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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內金融機構考核辦法

發布時間:2023-08-17 06:54:14

『壹』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貳』 銀行各崗位工作標准及監管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信用社持續、審慎、有效監管,促進農村信用社完善內控制度,提高資產質量,防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信用社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各級派出機構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的監測和考核。 第三條 農村信用社和各級聯社要按照本辦法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實際的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辦法。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不良資產是指按照《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非信貸資產風險分類指引》等確定的標准和程序劃分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 第五條 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報告的數據和資料主要來源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信息系統、銀監會要求的其他統計報表、農村信用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及現場檢查和日常監管所掌握的情況。 第二章 不良資產監測和考核 第六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按月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監測,按季進行考核。 第七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建立不良資產監測工作制度和操作規程,明確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進行監測的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並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級監管機構要實施直接重點監測: (一)不良貸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排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 (二)連續三個月不良貸款余額和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不減反增,以及不良貸款比例和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不降反升的地區或機構。 (三)當年新增不良貸款和新增不良非信貸資產居前三名的地區或機構。 第九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採取以下有效措施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及管理情況進行考核: (一)建立不良資產考核的工作制度和考核評價體系,明確不良資產考核的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 (二)從縱比、橫比兩方面對被考核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及管理的進步度作出考核評價。 (三)建立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按風險分類對不良資產進行考核。 (四)將不良資產考核結果作為重要事項納入法人機構綜合考評體系,並作為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考核的重要依據。 (五)將不良資產考核結果及時向被考核單位通報,並提出相應的內控管理和風險化解的工作目標和措施要求。 第十條 不良資產考核指標體系包括資產質量指標和貸款遷徙率指標(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資產質量指標主要包括不良貸款比例、不良貸款比例變化、不良貸款變化額、新發放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余額、新發放貸款不良率、不良貸款收現率、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不良非信貸資產比例變化、不良非信貸資產變化額。貸款遷徙率指標主要包括正常貸款遷徙率、次級類貸款遷徙率和可疑類貸款遷徙率。 新發放貸款余額為2007年1月1日以後發放的貸款余額。 第三章 不良資產分析 第十一條 各級監管機構對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情況要持續關注,按月對不良貸款、按季對不良資產進行全面分析,及時對農村信用社的風險狀況和變化趨勢作出總體判斷和評價,並形成分析報告,對風險狀況嚴重和變化明顯的要重點說明。不良資產分析包括不良貸款分析和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及相應的工作措施和建議等。 第十二條 不良貸款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期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及比例、與上期和年初比較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對重大變動和異常情況應進行重點分析。 (二)地區分布情況。不良貸款余額及比例的地區分布情況分析。 (三)行業分布情況。各行業貸款余額、不良貸款余額、不良貸款比例情況分析。對國家宏觀調控產業進行適當關注。 (四)投向情況。主要是對企事業單位(包括企事業法人、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集體合作組織)、自然人一般農戶(包括農戶小額信用貸款、農戶聯保貸款、助學貸款)、銀行卡、住房按揭、汽車、自然人其他戶、貼現及承兌匯票墊款等貸款投向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作出必要的分析。 (五)直接監測對象情況。確定為轄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情況分析。 (六)遷徙和清收轉化情況。分析各類貸款形態之間的遷徙轉化情況,重點分析向下遷徙的原因以及現金清收、貸款核銷、以物抵債等清收處置情況。 對中央銀行專項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的清收情況作出專門說明,包括清收進度、清收費用、債務人資料、台賬管理等。 (七)新增不良貸款情況。主要是2007年1月1日以後新發放貸款的質量情況和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重點對不良貸款形成的內外部原因進行分析,對當年新形成的不良貸款情況要作專門說明。 (八)對不良貸款變化趨勢進行預測,提出加強不良貸款管理或監管的措施和意見。 第十三條 非信貸資產風險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情況。本期非信貸資產余額,不良非信貸資產余額和比例、預計損失余額及比例,與上期及年初比較變化情況。特別是投資、待處理抵債資產、應收款等的變化情況。本期不良非信貸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動較大的,應進行重點分析。 (二)結構分析。不良非信貸資產的地區分布、主要非信貸不良資產項目余額前10名地區情況。 (三)清收、處置不良非信貸資產分析。 (四)新發生不良非信貸資產原因分析,特別是內部風險控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典型案例。 (五)不良非信貸資產及預計損失變化趨勢的預測,繼續抓好非信貸資產管理或監管工作的措施和意見。 第四章 監管措施與責任 第十四條 各級監管機構應根據農村信用社風險狀況定期或不定期聽取轄內不良資產變化情況的匯報,同時向被考核對象通報不良貸款考核結果,並進行風險提示。 第十五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在監測、分析的基礎上,通過現場檢查或實地調查,對確定的轄內重點直接監測對象有關情況進行核實,對不良資產總體情況及變動趨勢進行深入研究,提出加強監管的意見和措施。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和完善不良資產管理制度辦法,包括明確不良資產管理部門及工作制度、不良資產清收、盤活辦法和不良資產管理責任制等,並報當地監管機構備案。 第十七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制定明確的不良資產控制目標,包括年度、季度和當年新增控制目標以及分機構控制目標,並將控制目標報送當地監管機構,經監管機構認可後作為雙方考核的依據。 第十八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將轄內不良資產年度、季度及當年新增控制目標落實到部門和人員,並作為重要內容納入綜合考核體系。 第十九條 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按期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和分析,及時報送監測、考核和分析報告及有關數據,並確保數據真實准確、原因分析全面深入、趨勢判斷合理科學、措施切實有效。 第二十條 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農村信用社及各級聯社在不良資產情況出現重大變動時,及時報告當地監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轄內不良資產或不良貸款居高不下的機構和地區,各級監管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一)凡轄內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上(含)且余額上升、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超過2%以上(含)以及被監管機構列為重點直接監測的地區或機構,所在地監管機構負責人須定期約見該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明確管理責任。 (二)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但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上升,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或年內新增貸款(不含貼現)不良率在1%-2%的,所在地監管機構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被監測機構主要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落實降低不良資產余額和比例的措施和責任。必要時,由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其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管質詢談話,要求其採取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並明確管理責任。 (三)凡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比例在25%或不良資產20%以內,不良貸款余額或不良資產余額下降,但不良貸款的結構呈現向下遷徙的,所在地監管部門必須定期聽取地區行業管理機構或被監測機構分管負責人關於不良資產狀況及風險化解情況的匯報,督促其採取多種有效措施清收盤活不良資產。 第二十二條 監管質詢談話要做好記錄,整理成談話紀要,印發被監測機構,並抄送其上級管理部門督促落實。 第二十三條 對新增不良貸款,特別是當年形成的不良貸款,監管機構應直接或責成被監測機構逐筆查明原因,落實責任,被監測機構要予以整改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將結果報當地監管機構。 第二十四條 各省會城市所在地銀監局要認真審閱省級聯社報送的不良資產分析報告,並結合日常掌握的情況,形成獨立、審慎的轄內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分析報告,分別於季後20日內、年後30日內報送銀監會。 第二十五條 凡不按本辦法要求及時監測、考核分析不良資產和上報不良資產分析和考核報告的監管部門,上級機構將對其通報批評;對重大問題隱瞞不報的,或由於監管不力造成轄內農村信用社資產質量惡化的,由上級監管機構負責人約見下級監管機構負責人談話,落實監管問責。 第二十六條 農村信用社和各級聯社要根據監管部門關於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要求,健全和完善本機構或本地區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和分析的工作制度,明確工作部門和崗位人員,報當地監管部門備案。按照監管部門的要求定期報送資料、報告和作專題匯報,接受監管咨詢並落實各項監管要求和措施。 第二十七條 凡不按監管部門要求對不良資產進行監測、考核,不及時准確報送有關數據及報告的農村信用社和各級管理部門,監管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各銀監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監測考核主要指標計算公式 2.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清收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遷徙情況分析表、農村信用社不良非信貸資產分析表

麻煩採納,謝謝!

