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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民營股東亂象

發布時間:2023-09-10 09:25:03

Ⅰ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的辦法。
1《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是當前乃至今後一段時期加強金融監管、規範金融活動的重要依據和手段。它的頒布實行是我國金融法律建設中的大事,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重要措施。
2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虛沒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法律依據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爛譽配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飢指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帳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帳、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帳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帳冊;
(四)其他方式的帳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
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
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
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託、信託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託、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崑山農商行多位股東被舉報涉賄賂蘇州市政協原主席

本報記者 慈玉鵬 北京報道

近日一起舉報將正在沖刺IPO的崑山農商行引入公眾視野,舉報事項涉及崑山農商行未披露主要股東巨額行賄領導幹部等。據《中國經營報》記者獲得的文件顯示,蘇州銀保監分局已對此開始調查。

據相關爆料人提供的材料顯示,位列崑山農商行前10大股東的3個股東——崑山金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僑房地產公司」)、江蘇中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大公司」)、振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集團」)方面均涉及賄賂江蘇省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而高雪坤曾任職崑山市副市長、崑山市委副書記等職位。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崑山農商行與江蘇金橋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橋擔保公司」)有多起糾紛,該公司為崑山農商行股東——金僑房地產公司控股。

多股東被舉報涉行賄

據記者獲得的蘇州銀保監分局出示的「蘇州銀保監舉告〔2020〕131號」告知書顯示:「我分局在職責范圍內受理你所述的舉報事項部分內容,包括『江蘇省崑山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披露主要股東偷稅漏稅億元,巨額行賄領導幹部被刑罰、被處分等重大違法違紀信息』,『以上四個股東為崑山農商行主要股東,未披露重大違法犯罪信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並按程序進行調查。」

昆州農商行被舉報的4位股東為——天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合公司」,持股比例為5.96%)、金僑房地產公司(持股比例為3.89%)、中大公司(持股比例為3.26%)、振華集團(持股比例為3.23%)。據該行2020年半年報顯示,上述4位股東均位列崑山農商行前10大股東。

據相關爆料人向記者提供的材料顯示,金僑房地產公司、中大公司、振華集團方面均涉及賄賂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

記者獲得的材料及高雪坤起訴書顯示,1998年至2011年,高雪坤為金僑房地產公司、崑山市城北土源服務公司等公司在工程承接、土地受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2002年至2009年,高雪坤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公司負責人、股東陳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559.69萬元。

上述相關材料顯示,1992年至2010年,高雪坤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錢某某及其所屬振華集團等公司在人事安排、公司改制、工程承接、土地受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2001年至2010年,高雪坤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錢玉良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360.73萬元。

天眼查顯示,振華集團控股的振華集團(崑山)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振華建工」)在新三板掛牌。

據記者獲得的江蘇證監局出示材料顯示,針對振華建工、崑山農商行被反映的問題,「經查,錢某某受到崑山市紀委監委調查,並於2020年3月2日被崑山市紀委給予留黨察看一年,同時被崑山市監委給予降低退休待遇的處分。2020年3月16日崑山市紀委監委將處分決定書送達錢某某本人。振華建工對上述信息至今未進行披露。我局已對振華建工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對董事長錢某某、總經理鄒某某、董事會秘書周某某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記者獲得的高雪坤起訴書等有關材料顯示,1999年至2005年,高雪坤為中大公司等公司在土地受讓、房地產開發等方面謀取利益。2000年至2004年,被告人高雪坤本人或通過其特定關系人收受上述公司實際控制人談某某給予的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24.4萬元。

2019年6月18日,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蘇州市政協原主席高雪坤受賄案,因犯受賄罪,高雪坤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高雪坤是崑山人,其曾在崑山任職多年,2000年1月任崑山市副市長,2005年7月任崑山市委副書記,2005年8月調離崑山。

針對股東方面問題,崑山農商行表示:「本行於2004年獲批籌建,籌建期間,股份募集工作根據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復同意的籌建方案實施,所有法人股東投資資格及入股資金來源均經監管機構審查,符合向金融機構投資的有關規定。近年來,我行不斷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將黨建工作寫入章程,加強股東股權管理,嚴格關聯交易行為,確保合規合法經營,各項業務保持穩健 健康 發展。」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從舉報事項來看,蘇州銀保監分局告知書顯示,對於目前正IPO排隊上市,已經發布招股說明書,未披露相關重要信息,涉嫌欺詐股民等事項,不屬於該分局的監管職責范圍,建議向證監等部門反映。

