在重點工作的確定上,每年初,由中心支行組織縣支行對本年工作思路進行專題研究,結合縣域經濟金融發展特點及自身優勢,每家縣支行確定1-2項特色工作,不搞「一刀切」,不交叉不重復。對縣支行重點工作,中心支行主要是做好政策引導、創造環境、把方向提思路、加強督查催辦,由承辦行先行實驗,待經驗成熟後,通過召開現場會的方式在全市推廣,實現重點工作效益的最大化。
在人員交流上,吸收縣支行人員參加中支勞動競賽、綜合業務檢查、聯合組織創新課題,互相交流經驗、取長補短。採取選調、上掛下派、崗位輪換等方式,加強縣支行與中支機關幹部交流,近年來,從縣支行選調了5名人員到中支工作,選派2名副行長上掛中支機關任職,從機關選派了3名副科長到縣支行擔任副行長,促進中支機關與縣支行之間思想與工作方法的有效溝通。
在環境營造上,該中支主要領導主動加強與縣支行所在地黨政部門的聯系協調,聯合當地政府召開各種座談會、推介會以及金融服務「大回訪」活動,爭取支持,為縣支行發展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過程管理 明確工作「怎麼干」
為督促縣支行穩步、扎實、有序、均衡地開展工作,使綜合考評辦法能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人行棗庄市中支對縣支行實行過程管理、目標管理,健全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將縣支行考評工作日常化、動態化,縣支行時時處於考評狀態,徹底改變了過去年終「一考定局」的狀況。
實行工作周報制度。
實行季度例會和考核通報制度。
實行半年現場觀摩制度。
在年終綜合考評時,根據日常考核結果,確定縣支行年度考核先進單位;對重點工作成效顯著的,設立突出貢獻獎,進行單項獎勵,建立起「既重結果更重過程、既重年終更重日常」的考核導向。同時,更加註重綜合考評結果的運用,建立正向激勵機制,對綜合考評先進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上和幹部選拔使用上給予傾斜。
綜合考評以來,人行棗庄市中支轄區各縣支行的工作積極性、主動性明顯增強,主動向中支找工作、要工作,主動承擔金融支持林權改革試點、全民創業融資網開發、中小企業信用實驗區建設等19項重點工作,有11項重點創新工作獲總分行肯定和推廣。各縣支行緊緊圍繞縣域經濟薄弱環節,大力創新金融服務,著力解決縣域金融服務缺位和短板,先後開發創新了10餘項信貸新產品,產品創新貸款佔新增貸款的27%。滕州支行在全國首創了農村土地經營收益權抵押貸款,累計向17家試點合作社發放貸款3300萬元,支持流轉土地面積13238畝;薛城支行在全國首創了鋼結構資產抵押貸款業務,為無土地、房產抵押的中小企業開辟融資新路徑;台兒庄支行創建了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雙貸雙保」貸款模式先後被分行、總行推廣。台兒庄支行還承辦了四省四市毗鄰地區金融機構突發事件聯合演練、四省四市銀警聯動反假貨幣協作機制現場會議以及金融支持農村青年信用示範戶創建等工作,得到總分行和山東省公安廳肯定。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㈦ 2019年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徵求意見稿)
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充分發揮金融服務經濟社會的作用,促進金融發展,維護金融穩定,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金融服務、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金融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工作原則]地方金融工作應當遵循安全、積極、審慎的原則,堅持改革創新與風險防範相結合,保持金融健康穩定運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第四條[政府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方金融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監管體制,制定扶持政策,及時研究解決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工作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金融服務、金融發展的綜合協調和指導工作,並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實施監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公安、農業、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六條[經營原則與權益保護]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自主、誠信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宣傳教育]廣播、電視、報紙、網路等媒體應當加強金融法律、法規以及有關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防範意識,營造良好的金融發展環境。
第二章金融服務
第八條[銀行信貸支持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利用財政貼息、保險補貼、資金獎勵等方式,擴大工業、新興產業、服務業等相關產業企業和重點項目的融資規模,推進經濟轉型升級。
第九條[銀行信貸支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小型微型企業貸款風險分擔和損失補償機制,構建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引導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加大對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村農業農戶的金融支持。
第十條[企業上市掛牌、發行債券]鼓勵、支持企業進行規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進行直接融資,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一條[政府引導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促進股權投資發展,引導帶動社會資本進入中型小型微型企業和農村產業、新興製造業以及政府鼓勵發展的產業領域。
第十二條[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品]鼓勵、支持國有企業和社會資本合理運用資產證券化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進行融資和套期保值、規避風險。
第十三條[保險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下列方式發揮保險服務經濟社會的作用:
(一)委託保險機構承辦或者直接購買養老服務、醫療服務等,降低公共服務成本;
(二)按規定對農業保險、責任保險、小額貸款保證保險等政策性保險業務給予保費補貼,提高社會保障能力;
(三)推行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提高災害救助水平;
(四)支持、引導保險機構創新科技保險、財產保險等保險產品和服務模式,建立保險資金與創新創業投資對接機制,提升經濟發展活力。
第十四條[非存款類放貸、投資組織]小額貸款公司、民間融資機構應當優化資金投向,為企業和農村農業農戶提供融資服務。其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的貸款或者投資余額、增量達到規定比例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風險補償或者獎勵。
第十五條[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創新經營體制機制,積極拓展擔保業務總量和品種,有效防範擔保經營風險,提高擔保服務能力。
建立融資擔保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擴大對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的擔保規模。對符合條件的貸款擔保業務發生代償時,由融資性擔保公司、風險補償資金、貸款銀行按協商的比例共同承擔代償責任。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內部信用互助,應當明確運營規則和風險防控措施,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生產經營提供直接的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規劃引導、教育培訓,建立風險補償、補助、獎勵等激勵扶持機制。
