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什麼規定
一、提高認識,准確把握「現金貸」業務開展原則
(一)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資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經營放貸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對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統一折算為年化形式,各項貸款條件以及逾期處理等信息應在事前全面、公開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關風險。
(三)各類機構應當遵守「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致借款人過度舉債,陷入債務陷阱。應全面持續評估借款人的信用情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審慎確定借款人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制、「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定、還款方式等。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的本息費債務總負擔應明確設定金額上限,貸款展期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
(四)各類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全面考慮信用記錄缺失、多頭借款、欺詐等因素對貸款質量可能造成的影響,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的風控模型,不得以各種方式隱匿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均不得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方式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當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對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
(一)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批設網路(互聯網)小額貸款公司;暫停新增批小額貸款公司跨省(區、市)開展小額貸款業務。已經批准籌建的,暫停批准開業。
小額貸款公司的批設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對於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已批設機構,要重新核查業務資質。
(二)嚴格規范網路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停發放無特定場景依託、無指定用途的網路小額貸款,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應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等行為。禁止發放「校園貸」和「首付貸」。禁止發放貸款用於股票、期貨等投機經營。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加強督導。
(三)加強小額貸款公司資金來源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台或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及變相轉讓本公司的信貸資產。禁止通過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合並計算,合並後的融資總額與資本凈額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一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比例規定的小額貸款公司,應制定壓縮規模計劃,限期內達到相關比例要求,由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執行。
網路小額貸款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將制定並下發網路小額貸款風險專項整治的實施方案,進一步細化有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一步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范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助貸」業務應當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增信服務以及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應要求並保證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變相投資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等為基礎資產發售的(類)證券化產品或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的規范整頓工作,由銀監會各地派出機構負責開展,各地整治辦配合。
四、持續推進,完善P2P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變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從借貸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以及設定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罰息等。
(二)不得將客戶的信息採集、甄別篩選、資信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網路借貸。
(四)不得為在校學生、無還款來源或不具備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貸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場外配資等購房融資借貸撮合服務。不得提供無指定用途的借貸撮合業務。
各地網路借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結合《關於開展「現金貸」業務活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7〕19號)要求,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開展「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違法違規機構處置力度
(一)各類機構違反前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各監管部門按照情節輕重,採取暫停業務、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質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取締;同時,視情由省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對協助各類機構違法違規開展業務的網站、平台等,有關部門應叫停並依法追究責任。
(二)對於未經批准經營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指導下,各地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和取締;對於借機逃廢債、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頓工作的,加大處罰、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相關部門進行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資、非法證券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分別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予以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的機構,及時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切實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注重長效,確保規范整頓工作效果
(一)各地應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的整治主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頓計劃,壓實轄內從業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屬地責任與跨區域協同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應引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範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應當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債務清償責任,建立失信信息公開、聯合懲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處失信、處處受限。
(三)各地應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民眾識別不公平、欺詐性貸款活動和違法違規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應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台等渠道,對提供違法違規活動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重罰,形成有效震懾。
(五)各地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規范整頓。對監管責任缺位和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應將整治計劃和月度工作進展(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1)金融投資管理公司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貸款公司管理規定》第八條 設立貸款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收貨幣資本,由投資人一次足額繳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需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B.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的第二章 公司的設立和業務范圍
第五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第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七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第八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第九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第十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
(一)追償債務;
(二)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三)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四)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五)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六)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
(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C.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是國務院授權指定的行政法規還是部門規章
財政部關於抄印發《金襲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財金[2008]85號)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為適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轉型的需要,規范過渡階段資產處置行為,確保資產處置收益最大化,防範道德風險,現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七月九日 這是以財政部的名義下發的文件,當然是部門規章。 另外,根據《立法法》和《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不存在「國務院授權制訂的行政法規」這種情況。
D.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一般需要什麼條件 才可以開
根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5條——第10條的規定:設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0億元,由財政部核撥。