與股東控股擔保公司起糾紛

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崑山農商行方面與江蘇金橋非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已有多起糾紛,且崑山農商行起訴追款後遇到執行困難,而該公司為崑山農商行兩股東所有。

天眼查顯示,金橋擔保公司成立於2004年,金僑房地產公司持有51%股份,天合公司持有49%股份。

據今年公開的一起執行裁定書顯示,崑山農商行開發區支行與被執行人崑山嘉才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才貿易公司」)、金橋擔保公司等人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向江蘇省崑山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支付逾期款項及利息。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明,被執行人嘉才貿易公司名下現暫無銀行存款、無房產、無車輛,被執行人金橋擔保公司名下現暫無銀行存款,在崑山范圍內亦無車輛登記信息。

法院認為,在本次執行程序中,法院依職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了調查,被執行人名下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亦未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的條件。本案本次執行程序終結之後,申請執行人如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並一經查實的,仍可申請恢復對本案的執行。最終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崑山農商行表示:「本行與相關擔保公司的業務合作按商業原則進行。對違約客戶,本行嚴格按照有關監管規定和內部規程,依法催收、追索和管理,切實維護信貸資產安全。」

Ⅲ 銀監會整治十大亂象嚴查銀行關系戶「吃空餉」是怎麼回事

要繼續弘揚銀行業的『三鐵』傳統,就是鐵賬本、鐵算盤、鐵規章,為人民群眾看好『錢袋子』。」3月2日,銀監會新任主席郭樹清在國新辦新聞發布會上的慷慨陳詞正以雷霆般的執行力落到實處。最近短短一周之內,銀監會接連發布多個重磅監管文件,還披露了對多家金融機構的監管罰單。業內人士認為,這些文件表明銀行業強化監管、加強整頓的序幕已經徐徐拉開。

銀監會整治十大亂象

4月7日,銀監會現場檢查局巡視員(主持工作)王朝弟在銀監會新聞發布會上透露,銀監會2017年上半年組織全國銀行業集中進行市場亂象整治工作,以回歸本源、服務實體、防範風險為目標,重點對股權和對外投資、機構及高管、規章制度、業務、產品、人員、廉政風險、監管行為、內外勾結、非法金融活動等十大方面進行整治。

據報道,事實上當天銀監會就印發了《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5號文),要求組織全國銀行業集中整治市場亂象。據了解,該工作由銀監會現場檢查局牽頭,梳理了王朝弟提到的十大方面的亂象。


新聞內存 近期密集出台7個文件

除了5號文,近期銀監會還密集出台了一系列加強監管的文件。比如,4月7日,銀監會發布4號文《關於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質效的指導意見》。4月10日,銀監會發布的6號文《關於銀行業風險防控工作的指導意見》,直接點名了銀行業風險防控的十大重點,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房地產領域風險、地方政府債務違約風險等。

4月12日,銀監會7號文《關於切實彌補監管短板提升監管效能的通知》發布。此外,銀監會還發布《關於開展銀行業「違法、違規、違章」行為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45號文)和《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的通知》(46號文),以及《關於開展銀行業「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53號文)。上述三個文件都要求銀行對其存在的一些違規行為進行自查和形成自查報告。

Ⅳ 15億元信託案餘波未了,「德御系」徒留一地雞毛

日前,上市公司仁東控股(002647.SZ)再次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涉及一宗15億元的信託資管計劃訴訟案,該案已對公司造成現實影響。

仁東控股公告顯示,2020年6月,山西潞城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潞城農商行」)發起訴訟,稱其認購了15億元大業信託設立的「大業信託·盛鑫17號單一資金信託合同」,資管計劃的實際投向為晉中市榆糧糧油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榆糧糧油」),而榆糧糧油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潞城農商行同時指稱,仁東控股為該資管計劃提供了擔保,故亦將其列為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被告之一。

上述訴訟案的被告名單中,除了榆糧糧油和仁東控股外,還包括德天御生態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德天御」)、天津和柚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天津和柚」)、龍躍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龍躍實業」)、田文軍、郝江波等。這幾家企業均由田文軍和郝江波實際掌控,田、郝二人則為夫妻關系,其所控企業被稱之為「德御系」。

資本「炒客」

「他人很聰明。」這是田文軍給陳曦(化名)的第一印象,「眼界開闊,膽子也很大」。

2006年,田文軍主導成立中海博投資(北京)有限公司,投資方向主要為農業貿易及農業 科技 ,後名為德天御生態 科技 (北京)有限公司,隨後,德天御整合幾家晉中當地農業公司後成立德御農業,掛牌美國OTC市場。

