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人民銀行、外匯局上調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這意味著什麼
意味著這些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增加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資金來源,引導其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要知道當前,受中美利差倒掛幅度擴大等因素影響,人民幣出現脫離美元走勢的較快貶值苗頭,穩匯率需求有所增加。外管局上調這個參數,意味著境內金融機構和企業跨境融資空間適度提升,相應地將增加我國整體外債規模。畢竟上調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旨在擴大資本流入,其中包括境內機構借用外債空間進一步擴大等,屬於跨境資金流動宏觀審慎管理措施之一。這不僅有利於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還會提升企業和金融機構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
② 銀行審慎經營原則的內容是什麼
隨著當下社會經濟體系進一步融合,國務院機構改革中,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主要原因也是隨著經濟合作的縱深發展,銀行業和保險業在業務上出現了諸多重合交叉覆蓋的地帶,為了更好地進行監管,填補監管的空白地帶,將兩者合並。
作為金融發展中至關重要的防線---銀行,審慎經營的基本規則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顯得尤為重要。銀行業金融機構屬於經營特殊商品的高風險企業,其經營過程必然包含內在的風險,這些風險不能根除,只能加以管理和控制。所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該審慎經營,使所從事業務的性質、規模及所承擔的風險水平與其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從而將業務活動所涉及的風險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圍內。而銀行監管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就需要基於促使銀行審慎經營、控制風險的目的,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審慎經營規則。制定審慎經營規則,並據此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持續性監管,體現了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從合規性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是不限於:
1.風險管理。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
2.內部控制。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
3.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
4.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
5.損失准備金。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真實核算經營損益,保持穩健經營和持續發展。
6.風險集中。銀行業金融機構若資產分散程度不足,可能會面臨較大的潛在風險,甚至產生巨額損失。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暴露,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暴露。
7.關聯交易。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
8.資產流動性。流動性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資產的增長籌集資金和履行合同承諾、支付到期債務的能力。
在全球金融風險不斷加劇的今天,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嚴格秉持著審慎經營的原則,將用戶利益和風險管控放在首位,為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提供助力。
③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是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包括金融機構,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的監督管理。下面由我為你介紹銀行業監督管理 措施 與責任相關司法經濟法考點知識。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司法經濟法考點一
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
(一)強制信息披露
1.獲取財務資料。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經營管理資料以及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 報告 。
司法經濟法考點之銀行業監督管理措施與責任
2.現場檢查。中國銀監會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現場檢查:
(1)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2)詢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3)查閱、復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4)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為了規范現場檢查行為,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還規定,首先,進行現場檢查應當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其次,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 通知書 ;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通知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3.詢問制度。中國銀監會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管理談話,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4.信息披露制度。中國銀監會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規定,如實向社會公眾披露財務會計報告、風險管理狀況、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變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等信息。
