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的消費者權益包括什麼
金融消費者權益包括:一、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二、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
⑵ 個人貸款保證保險條款
第一條本保險的投保人為根據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汽車消費貸款管理的相關規定,與被保險人簽訂 《 汽車消費借款合同 》 (以下簡稱 《 借款合同 》 )和 《 汽車消費借款抵押合同 》 (以下簡稱 《 抵押合同 》 ),用貸款購買個人生活用汽車並以所購汽車作為抵押擔保的中國公民。
第二條本保險的被保險人為與投保人簽訂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並向投保人提供汽車消費貸款的商業銀行或經國家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業務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簽訂的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中應約定汽車消費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含三年) , 貸款金額不高於所購車輛凈價格的 70% ,且抵押權人為被保險人。
第四條與本保險有關的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投保人提供的證明資料等其他相關文件是本保險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保險責任
第五條當投保人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與被保險人簽訂的 《 借款合同 》 所約定的還款義務而由被保險人終止 《 借款合同 》 並根據 《 借款合同 》 和 《 抵押合同 》 規定行使抵押權處置抵押物,處置所得不足以抵減所欠貸款本息和處置抵押物所需的合理的相關費用時,保險人將根據本保險有關條款規定向被保險人負責賠償。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於下列原因導致投保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 借款合同 》 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 一 ) 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民眾騷亂、恐怖行為、政府徵用;
( 二 ) 因投保人的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使其所購車輛及其它財產被罰沒、查封、扣押、抵債及車輛被轉賣、轉讓;
( 三 ) 因所購車輛損壞、損毀或滅失,並且無法得到機動車輛保險的賠償,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 四 ) 因所購車輛的質量問題致使投保人不履行還款義務;
⑶ 金融消費者8項基本權利
金融消費者的八項基本權利,分別是:
1、財產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2、知情權
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6、受教育權
金融機構應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7、受尊重權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維護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建立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8、信息安全權
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可以參考下列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
三、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一)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當將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統籌規劃,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機制。
(二)建立金融消費者適當性制度。金融機構應當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風險及專業復雜程度進行評估並實施分級動態管理,完善金融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制度,將合適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提供給適當的金融消費者。
(三)保障金融消費者財產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依法保障金融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過程中的財產安全。金融機構應當審慎經營,採取嚴格的內控措施和科學的技術監控手段,嚴格區分機構自身資產與客戶資產,不得挪用、佔用客戶資金。
(四)保障金融消費者知情權。金融機構應當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及時、真實、准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可能影響其決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風險,不得發布誇大產品收益、掩飾產品風險等欺詐信息,不得作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宣傳。
(五)保障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權。金融機構應當在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允許范圍內,充分尊重金融消費者意願,由消費者自主選擇、自行決定是否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不得強買強賣,不得違背金融消費者意願搭售產品和服務,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不得採用引人誤解的手段誘使金融消費者購買其他產品。
(六)保障金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金融機構不得設置違反公平原則的交易條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費者責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費者合法權利,不得限制金融消費者尋求法律救濟途徑,不得減輕、免除本機構損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七)保障金融消費者依法求償權。金融機構應當切實履行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主體責任,在機構內部建立多層級投訴處理機制,完善投訴處理程序,建立投訴辦理情況查詢系統,提高金融消費者投訴處理質量和效率,接受社會監督。
(八)保障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金融機構應當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教育,積極組織或參與金融知識普及活動,開展廣泛、持續的日常性金融消費者教育,幫助金融消費者提高對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認知能力及自我保護能力,提升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和誠實守信意識。
(九)保障金融消費者受尊重權。金融機構應當尊重金融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不得因金融消費者性別、年齡、種族、民族或國籍等不同進行歧視性差別對待。
(十)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第三方合作機構的管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嚴格防控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風險,保障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
⑸ 金融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大權利,分別是:
1.悉真實情況權。即消費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的過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2.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包括兩方面:一是對商品的品種、服務方式及其提供者應有充分選擇的餘地;二是對於選擇商品服務及其提供者應有自由決定的權利而不受強制。
3.身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享有在購買商品如果人身、財產受到威脅。
4.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公平合理、計量准確無誤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
5.法求償權。求償權是指在當權利、資源等因個人或集體而遭受侵害、損失的時候,所具有的要求賠償的權利。
6.得知識權。即消費者「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7.建立消費者組織的權利。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有權要求國家建立代表消費者利益的職能機構;二是有權建立自己的組織,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8.監督批評權即消費者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特別是消費者有權參與國家消費政策和相關立法的制定,並對其實施加以監督。
9.受尊重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