『叄』 怎麼操作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

一、科學制定經營計劃
目前,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經營計劃時未充內分考慮市場發展狀況,容過分強調競爭排名,經營計劃指標脫離實際,大幅超過機構的發展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市場變化以及自身發展戰略、風險偏好與風險管控能力等因素,科學測算和確定合理的年度經營計劃;及時將年度經營計劃和績效考評制度報送銀監會或有關派出機構。
二、合理分解考評任務
一些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內部業務條線部門在向下分解經營計劃和考評任務時,計劃越分越大,任務越壓越重,層層加碼,導致基層分支機構面臨較大考評壓力,經營行為扭曲,違規風險事件時有發生。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提高預算與績效考評的精細化管理,在向下級機構分解考評任務時,充分考慮其經營管理能力、金融服務水平及經營特色,合理確定考評要求。

『肆』 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第一條為提高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保證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中資金融機構。第三條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進行。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直接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第四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系指依據設定的指標評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和外匯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匯業務的總體狀況,並以相應的級別來表示。
依據經營狀況的好壞設定的級別及級別的定義如下:
A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
B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較好;
C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一般;
D1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
D2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較大問題;
D3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嚴重問題。第五條評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級別,考核以下內容:
(一)外匯資產質量;
(二)外匯資產的安全性;
(三)外匯資產的流動性;
(四)外匯資產的收益性;
(五)執行外匯業務管理的政策法規情況。第六條考評機關將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方法》(見附件)對上條所述內容進行考核評分,並據此評定金融機構的等級。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對銀行分支行外匯業務考評時,以外匯營運資金作為資本來計算銀行分支行的資本比率和資本盈利率。第七條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每兩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對前一年度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對某一金融機構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或上次考評級別情況,可對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考評級別高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免評。第九條考評機關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時,提前一個月通知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考評所需的有關資料。考評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評。被考評金融機構須按考評機關的要求,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並為考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考評結束後,由考評機關將考評結論通知被考評金融機構及其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一條被考核機構對考評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考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考評機關申述理由。考評機關在一個月內重新作出考評結論。第十二條被考評金融機構不按要求向考評機關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面、不真實,致使考評工作無法進行,考評機關可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的處理。第十三條考評機關不對外公布考評結論,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門提供考評結論。被考評金融機構未經考評機關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單位提供考評結論。第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須在考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考評結論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考評結論須包括對被考評對象的評定分數、級別及對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的考評對象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

『伍』 急求銀行信息科技人員考核管理辦法包括日常工作、考核獎勵什麼的,謝謝啦!

