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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管轄范圍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3-08-25 02:58:03

①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業務監管的范圍是哪些

問: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業務監管的范圍是哪些?

校解析答案: (1)存款與貸款風險監管;

(2)分業經營的監管;

(3)結算紀律監管;

(4)利率監管;

(5)對金融機構同業拆借的監管;

(6)貸款風險的監管。

我是自考本科南京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的學生,10月考期成績出來了,《英語(二)》61分,《財務管理學》71分,《企業管理咨詢》77分,《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68分。

我是安徽考生,我最擔心的《高級財務會計》居然通過了,還有我的《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和《財務報表分析(一)》。已經不是第一次去考這三門專業課了,以前都是自己隨便看看書,今年報了站的課程,在老師們的幫助下,花了兩周的時間,順利的通過了這三科。真的非常感謝站,這樣我就可以徹底跟10月份的自考課程說再見了。接下來1月份的《概率論與數理統計(經管類)》和4月份的《資產評估》課程,要好好再努力一把,就可以畢業啦。

② 中國人民銀行九大分行及其轄區

一、1998年12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正式掛牌。天津分行負責監管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內蒙古自治區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下設分行營業管理部及石家莊、太原、呼和浩特3個金融監管辦事處,3個省會城市中心支行,32個地市級中心支行,311個縣支行。二、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1998年12月12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沈陽分行下設1個營業管理部,2個金融監管辦事處,35個中心支行,147個縣(市)支行。三、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於1998年11月18日掛牌,負責監管上海、浙江和福建二省一市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下設杭州、福州2個金融監管辦事處、20個中心支行、123個縣級支行。四、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於1998年12月28日成立,轄區包括江蘇、安徽兩省,下設1個分行營業管理部、合肥1個金融監管辦事處、合肥1家省會城市中心支行、27家地(市)級中心支行,123個縣(市)支行。五、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於1998年12月15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山東、河南兩省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下設中心支行33個,分行營業管理部1個,監管辦事處1個,金融管理幹部學院1個,縣(市、區)支行214個。六、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於1998年12月12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三省的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活動,下設1個營業管理部、2個金融監管辦事處、36個中心支行、225個縣(市、區)支行。七、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於1998年12月26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下設一個分行營業管理部、2個金融監管辦事處、31個中心支行。八、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於1998年12月12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四川、貴州、雲南、西藏四省區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下轄1個營業管理部、3個監管辦事處、53個中心支行和269個縣支行。九、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於1998年12月18日正式掛牌,負責監管陝西省、甘肅省、寧夏回族自治區、青海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中國人民銀行西安分行下轄1個營業管理部、4個金融監管辦事處、50個中心支行、221個縣(市)支行。

③ 請問央行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和銀監會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有何不同

這是兩個部門監管和管理也范圍決定的。人行所說的金融機構是廣義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監會作為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他對銀行的監管職能是從人行分離出來的,他所面對的也就是銀行金融機構。

這個都是常規不需要什麼專門規定。

上面說的監管和管理范圍你可以看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

④ 中國人民銀行分那幾大類拜託了各位 謝謝

(一)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實際上是行政管理機關,基本上可以認為它不對個人和企業辦理銀行業務。(二)政策性銀行。包括農業發展銀行、進出口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只辦理政策性的銀行業務。(三)商業銀行。具體又分為國有商業銀行(工農中建)、全國性的股份制銀行(有十五六家,如交通、中信、光大、華夏、招商、興業、民生等等,最近設的是浙商和恆豐)、城市商業銀行(如上海銀行,某某市商業銀行等)、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四)信用社,有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五)郵政儲蓄(只辦理儲蓄業務)。(六)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除中國人民銀行外,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由中國銀監會實施專業化的監督管理。 所謂的投資銀行,目前實際上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國證監會實施專業化的監督管理。

⑤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市分支機構主要職能是什麼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它們在本轄區內履行下列職責:

一、監督管理金融機構;

二、調查統計本轄區的經濟、金融情況。

三、貫徹實施貨幣政策,管理貨幣市場,調劑金融機構間資金。

四、經理國家金庫和代理發行政府債券。

五、現金發行、調撥和金銀管理。

六、會計結算和聯行清算。

七、外匯管理。

八、領導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支行的工作。

(5)人行管轄范圍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擬訂金融業改革和發展戰略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參與評估重大金融並購活動對國家金融安全的影響並提出政策建議,促進金融業有序開放。

(二)、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草案,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三)、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制定和實施宏觀信貸指導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觀調控體系,負責防範、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

(五)、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不斷完善匯率形成機制,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對國際金融市場的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銀行間票據市場、銀行間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的有關衍生產品交易。

(七)、負責會同金融監管部門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規則和交叉性金融業務的標准、規范,負責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監測。

(八)、承擔最後貸款人的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統一編制全國金融統計數據、報表,並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十)、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的組織管理協調工作,指導金融業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十二)、制定全國支付體系發展規劃,統籌協調全國支付體系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三)、經理國庫。

(十四)、承擔全國反洗錢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十五)、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六)、從事與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七)、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⑥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他們的管轄范圍是什麼

分類: 商業/理財
解析:

人民銀行的監管管轄范圍:

一預防性監管

1對銀行准入的監管

2對銀行資本充足度的監管

3對銀行清償力的監管

4對銀行業務活動的監管

5對貸款集中程度的監管

6對銀行有關人員貸款知哪的監管

7對外匯交易的監管

8對國家風險的監管

二最後貸款人責任及中央銀行救助

三存款保險制度

銀監會管轄和適用

銀監會對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銀監會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負責對轄區內的下列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一)所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

(二)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 吊銷金融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實施。

第十二條 銀監會派出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

第十三條 上級銀行業監督管蘆野理機構可以直接查處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應由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查處的違法行為。

下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進行查處。

第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十五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做出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第十六條 當事人搭嘩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

(二)違法行為危害後果嚴重的。

(三)當事人違法屢教不改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偽造證據的。

(五)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拒絕或阻礙監管人員檢查或調查的。

(七)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導作用的。

(八)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行政處罰的。

第十七條 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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