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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

發布時間:2023-08-14 20:34:27

1. 反洗錢三大核心義務包括

反洗錢的三大核心義務,也可以說是反洗錢的三項基本制度,具體如下:
1、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又稱為了解客戶或客戶盡職調查,在上述的反洗錢的三大核心義務中處於最基礎的地位,其流程包括四個方面:識別、登記、核對、留存;
2、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實為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合稱,即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反洗錢義務機構應將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的交易,按相關標准和時限及時上報,匯集情報,以作為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3、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錢義務主體盡可能完整、全面、准確、按最低要求時效來保存客戶的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一般而言至少為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2. 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以下說法不正確

法律主觀:

1、銀行相關部門應嚴格按照《銀敬謹凳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2、銀行相關部門辦理的單筆資金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資金交易超過規 定金 額時,應按時報告銀行管理部門。管理部門應於每周第一個工作日匯總銀行上周可疑交易情況,並於同日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3、銀行相關部門應對當日發生的大額交易進行分析,發現交易的金額、頻率、方式、流向、用途與客戶身份、賬戶用途、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的,對照相關規定進行審慎甄別,並記錄和分析該可疑交易,報送理部門進行亮旅審查。 4、銀行管理部門在收到相關部門報送的可疑交易報告後,應及時調查,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調查意見,確屬可疑交易的晌啟,及時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5、銀行相關部門或人員發現明顯涉嫌犯罪的可疑交易,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6、銀行相關部門對於同時符合大額資金交易報告標准和可疑交易報告標準的交易,應當分別報告。 7、銀行相關部門上報的大額資金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應當包括客戶身份信息、賬戶信息、交易信息、資金的來源和去向等內容,可疑交易報告中還應包括交易可疑的理由和依據。 8、銀行應建立實用、便捷的大額資金交易、可疑交易監測報告系統,實現交易監測系統、賬戶管理系統、支付系統資源的整合,提高對信息分析、甄別的能力和效率。

3. 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一、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的基本原則有:全面性原則、審慎性原則、
有效性原則、相對獨立性原則
二、具體解釋
1、全面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滲透到商業銀行的各項業務過程和各個操作環節,覆蓋所有的部門和崗位,並由全體人員參與,任何決策或操作均應當有案可查。
2、審慎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尤其是設立新的機構或開辦新的業務,均應當體現「內控優先」的要求。
3、有效性原則:即內部控制應當具有高度的權威性,任何人不得擁有不受內部控制約束的權力,內部控制存在的問題應當能夠得到及時反饋和糾正。
4、相對獨立性原則:即內部控制的監督、評價部門應當獨立於內部控制的建設、執行部門,並有直接向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的渠道。
三、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及內容
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建立的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例如,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四、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的目的
1、 保證國家反洗錢法規政策和金融機構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 確保將洗錢風險控 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 .
3、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
4、能更好地打擊犯罪,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五、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機制的必要性
1、有效開展反洗錢工作既是金融機構一件必不可少的業務工作,也是一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
2、當前經濟全球化和金融一體化的浪潮已席捲整個世界。現代金融成為市場經濟的核心,金融體系的穩健、有序、有效以及可持續運行對一個國家的政治安全和經濟安全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3、與此同時,現代金融又是一個十分特殊的高風險行業,它所具有的破壞性直接威脅到一個國家的經濟安全和整個社會的健康穩定。
4、近年來對全球經濟影響至關重要的一些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的洗錢活動極其危害,構 成所在國與國際金融安全穩定的重大隱患。隨著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進程的逐步加快,國際洗錢的現象正在加快泛濫。
5、目前洗錢作為一個全球性的問題,已經嚴重影響到世界經濟的正常運轉, 全世界非法洗錢的數額高達一萬億至三萬億美元。
6、從微觀層面上看,洗錢行為對直接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構成了極大威脅,因為金融機構如果不能成為執行反洗錢政策的堅強主體,那麼就有可能淪為洗錢分子的幫凶。
7、如果將防範洗錢關口前移到金融機構,從加強金融機構反洗錢內控制度建設入手,對其進行制度設計和監管來防止其滋生蔓延,應能夠有助於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金融安全穩定和社會的和諧進步。

4. 反洗錢法規定的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包括

《反洗錢法》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5. 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的反洗錢基本制度有哪些

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和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根據《反洗錢法》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軒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擴展閱讀

《反洗錢法》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對有前兩款規定情形的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建議依法取消其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6. 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

7.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本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進行客戶身份識別,認為必要時,可以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客戶的有關身份信息。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
在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客戶身份資料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更新客戶身份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當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以上都是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但反洗錢義務的三大核心是,客戶身份識別、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和大額可疑交易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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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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