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保障農民的金融權利 孫炳耀
韓國政府對沒有擔保、沒有財產的農民,提供信用保證,以保障他們的金融權利。信用保證由政府委託農協執行。
在日本、韓國及我國台灣考察,感觸最深的當數農民組織所辦金融事業。基層農協或農會幾乎全設有信用部,辦理近似商業銀行的業務,以及部分保險業務,不僅獨領農村金融市場,還躋身城市金融業。日本有農林中央金庫,韓國有農協銀行,首爾街邊隨處可見其營業點,在城市金融市場佔有不可忽視的份額。
農協金融為何優於商業銀行
基層農協信用部為農民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日本基層農協吸納鄉村儲蓄,為會員開設專門賬戶,用於會員的銷售、購買結算,並為農戶提供生產、生活貸款。台灣基層農會的會員貸款為低息,吸收存款的年利率為1.9%,貸款年利率在2.5%-4%之間。此外,農會還開展農業家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員工互助保證等保險業務。
農協信貸服務比商業銀行周到,因為它將金融與生產及銷售服務結合起來。在貸款前,工作人員要幫助農民計劃用途,規定不同的償還期。貸款發放後,則幫助農民與推廣部門、供銷部門聯系,運用好貸款,搞好生產和產品銷售,使貸款的農戶取得好的效益,並按期償還貸款。
農協經營的另一重好處,是有利於降低信貸風險。農村信貸一般為小額貸款,項目較多,較為零碎,有季節性和一定的自然風險。農會信用部設在鄉村,了解農戶的生產、經濟條件和實際需要,有助於核實貸款,方便發放、償還。其生產指導、運銷、結算、保險等業務對降低信貸風險有很重要的作用。這是商業銀行做不到的。
農協可以發揮農民財產信用擔保功能,因為它的服務涉及土地流轉及農村住房信貸。台灣農信部開辦農地、房屋、山林等財產擔保信貸業務。農民在農會貸款,以土地做抵押,土地估價100元,可貸款90元。通常一甲地(15畝)可以估價1000萬新台幣,貸款900萬新台幣。房產、山林和土地的估價也由農會來做。這也是商業銀行難以做到的。
由此,農協信貸在地方金融市場中佔了主要份額。日本農戶的儲蓄,農協佔53%,郵政儲蓄佔13%,商業銀行佔34%。農戶的貸款,農協貸款佔44%,政策專項資金佔17%,銀行等機構貸款佔39%。
這得益於農協信用網點在鄉村地區的廣泛分布。韓國農協在全國有5556個營業網點,而其他金融機構最多者只有1173個網點。一般商業銀行的營業網點大多集中於城市及周邊,農協是唯一將營業網點布置到農村地區和偏遠地區的金融機構。由於農協金融網點覆蓋面廣,成為政府收繳地方稅的重要平台,全國95%以上的政府委託農協銀行收繳地方稅。台灣農會信用部也代理政府公庫及代收稅款,還辦理各種委託代繳款項(如水費、電費、電話費等),受理機關、學校、公司員工薪金轉賬代發業務。
自下而上,分層經營
農民資產的增長,需要農協提供投資服務,推動了分層經營。日本農協信貸事業的重點在基層,但經濟高度增長後,農村民間資金充裕,政策專項資金也較充足,農村出現資金過剩,21世紀初期,存貸率(貸款額占存款額的比率)下降到27%。因此基層農協的剩餘儲金通過上級「信用聯」運營,進入城市以至全國資本市場。2005年度,全國基層農協共有存款79萬億日元,除了當地貸款及投資運用之外,還有儲金54萬億日元(佔68%)交由都、道、府、縣信用聯運營。這一級除去貸款及投資業務,仍然有儲金27萬億日元交由農林中央金庫運營。農林中央金庫運用這筆資金,加上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少量用於信貸,絕大部分用於有價證券投資。
韓國有自下而上的「合作金融」,以基層農協為重心。2010年末合作金融存款余額195萬億,貸款余額134萬億,存貸比68.7%。農村資金過剩,當地運用不了的資金,由中央會合作金融部運營。這個部門由各基層農協組成的聯合會管理,很符合合作社的原理。合作金融的部分資金通過農協銀行進入城市金融市場。
日本農協的信用聯為獨立非營利法人,其收益必須返還給基層。政府的政策性專項資金,多數通過農協信用機構自上而下運作。信用聯早期強調都、道、府、縣級和全國級兩層運作,近年為提高運營效率,降低成本,開始將兩層統一起來,於是形成一個全國性的龐大金融機構。它的運營與普通商業銀行沒有明顯差別。但由於歷史原因以及它與基層農協的特殊關系,其法律地位仍不同於其他銀行。國家除一般的銀行立法外,還針對農林中央金庫進行特別立法。
基層農協自下而上形成的金融體系,決定其資產性質。韓國農協金融業務在全國銀行業中排第四位。與其他大銀行不同,農協金融沒有外資持股,因此農協稱自己是「純民族資本銀行」。而其他幾家商業銀行,韓國人持股比例在34%到78%不等。商業銀行的收益多流失海外,農協金融的收益則百分之百回報當地。
農民所有,農民管理,農民受益