自己排版吧。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措施,增強銀行業信息科技風險防範能力,推動轄內商業銀行信息化建設健康發展,更好地運用信息技術提升業務管理和風險防範水平,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商業銀行業務連續性監管指引》、《商業銀行外包風險管理指引》、《銀行業重要信息系統突發事件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 ##銀監分局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評比,考核評比工作由##銀監分局統計信息科組織實施。 第三條 本辦法的考核評比周期為一年,自上年度 12 月份至本年度 11 月末,考核情況每半年通報 1 次,每年年底對全年考核結果進行通報表彰。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章 考核內容及計分方法 第五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工作的內容,包括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個方面,同時設立加分項目對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表現優異的機構給予鼓勵。 第六條 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實行百分制考核與加分項目考核相結合的綜合考核方法,百分考核得分與加分項目考核得分相加為綜合考核得分。 第七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三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每項滿分 100 分,分別按 40、30、30的權重計入百分考核得分;加分項目實行單獨考核,視完成情況進行獎勵加分,直接計入綜合考核得分。 第三章 考核標准 第八條 信息科技日常管理考核標准。法人機構應在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的基礎上,建立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做好信息科技規劃,提升信息系統建設效率,確保信息系統穩健運行並採取有效內控措施減少信息系統應用風險;分支機構應重點加強業務連續性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確保經營過程中不發生信息安全事故。 1.銀行業金融機構未指定信息科技風險牽頭管理部門,扣 5 分;牽頭部門及負責人變更未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2 分;牽頭部門未能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進行工作協調的,每次扣 2 分。 2.被考核機構未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相關部門配備適當資源,如人員、財力、基礎設施等不充足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每項扣 35 分;被考核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每項扣 2 分。 3.新設經營機構、原有機構裝修改造或遷址,涉及信息科技變更事宜,未向監管部門信息科技風險監管部門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4.未制定年度信息科技風險應急演練計劃的扣 5 分,未實施演練或演練不符合監管要求的扣 13 分。演練計劃和實施結果未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1 分。 扣 5.未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的機構,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制定業務連續性計劃和應急預案不完善的,視情況扣 510 分;發生大范圍的業務中斷事故的,每次扣 15 分並取消年度評獎資格。 6.機房或營業網點在發生業務中斷或重要網路中斷事件後,未及時報告監管部門的,根據事件大小,每次扣 25 分。 7.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半年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學習1 次信息科技監管制度、信息科技風險提示等文件,並做相應的學習記錄。未定期組織學習、記錄不完整或學習效果不明顯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8.被考核機構在制訂考核辦法時,未將監管部門年度考核結果納入本機構內部部門考核的,每次扣 10 分;未按考核制度執行的,每次扣 28 分。 9.被考核機構機房伺服器、重要安全設備、網路設備和桌面計算機等涉密設備,未採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護措施的,根據情況每項扣 25 分。 10.總行級法人機構在實施重要信息系統項目外包前(如數據中心、重要業務系統和信息科技基礎設施等)未以書面形式正式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扣 2 分。 11.總行級法人機構在進行重要信息系統開發時,未要求信息科技風險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和內部審計部門進行一般控制和應用控制審查,以確保系統開發符合監管部門以及本機構風險管理標準的,視情況每次扣 25 分。 12.總行級法人機構未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並形成信息科技風險「三道防線」的,根據情況扣 25分;未制定明確的信息科技戰略規劃,或規劃與本行整體戰略規劃結合不緊密的,根據情況扣 35 分。 第九條 監管部門信息科技檢查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配合監管部門的信息科技檢查及巡查工作,對暴露出的問題認真分析成因,組織全面整改,並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意見和要求,促進本機構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斷提高。 1.監管部門每年例行現場檢查中發現嚴重問題,每項扣5 分;一般性問題每項扣 1 分;嚴重問題是指對信息系統的穩定運行、業務連續性、信息安全和銀行業務管理帶來較大安全隱患的問題。 2.對監管部門檢查發現的問題未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的,每項扣 3 分。 3.監管部門提出的監管要求,經被查機構確認後,未在規定時間內落實的,每項扣 5 分。 第十條 監管部門布置工作完成情況考核標准。被考核機構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監管部門布置的各項信息科技監管工作並確保工作質量,本機構信息科技風險牽頭部門負責內部協調聯系工作。 1.對監管部門下發的各類通知和監管要求未有效貫徹落實的,每次扣 15 分。 2.對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報表,未能及時報送的每次扣5 分;填報數據或信息出現差錯的,視情況每次扣 13 分;報表出現漏報項的每項扣減 2 分。 3.未按要求及時報送信息科技年度報告或監管部門要求上報的其他重要書面報告的,每次扣 5 分。 第十一條 加分項目考核標准。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信息科技管理方面的相關信息,為強化信息科技監管工作提供參考,並積極配合監管部門開展的專項工作,共同促進轄區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1.上報監管部門本機構信息科技工作動態或信息科技調研課題,每篇加 1 分,被分局採用的每篇加 2 分,經分局上報後被省局採用的,每篇加 5 分,被銀監會採用的,每篇加10 分。 2.協助監管部門完成檢查或其他監管工作的,視情況每次加 25 分。 3.主動發現本機構或外包商(如自助設備服務商、電信企業等)風險隱患並報告監管部門的,每次加 23 分,如涉及全轄機構共性問題,每次加 35 分。 第四章 組織管理及考核實施 第十二條 ##銀監分局按上述考核內容和標准,對轄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實時記載,考核結果實行半年通報、按年考核,考核期結束後進行評比表彰。 第十三條 評比表彰設機構一等獎 2 名,二等獎 3 名,三等獎 4 名,同時在獲獎機構中評選工作表現優異的先進個人 5 名。對年終評比結果較差,且不積極配合監管工作的機構和個人,在全轄銀行業金融機構范圍內進行通報,並抄送上級行或上級行業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對轄內各機構的考核結果,將提交分局對口監管科室,並納入對被考核機構的監管評級、高管考核及機構評價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銀監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陸』 2019年央行7月15日起調整存款准備金考核辦法

