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發放貸款,銀行方面怎麼做會計分錄。
銀行貸款發放使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屬於負債類科目,說明企業從銀行得到貸款,以後需要支付貸款,還要歸還貸款本金。
1.根據發放貸款的單據編制的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行
貸: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2.發放的貸款歸還本金時的會計分錄是:
借: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行
2. 怎樣編制商業銀行現金流量表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及編制說明
一、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
編制單位: 年度 金額單位:人民幣
項目 項目編號
金額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貸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 2
其他營業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長期貸款 6
收回已核銷的貸款 7
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 8
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 9
收到的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10
現金流入小計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機構往來支出 12
其他營業支出 13
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 16
中長期貸款 17
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稅 19
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它稅費 20
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 21
現金流出小計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 23
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4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 25
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
現金流入小計
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7
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8
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29
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0
現金流出小計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 32
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 33
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34
現金流入小計
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 35
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金 38
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9
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 41
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42
現金流出小計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 43
五、匯率變支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 44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 45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合並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合並現金流量表以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損益表及其他有關現金流入、現金流出的資料為基礎編制。
(一)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1.貸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貸款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貸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貸款利息以及預收以後期間的貸款利息。
2.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反映金融企業在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利息收入、存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同業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統內往來利息收入(減利息支出,如為負數,列入第12項「金融機構往來支出」)、系統內拆借利息收入、轉貼現利息收入等。
3.其他營業收入,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業往來收入以外的經營收入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收入、證券買賣差價收入、證券發行差價收入、租賃收入、匯兌收益、其他營業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與支付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業務實際現金收付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業吸收的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實際收入的現金。
6.收回的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收入的現金。收回的逾期貸款,不論在逾期前是作為短期貸款或中長期貸款,均在此項目反映。
7.收回已核銷的貸款,反映金融企業已作為呆賬損失核銷的貸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現金。
8.與中央銀行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中央銀行發生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實際收入的現金小於支付的現金,列為現金流出。
9.與金融機構往來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銀行、金融性公司之間拆入拆出、同業存放與存放同業以及其他資金往來實際收付現金的差額,如差額為負數,列為現金流出。
10.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業在各類存款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預付以後期間存款利息。
12.金融機構往來支出,反映金融企業與其他金融企業往來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銀行貸款利息支出、同業存放利息支出、同業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統內往來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如為負數,列入第2項「金融機構往來收入」)、系統內拆借利息支出、轉貼現利息支出、再貼現利息支出等。
13.其他營業支出,反映金融企業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業往來支出以外的經營活動實際支付的現金,包括手續費支出、匯兌損失以及除工資、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現金支付的各種營業費用等。
14.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以現金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為職工支付的其他現金,包括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各種補貼以及為職工交納的養老、失業等社會保險基金和各種商業保險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業在吸收單位和個人定期存款等業務中實際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凈額,反映金融企業發放與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內的各種貸款本金的差額。
17.中長期貸款,反映金融企業發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種中長期貸款。
18.支付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稅,反映金融企業實際繳納的所得稅款。因年終匯繳或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還的所得稅,抵減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20.支付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稅費,反映金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除營業稅金及附加、所得稅以外的其他各種稅費。與投資有關的稅金支出,在投資項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與營業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二)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22.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出售、轉讓或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各種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其他投資實際收到的現金,包括投資本金(賬面價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項大於(或小於)投資本金而確認的投資收益(或損失)。與債券投資本金同時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項「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潤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股權投資而分得的現金股利,以及因股權投資和其他投資以現金方式實際分得的利潤。
