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行政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應遵守哪些規定
凡獨立編報預、決算的行政單位,都必須在國家核定設立的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存款戶。行政單位的貨幣資金,除保留限額內的庫存現金外,其餘都必須存人開戶銀行,用於辦理轉賬結算。行政單位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賬戶必須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開立和管理,避免多頭開戶。在辦理銀行存款開戶時,應按銀行規定填列「開戶申請表」,報經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同意後,連同蓋有有權簽發支票人的名章及單位財務公章的印簽卡片,交開戶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條件:
1、一般情況下,銀行對客戶的注冊資本沒有資格要求,可以咨詢當地的人民銀行。對客戶開戶,銀行沒有什麼硬性要求,只要符合戶條件,能提供相關的證件就行了。
2、若想把現在的開戶行的基本戶轉到新的開戶行:
一、到想開戶的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開戶時提供:營業執照、國稅或地稅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身份證(以上為原件和復印件,且正本,若法人授權別人辦理的,要提供授權書和被清消授權人的身份證件原件和復印件)
二、提交蓋有存款人簽章的印鑒卡片,印鑒應包括單位財務專用章、單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負責人印章)和財會人員章等。
三、到對原基本戶開戶行辦理銷戶手續。具體:填銷戶申請表,繳回所有未用的現金支票、轉賬支票等重要空白憑證,開戶許可證。並將帳戶余額轉到已開立的帳戶上。
巡視設備時應遵守的規定有:
(1)不得進行其他工作,不得移開或越過遮欄。
(2)雷雨天需要巡視戶外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不得接近避雷針和避雷器。
(3)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得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得靠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必須穿絕緣靴,接觸設備外殼或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4)巡陸晌視高壓室後必須隨手將門鎖好。
(5)特殊天氣增加特巡。
巡視高壓設備時應遵守:
1、 允許單獨巡視高壓設備的人員巡視高壓設備時,不準進行其他工作,不準移開或越過遮欄
2 、雷雨天氣,需要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時,應穿絕緣靴,並不準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針。
3、火災、地震、台風、冰雪、洪水、泥石流、沙塵暴等災害發生時,如需要對設備進行巡視時,應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得到設備運行單位分管領導批准,並至少兩人一組,巡視人員應與派出部門之間保持通信聯絡。
4、 高壓設備發生接地時,室內不準接近故障點4m以內,室外不準接近故障點8m以內。進入上述范圍人員應穿絕緣靴,接觸設備的外殼和構架時,應戴絕緣手套。
5 、巡視室內設備,應隨手關門。
6 、高壓室的鑰匙至少應有3把,由運行人員負責保管,按值移交。1把專供緊急時使用,1把專供運行人員使用,其他可以借給經批準的巡視高壓設備人員和經批準的檢修、施工隊伍的工作負責人使用,但應登記簽名,巡視或當日工作結束後交還。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49條的規定,機動車會車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在沒有劃中心線的道路和窄路、窄橋,須減速靠右通過,並注意非機動車和行人安全。會車有困難時,有讓路條件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2)在有障礙的路段,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
(3)在狹窄的坡路,下坡車讓上坡車先行;但下坡車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車未上坡時,讓下坡車先行;
(4)夜間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不準持續使用遠光燈。
上述第2、3項的規定,也適用於非機動車。
建議你看看財政部的通告: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監察部 審答悉知計署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庫[2002]48號
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各國有、國家控股銀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監察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關於清理整頓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的
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41號)的要求,結合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清理整頓情況,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強化監督,促進財政國庫管
理制度改革,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研究修訂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
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1999年3月6日發布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66號)停止執行。
附件: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
二〇○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暫行辦法編輯本段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促進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和財政預算單列的企業集團總公司(以下統稱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包括人民幣和外匯存款賬戶)的管理。
中央預算單位分為一級預算單位、二級預算單位(特殊情況可分為三級、四級等預算單位,下同)和基層預算單位。
第三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賬戶,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
第四條中央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手續,並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中央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六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國有、國家控股銀行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戶的商業銀行(以下簡稱銀行)開立銀行賬戶。編輯本段第二章 銀行賬戶的設置第七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存款賬戶。該賬戶用於辦理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自籌以及往來等資金的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等業務。