(二)強制整改制度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37條規定,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情況下,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2)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3)限制資產轉讓;
(4)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5)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6)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銀行業金融機構整改後,應當向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提交報告。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 經驗 收,符合有關審慎經營規則的,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其採取的前款規定的有關措施。
(三)接管、重組與撤銷
1.接管、重組與撤銷的事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可以依法對該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接管和機構重組依照有關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銷將嚴重危害金融秩序、損害公眾利益的,中國銀監會有權予以撤銷。
2.接管、重組與撤銷的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被接管、重組或者被撤銷的,中國銀監會有權要求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按照中國銀監會的要求履行職責。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中國銀監會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2)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
(四)凍結賬戶
經中國銀監會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銀監機構有權查詢涉嫌金融違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及關聯行為人的賬戶;對涉嫌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的,經銀監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
司法經濟法考點二
銀監機構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3條規定,銀監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2)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3)未依照本法第28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4)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5)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6)違反本法第42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銀監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貪污受賄、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司法經濟法考點三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考試之前的復習是否到位至關重要,資料的選擇也很重要,法律 教育 網我為大家 總結 了司法考試經濟法的一些考前資料,希望能幫助到大家的備考。
1.違反市場准入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4條規定,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2.違反經營管制規定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5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3.違反誠實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6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6)拒絕執行本法第37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4.違反提交財務資料義務的法律責任。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7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不按照規定提供”,實踐中包括拒絕提供、遲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實等情形。
5.補充性制裁措施。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48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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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銀行合規管理心得體會3篇
④ 審慎經營規則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但不限於:
1、資本充足率。
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持有的、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用以衡量其資本充足程度。資本作為一種風險緩沖劑,具有承擔風險、吸收損失、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抵禦意外沖擊的作用,是保障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資本充足程度直接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最終清償能力和抵禦各類風險的能力。監管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狀況,成為銀監會成立後的工作目標之一。據報道:資本充足率達到%的全國主要商業銀行由2004年年初的8家,增加到2005年年末的53家,資本充足率達標行資產占商業銀行總資產的比重由2003年年初的0.6%,上升到2005年年末的75%;
2、風險管理
