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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永投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章程

發布時間:2021-03-07 08:42:01

1. 上海永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上海永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08月19日,主要經營范圍為投資管理(內除股權投資和股權投資管容理),企業管理咨詢、商務信息咨詢等。
法定代表人:吳學永
成立時間:2009-08-19
注冊資本:5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310225000660411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惠南鎮農場路10號8幢118室

2. 在上海工商局網站哪個位置下載「公司章程」的樣本

上海有限公司章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和共同出資設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二條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經營)。
公司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身份證號或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方式

股東應於申請公司登記之前一次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上述表格適用於股東一次繳納全部出資;若股東採用分期繳納的方式出資的,可用下列表格:)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出資方式
認繳
出資額
實繳
出資額
出資時間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首期

年月
其餘

公司成立起兩年內
第六條 股東繳納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第七條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議批准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議批准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 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條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三條股東不能出席股東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四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
其中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公司根據股東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如不設經理請刪除此條)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執行董事簽名後置備於公司。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每屆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註:經理非公司必備機構,不設經理的第十九條不需寫入章程,章程條款序號請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草案;
(六) 依法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七章股權轉讓
第二十五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六條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第八章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具書面報告,並應於每個會計年度終了三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三十條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第三十一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註:選填股東會或執行董事)決定。
第三十二條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三十三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第三十五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備案、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公告。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三十七條清算組由股東組成,具體成員由股東會決議產生。

第十章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第三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第三十九條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四十條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挪用公司資金;
(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四)未經股東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五)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股東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准。
第四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公司根據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公司應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作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自全體股東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一式份,公司留存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月日

股東會決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於年月日在召開首次股東會議,本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並形成決議如下:
一、通過《上海 有限公司章程》;
二、會議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
三、會議選舉為公司監事。
會議一致同意設立上海有限公司,並擬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3. 最新的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共計35條,不是46條那個

具體參考網路文庫
這個是35條的
http://wenku..com/link?url=SZzJ-UxJHbjMJGJbb4er3LKTo4ui--0zhTpT6tNkoW5CkZv4W

這個是46條的
http://wenku..com/link?url=3yG6KaioQvNwGE4LfiL-1KGL8KLFm6yAZq_oHIGrxpEvYs62eSy7xdCL-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4. 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

問: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資產處置、企業營銷策劃等。現在我們想接受外公司的委託,對其呆、壞、死帳進行催收或訴訟追償,然後收取提成。請問這樣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果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您好:我注冊了一個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公司章程里寫的經營范圍是:企業管理咨詢、企業投資咨詢、受託進行資產處置、企業營銷策劃等。現在我們想接受外公司的委託,對其呆、壞、死帳進行催收或訴訟追償,然後收取提成。請問這樣做是否超出了我公司的經營范圍?如果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罰?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投資公司是一種金融中介機構,它將個人投資者的資金集中起來,投資於眾多證券或其他資產之中。「集中資產」是證券投資公司背後的核心含義。在投資公司所建立起來的證券組合之中,每個投資者按照投資數額比例享有對資產組合的要求權。
設立外商投資控股公司資產總額不得低於4億美元,新政策要求外商申請在中國設立投資性公司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外國投資者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4億美元,且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1000萬美元,並有三個以上擬投資項目,或者該投資者在中國境內已設立了十個以上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繳付的注冊資本的出資額超過3000萬美元;以合資方式設立投資性公司的,中國投資者應為資信良好,擁有舉辦投資性公司所必需的經濟實力,申請前一年該投資者的資產總額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投資性公司的注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相關法律知識: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從公司的名稱來講,所謂投資公司,一般主要從事經貿、資產、經營類投資范圍,當然主要還要看公司章程中註明的經營范圍。
投資公司是以將貨幣或資產投向本身以外的企業或個人、並從這種貨幣或資產的投入取得直接經營收入或通過股份變現實現資金退出的企業法人。
目前在中國的金融市場,投資公司一般以「投資銀行」的角色稱呼出現,顧名思義投資公司必須擁有大量的自有資金,才能實現真正的投資運作。同時,由於投資工作本身的難度還需要另外一種類似中介性質的企業來服務投資公司和企業,因此就出現了目前市場上眾多的投資顧問公司,顧問公司並不具備真正的投資能力,只是在投資活動中為項目方和資金方牽線搭橋,並從中收取顧問費用。

5. 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章程

(以下為摘要)抄
中央匯金投襲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是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國有獨資公司。
公司根據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出資額為限代表國家依法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行使出資人權利和履行出資人義務,實現國有金融資產保值增值。公司不開展其他任何商業性經營活動,不幹預其控股的國有重點金融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
公司中文名稱: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英文名稱:Central Huijin Investment Ltd.。
公司的經營范圍是:接受國家授權,對國有重點金融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不少於五人,設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委派。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成員不少於三人,監事會成員由國務院委派。監事任期三年,可以連任。
章程經國務院批准後生效。
章程的修改由公司董事會擬訂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生效,國務院授權公司董事會對章程進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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