第十七條[權益類交易場所]權益類交易場所應當完善交易規則和管理制度,積極推進股權、債權、林權、礦權、知識產權、碳排放權、節能量、金融資產權益、文化藝術品權益等交易,為抵(質)押融資創造條件,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
第十八條[區域性股權市場]建立中型小型微型企業股權投融資平台和金融綜合交易平台,推進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
鼓勵、支持創新能力強、發展前景好的企業進入區域性股權市場,通過掛牌、展示、轉板、股權託管、資產證券化、發行私募債券等方式進行融資、交易,並按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九條[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建立健全交易規則和風險防控制度,完善交易、避險和定價功能,為生產者、消費者提供現代化的采購和配售服務。
第二十條[抵質押]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拓寬融資抵(質)押物范圍,提升融資服務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為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開展相關抵(質)押物融資業務提供便利。不動產、動產登記部門應當及時為融資抵(質)押物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章金融發展
第二十一條[金融業發展規劃]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金融業發展規劃,徵求人民銀行、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二條[金融業發展扶持機制]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完善金融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支持金融創新、金融人才引進培養、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組織培育發展、金融環境建設。
第二十三條[金融集聚區]省人民政府應當綜合考慮區位、產業、資源等情況,支持區域性金融中心、財富管理中心等金融集聚區建設,增強金融資源集聚和輻射能力。
金融集聚區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工作機制,加強政策扶持,做好機構培育、市場建設、政策創新、環境營造等工作,對金融集聚區建設用地做出規劃安排。
第二十四條[金融業對外開放]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對外經濟合作基礎和區位優勢,推進金融合作示範區和金融服務產業園區規劃建設,加強與國際金融組織的合作與交流,支持企業在國際資本市場直接融資。
第二十五條[引進培育金融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營商環境,加大金融機構引進力度,培育發展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完善金融組織體系。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或者設立國內外金融機構區域總部、分支機構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獎勵和支持。
第二十六條[促進金融國資國企發展]鼓勵、支持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控股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國有控股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符合金融企業發展要求的考核激勵、高級管理人員選任和風險防範等機制,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第二十七條[地方金融組織發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措施,加強對民間融資、權益交易、信用互助等金融活動的引導和規范,鼓勵、支持民間資本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控股地方金融組織,推動地方金融組織健康發展。
鼓勵、支持國有資本投資設立或者參股、控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並適時擴大或者補充資本金,帶動社會資本投入,增強對實體經濟融資增信能力。
第二十八條[互聯網金融]鼓勵、支持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促進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開拓互聯網金融業務,規范發展第三方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等新興業態,發揮互聯網金融的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等功能作用。
第二十九條[金融中介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引進、培育、整合等方式,加快發展信用評級、資產評估、保險代理、保險經紀、保險公估、融資倉儲等金融中介服務組織,推動金融服務中心、金融超市建設,構建高效便捷的專業化金融中介服務體系。
第三十條[金融創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產品、技術、服務、管理、組織形式等方面的創新,完善金融創新激勵機制,加強金融創新成果保護,並按規定給予獎勵或者風險補償。
第三十一條[金融人才隊伍建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會同財政、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金融人才隊伍建設長效機制,制定金融人才培養引進計劃和獎勵政策,按規定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人才給予獎勵,並在落戶、居住、子女教育、醫療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條[信用信息平台建設]省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地方金融組織信息綜合服務平台,開展地方金融組織、相關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採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等工作,並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銜接。
第三十三條[自律機制]地方金融組織可以根據發展特點和要求,建立行業自律組織。
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組織實施行業規范、標准和職業道德准則,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引導、約束,及時發布行業信息,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章金融監管
第三十四條[業務許可]從事下列地方金融經營活動的,應當經地方金融監管機構批准:
(一)利用非社會公眾存款性質資金向客戶發放貸款,或者開展特定類型股權投資、債權投資;
(二)融資擔保;
(三)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內部開展信用互助;
(四)權益類交易;
(五)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
(六)向社會公眾提供資金供需信息或者資金融通配套服務。
開展典當、融資租賃、商業保理、非融資性擔保業務的,應當獲得省政府授權部門的行政許可,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許可條件]從事第三十四條所列金融活動的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經營范圍和章程;
(二)發起人、出資人符合規定要求;