一篇《打造中國雜糧產業的領軍企業》的文章稱,2010年,德御農業實現銷售收入6億元,2011年以來,公司在北京平谷投資1億多元建設生產加工基地。這是繼山西晉中和曲沃、四川成都和涼山之後建立的又一大型生產加工基地關於公司的布局。

鮮少露面的田文軍曾表示,他們還要陸續在江蘇、山東等省區建立生產基地和雜糧流通交易中心,「公司要在全國逐漸完成雜糧產業鏈布局,並以此打造中國雜糧產業的領軍企業、第一品牌」。

雖然在OTC掛牌,但德御農業的盈利水平並沒有顯著提升。其財報顯示,2010年至2014年,其凈利潤一直在2000萬美元上下波動,後股價崩盤,田文軍等原始股東與團隊相繼離去。

在組建德御農業的同時,田文軍還成立了一家名叫山西德御坊創新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德御坊」)的公司,主營業務為雜糧飲料,謀求獨立上市。

《晉中晚報》一篇文章《德御坊融資「加馬力」小雜糧進軍大香港》多少可窺見田文軍的野心:2012年12月20日,山西德御坊創新食品有限公司在香港文華東方酒店,舉行了香港融資啟動大會。

德御農業2011年年報顯示,德御坊與龍躍實業都屬德御農業旗下,是其通過VIE結構控制的境內子公司。所謂VIE,即「協議控制」,按照協議,德御農業為子公司提供業務合作機會,但後者要將年度全部稅後凈利潤支付給德御農業。

但德御坊並沒有完成田文軍最初夙願,未能在港股上市。2015年,德御坊(834109.OC)登陸新三板,2020年1月7日,終止掛牌。

除了謀求獨立上市,從2014年起,擅長資本運作的「德御系」開始染指A股市場,先後以龍躍實業等不同主體入主多家上市公司,在獲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後,通過對外投資或並購重組從而實現快速的資本運作,後期再變更主營業務,進而改名換姓,讓上市公司股價一飛沖天,然後大股東反復質押融資。

有據可查的是,田文軍及其妻子郝江波實際掌控的「德御系」至少曾經入主齊星鐵塔(002359.SZ,現為*ST北訊)、宏磊股份(曾更名「民盛金科」,現為「仁東控股」)。另外,顧地 科技 (002694.SZ)的實際控制人任永青曾是田文軍的合作夥伴。

2014年12月,「德御系」所控的龍躍實業從山東齊星集團手中收購齊星鐵塔18.895%股份,成為新的實際控制人。隨即,齊星鐵塔宣布進行重大資產重組,2015年7月2日,齊星鐵塔公布定增方案,擬用於收購北訊電信100%股權。復牌後,齊星鐵塔股價從6元漲到了34元,龍躍實業方面浮盈近40億元。

2016年1月,郝江波全資擁有的天津柚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柚子資產」)入主宏磊股份(002647.SZ),手法相似。宏磊股份2016年半年報顯示,剛一入主,柚子資產即已將其所持全部宏磊股份進行了質押,而因易主後公司主業轉型為熱度極高的「互聯網金融」,宏磊股份的股價一度暴漲,並隨後更名為民盛金科。

「本質就是『炒殼』。」陳曦如是評價「德御系」的操作手法。

「德御系」在資本市場的斬獲不小。在某知名財富排名榜上,「德御系」人馬幾次占據席位,其中郝江波曾摘得晉商女首富的稱號。在當地商圈,田文軍也被稱為山西隱形富豪。

金融「玩家」

北京晉商博物館是一家以展示晉商發展歷程、弘揚晉商精神為主題的專題類民營博物館。不少山西的農商行與城商行將其駐京辦事處設立於此,這些銀行背後不乏「德御系」的身影。

2011年,在農村信用社大批改制和城商行增資擴股的大背景下,尤其是股權轉讓中,「德御系」大肆入股當地商業銀行。

2013年,田文軍當選晉中銀行董事,2019年任期屆滿,不再擔任該行董事。也是從2013年開始,「德御系」以和柚實業和龍躍實業為代表,密集入股超過約十家山西當地銀行。比如,和柚實業對外投資有晉中銀行、陽泉市商業銀行、和順縣貴都村鎮銀行、平遙縣晉融村鎮銀行、潞城農商行、山西榆次農村商業銀行等八家銀行,占股比例多在7%到10%左右,而龍躍實業也在部分銀行有持股。