韓國農協銀行的運作得到農協法的特別授權。韓國有金融組織法、銀行法,規定了金融的運作與監督,而農協法規定農協中央會可以在政府銀行以外做金融,成為特例。農協中央會所轄的銀行依據農協法做金融業務,運作的監督則依照金融制度法和一般銀行法。日本的農林中金法也不同於一般商業銀行。
韓國政府對農協金融事業提供各種支持。1960到1980年代,韓國政府沒有錢,政府向農協中央會提供信用保證,從外國引進資金。政府設立「農產品價格安定基金」,通過農協給農民支援。農安基金是短期的,春天貸款,秋天還款,多針對大蒜、洋蔥、辣椒等經濟作物,目的在於穩定農產品價格,一直運作至今。
韓國政府的涉農資金,基本上要藉助農協金融平台,自上而下地運作。由於農協的網點深入到基層,承擔農村金融政策性業務,是其他機構所不能替代的。基層農協與農民有著方方面面的聯系,藉助於其服務平台開展政策金融,其效果要比行政機構運作更好。
韓國涉農政策資金的管理權也越來越下放給農協銀行。過去,政策資金扶持對象由政府決定,管理效率低。後來政府決定,由銀行來做服務對象管理,效率提高了。於是形成分工:政府申請國會的預算,按預算來審查;農協銀行受到政府的委託,做公共性服務。現在政府考慮,對農村的基礎設施、教育、文化等投入,也委託給農協銀行做審查。
韓國政府對沒有擔保、沒有財產的農民,提供信用保證,以保障他們的金融權利。信用保證由政府委託農協執行。若政府預算不夠,農協銀行則自己投入,由政府保證利息差補償。多年發展下來,目前農協的投入已佔信用擔保基金的60%,政府從直接投入為主,轉變為利息補差為主。
農協金融體現了農民所有、農民管理、農民受益的合作社原則。資金來源於農民;農協治理結構保障農民會員及其代表的權利;金融收益用於農民。日本信貸業務的盈餘,按規定應分還給農戶,按農戶實際儲蓄額和貸款額進行再分配。韓國農協銀行資產一開始就被法律規定為全體農民會員的共同財產。
金融助推農民組織發展
韓國農協發展的關鍵,在於及早啟動金融的推力,將銀行與農協發展結合起來。1957年韓國制定農協法,新成立的農協與政府主導的農業銀行並行,二者關系不夠緊密。因此1961年出現爭論,認為農業銀行應該支持農協的事業,二者應當合並。因此創立農協中央會,將農業銀行改組為農協銀行。當時韓國資金嚴重短缺,這一舉措給農協發展提供強大動力。
金融業務是基層農協的核心,信用部通常是基層農協當中工作人員最多的部門。台灣基層農會通常有好幾億新台幣的自有資金,加上在農村吸收存款,存款余額以數十億台幣計算,而每年貸款總額都在數十億到百億新台幣之間。農信部的利息收入,是農會的主要財政來源;我們考察的四個農會中,三星、坪林和田尾農會的總收入的75%以上來自信用和保險部。
日本九州25家基層農協財務狀況說明,金融業務對組織生存至關重要。若不考慮工資因素,其銷售、倉庫、加工、共同利用等事業收支大體持平,購買事業略有盈餘,生產指導則虧損;收益主要來自信貸和保險業務。其金融業務凈收益399億日元,佔全部事業收益的63%。若考慮工資因素,除金融外,基層農協的各項事業都是虧損的。因此,農協可持續發展,根本上要有金融業務收益彌補各項事業的人工成本。其399億日元的收益,很接近25家農協工資支出415億日元的總額。
韓國近年圍繞農協組織與金融的關系存在爭論,進行改革,但只涉及中央會與農協銀行的關系,基層則保持不動。中央會不再直接辦銀行,而是作為最大股東,控股農協銀行。一方面保持農協對銀行的管理權和收益權,另一方面則利於農協銀行適應於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基層農協則不同,因為金融業務與其他事業在服務目標、資源、業務流程、組織運作成本諸多方面聯系緊密,不存在矛盾,沒必要分離,也不可能分離。
總之,日本、韓國、台灣經驗表明:農民組織能辦好金融事業;農民組織必須辦好金融事業。
Ⅱ 國外有沒有類似農村信用社的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我國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是聯系農民的橋梁紐帶。合作金融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日趨規范和完善,研究這些國家合作金融的現狀與發展變化,借鑒發達國家合作金融的先進經驗,對推進我國農村金融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目前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主要模式
