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深圳:嚴查居住用地購地資金,類地方金融機構在監管之列
據廣東省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消息,9月24日,該局發布《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等六部門關於加強商品住房用地土地購置資金來源核查要求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主要針對參與競買深圳居住用地企業和深圳轄區內金融機構,意在嚴格核查深圳市商品住房用地招拍掛出讓土地購置資金,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
六部門還包括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
針對競買企業,《通知》要求,競買企業的股東不得違規向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等作為購地資金。
同時,競買企業不得直接或間接使用金融機構各類融資資金作為購地資金;購地資金不得使用產業鏈上下游關聯企業借款或預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借款,不得使用參與競買企業控制的非房地產企業融資等。
《通知》顯示,競買企業需要說明購地資金來源並承諾為自有資金,提供相應證明,通過銀行流水等證明資料進行完整的論證,並對上述要求作出承諾,提交《土地購置資金承諾函》及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
經審查發現違反上述購地資金監管要求的企業,將取消其競得資格、沒收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1年內禁止該企業參加深圳市國有建設用地競買活動,並及時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對於金融機構,深圳市要求,銀行、證券、保險、期貨、信託、基金和資產管理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各類融資資金(包括不限於開發貸款、定向增發、信託貸款等資金渠道)作為購地資金。
商業保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典當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7 3」類地方金融機構,也不得違規為競買企業提供資金用於購地。
《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應做好資金審查,防止資金違規流入商品住房用地競拍市場,金融機構應建立相應的監測和報告機制,對借款主體資質、貸款用途開展實質性審查,防止信貸資金違規用於競買土地,一旦發現借款主體違規使用資金用於商品住房用地競拍,應及時向深圳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深圳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銀保監局、深圳證監局等相關部門報告。
有房企人士表示,該規定利好財務狀況好的大型房企,此前在手現金充裕,此時是比較好的出手機會。
另有房企高負債的房企人士表示,該文件不僅是要求房企要規范使用資金,同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違規發放資金,並做好資金的使用監督,進一步規范了房企的購地資金來源。
② 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的監督管理,規範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佔有國有資產的金融企業、金融控股公司、擔保公司(以下簡稱金融企業)的資產評估,適用本辦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對本級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上級財政部門對下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金融企業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資產評估准則和執業規范,對評估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合理性負責,並承擔責任。
資產評估委託方和提供資料的相關當事方,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第五條金融企業不得委託同一中介機構對同一經濟行為進行資產評估、審計、會計業務服務。金融企業有關負責人與中介機構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業的利害關系時,應當予以迴避。第二章評估事項第六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
(一)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
(三)合並、分立、清算的;
(四)非上市金融企業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的;
(五)產權轉讓的;
(六)資產轉讓、置換、拍賣的;
(七)債權轉股權的;
(八)債務重組的;
(九)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
(十)處置不良資產的;
(十一)以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或者接受抵債的;
(十二)收購非國有單位資產的;
(十三)接受非國有單位以非貨幣性資產出資的;
(十四)確定涉訟資產價值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進行評估的其他情形。第七條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的資產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准其所屬企業或者企業的部分資產實施無償劃轉的;
(二)國有獨資企業與其下屬的獨資企業之間,或者其下屬獨資企業之間的合並,以及資產或者產權置換、轉讓和無償劃轉的;
(三)發生多次同類型的經濟行為時,同一資產在評估報告使用有效期內,並且資產、市場狀況未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權轉讓。第八條需要資產評估時,應當按照下列情況進行委託:
(一)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或者金融企業接受非國有資產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委託;
(二)經濟行為涉及的評估對象屬於金融企業出資人權利的,資產評估由金融企業出資人或者其上級單位委託。第九條金融企業有關經濟行為的資產評估報告,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內有效。第三章核准和備案第十條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第十一條金融企業下列經濟行為涉及資產評估的,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准:
(一)經批准進行改組改制、擬在境內或者境外上市、以非貨幣性資產與外商合資經營或者合作經營的經濟行為;
(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經濟行為。
中央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財政部核准。地方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報本級財政部門核准。第十二條需要核準的資產評估項目,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評估前向財政部門報告下列情況:
(一)相關經濟行為的批准情況;
(二)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情況;
(三)資產評估范圍的確定情況;
(四)資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情況;
(五)資產評估的進度安排情況。第十三條對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金融企業應當逐級上報審核,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財政部門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第十四條金融企業申請資產評估項目核准時,應當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材料:
(一)資產評估項目核准申請文件;
(二)金融企業資產評估項目核准表(包括:資產評估項目基本情況和資產評估結果,見附件1,一式一份);
(三)與資產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准文件及實施方案;
(四)資產評估報告及電子文檔;
(五)按照規定應當進行審計的審計報告。
擬在境外和香港特別行政區上市的,還應當報送符合相關規定的資產評估報告。
③ 重磅!財政部87號文
