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壽分公司因未妥善保管回訪錄音被罰1萬元,是否合理合法
近期有關中國人壽的負面消息時有傳出,前些時候的某位員工實名舉報其公司存在造假行為。
現如今又有消息稱:中國人壽分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回訪錄音而被罰款1萬元
根據李的自我介紹內容,其戶籍為:河北承德市,2017年8月加入中國人壽,同年12月擔任普盛集團經理,2018年1月以吉林省磐石市最高分考入明星導師。同年4月,他重新組建了自己的團隊。同年10月,任普盛集團經理,擔任磐石市展覽部拓展職能組組長。現任中國人壽磐石分公司高級領導。但好在,該領導已入刑。
所以還是提醒初入職場的大學生們,以後凡事都要留個心眼。
B. 銀監會關於雙錄的規定
銀監會規定的雙錄保留時間時為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後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後。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錄音錄像資料至少保留到產品終止日起6個月後或合同關系解除日起6個月後,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代銷其他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時,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對錄音錄像資料保存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金融機構回訪錄音丟失罰單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的銷售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
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消費者確認內容應至少包括其充分了解銷售人員所揭示的產品風險等。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上述錄音錄像行為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
C.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D. 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
此次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銷售專區錄音錄像管理暫行規定》首次對專區「雙錄」管理作出系統性的規范。包括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有理財產品及代銷產品,不得在銷售專區外進行;除代銷國債及實物貴金屬可自行決定是否「雙錄」外,其他理財及代銷產品均應實施專區「雙錄」;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音錄像應徵得消費者同意,如其不同意則不能銷售產品;嚴禁銷售人員在自助終端等電子設備上代客操作購買產品等。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規定的實施對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化解糾紛投訴、保障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監管部門開展行為監管提供了新的監管工具及重要抓手。
E. 購買保險回訪時的錄音能從保險公司調取嗎
購買保險的錄音是可以從保險公司調取的。回訪電話都是錄音的,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去保險公司要求調取通話錄音,保險公司會提供的。但是要有合理的理由,而且要投保人本人像保險公司申請。
拓展資料:
資理財的糾紛中,互相「扯皮」的場景並不少見。此前,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多數糾紛只能是「糊塗案」,其結果就是消費者維權困難,金融機構也自覺名聲無故受損,萬分委屈。「雙錄」正是這些「痛點」的解決方案。繼證券業、銀行業啟動「雙錄」之後,本月起保險銷售也正式進入「雙錄」時代。
保險:這些銷售行為需要「雙錄」
保監會出台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的應實施全險種全過程錄音;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的,應依照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保險公司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銷售的),需要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通過其他銷售渠道,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
「欺騙投保人、隱瞞保險合同重要內容等消費誤導行為,是保險業的頑症之一,也是保險消費者投訴較為集中的領域。 」保監會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副局長羅青介紹,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堅持問題導向,聚焦重點領域,將銷售欺騙誤導高發的渠道、產品和人群納入本次可回溯管理的實施范圍。羅青表示,將電話銷售、互聯網保險銷售、兼業代理渠道銷售納入可回溯管理范圍主要是由於近年來電銷擾民和欺騙誤導問題較為突出,互聯網保險銷售中欺騙隱瞞等投訴也有上升趨勢。此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以及向60歲以上的人群銷售長期人身險產品時發生銷售欺騙誤導的風險較大,本著問題導向原則將其納入「雙錄」實施范圍。
「雙錄」視聽資料保存多久?
按照規定,視聽資料保管期限從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分為兩類情況:保險期間在一年以下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5年;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保管期限不得少於10年。如遇消費者投訴、法律訴訟等糾紛,還應至少保存至糾紛結束後2年。《辦法》要求,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應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個人信息保護工作,對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內容、電子數據嚴格保密,不得外泄和擅自復制,嚴禁將資料用作其他商業用途。
「雙錄」有什麼好處?
為了保障和規范「雙錄」,10月23日,保監會下發《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雙錄」細節作出進一步規定,著重強調了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對消費者的提示義務。如,「雙錄」後應明確提示投保人:「如果銷售人員向您作出任何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承諾,建議您與銷售人員通過書面形式予以確認,以便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
《辦法》和《通知》正式實施,將有效補齊監管制度短板,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主體責任和管理責任,規范保險銷售服務行為,固化銷售過程的關鍵環節,有助於在糾紛調解、投訴處理、法律訴訟過程中迅速查明事實,提高消費者保護工作效率。下一步,保監會將抓好文件規定的實施,持續推進消費者保護工作。
情景再現
消費者:「當初買的時候,你根本沒提風險,害得我糊里糊塗買了產品虧了錢。 」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我提過風險,只是時間一長,你忘記了。是你自己期望高收益買了產品,現在收益未達預期,怪我嘍? 」
何為「雙錄」?
銀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營業場所銷售自身依法發行的理財產品及合作機構依法發行的金融產品時,需要對每筆產品銷售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而且需要在銷售專區進行。
保險: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中的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溯、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證券:證券公司營業部新開戶以及投資者開通創業板、融資融券、分級基金、港股通等業務均需要全程進行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