合作金融自19世紀中期在歐洲產生以來,經過150多年的不斷發展和創新,逐漸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德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分為三個層次,呈金字塔狀:第一層是地方性基層農村信用合作社,資本金主要來自於農戶、小農場主、銀行雇員、自由職業者以及社會援助;第二層是三家地區性的管理機構,即地區性合作銀行;第三層是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即德國合作社銀行(屬於信貸合作聯合會)。各層次間自下而上地持股,下一層合作銀行持有上一層合作銀行的股份。(二)管理體制。監督機構是合作審計協會。合作社必須加入一個合作審計協會,由該協會對合作社的機構、資產及業務活動定期進行審計監督。基層合作金融組織直接經營貨幣信貸業務。地區性的管理機構主要從事協調管理工作,為基層合作金融機構保存准備金和融通資金,提供信息,對外聯系。全國性的中央管理機構,主要從事管理協調工作,處理地區行無法承擔的付款業務,負責與政府其他機構聯系和國際間的業務往來等。(三)運行機制。從下至上地上存資金,自下而上地融通資金。每家基層合作銀行都要按年度以其風險資產的一定比例存入特別專項基金——貸款擔保基金,一旦成員行出現大的危機,難以獨立承擔時,由該基金全額補償。
美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第一層是美國中央信用聯社。第二層是聯邦土地銀行、合作銀行和聯邦中期信貸銀行三個業務不同、相互獨立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第三層是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的基層組織。如聯邦土地銀行和合作銀行的基層組織是信用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的基層組織是生產信貸協會。(二)管理體制。監管機構由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和各州政府設立的信用社監管機構組成。全美信用社管理局對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還負責領導私營農村商業性信貸銀行和國家農業信貸銀行,這些機構共同承擔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體系提供融通資金的任務。各州政府信用社監管機構,負責對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進行監管。行業管理機構由3個相對獨立、無隸屬和約束關系的行業協會組成。全美信用社協會是美國所有信用社自願參加的全國性行業協會組織,該協會的宗旨是維護信用社的合法權益,協調信用社與國會、監管當局及政府部門的關系,促進有利於信用社的法案獲得通過,並為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詢、員工培訓、擴大宣傳等方面的服務。聯邦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聯邦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組成的行業協會。各州注冊信用社協會是由在州政府注冊的信用社自願參加組成,該協會同時還是各州信用社監管工作者聯合會,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三)運行機制。監管機構和協會組織分別行使監管和行業管理的職能。中央信用聯社是由地區性信用聯社自願入股組成的,是為全美所有地區性信用聯社提供資金清算、資金調劑、票據交換、自動提款機等服務的批發式金融中心。各地區性合作金融組織按各自經營范圍和經營機制獨立運作。聯邦土地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不動產抵押貸款。聯邦中期信貸銀行專門向農場主提供短期資金。合作銀行主要對生產信貸會和信用社提供信用,再由這兩個基層組織向個人放款。美國的合作金融與其他金融機構一樣,有著完善的存款保險系統,即建立了全國信用社股金保險基金,參保信用社以其存款總額1%的比例交納,最高保險金額為10萬美元。
法國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由三個不同層次構成。第一層是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也稱為農業信貸合作社,是基層民間組織。第二層是省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由若干個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組成。第三層是全國性合作金融機構——法國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的資本金由政府財政撥款,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資本金是社員自願投入的,社員除了農民以外,還有小工廠主及雇員。