「主要是和柚實業,其他都是關聯公司。」陳曦表示。

和柚實業股東方系霍爾果斯柚子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後者由郝江波持股99%。

入股銀行,給「德御系」的資本運作帶來非常大的便利,但給金融機構造成了極大的混亂。

在前述「15億元的信託合同糾紛」中,據仁東控股回復交易所問詢顯示,該合同發生時,仁東控股(民盛金科)控股股東正是天津和柚,實控人為郝江波,同時,田文軍等相關方為此提供了擔保。事實上,「德御系」在潞城農商行持有較大股份。

啟信寶信息顯示,郝江波控股的和柚實業持有潞城農商行7.92%的股份,龍躍實業持有潞城農商行7.5%的股份,另一家「德御系」公司持有潞城農商行9.67%股權,三家公司合計持有潞城農商行股份超過25%。

顯然,在這份15億元的信託合同中,「德御系」同時扮演了貸款人、擔保人和借款人三種角色。

《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聯方發放無擔保貸款,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仁東控股的控股權由天津和柚轉讓給仁東 科技 ,但這家上市公司在這兩方控股時期都未對該筆15億元擔保進行過公開披露。2019年7月,仁東控股控股權又被轉讓給海淀國資平台,仁東 科技 一方獲得控股權後,轉身就將其持有的部分仁東控股股權在「德御系」持有較大股份的晉中銀行與陽泉市商業銀行進行了質押。

海淀國資接手不到半年,潞城農商行將該筆早在2019年上半年就已經逾期的信託計劃向法院提起訴訟。

對此,海淀國資控股下的仁東控股在公告中對相關情況表示否認態度,「沒有接觸、簽署過上述文件,也沒有相關用印流程」。公告稱,上述連帶責任擔保事項未經過仁東控股內部審核程序,未經仁東控股董事會、股東大會等法定流程審議通過,獨立董事未發表同意的獨立意見,仁東控股從未進行公告,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一是股權質押加杠桿融資反復出現,比如和柚實業2018年10月將持有的4750萬股山西潞城農商行股權質押給了山西壽陽農商行;當年11月12日,和柚實業又將自己持有的5000萬股榆次農商行股權質押給了山西左權農商行,而榆次農商行為山西左權農商行的第二大股東。

第二個現象就是「德御系」入股的商行股東有的多達幾十個,尤其是自然人股東,認繳出資從10萬元到上千萬元不等,其中一家農商行認繳10萬元的自然人股東有10位,出資比例為0.01%,相較而言,「德御系」入股股權比例雖多在個位數之內(最多到10%),但多屬前十位,有的甚至佔有多個股東席位。這種現狀為少數股東(股份)控制提供了方便。

「做得不好的城商行與農商行存在現實困境,當年改制時出現了股權的分散,股權給了自然人,還有一些涉及債券轉制等問題,這就導致農商行與城商行的股權是極其復雜而混亂的,有一些農商行都沒有一個超過5%或者10%的股東,這就造成所謂的三會一層議事規則名存實亡。」一位金融研究人士表示。

熟悉潞城農商行一位股東情況的知情人士表示,在一段時期,潞城農商行的所謂股東大會、決策委員會、監督委員會基本上形同虛設。

2019年2月,因「單戶主要股東及關聯方授信超監管限額、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符」等,長治銀保監分局對潞城農商行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萬元,並責令進行責任追究。

「中小銀行改制後,管理不夠規范,有些商行會出現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越位等問題。」陳曦表示。這實際上給了「德御系」這樣的「玩家」以可乘之機。

餘波未了

針對上述15億元擔保訴訟,仁東控股在否認的同時稱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但目前尚未看到有關該案的最新進展。

不過,該訴訟已對上市公司產生了明顯影響:仁東控股在最初的公告中就稱,該訴訟會「對公司本期利潤或期後利潤的影響具有不確定性」,而在最近的公告中則直陳,「截至目前法院尚未判決,對公司信用造成不良影響,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公司融資」。

影響遠不止於此。該案的背後折射出農商行、城商行發展各種亂象。

「這些問題的出現與農信社的改制不無關系。」蘇寧金融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黃大智認為。

2003年,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地區將農信社改造為股份制商業銀行。銀監會也開始制定一系列監管文件來進行規范。