(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須經財政部同意,並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
頒發《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
(四)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幹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五)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
(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立條件:
(一)滿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有符合要求的經營場所。
(三)符合法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有熟悉金融及相關業務的管理和評估人員。
資產管理是指「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信託業務。凡是主要從事此類業務的機構或組織都可以稱為資產管理公司。
資產管理公司分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是專門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銀行業監督委員會頒發的金融機構許可證。
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管理和處置銀行的不良資產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化解金融風險,推進金融創新等方面多有建樹。
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它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沒有金融機構許可證。
一般情況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都通過設立資產管理業務部或成立資產管理附屬公司來進行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基於這種正常的資產管理業務分散在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保險和證券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的業務之中。
E. 關於資產管理公司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不同國家對於本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有明確的法律法規約束,截止2009年12月31日,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遵循的日常法律法規如下:
1.《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7號),2000年11月1日國務院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當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活動依照的核心依據。詳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詞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2001年4月11日) 。 內容如下:
金融資為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現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作如下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後,原債權銀行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債權人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通知義務。
在案件審理中,債務人以原債權銀行轉讓債權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原債權銀行傳喚到庭調查債權轉讓事實,並責令原債權銀行告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事實。 本規定僅適用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有關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法[2001]156號】(2001年10月25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各級人民法院陸續依法受理了一批華融、長城、信達、東方等四家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的案件,據國務院有關部門反映,涉及四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此類案件數量多、標的大、所需交納的訴訟費用數額也很大,要求適當給予減免。為了支持國家金融體制改革,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減輕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過程中的費用負擔,使這部分不良資產得以盡快依法處置,現對審理此類案件交納的訴訟費用等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屬上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提起訴訟(包括上訴和申請執行)的案件,其案件受理費、申請執行費和申請保全費,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的規定計算,減半交納。二、上述案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申請財產保全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1]12號)第五條的規定執行。三、對於訴訟過程中所實際支出的訴訟費用,以及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的規定應向當事人收取的差旅費等費用,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實際發生的項目和金額收取。四、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執行上述規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改變計費方式以及違反規定加收訴訟活動費、執行活動費等其他費用。五、本通知規定的事項自下發之日起實行,至2006年2月28日廢止。本通知下發之前已經受理的案件,所收取的訴訟費用不予退回。人民法院過去處理這類案件,已決定同意當事人緩交的,超出本通知規定限額的部分不再追收。
4、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法函(2002)3號】(2002年1月7日)具體內容如下:
信達、華融、長城、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你們於2001年10月15日發出的「信總報[2001]64號」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現就函中所提問及解題答復如下:依據我院《關於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條規定,為了最大限度的保全國有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或升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的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所構成的訴訟時效中斷,可以溯及至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原債權銀行債權之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已承接的債權,可以在上述報紙上以發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去的訴訟時效中斷(主張權利)的證據。關於涉及資產管理公司清收不良資產的訴訟案件,其 「管轄問題」應按《規定》執行。、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法【[2005]62號】(2005年5月30日)具體內容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為了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本院先後下發了《關於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條」司法解釋有關問題的函的答復》和《關於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案件交納訴訟費用的通知》。最近,根據國務院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的總體部署,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了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為了維護金融資產安全,降低不良資產處置成本,現將審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收購、處置不良資產發生的糾紛案件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一、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貸款後,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的,可以適用本院發布的上述規定。二、國有商業銀行(包括國有控股銀行)向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不良貸款,或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不良貸款的,擔保債權同時轉讓,無須徵得擔保人的同意,擔保人仍應在原擔保范圍內對受讓人繼續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中關於合同變更需經擔保人同意的約定,對債權人轉讓債權沒有約束力。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處置已經涉及訴訟、執行或者破產等程序的不良債權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債權轉讓協議和轉讓人或者受讓人的申請,裁定變更訴訟或者執行主體。
6、《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該文件將國務院批準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印發給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2005年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始商業化運作,從風險控制角度制定了監管制度。
7、《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54)本辦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詳見《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網路詞條
8、《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駐京監[2008]191號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9、《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2009第42號)
F.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是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專序開展,規范銀屬行債權轉股權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的辦法。
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金融資產的分類與金融資產的計量密切相關。因此,企業應當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時,將其劃分為:
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持有至到期投資;
貸款和應收款項;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的分類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即重分類)。在企業合並的情況下,對企業合並中取得的金融資產進行分類或指定,不屬於此處所指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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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是怎樣的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