(二)管理體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最高管理機關,受國家農業部和財政部雙重領導,負責審查各省級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有關帳表,監督其業務活動。總行也是一級核算單位,負責票據的清算,對個別虧損地區給予低息貸款或一定的補貼。(三)運行機制。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總行是一種商業性質的政府行政機關,不經營一般的信貸業務,主要是向各省合作銀行提供資金支持、辦理結算和內部稽核等。總行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委員會,其成員來自於議會代表(參眾兩院各3名)、政府官員、有關行業組織代表、地區合作銀行代表,其執行機構為理事會,成員中7名由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另外4名為政府官員和該行的總經理,其總經理由政府任命。省和地方農業信貸互助銀行的經營管理嚴格按信用合作的原則進行。
日本合作金融模式。(一)組織架構。日本的農村信用合作組織分為三級機構:農林中央金庫是中央級機構;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是中層機構;綜合農協是最基層一級,包括農業協同組合、漁業協同組合和森林協同組合。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由各都府縣信用農業協調組合聯合會與農林中央金庫共同參加,為行業協調組織。(二)管理體制。大藏省負責對農村合作金融的監督。全國農業信用組合聯合會,不辦理信用業務,只是為會員提供情報,協調關系。(三)運行機制。農林中央金庫是農林漁系統的信用合作組織,可以直接辦理存款、放款、匯兌、委託代理等業務,有權發行農林債券,並可開辦外匯業務。縣信用農業協同組合聯合會負責調劑基層農協之間的資金餘缺,並將剩餘資金存入農林中央金庫。綜合農協直接對農戶從事信用業務,兼營保險、生產資料購買、農產品販賣等多項業務。
國外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變化
經營目標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最初形式是信用合作社,參加者大多是小生產者、小經營者和農民。農村信用社的參加者,只要願意承擔社員義務,按規定繳納股金,都可以享受信用社的融資及其有關的優惠政策,在融資管理上是眾人管理,為眾人服務。信用社經營目標是不以追求利潤為目標,而以為社員提供服務和幫助為目標,主要是為農民服務,為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經營活動都要追求利潤,講究自身效益。而且有時農村信用社機會成本、管理費用等方面甚至都比普遍商業銀行高。在這種情況下,要保證為社員服務、為生產服務,並給社員提供一定的紅利回報,不講效益,不追求利潤是不現實的。因此,現在絕大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實際上都以追求利潤為經營目標。
機構性質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機構最初都是自發組建起來的小規模的互助信用合作組織。以後規模不斷擴大,吸收資金超過了社員需要,不得不涉足商業化經營。現在,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社已規模巨大,有些已成為國際性大銀行,合作金融機構正逐步由互助合作制性質向現代股份合作性質轉變,相當部分的合作金融組織已成為商業化、股份制的金融機構。股份制、商業化經營的趨勢非常明顯。
股份構成發生變化。合作金融組織的初級形式信用合作社,入股實行的是「入股自願、退股自由」,且數額有限。但現在不少國家已改變了這種股權構成及入股方式,引進了股份制、合作控股原則。不僅擴大股東范圍,增加股金種類,而且擴大股金數額。股東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既可是農業經營者,也可是非農業經營者。如法國就規定:農民和手工業者、農業生產合作組織農業工會、地方農業局、市政單位教育機構等都可入股,成為股東。基層信貸社設入社股金(固定股金)和貸款股金(流動股金)。新股東加入信貸社,必須繳納100法郎的入社股金,申請貸款者則要按照貸款最高余額的2%繳納貸款股金。貸款股金在歸還貸款時暫不清退,再申請貸款時,如貸款余額不超過原貸款最高額,可不再另繳納貸款股金。此外,一些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還借鑒股份制,加大按股分紅,以促進非社員向信用社入股投資,並改變信用互助合作制退社退股的做法,社員不許抽資退股,但可轉讓、繼承,享受股金分紅。