24.取得債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債權性投資而收到的現金利息收入。包括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債券投資,其利息收入應在本項目反映。
25.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收到的現金凈額,反映金融企業出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扣除為出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後的凈額。固定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報廢、毀損的變賣現金凈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
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收到的現金凈額若為負數,應作為投資活動現金流出項目反映,列入第30項「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26.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27.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因購買或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而支付的現金。
28.權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從事股票投資和其他權益性投資而支付的現金,包括支付的投資價款和傭金、手續費、稅金等各項附加費用。
29.債權性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購買除現金等價物以外的債券而支付的現金。債券價格中含有應收債券利息的,以及溢價或折價購入債券的,均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反映。購買債券發生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也在本項目反映。
30.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三)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31.吸收權益性投資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收到投資者作為資本金投入的現金。其中,委託證券機構代理公開發行股票籌集資金的,由證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股票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子公司的少數股東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資本投資收到的現金,單列在第32項「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數股東權益性投資收到的現金」反映。
33.發行債券所收到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發行債券籌集資金收到的現金。委託證券機構代理發行債券的,由債券機構直接支付的手續費、宣傳費、咨詢費、印刷費等費用,從發行債券取得的現金收入中扣除,以凈額列示。
34.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入。
其他現金流入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35.償還債務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償還到期債券等籌資債務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列入第39項「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36.發生籌資費用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發行股票、債券以外的籌資活動發生的各種費用,如咨詢費、公證費、印刷費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潤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支付的現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潤所支付的現金。
對於子公司向少數股東支付現金股利,單列在第38項「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數股東的股利」反映。
39.償還利息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實際償還債券利息等籌資債務利息所支付的現金。
40.減少注冊資本所支付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經批准減少注冊資本,投資者抽回投資所發生的現金支出。
對於少數股東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權益性投資,單列在第41項「其中:子公司依法減資支付給少數股東的現金」反映。
42.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反映金融企業除上述項目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流出。
其他現金流出如果數額較大,應單列項目反映。
(四)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反映非常性、偶發生的項目對現金流量的影響,按現金流入與現金流出的差額在本項目列示。非常項目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收入、捐贈、接收捐贈、罰沒收入、罰沒支出等。
(五)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的影響額,金融企業發生的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機構的現金流量,按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平均匯率折算成人民幣,而編制現金流量表時,按期末匯率對外幣現金流量進行調整,本項目反映此項調整對現金流量的影響。
(六)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反映金融企業在本期內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變動情況,即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期末余額與期初余額之差。如果期末余額大於期初余額,以正數表示;如果期末余額小於期初余額,以負數表示。
本項目應等於經營活動、投資活動、籌資活動和非常項目產生的現金流量以及匯率變動對現金流量影響之和。
(七)本說明使用的術語,定義如下:
現金流量:是指金融企業在某一期間內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數量,包括現金流入量、現金流出量和現金凈流量。
本說明所提「現金」,包括現金及現金等價物。
現金:是指金融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銀行及其他金融企業中隨時可用於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業拆放的資金。
現金等價物:是指金融企業持有的從編表日起三個月內到期、流動性強、價值變動風險很小、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的投資。
3.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流動資金貸款業務經營行為,加強流動資金貸款審慎經營管理,促進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第四條貸款人開展流動資金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第五條貸款人應完善內部控制機制,實行貸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戶信息,建立流動資金貸款風險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崗位制衡機制,將貸款管理各環節的責任落實到具體部門和崗位,並建立各崗位的考核和問責機制。第六條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第七條貸款人應將流動資金貸款納入對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團客戶的統一授信管理,並按區域、行業、貸款品種等維度建立風險限額管理制度。第八條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第九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第十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受理與調查第十一條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依法設立;
(二)借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
(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有合法的還款來源;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貸款人應對流動資金貸款申請材料的方式和具體內容提出要求,並要求借款人恪守誠實守信原則,承諾所提供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第十三條貸款人應採取現場與非現場相結合的形式履行盡職調查,形成書面報告,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盡職調查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的組織架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經營管理團隊的資信等情況;
(二)借款人的經營范圍、核心主業、生產經營、貸款期內經營規劃和重大投資計劃等情況;
(三)借款人所在行業狀況;
(四)借款人的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
(五)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
(六)借款人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等情況;
(七)貸款具體用途及與貸款用途相關的交易對手資金佔用等情況;
(八)還款來源情況,包括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綜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對有擔保的流動資金貸款,還需調查抵(質)押物的權屬、價值和變現難易程度,或保證人的保證資格和能力等情況。第三章風險評價與審批第十四條貸款人應建立完善的風險評價機制,落實具體的責任部門和崗位,全面審查流動資金貸款的風險因素。第十五條貸款人應建立和完善內部評級制度,採用科學合理的評級和授信方法,評定客戶信用等級,建立客戶資信記錄。第十六條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測算方法參考附件),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