④ 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地方金融監管,防控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發展,服務實體經濟,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地方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國家對金融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以下統稱交易場所)等。第四條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積極穩妥、安全審慎原則,堅持發展與規范、創新與監管並重,保持金融健康平穩運行。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省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金融發展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對市(州)人民政府進行履職問責。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研究決定全省地方金融監管和風險防範重大事宜。
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地方金融組織、地方金融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省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構具體工作。第六條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金融工作的領導,制定金融發展扶持政策,保障地方金融工作經費,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承擔對地方金融組織的日常檢查、數據統計等工作,依法接受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委託開展有關行政處罰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農業農村、商務、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第七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合法合規經營,誠實守信、自擔風險,接受監督管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加強對金融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人民群眾金融風險防範意識。
地方金融組織行業協會應當組織制定、實施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准則,教育會員遵守金融法律、法規,完善行業自律管理約束機制。第二章地方金融組織第九條地方金融組織從事相關金融業務,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機構的有關規定,經有權機關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或者備案,取得相應經營資格。第十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依法開展業務,建立金融消費者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推介給適當的消費者和投資者。地方金融組織在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語言文字如實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第十一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風險准備、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業務規則和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地方金融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向住所地人民政府負責地方金融工作的機構報送業務情況、財務會計報告、風險事件情況等重大事項。第十三條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一億元,且為實繳貨幣資本。第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批準的區域范圍內,按照小額、分散、信用原則,為農民、個體工商戶、城鎮居民、小微企業、農業經營組織等提供貸款和相關咨詢服務。第十五條融資擔保公司應當按照審慎經營原則,規范融資擔保項目評審、擔保後管理、代償責任追償等業務活動,建立健全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制度。第十六條典當行應當按照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在典當期內不得出租、質押、抵押和使用典當物。第十七條融資租賃公司依照有關規定可以採取直接租賃、轉租賃、委託租賃、聯合租賃等形式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建立完善的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形成良好的風險資產分類管理制度、承租人信用評估制度、事後追償和處置制度以及風險預警機制等。
⑤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⑥ 各路資本追捧,地方AMC牌照何以值10億
2017-08-30
導語
三年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基本按照每省一家的邏輯獲批,並基本形成「四大AMC+地方省級AMC」的中國式「壞賬銀行」格局
早在2013年,銀監會發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銀監發[2013]45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
三年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基本按照每省一家的邏輯獲批,並基本形成「四大AMC+地方省級AMC」的中國式「壞賬銀行」格局。
然而,隨著去年以來銀行體系內不良資產的飆增,一個變化正在悄然發生,在省級AMC之外,地市級別的AMC最近也相繼誕生,導致目前多個省份事實上存在兩家持牌的AMC機構。
有業內人士分析,在省級AMC牌照的發放接近尾聲之際,地市級AMC的牌照或成為未來獲批主力,「據我們測算,一張AMC牌照價值最高可達10億元,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各路資本都在進入。」該業內人士說。
地方「壞賬銀行」增至28家
7月15日,廣西金控資產管理公司正式揭牌,作為廣西地方AMC,目標是推動銀行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切實防範地方各類金融風險,廣西金控資產的出資方廣西金融投資集團表示,未來五年,金控資產預計實現不良資產收購處置金額達300億元。
就在本月的4日,海德股份公告稱,其已取得《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設立海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的批復》(藏政函[2016]97 號),批復內部包括允許設立海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確定海德資管收購、受託經營不良資產等業務范圍,得到財政部、銀監會批復的地方AMC管理牌照。這也就意味著,西藏AMC牌照落地。
另外,重慶渝康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也於日前成立,該公司用於承接重慶早前獲批的地方AMC重慶渝富集團的資產重組和債務重組功能。
根據統計,截止到目前,銀監會已經批復了24家地方省級持牌AMC,具體地區涉及第一批的上海、廣東、江蘇、浙江、安徽;第二批的重慶、北京、遼寧、福建、天津;第三批的廣西、山東、湖北、吉林、寧夏;第四批的河南、內蒙古、四川、湖南、陝西;以及後續的江西、山西、河北、西藏等地。
「我所了解的情況下,剩餘尚未成立地方AMC的地區正在加緊籌備,估計到第三季度末,地方AMC將布局到各個省份。」上述業內人士說。
本報統計顯示:包括新疆、青海、甘肅、雲南、貴州、海南、黑龍江等地至今仍未成立地方AMC。
除了地方省級AMC以外,地市級城市也在積極申請AMC牌照,去年下半年以來,包括浙江省溫州、山東青島、福建廈門和江蘇蘇州等四個地市級AMC相繼獲批成立。在此前,這四個省份已經分別成立了省級的資產管理公司。
「有一批地市正在申請AMC牌照,比如廣東省的廣州市和深圳市,但我預計,地市級AMC的規模應該不會很大,同一省內兩家AMC的格局一般只會出現在不良高發區,比如長三角一帶的浙江溫州是銀行不良集中地、江蘇省在集中處置無錫尚德的不良等。」上述業內人士說。
本報同時了解到,盡管為地市級AMC,但從業務范圍上來說,具有與省級AMC同樣地「待遇」,即可以跳出地市,在全省范圍內開展不良資產收購與處置,對於省級AMC來說,這顯然是除了四大以外,又增加了一類競爭者。
「其實,四大一直在地方開展業務,但相比來說,業務優勢不如地方AMC,尤其是在處置地方國有資產的不良時,地方政府更希望帶來國資背景的地方AMC來處置。」該業內人士說。
資金飢渴如何化解?