風險管理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和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的全過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四個基本要素: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完善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有效的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完善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外部審計。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實現經營目標,通過制定和實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對風險進行事前防範、事中控制、事後監督和糾正的動態過程和機制。內部控制通常包含以下五個要素: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內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與反饋;監督評價與糾正。
4、資產質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經營和風險管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資產分類政策和程序,對貸款和其他表內外資產定期進行查審,並進行分類,以揭示資產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資產質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有問題資產進行嚴密監控,加大回收力度,減少資產損失。
5、損失准備金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審慎會計原則,合理估計資產損失,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及時計提足額的損失准備,以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它是銀行除資本金外避免損失的又一道防線。在有的國家立法或監管當局規定了強制性的呆賬准備金比率,但更多的國家是賦予銀行自己決定呆賬准備金的權力,而監管當局關注的是確定呆賬准備金的方法和過程是否合理,呆賬准備金整體水平是否恰當,呆賬是否及時核銷。
6、風險集中
俗話說,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無數次的銀行倒閉也應驗了這句俗話的真理性:風險過度集中是銀行穩健安全運行的最大危害之一。當銀行風險過度集中於某個借款人、某個行業或某個國家時,一旦後者因為各種原因發生償付困難,銀行的資產損失自然要比風險分散的情況下要大得多。因此,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限制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的風險集中,並控制對某一行業或地域的風險集中。銀行監管機構則應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風險集中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制定審慎監管限額,特別是對單一交易對手或一組關聯交易對手風險集中的審慎限額,促使其在經營過程中適當地分散風險,防止因風險過度集中而遭受損失。
7、關聯交易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其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包括授信、租賃、資產轉移、提供勞務、研究與開發項目技術和產品的轉移等。其中,關聯授信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的貸款、貸款承諾、承兌、貼現、貿易融資、信用證、保函、透支、同業拆借、擔保等。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對關聯交易的進行內部授權管理,確保關聯交易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並將關聯交易限制在監管機構和自身規定的審慎限額內。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制定商業銀行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法人治理、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准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並制定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相應的審慎經營規則。
必須要認識、監測與控制銀行業務內在的風險。在確保銀行管理做到這一點方面,監管者起著關鍵的作用。監管程序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監管者有權制定和利用審慎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准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方面。這類審慎法規可以表現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銀行無限度地增加風險。這些要求不應取代管理部門的決策,而是規定最低審慎標准,確保銀行以穩妥的方式開展業務。銀行業不斷變化的特點要求監管者定期檢查審慎監管要求的執行情況,檢查現有要求的適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⑤ 銀行審慎原則的內容
金融業是經營貨幣的特殊企業,從它誕生第一天起就與風險相伴隨。銀行業務風險,幾乎無處不在,無時不有。目前全國金融業的不良貸款問題,對我國現階段已構成了潛在的威脅,甚至制約了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現就如何運用會計准則中的「謹慎原則」,增強金融業自身風險免疫功能,促進金融形勢穩定的問題,提一些看法和建議。 「謹慎原則」是國際會計准則(以下簡稱《准則》)中很重要的准則之一。《准則》對此所下的定義是:「謹慎是指在有不確定因素的情況下作出所要求的預計時,在所需用的判斷中加入一定程度的謹慎,以便不抬高資產或收益,也不壓低負債或費用」。用句通俗的話來解釋:謹慎原則的要點是「不預計未實現的利益,但估計所有可能發生的損失,不高估資產的價值,不低估負債的發生;對各種可能獲得的收益非有充分證明不予入賬,但對各種可能產生的費用和非常損失,只要有相當理由即在本核算期內予以確認列賬」。 根據這個原則,對照我國現行會計准則和有關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可以看出有些規定對《國際會計准則》的「謹慎原則」的理解似不夠深入,並與國際銀行的作法也有一定的差距。下面分四個方面加以探討: 一、關於應收應付利息的計提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十六條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為體現這條原則,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以下簡稱財務制度)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分別作了如下具體規定:企業放款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應收利息,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應按國家規定的適應利率分檔次提取應付利息。