第八條中央預算單位只能開設一個基本建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本單位使用的各種基建資金。
第九條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內、預算外資金,可開設一個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
戶,用於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收繳。該賬戶的資金只能按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不得用於本單位的支出。中央預算單位按有關規定收取的預算
內、預算外資金,有特殊利息處理要求的,可單獨開設收入專戶。
第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根據住房管理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可分別開設一個售房收入、住房維修基金及其利息、個人公積金、購房補貼專用存款賬戶,用於核算職工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交納的購房款等資金。
第十一條 需開設外匯賬戶、外匯人民幣限額賬戶的中央預算單位,可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按程序辦理。
第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按相關規定可開設黨費、工會經費專用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因特殊原因,經批准可開設如下賬戶:
(一)垂直管理獨立核算的非法人機構,確需開設的基本存款等賬戶;
(二)中央一級預算單位獨立核算的離退休機構,確需開設的離退休經費專戶;
(三)系統財務與本級機關財務機構分設並對所屬單位有轉撥經費的一級預算單位,確需開設的經費轉撥賬戶;
(四)其他特殊情況,確需開設的賬戶。編輯本段第三章銀行賬戶的開立第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按本辦法規定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後,可開立銀行賬戶。二級預算單位按照基層預算單位管理。
第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需開立銀行賬戶時,應報送「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一)或《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二),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應詳細說明本單位的基本情況和申請開戶的理由,包括新開賬戶的名稱、用途、使用范圍,開戶依據或開戶理由,相關證明材料清單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
中央預算單位提供的證明材料包括:
(一)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應提供機構編制、人事、民政等部門批准本單位成立的文件。
(二)開立其他賬戶的,應提供下列證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設項目的立項批准文件;
2.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收取的 *** 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及其他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文件;
3.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復文件;
4.擁有、使用外匯的相關證明材料;
5.其他相應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一級預算單位(含本級,下同)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一級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由其財務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七條財政部應及時對一級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附三)。
第十八條基層預算單位的「開立銀行賬戶申請報告」、《中央基層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申請表》
(附軟盤)及相關證明材料原則上應經一級預算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基層預算單位所在省份或計劃單列市的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財政專員辦)審批;
一級預算單位所屬預算單位級次較多、分布較廣的,在符合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其基層預算單位的開戶申請可由其規定的主管單位審核簽署意見後,報當地財政專員
辦審批。
第十九條財政專員辦應及時對基層預算單位報送的開戶申請進行合規性審核,一般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並對同意開設的銀行賬戶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
第二十條基層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與當地財政專員辦對基層預算單位的同一開戶申請有異議時,雙方應進行協商;協商後意見仍不一致的,分別報一級預算單位與財政部,由財政部將審定結果函告一級預算單位與相關財政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對同意開設的有明確政策執行期限的賬戶,應在《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中註明該賬戶的使用期。
第二十二條中央預算單位持財政部門簽發的《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到相關銀行辦理開戶手續。
第二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在財政部門簽發《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批復書》的15個工作日內,開立相應的銀行賬戶,在開立銀行賬戶後3個工作日內,填寫財政部統一規定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備案表》(附四),附軟盤報相應批准開戶的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編輯本段第四章銀行賬戶變更與撤銷第二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發生的下列變更事項,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進行備案:
(一)中央預算單位變更名稱,但不改變開戶銀行及賬號的;
(二)中央預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開戶資料變更的;
(三)因開戶銀行原因變更銀行賬號,但不改變開戶銀行的;
(四)其他按規定不需報經財政部門審批的變更事項。
第二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的主管單位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後3個工作日內填制《中央預算單位主管單位變更登記表》(附五),附軟盤報相應財政部門和各級主管單位備案。
第二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需延長賬戶使用期的,應提前提出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報財政部門審批。審批期間,按原賬戶使用期執行。
第二十七條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應保持穩定。確因特殊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按規定將原賬戶撤銷,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開戶手續、銷戶與開戶的備案手續,並將原賬戶的資金余額(包括存款利息)如數轉入新開賬戶。
