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需要出示哪些手續
人民法院到金融機構查詢、凍結、劃撥存款時,需要出示法院工作證、執法證、協助查詢通知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或劃撥的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八條辦理協助查詢業務時,經辦人員應當核實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以及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含,下同)機構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第九條辦理協助凍結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凍結存款裁定書、其它有權機關出具的凍結存款決定書。
第十條辦理協助扣劃業務時,金融機構經辦人員應當核實以下證件和法律文書:
(一)有權機關執法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有權機關縣團級以上機構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有權機關主要負責人簽字的,應當由主要負責人簽字;
(三)有關生效法律文書或行政機關的有關決定書。
『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規定金融機構需依法協助什麼採取緊急支付臨
發展未成年人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境外的黑社會組織,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有組織犯罪,或者實施有組織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組織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從業禁止的規定,禁止其從事相關職業,並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第七十一條規定,金融機構等相關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採取緊急止付、臨時凍結措施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叄』 司法扣劃會通知本人嗎
法律分析:法院扣劃存款時,需要通知到本人。為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秩序,就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有關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於2000年9月4日聯合下發了《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根據該通知的規定,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這一點是明確的。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是否要辦理簽字手續,人民法院和有的金融機構卻各有各的說法。人民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制定聯合通知的目的,就是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避免金融機構在協助法院凍結或扣劃存款時需要辦理簽字手續而往往導致某些金融機構向被執行人通風報信、造成存款轉移的現象,所以,人民法院要求金融機構協助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也不必辦理金融機構負責人的簽字手續,金融機構在法院執行人員出具手續齊全的情況下,應當立即予以辦理。而有的金融機構則認為,聯合通知對金融機構協助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存款時不必辦理簽字手續的規定是明確的,但對協助凍結、扣劃存款是否要辦理簽字手續沒有明確規定,所以,如中國工商銀行總行等金融機構就規定在協助人民法院凍結或扣劃被執行人存款時,應當先辦理行長簽字手續,否則,在司法實踐中,金融機構的經辦人員就不予協助凍結或扣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肆』 法院扣劃存款需要通知本人嗎
法院扣劃存款時,需要通知到本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4)人民法院金融機構協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伍』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規定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的規定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 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保證金等資金,債券、股票、基金份額和其他證券,以及股權、保單權益和其他投資權益等財產,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通知金融機構等單位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