同時在第四十一條又進一步規定:「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後到期)但未歸還的放款,作為逾期放款,其中逾期(含展期後)未滿2年的,企業應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 並納入當期損益。逾期2年及超過2年仍未歸還的放款,作為呆滯放款,其應收利息不再計入當期損益,由金融保險企業設置科目專項反映,實際收到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財務制度》規定企業會計核算應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其作用在於均衡企業各個時期收入和支出,有利於正確反映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銀行以經營存放款為主要業務,其存放款約占資產(負債)總額的50%-80%以上,因此應收應付利息數額巨大,如果不分期計算應收應付利息將不利於銀行合理安排資金運用和正確反映各期財務狀況。但必須注意的是計算應收應付利息是二者對等的關系,是權和責的對立矛盾統一體,其前提條件是建築在存、放款銀行必須按規定期限支付存款利息和足額收回貸款利息基礎上的權責發生制。毫無疑問,銀行對存款利息必須無條件支付。同理,我們理解第三十六條規定所指的計提應收利息,應該是在銀行收息日,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的前提條件下所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借款人發生問題而使銀行在收息日未能按期足額收回貸款利息, 則達不到採用權責發生制所要求的正確反映銀行當期財務狀況的目的。 但《財務制度》規定貸款逾期二年以內仍應計算應收利息,作為利息收入列入當期損益。這顯然違背了採用權責發生制的本意。明知有的借款企業經營不善,瀕臨倒閉,限於貸款逾期不滿二年的規定銀行仍要按期計算利息收入,結果大大膨脹了銀行各期收益,從而不得不照繳營業稅、 附加稅、所得稅、上繳利潤及分配股息、紅利、獎金等,給銀行的財務狀況帶來了一系列巨大沖擊。由於銀行收益中包含了實際已成為壞賬或將成為壞賬的無「現金流入」的利息收入,多則可能幾十億,少則近億上萬,使銀行年終賬面的凈益金額嚴重失實,很難排除「虛盈實虧」泡沫利潤現象。當前不少企業實在無力支付借款本息,使銀行逾期放款、呆賬率和壞賬率普遍較高,實際上這些稅款和分配的利潤是由銀行無償墊付的。這種虛收實支的潛在問題始終困擾著銀行經營者,似已到了必須解決的時候了。 香港金融管理局從動態的風險性監督出發對貸款分為五級:正常貸款,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可疑貸款(Doubtful)和呆滯貸款 (Loss)。除正常貸款級外,其餘四級貸款的應計利息再按有無擔保分類作如下處理(見表1) 表1 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的貸款分類及應計利息的處理標准類型本金已計利息未計利息 逾期 時 間三個月以內三個至六個月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二十個月以上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等級利息/DcDc4FUUSMaSSbDcDc5PUUSM/SaSSbD/LcD/Lc6UUUSaSS/DcD/LcLc F=全額擔保 P=部分擔保 U=沒有擔任 a=可繼續正常計息 b=已計未收利息轉入催收科目 c=停止計息 SM=特別注意貸款(special mention) SS=不合格貸款(substandard) D=可疑貸款(doubtful) L=呆滯貸款(loss) 美國銀行監管局規定凡貸款按期計算的應收利息,如果連續三個月不能收取時,則按規定可將原提的應收利息全額沖回,並從沖回之日起貸款停止計息。 韓國《會計實務》則規定「應計利息除貸給國家或政府投資的公司、基金的利息收入外,對一般企業貸款應收利息不經收到不予確認」。上述辦法我們似可借鑒。 二、關於呆賬准備的提取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貸款呆賬准備是銀行為了抵禦和減少事先難以預防的、潛在的貸款風險,保證信貸資產良性循環而提取的用於補償銀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貸款而造成損失的准備金。 我國《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八條(十)1項規定, 「呆賬准備金自1993年起按企業年初放款余額的6‰全額提取, 從1994年起每年增加1%直至歷年結轉的呆賬准備金余額達到年初放款余額的1%為止。從達到1%的年度起,呆賬准備金改按年初放款余額的1%實行差額提取」。這項規定對核銷銀行不良資產,核實銀行當期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在目前社會經濟大環境並不十分理想,市場風險較大,企業效益特別是大中型企業效益普遍較差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定標准提取呆賬准備金的遠遠不能滿足銀行當前打銷呆賬的要求,為此極有必要在現有標準的基礎上提高呆賬准備金率,同時在提取和使用呆賬准備金的方法上,是否也可借鑒西方國家銀行的做法加以改進。 各國銀行對信貸資產都提存呆賬准備金,這一點是完全一致的,然而在提存准備金的比例和方法以及使用准備金的條件上,各國銀行都有自己的制度,而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國際銀行間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國際慣例可資遵循。但是,對各國商業銀行所規定的呆賬准備金制度進行考察和比較,可發現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作進一步探討和借鑒。 1.提取不同種類和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國際商業銀行一般提取兩種形式的貸款呆賬准備金。首先是按照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提取普通呆賬准備金;其次是根據貸款的風險程度提取特別呆賬准備金。例如: 香港金融管理局按照貸款不同風險級別提取不同比例的呆賬准備金,如表2: 表2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呆壞賬准備金水平貸款種類准備金種類准備金水平正常貸款一般准備1%特別注意貸款一般准備2%不合格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25%可疑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75%呆滯貸款特別准備無擔保部分的100% 美國聯邦監理部門將銀行貸款也分為與香港金融管理局規定相同的五種類別:即正常貸款、需特別關注類貸款(Other Assets Especial Mentioned-OAEM)、次級貸款(Sub-Standard)、可疑類貸款(Doubtful)、損失類貸款(Loss)。各商業銀行對所有貸款除按1.5%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備金外,還對後四類有問題貸款計提呆賬准備金為:損失貸款的呆賬准備金為100%,可疑類貸款為50-75%,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0%-70%,次級類貸款為20%-35%,特別關注類貸款為5%-10%,需計提呆賬准備金的貸款也包括抵押貸款在內。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規定:凡明確證明為可疑貸款的,應設立特別貸款准備,其准備金至少可計提稅務認可的全部金額,必要時計提金額可超過稅務所規定的限額。 此外還規定:貸款按照國家和政府風險分類設立海外貸款呆賬准備,根據對此類國家未到期貸款余額提取1%-15%的准備金。