資金來源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看,最早的合作社主要以股本金和存款為其資金來源。現在,西方國家多數合作金融組織,在資金來源上也已經是多渠道供給,除股本金和存款外,還有兩個重要來源:一是向中央銀行借款,二是發行債券,並且在有些國家發行債券所籌措資金占合作金融機構資金來源的相當大比重。同時,存款的種類也是多樣化,不僅有社員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而且有非社員的大眾存款和住房信貸存款等。
資金運用發生變化。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的擴大和聯合組織體系的壯大,許多國家的信用合作組織,特別是農村信用社的資金運用形式發生了變化。從資金運用看,主要變化是:在貸款對象上,由社員發展到非社員,個別甚至以非社員為主;在貸款數額上,由小額貸款發展到小額和大額貸款都發放;在貸款期限上,由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發展到短期、中期、長期貸款,流動資金貸款和固定資金貸款等多種形式;在貸款用途上,不僅限於農業生產,也提供消費性、流通性的貸款;在貸款方式上,不再只是靠社員的個人信用為擔保,而注重票據貼現、財產抵押、經濟擔保等形式;在貸款利率上,不再強調低利原則,並且認為貸款利率只要低於民間自由借貸利率就是實行了低利率。因此,合作銀行等合作金融組織的貸款利率不一定低於商業銀行的貸款利率。
業務經營發生變化。從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來看,最根本的變化是逐步擺脫信用合作模式束縛,按照市場導向原則,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業務經營發生變化。一是服務對象開放化。堅持為大眾服務的原則,服務對象不再僅限於社員,非社員個人,企業單位、社團組織、政府部門等都可以對其提供服務。二是業務種類多樣化。目前,合作金融組織的業務經營范圍已與商業銀行沒有多少區別。例如,德國合作銀行通過與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合作,已經能夠辦理諸如抵押貸款、租賃貸款、代理融資、代發股票、債券、稅收特惠投資、保險等多種業務。其它國家的合作銀行也類似。隨著合作金融機構的國際化,其業務經營范圍也日趨國際化。不少國家的合作銀行在一些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設立了分支機構,提供包括歐洲證券市場、國際貨幣支付、國際清算、外匯貸款等國際金融業務。如荷蘭農業合作銀行在國外有50家分行,構成了全球性融資網路,滿足了其租賃公司、船舶抵押公司、信託公司以及保險公司等附屬機構開發國際金融業務的需要。三是經營手段現代化。隨著金融電子化的發展,現在合作金融組織的電子計算機應用相當普遍,經營手段已實現現代化。不少國家從合作銀行總部到基層營業單位,全部採用了電子計算機並已形成網路,銀行存款業務全部實現了自動化。四是服務追求優質化。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競爭規律和吸引客戶的需要,一些國家的合作金融組織都在追求服務質量的優質化,在不違反國家政策和法令的前提下,在業務種類、業務方式、業務數量、資金價格、存款期限、信息資料、服務方式等方面盡量為客戶提供方便快捷的優質服務,以滿足客戶需要,進而促進業務經營的不斷擴大,盈利水平的不斷提高。
經營管理發生變化。最初,信用互助合作社實行「民主管理」,決策表決是「一人一票」,社員選舉信用社董事會(或理事會),由董事會(理事會)選舉主任,股東大會是其最高權力機構。但這種「民主管理」最適合初期小規模信用社。隨著合作金融組織規模擴大,西方國家在合作金融領域逐步引進現代股份制的先進做法。如借鑒股份制有限責任的管理方式,社員大會可以隨時罷免經營效益差、有礙於社員利益經營者;借鑒股份制所有者、經營者與投資者三者利益相統一的管理原則,吸收非社員入股。如美國正在改變「一人一票」的平等投票權,試圖進行股權量化。總之,現代合作金融組織已逐步建立起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自上而下的管理體系,與最初的「民主管理」相比前進了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