盡管地方AMC也獲得了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一樣的牌照,但同時銀監會也為其限定了苛刻的條件,即「地產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該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也就是說,相比四大AMC,地方AMC只能「只進不出」,「就是不能直接批零轉賣。」德富資產執行合夥人吳舸說。
而隨著不良資產總量的增加,這勢必會加大地方AMC的資金壓力。不良資產管理行業屬於典型的資本密集型行業,一方面,批量收購銀行不良資產包需要耗費大量的資金,通常在億元級別之上,另一方面,整個清收處置過程復雜冗長,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回款周期短則1年,一般在2年左右,長則3-5年甚至更長。
而地方AMC在各項業務開展過程中的資金主要來源於股東注資和債務資金,包括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等。比如,重慶渝康公司日前就與21家銀行簽訂綜合授信1600多億元的戰略合作協議。
單一的債務融資其典型後遺症即為資產負債率高居不下,比如,浙江地方AMC浙商資產截止2014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5 年 12 月 31 日資產負債率分別為79.06%和 76.86%。而且,隨著經營杠桿的不斷增大, 利息支出也逐年上升,經營風險也相應提高,並且債務融資的渠道和空間也受到一定限制。
如何降低負債率的同時又能解決資金飢渴的問題成為地方AMC的當務之急,上市成為切實可行的優選路徑之一。
海德股份獨資設立的海德資產獲批為西藏 AMC 之後,為其轉型不良資產管理業務奠定了重要基礎,據了解,目前海德股份地產主業已經基本剝離完畢,未來不良資產管理將是海德股份的主要方向,這也使得海德股份成為目前 A 股市場上唯一純正的不良 AMC 投資標的。
今年3月份,浙江東方披露《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預案》,根據該預案,浙江東方擬作價71.69億元收購國貿集團、中大投資持有的浙商資產100%股權、浙金信託56%股份、大地期貨100%股權及中韓人壽50%股權;同時定向增發募集配套資金不超過62.25億元。
本來,浙商資產為浙江東方重組預案的「重頭戲」,其交易價格達到55.36億元,占整體交易金額的77%。而且,募集的配套資金中近一半用於向浙商資產增資。然而,6月12日晚間,浙江東方再次公告稱,由於監管和市場環境發生變化,為確保重大資產重組順利實施,決定調整重組方案,不再將浙商資產作為標的資產之一。由此,浙商資產上市夢碎。
另外,廣東地方AMC粵財資產目前也正在進行股改,為上市做准備。據了解,粵財資產2015年實現現金回收 14.17億元,新增管理資產規模226億元,實現利潤 5.83億元,管理資產規模存量為508億元。
10億背後的價值
有業內人士分析,在省級AMC牌照的發放接近尾聲之際,地市級AMC的牌照或成為未來獲批主力,「據我們測算,一張AMC牌照價值最高可達10億元,這就不難理解為何各路資本都在搶先進入。」該業內人士說。
「把牌照價值估值到10億元,顯然高估了,我認為,一張地方AMC牌照移表可能帶來大約5000萬或者更多的收入,按照10倍市盈率計算,估值大致在5億區間。」德富資產執行合夥人吳舸說,目前AMC牌照的顯性價值為批量收購金融企業的不良資產,而隱形的價值則不止於此。
「AMC牌照最大的隱性價值在於協助信貸類金融機構移表,其中,最主要是幫銀行移表,以降低銀行的賬面不良率,雖然這塊業務費率較低,但成交量大,對於AMC來說收入頗豐。」吳舸說。
今年3月末,銀監會下發《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首次明確禁止了銀行不良資產借道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通道出表的行為。
「隨著這個通知的出台,我認為AMC的移表業務價值會降低80%。」吳舸說。
「除了移表以外,AMC的另一個隱形價值則是利用10戶以上的批量出售的合格買家身份,幫助不良資產的真實買家做「通道」,這也是因為AMC是國內唯一合法的接受金融機構批量轉讓不良資產的買家,該業務目前費率較高,但整體規模不大,費率行情已經從以前的1%以上下降到了1%以下,參照公募基金子公司通道業務萬三的行情來看,AMC的這塊業務的通道費率奔向千一是大概率事件。」吳舸說。
對於地方AMC來說,收購而來的不良資產不能對外轉讓,那麼,長期以來必將導致「消化不良」:龐大的不良資產規模實際超出資產管理公司自身的處置能力。
「實際上,地方AMC也在或明或暗的變相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包,典型的繞道方式是不良資產的收益權對外轉讓。」上述業內人士透露。
該業內人士同時透露,近段時間,業內正在探討地方AMC資產包對外轉讓放開以及通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模式釋放地方AMC現金流的可能性,估計很快就會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