(三)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規模;
(四)有與從事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和工作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應當根據金融業務特點和風險防範要求,對有關條件作出具體規定。
第三十六條[經營行為規范]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規則的要求,嚴格遵守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
地方金融組織不得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不得違法發放貸款。
第三十七條[信息報送與統計分析]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和合並、分立、控股權變更以及可能引發金融風險的其他重大事項。報送內容應當真實、完整。
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統計分析制度,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組織統計數據,對金融風險狀況進行評價,提出監管措施。
第三十八條[監管檢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業務活動及其風險狀況進行監管,並可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現場檢查。
實施現場檢查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地方金融組織進行檢查;
(二)詢問地方金融組織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地方金融組織應當配合金融監管機構進行檢查,不得拒絕、阻礙。
第三十九條[高管約談、風險提示、整改]地方金融組織存在重大違規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約談和風險提示,要求其就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要求其進行整改。
第四十條[暫停業務或者重組]可能引發或者已經形成重大金融風險,嚴重影響金融秩序和金融穩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對相關地方金融組織進行重點監控,向利益相關人進行風險提示;必要時,可以責令暫停或停止業務。
地方金融組織屬於國有或者國有控股的,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可以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調整,或者限制其投資和其他資金運用;必要時,可以對其進行重組。
第四十一條[金融風險防範和化解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金融監管機構和公安、經濟和信息化、商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國有資產管理等部門,建立金融信息共享、風險處置、公眾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機制,打擊處置非法集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第四十二條[聯合監管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應當建立與所在地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的信息溝通和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和工作協調配合,提高金融風險防範與處置能力。
第四十三條[金融突發事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明確工作職責、組織指揮體系、事件分級、啟動機制、應急處置與保障措施等內容。
發生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及時化解金融風險。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銜接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行政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開展地方金融經營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涉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涉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行政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違反審慎經營規則,不落實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關聯交易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暫停部分業務;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其整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行政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不按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或者不按要求就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拒絕、阻礙現場檢查,或者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行政處罰措施]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拒絕執行暫停業務、人員調整、限制資金運用、重組等監管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整改;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非法集資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地方金融組織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違法發放貸款的,依法予以查處、取締、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法監管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實施金融服務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製定實施金融發展規劃或者鼓勵、扶持金融業發展措施的;
(三)未按規定採取金融監管措施的;
(四)對違法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二條[用語解釋]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權益類交易場所、具有金融屬性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等機構和場所。
(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是指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注冊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金融機構。
第五十三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㈧ 金融公司如何進行績效考核
一家新成立的金融服務類企業,公司大致格局分為前台,中台,後台。
前台:負責業務拓展與營銷
中台:業務運營管理中心,負責業務處理、評審、盡調、操作、服務等一系列工作。
後台:支持保障中心,為前台中台服務,提供人財物等一系列支持保障工作。
1、前台可以設置寫明確的量化指標
2、後台可以把其他公司的後台部門的績效考核方案作為參照
3、中台是比較頭疼的,如何對於運營管理類部分進行考核,抽取些量化的指標
那麼薪酬可以有基本工資+績效+提成
績效主要看報告的質量 數量 及時性 准確性,和業務人員的團隊合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