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ESG信息披露標准 可持續發展成關鍵
金融機構作為現代經濟的核心,是鏈接微觀企業與個人主體和宏觀上層建築的樞紐,不僅直接影響著經濟建設的進程,也在一定程度上關系著社會發展的狀況,這就要求金融機構需要在支持經濟基礎的同時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金融機構如何踐行ESG理念、強化ESG信息披露,將成為未來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一、指導金融機構進行ESG信息披露的國際標准
(一)ESG 信息披露通用准則
1 .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
2015年9月25日,聯合國193個成員國在峰會上正式通過17個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 ,目標涉及糧食安全、公共健康、人權平等、可持續城市和社區、勞工實踐、負責任消費與生產、氣候變化與生物多樣性等多個層面,旨在從 2015 年到2030年間以綜合方式徹底解決社會、經濟和環境三個維度的發展問題。
2.TCFD《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
2017年6月,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發布《 氣候相關財務信息披露工作組建議報告 》,以」治理、策略、風險管理,以及指針和目標「為組織運作的四個核心因素,為金融機構進行環境信息披露提供了相關建議。在風險管理和指標與目標層面,金融機構需要描述氣候相關風險的識別、評估和管理流程,以及所使用的指標;在治理和策略層面,金融機構需要描述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氣候相關風險的監督管理情況,以及不同氣候情境下的策略適應性與靈活性。
3.全球報告倡議(GRI)
全球報告倡議(GRI)成立於1997年,由美國非盈利環境經濟組織CERES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共同發起。GRI標准主要由通用100系列和200、300、400三個議題專項標准構成,其對信息披露質量有要求、建議和指南三種級別,要求「屬於強制性命令」,「建議」是鼓勵採取但並非要求的情況,「指南」作包括背景信息、說明和示例。
(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ESG信息披露要求
為進一步促進金融機構細化落實聯合國2030可持續發展目標(SDGs)和《巴黎協定》,聯合國環境規劃署分別於2012年和2019年相繼發布針對保險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證券業金融機構的ESG實踐原則,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 ESG信息披露進行了區別要求,即《可持續保險原則》(Principles for Sustainable Insurance,簡稱PSI)、《負責任銀行原則 》(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Banking,簡稱PRB)與 《負責任投資原則 》(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PRI)。
1.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負責任銀行原則》要求銀行確保其業務戰略與SDGs和 《巴黎協定》保持一致,在目標層面要求銀行不斷提升正面影響,減少因自身業務活動、產品和服務對人類和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在客戶、利益相關方、公司治理維度規范銀行行為;最後要求銀行定期評估個體和整體對原則的履行情況,公開披露銀行的正面和負面影響及其對社會目標的貢獻,並對相關影響負責。
除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負責任銀行原則》外,TCFD也在針對金融產業和非金融產業的補充指引中,要求其在策略層面對短、中、長期內的相關風險與機會進行鑒別;在風險管理層面要側重描述其風險識別與評估的流程;在指標與目標方面則是重點關注銀行在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時所使用的指標。
2.證券業金融機構
對於證券業金融機構,《負責任投資原則》要求其在資產管理實踐中,將 ESG議題納入投資分析和決策過程,成為積極的所有者並適當披露其自身的ESG資訊,進一步推動整個投資行業接受並實施PRI原則,從而創造一個經濟高效、可持續的全球金融體系。
除針對證券業金融機構的《負責任投資原則》外,TCFD也在針對金融產業和非金融產業的補充指引中,要求資產管理人在策略層面加強對策略內容和策略靈活性(考慮不同氣候相關情境)的披露:在風險管理層面要側重描述其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的流程;在指標與目標方面則是重點關注其在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時所使用的指標以及溫室氣體排放情況。
3.保險業金融機構
對於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持續保險原則》首先要求保險業將ESG議題與保險公司的業務決策過程相結合,鼓勵保險公司針對ESG領域的可保風險點進行產品創新,分攤客戶及社會的ESG風險,該項原則體現了保險行業的獨特性。此外,還要求保險公司定期披露在實施PSI原則方面的進展,展示公司問責機制和決策透明度,並與客戶、監管機構、評級機構等開展對話。
除針對保險業金融機構的《負責任投資原則》外,TCFD也在針對金融產業和非金融產業的補充指引中,要求資產所有者在策略層面加強對策略內容和策略靈活性(考慮不同氣候相關情境)的披露;在風險管理層面要側重描述其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的流程;在指標與目標方面則是重點關注評估氣候相關風險和機會時所使用的指標。
在制定發布機構方面,關於金融機構ESG信息披露的國際標准與指引均由大型國際組織牽頭制定,體現國際社會對金融機構ESG表現的重視,其中TCFD和PRB/PSI的核心工作小組成員來自業界,因此其建議披露內容多從投資者角度出發,幫助社會各界了解組織機構如何看待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
在信息披露內容的形式與要求方面,TCFD主要從治理、策略、風險管理和目標四個方面提出信息披露的指導意見,PRB、PRI和PSI則是針對不同相關方提出具體原則,並為報告方提供模板,是具體到實踐層面的指引;SDGs則是框架性指南,其中PRB的一致性原則便是確保業務戰略與SDGs 所述的個人需求與目標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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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當堅持什麼原則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報送應遵循及時、真實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