第二十八條中央預算單位被合並的,其賬戶按規定撤銷,資金余額轉入合並單位的同類賬戶。合並單位應監督被合並單位撤銷其賬戶,並負責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不同中央預算單位合並組建一個新的中央預算單位的,原賬戶按規定撤銷,按本辦法第二章、第三章規定重新開立銀行賬戶,並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撤戶時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的資金
余額按規定繳入中央國庫或中央財政專戶,其他賬戶資金余額轉入本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銷戶後的未了事項納入基本存款賬戶核算。同時,中央預算單位應按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條中央預算單位按規定開設的銀行賬戶,在開立後一年內沒有發生資金往來業務的,該賬戶應作撤銷處理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中央預算單位因機構改革等原因被撤銷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撤銷所開立的銀行賬戶,並按相應的政策處理賬戶資金余額。其銷戶情況由其上一級主管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編輯本段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應建立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信息管理系統,對中央預算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實施動態監控,跟蹤監督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情況,建立中央預算單位賬戶管理檔案。
第三十三條中央預算單位要按照財政部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將預算收入匯繳專用存款賬戶資金和財政撥款轉為定期存款,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不得出租、轉讓銀行賬戶,不得為個人或其他單位提供信用。
第三十四條中央預算單位對不同性質或需要單獨核算的資金,應建立相應明細賬,分賬核算。
第三十五條中央預算單位應加強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監督管理,建立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
管理系統,定期對所屬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所屬單位不按規定開立、使用、變更及撤銷銀行賬戶的,應及時督促糾正;糾正無效的,應提請財政部
等職能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六條除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外,開戶銀行不得辦理未經財政部門審批的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設業務。
第三十七條開戶銀行在辦理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開立手續後,應及時將中央預算單位的開戶情況報送其總行。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監察部、審計署(以下統稱監督檢查機構)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在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預算單位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按規定進行處理;發現開戶銀行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監督開戶銀行按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國家外匯管理局應按本辦法和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監督中央預算單位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查處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審計署應按本辦法規定對中央預算單位的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應移交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檢查時,受查單位和開戶銀行應如實提供有關銀行賬戶的開立和管理情況,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拖延、拒絕、阻撓;有關銀行應如實提供受查單位銀行賬戶的收付等情況,不得隱瞞。
第四十三條監督檢查機構在對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實施監督管理中,認為應追究中央預算單位有
關人員責任的,應按財政部、審計署、監察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嚴肅追究擾亂財經秩序違法違紀人員責任的通知》(財監字〔1998〕4號)填寫《追究有
關人員責任建議書》,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涉及追究開戶銀行有關人員責任的,移交監察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中央預算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督檢查機構除責令違規單位立即糾正外,應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暫停或停止對違規單位撥付預算資金,同時提交監察部門
對違規單位的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0號)移交司法機關處
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改變賬戶用途,使用相應銀行賬戶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變更、撤銷銀行賬戶的,或變更、撤銷銀行賬戶不按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審核、備案的;
(五)其他違反賬戶管理規定的。
第四十五條監督檢查機構發現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提交相關機關按照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國務院令第2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
(國務院令第281號)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並函告財政部,由財政部決定取消該金融機構為中央預算單位開戶的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為中央預算單位開立銀行賬戶的;
(二)允許中央預算單位超額或超出賬戶功能提取現金的;
(三)已知是中央預算單位的資金而同意以個人名義開戶存放的;
(四)明知是預算收入匯繳資金、財政撥款而為中央預算單位轉為定期存款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第四十六條中央預算單位確因業務需要開設貸款轉存款賬戶、保證金存款賬戶的,可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賬戶管理的規定到開戶銀行開戶,並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四十七條實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的中央預算單位,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
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和《中央單位預算外資金收入收繳管理改革試點辦法》的規定,由財政部為其開設零餘額賬戶和中央財政匯繳專戶;其原有賬戶確需保留