昨日傍晚,央行發布公告稱,為進一步完善平均法考核存款准備金,增強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平滑貨幣市場波動,自7月15日起,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的考核基數由考核期末一般存款時點數調整為考核期內一般存款日終余額的算術平均值。同時,按季交納存款准備金的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存放境內代理行人民幣存款,其繳存基數也調整為上季度境外參加行人民幣存放日終余額的算術平均值。

實際上在去年9月,央行就發布公告稱,改革存款准備金考核制度,由時點法改為平均法考核。彼時所謂的平均法,是指在維持期內,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算術平均值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不得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同時,為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營,存款准備金考核設每日下限。即維持期內每日營業終了時,金融機構按法人存入的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與准備金考核基數之比,可以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但幅度應在1個(含)百分點以內。

舉例來說,一般銀行都是每旬(10天)上繳一次存款准備金。因此,未改革之前,銀行根據每旬末這一時點的存款總額計算需至少繳納的准備金金額A(=法定存款准備金率×每旬末存款總額),然後在5日後向央行足額繳納存款准備金A,且在此後新的一旬內,存款准備金日終余額都不得低於A。而去年改革之後,銀行不需每日都保證存款准備金不低於A,只要在新的一旬內,日均達到A即可,允許存在某一日存款准備金不足A的情況。但同時,央行又要求,某一日存款准備金不足的下限,是低於法定存款准備金率1個百分點之內。

然而,最新的改革升級版對平均法的考核更為寬松。根據上述公式,去年改革後的存款基數仍是時點概念,即以「每旬末這一時點的存款總額」確定下一旬需繳納的存款准備金。本次改革後,存款基數也由時點法變為平均法,即每旬內一般存款日余額的算數平均數。

時點法改為平均法最大的好處就是可以提高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的靈活性,平滑貨幣市場的波動。在去年改革時,央行方面就表示,對存款准備金實施平均法考核的同時,輔以日終透支上限管理,目的主要是提高金融機構管理流動性的靈活性和便利性,而不是增強透支能力。改革後的考核制度有助於金融機構平衡好資金運用效率和流動性安全的關系,督促其不斷提高流動性管理的主動性和科學性,也有利於平滑貨幣市場波動。

對於本次改革的升級版,考核基數也改為平均法後,尤其是對境外人民幣業務參加行存放境內代理行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的考核基數也實施平均法,這有利於防止銀行在考核期末的異常資金波動。方正中期研究員季天鶴對證券時報記者表示,這個政策對在岸銀行來說影響不大,因為去年的改革已經對存款准備金的考核方式有了很大的靈活度,由於各家銀行目前存款基數旬度變化不大,不論是時點法還是平均法相差不多。