韓國《會計實務》(6)項規定, 「貸款呆賬准備,必須按貸款總額的2%限度內足額提取」,並規定「每年按貸款余額所增總額的2%和呆滯貸款10%提取。 銀行監管局將引導每家銀行將其貸款准備金維持在其貸款總額的2%或以上」。 2.銀行對貸款呆賬准備金提留和呆賬核銷有相對自主權。一般國際銀行監督部門認為銀行核銷呆賬損失是銀行經營管理層的責任和義務,是否核銷呆賬,核銷金額多少,應由銀行自身確定。呆賬核銷也由銀行自身確定。如美國銀行可以借款人的財務及經營管理狀況以及貸款逾期時間等由銀行自身確定核銷呆賬的金額。日本銀行監督當局對商業銀行所提呆賬准備金的核銷並不幹預,銀行有權自行核銷。 3.各國政府稅收部門對商業銀行計提的呆賬准備金都不同程度地給予減免稅的優惠。如挪威稅收當局允許每家銀行提取總額不超過其貸款總額5%的免稅呆賬損失准備金。日本稅法規定一般貸款呆賬准備金允許稅前金額列支,對按照國家和政府規定的有問題國家未到期貸款計提的特定海外貸款准備金的一部分可以稅前列支。 4.不少國家金融監管當局對銀行呆賬准備金政策行使較嚴格的監督權。監督的主要目的在於保證提取准備金的方式是在充分考慮謹慎經營和真實評價貸款質量的前提下進行的。如果認為准備金的提留不符合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則勸告該銀行加以改進。如美國聯邦儲備銀行審計部在對商業銀行進行不定期檢查時,要求被審計銀行提供計提呆賬准備金的標准,必要時甚至抽查貸款檔案,以確認所提准備金是否合乎規定標准,發現提留不足,則要求予以補提。在加拿大,檢查總署要對各家銀行的准備金水平及其評價、測量和控制方法進行經營性的檢查,以確保每家銀行都有健全的准備金制度,從而可以對一些潛在的貸款風險進行及時的控制。 根據我國銀行實際情況,建議採取以下辦法: (1)比照上述香港或美國銀行的做法,除提取一般呆賬准備金外,按貸款呆滯程度提取特別准備金。 (2)規定呆賬准備金免稅基礎。 (3)按上述(1)項提取的准備金金額超過(2)項免稅基礎的照章繳稅。 三、關於有價證券的評價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關於有價證券年終如何評價問題,《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對此並無規定。我們認為,自從金融機構被規定分業管理後,規定銀行不得經營有價證券買賣業務,但是銀行持有長期證券作為資金餘缺調劑的一種金融工具還是允許的,因此年終對此類有價證券如何進行評價,似有必要加以規范,以使銀行在「謹慎原則」指導下進行評估,防止其採用有處於自身利益的方法任意高估或低估評價損益,使之有所遵循。故建議在《財務制度》中加以補充。 為使此類業務處理辦法與國際慣例接軌起見,特介紹一些國際上的做法或規定如下: 1.根據《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16段,對短期投資(證券)的賬面金額應如何恰當地確定一點,提出如下意見:「短期投資都有市價,所以投資賬面金額應按照成本或市價孰低法確定……這樣能得出審慎的資產負債表金額,不會造成在收益中確認未實現的收益」。 韓國《會計實務》(3)項規定 「以臨時目的而持有的短期有價證券應按加權平均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成本計價。然而,當短期市場證券的市場價值降至其成本以下時則按市場價值計價」。 2.投資長期有價證券的計價方法,在國際會計界基本上已達成共識,按國際慣例投資有價證券一般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期末不必進行估價調整。例如《國際會計准則》25投資會計第19段提出:「長期投資通常按成本列賬」。英國銀行家協會和愛爾蘭銀行家聯合會發布的《有價證券會計實務推薦報告書》「對投資證券的計價」第25 段中作如下表述:「對於那些持有相當長時間,通常打算一直持有到期滿日為止的證券,……採用成本為基礎的計價方法」。 韓國《會計實務》(4) 項規定「股票和其他證券的長期投資必須按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計算的購置成本計價。當投資的市場價值降至其賬面價值時,必須以市場價值計價」。 《日本銀行會計准則》對投資有價證券的評價規定:「上市債券除可轉換債券外,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其他上市證券以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非上市證券以成本計價,如其價值持久下跌的可予調整」。 為確切反映資產負債的真實性,並避免虛增年終利潤,建議採用日本評價方法。 四、關於外匯買賣的年終評價損益與謹慎原則的關系 根據《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第七十七條規定,企業外匯買賣、外幣兌換等外匯業務的期末外幣余額,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賬面記賬本位幣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我們認為,外匯買賣年終評價損益並不是當年已經實現了的損益,如果上述規定必須計入當年損益,並不能反映當年實際盈虧情況,特別是在目前國際外匯市場均採取浮動匯率制的情況下,匯率上下往往一日數變,按決算當日匯率計算發生的盈益,很可能在次年開業日按匯率計算則為虧損。這種只按年末外匯頭寸余額以當時一瞬間的匯率來計算外匯買賣評價損益納入本期損益的做法,是極不合理的。 據了解,有些國家規定當期末外匯買賣評價損益不計入當年損益,而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理由是此項損益並無現金流,不是當年實際損益。美國則規定由銀行自行規定是否計入當年損益,如計入損益的,在計稅時則將此項損益進行調整,益不計稅, 損則加入本期利潤後計稅。 為符合謹慎和真實性原則,銀行外匯買賣業務的期末實際外幣頭寸建議不予評價;如認為必須反映期末當日外幣摺合本幣的資產負債實際情況則建議將外幣評價差額以「外匯買賣損益准備金」科目處理。 五、結論 綜上所述,不難看出,金融業是否採用「謹慎原則」來指導本企業的經營行為,小則事關金融業自身的利害得失,大則事關整個金融業的安危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經濟規律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日本泡沫經濟的苦果始於金融,泰國、韓國的金融風暴已經波及到亞洲一些國家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需要時刻提高警惕。 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都是國際會計界所公認的普遍適用的《國際會計准則》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也是我國《企業會計准則》 體系中的兩項重要准則。 通常《國際會計准則》對這兩項准則只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由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在其原則規定的基礎上,自行制定執行准則的具體辦法,我國也不例外。我們認為一項具體辦法的制定,不論從理論上或實際中,除了規范企業在處理資產、負債、損益方面的行為外,還必須有利於國家、企業和所有者三者的利益,也就是說制定出的具體辦法必須順乎情,合乎理。權責發生制和謹慎原則兩者應同時兼顧,偏於任何一方而忽視另一方都是不適合的。而在我國具體辦法的制定中,則存在著重前者,輕後者的偏向,給金融業的穩健經營帶來潛在問題,從而不利於金融業的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