的,暫按本辦法規定程序審批後保留,並根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的推進情況按財政部的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歸並、撤銷。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會同中國人民 *** 總後勤部和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參照本辦法,另行制定中國人民 *** 和武裝警察部隊的銀行賬戶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中央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系統內部的基層預算單位開戶報批等具體銀行賬戶管理規定,報財政部並抄送相關財政專員辦備案。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前發布的有關中央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若需要辦理農行儲蓄卡,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到全國任一農行網點申請金穗借記卡。同一客戶在農行開立的借記卡不得超過4張(含附屬卡、睡眠卡),其中Ⅰ類戶借記卡不得超過1張;
如該客戶之前在農行已持有4張(含)以上借記卡的,農行不得為其開立或激活新的借記卡,已開立的借記卡可繼續正常使用。社會保障卡、醫療保障卡、軍人保障卡、已銷卡的借記卡除外。
居住在中國境內未滿16周歲中國公民如果申請農業銀行儲蓄卡,應由監護人代理申請,出具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賬戶使用人的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以及證明監護關系的證明材料(戶口簿、出生證明、街道證明等)。
應根據工作井的尺寸、結構形式、環境條件等因素確定支護(撐)形式
土方開挖過程中,應遵循「開槽支撐、先撐後挖、分層開挖,嚴禁超挖」的原則進行開挖與支撐
井底應保證穩定和乾燥,並應及時封底
井底封底前,應設置集水坑,坑上應設有蓋;封閉集水坑時應進行抗浮驗算
在地面井口周圍應設置安全護欄、防汛牆和防雨設施
井內應設置便於上、下的安全通道。
目前金融機構協助查詢 凍結 扣劃企業事業單位、團體、機關存款的范圍:
1、人民法院、稅務機關和海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及個人存款。
2、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監獄、走私犯罪偵查機關:查詢和凍結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扣劃。
3、監察機關(包括軍隊監察機關):查詢單位和個人存款,但無權凍結和扣劃。
4、審計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只有權查詢單位存款,無其他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具有類似於凍結措施的對單位和個人存款暫停結算的權利。
除了上述的部門或機關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都沒有權力實施。
『貳』 如果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批准對
題主是否想詢問「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批准對嗎」?對。外國政要金融機構是由政府或政府世旅機構發起或出資,以某種特定政策性金融業務為其基本業務活動的金融機構,其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戚拿當經高高返搭級管理層批準是對的,因其需要進行審核,其包括政策性銀行機構和政策性非銀行金融機構。
『叄』 銀行無卡存款要身份證文件
大額存款要求身份證明始於2007年執行。
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本月正式施行。根據這個辦法,銀行在碰到大額存取款時,將要求儲戶提供身份證件。
《辦法》規定,個人在銀行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時,如果單筆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將需要提交身份證件;如果個人在某家銀行或信用社未開立賬戶,但需要在該機構辦理現金匯款、現鈔兌換和票據兌付業務且單筆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也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此外,個人購買保險將可能需要同時提供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
『肆』 存款人開立什麼帳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許可證
存款人開立基本帳戶實行核准制度。
開戶許可證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一種開設基本帳戶的憑證。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可憑此證,辦理其它金融往來業務。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條明文規定:
存款人開立基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預算單位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登記證。但存款人因注冊驗資需要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除外。
(4)經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批准開立賬戶擴展閱讀
1、基本存款賬戶是辦理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主辦賬戶,經營活動的日常資金收付以及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均可通過該賬戶辦理。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是開立其他銀行結算賬戶的前提。
2、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上述規定的證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開立賬戶。
3、符合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存款人,已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的,可以根據其資金性質和管理需要另開立一個一般存款賬戶。
4、存款人不得因開戶銀行嚴格執行制度、執行紀律,轉移基本存款賬戶。
5、存款人因前款原因轉移基本存款賬戶的,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其核發開戶許可證。
6、存款人日常經營活動的資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資、獎金和現金的支取。
7、開立基本存款賬戶應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並提交有關證明 文件。
『伍』 客戶身份識別和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方法如下:
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陸』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6)經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批准開立賬戶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柒』 證券期貨業客戶身份識別又稱為什麼
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客戶身份。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客戶身份識別包括: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