「現在銀行每月存款增速大約只有1%,更何況存款准備金是10天左右就繳納一次,因此這10天內的存款基數平均值和期末時點值相差的就更少。」季天鶴說。

不過,季天鶴認為,對於離岸銀行來說,影響就會大一些。此前一些離岸銀行發生過為了避免自己在境內參加行的存款,因需繳納准備金而被凍結,因此,離岸銀行就會在考核時點前想法設法拋出資金頭寸或拆借資金,這甚至導致過離岸人民幣市場出現負利率的情況。本次改革後,離岸銀行的這種做法就會得到一定的抑制。

中金公司方面也評論稱,存款准備金基數的調整有助於銀行降低資金備付率、提高超額准備金的利率效率。對於離岸人民幣市場,此舉有助於熨平繳准前後離岸人民幣資金利率的大幅波動。但從整體規模而言,新一輪改革帶來的影響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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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銀行個金綜合崗如何考核

分很多方面。具體如下:
一、考核內容(一)金融機構考核項目及獎項設置
1.縣金融辦考核項目及分值:(1)創建成功全市金融工作先進縣(30分)。(2)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凈增加額排名(15分)。(3)新增工業貸款佔比(10分)。(4)全縣表外融資凈增加額排名(5分)。(5)引進股份制商業銀行1家、小額貸款公司1家、證券營業部1個(15分)。(6)在小城市設立銀行分支機構2家(10分)。(7)新三板井牌企業1家(5分)。(8)財政性激勵存款調增規模、調增存款在賬時間(10分)。
2.人民銀行支行考核項日及分值(1)爭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貸款規模在三縣中排名前2位(30分)。(2)全縣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凈增加額在三縣中排名前2位(30分)。(3)推進金融生態縣創建,確保信用農戶覆蓋面達80%以上(10分)。(4)全年舉辦銀企洽談會4次以上,簽約金額20億元以上(20分)。(5)督查各銀行機構認真履約,全年履約率85%以上(10分)。
3.商業銀行考核項目及分值(1)貸款投放(40分)。全年新增貸款65億元。按各商業銀行全年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50分(郵儲銀行基本分50分,最高60分)。(2)工業貸款(30分)。全年新增工業貸款30億元。按各商業銀行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35分。(3)表外融資(10分)。鼓勵各商業銀行通過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承兌匯票、信用證、保函等敞口形式為企業和個人提供表外融資,全年實現融資額15億元,按各商業銀行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15分。融資實績按敞口比例折算(郵儲銀行不參與考核)。(4)市內同類行增量排名(20分)①商薯沒攜業銀行貸款增量月度考核市內三縣同類行中排名第一的計10分,第二名的計6分,第三名且同比增長的計3分,同比下降的不計分,全年累計按標准分10分折算加分。②商業銀行新增貸款增量年度考察雀核市內三縣同類行中排名第一的計10分,第二名的計6分,第三名投放增量實績同比增長計3分,同比下降的不計分。(5)加減分項目①鼓勵各商業銀行引進縣外資金為企業和縣重點工程提供融資服務,全年實現融資額5億元。按各商業銀行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完成任數伏務得5分,最高10分。②鼓勵各商業銀行支持全民創業初始創業,全年實現初始創業貸款4.5億元。按各商業銀行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5分。③鼓勵各商業銀行設立具有存貸功能的分支機構,每新增設1家分支機構加10分。④對商業銀行新增貸款增幅進行考核。月度新增貸款增幅第一名得9分,第二名得8分,以此類推,第九名得1分,全年累計按標准分5分折算加分,全年新增貸款增幅第一名得5分,第二名得4分,第三名得3分,第四名得2分,第五名得1分⑤鼓勵各商業銀行對重點工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和城市基礎設施加大貸款投放力度,每新增1億元加5分,最高加10分。
4.農發行考核項目及分值(1)貸款投放(50分)。按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60分。(2)工業貸款(30分)。按任務完成率計算得分,最高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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