歷經試點與農信社並購潮,2011年,銀監會宣布不再組建新的農信社和農村合作銀行,全面取消資格股,逐步將有條件的農信社改組為農商行,農村合作銀行要全部改組為農商行。

也是從這一年起,「獨立法人」的農商行數量越來越多,在一些地方農信系統所採用的模式中,具有「管理、指導、協調、服務職能」的省聯社與「小法人」之間的矛盾始終存在,甚至一度公開化。

有運作相對成熟的農商行負責人認為,省聯社擔心的大股東裹挾董事會的問題,大都發生在「帶病改制」的農商行身上。

因為 歷史 原因,數量繁雜的農商行發展質量的確良莠不齊。

6月18日,山西省委召開金融改革工作會議強調,要把風險防控與金融反腐結合起來,嚴肅查處風險背後的腐敗問題,堅決把金融領域的「蛀蟲」挖出來、清理出去。

農商行改制及金融風險化解,已被列入山西省委2020年度重大改革之一。

8月8日~10日3天時間內,山西4家城商行相繼發布公告稱,計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關於參與合並重組或新設合並的議案,其中就包括晉中銀行和陽泉市商業銀行。

潞城農商行則迎來了新的管理層。

Ⅳ 2018年銀行將會如何整治市場亂象大幕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強監管,整治市場亂象的大幕已經拉開。

銀監會1月13日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各級監管機構要抓住服務實體經濟這個根本,嚴查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空轉的行為,嚴查「陽奉陰違」或選擇性落實宏觀調控政策和監管要求的行為。

如何看待公司治理不健全的問題?中國社科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何海峰分析,現代銀行制度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司治理制度,當前我國銀行的公司治理已經比較完善,但也有一些新的、深層次的問題需要解決,比如銀行高管層如何有效發揮作用;又比如,如何提升銀行系統從業人員素質,包括合規經營理念、風險底線意識等。過去一段時間,銀行業追求規模和效益,而對相關從業人員的素質要求有所放鬆,所以出現了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案件。健全公司治理是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

Ⅵ 屢罰屢犯!民泰銀行隱藏不良再吃罰單,遭四大股東清倉質押股權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王仲琦 馮櫻子 北京報道

古羅馬著名哲學家西塞羅在《致友人書》中說,「被同一塊石頭絆倒兩次可說是奇恥大辱」。

近年,浙江民泰商業銀行(下稱「民泰銀行」)可不止被「隱藏不良」這塊石頭絆倒兩次,此前該行曾多次因為不良信貸資產非真實轉讓虛假出表等原因被處罰,可謂是「屢罰屢犯」。而就在前幾天,該行又因為「隱藏不良」被台州銀保監分局罰款90萬元。

對於民泰商業銀行多次通過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隱藏不良」被處罰一事,《華夏時報》記者致電該行,但截至發稿時為止,記者沒有收到該行的回復。

一位不具姓名的銀行業資深人士對記者介紹說:「個別銀行通過掩蓋不良資產,不但使不良貸款率降低滿足監管指標要求,還可以減少撥備計提,讓盈利數據更亮麗,美化財務報表,使其在同業市場上更有競爭力。」

此外,近年民泰銀行大量股權被質押頗為引人關注。公開信息顯示,目前該行共有近10億股股權被質押,佔全部股權的25.6%。其中,前十大股東中有4名股東將持有的該行股權全部質押。

隱藏不良屢吃罰單

處罰信息顯示,民泰銀行因為「未按照審慎經營規則進行全面風險管理,導致出現重大風險;通過不良信貸資產的非真實潔凈轉讓方式隱藏不良貸款,被台州銀保監分局罰款90萬元。相關責任人因對民泰銀行未按照審慎經營規則進行全面風險管理,導致出現重大風險違規行為,被警告並處以罰款10萬元。

其實,民泰銀行並非第一次因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隱藏不良」被處罰。早在2012年1月4日,該行因違規轉讓不良資產,被台州銀監分局處以50萬元罰款。2018年4月25日,民泰銀行杭州分行因違反監管規定掩蓋資產質量、虛增存貸款等,被銀監會浙江監管局罰款205萬元。2018年9月17日,該行因為存在違反監管規定和會計准則降低信用風險指標、資產質量五級分類不準確、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通過不良信貸資產的非真實轉讓虛假出表等違法違規行為,被銀監會台州監管分局處以310萬元罰款。

此外,該行相關責任人也因為對「隱藏不良」負有領導責任受到行政處罰。2018年9月29日,銀監會網站披露的處罰信息顯示,楊小波因對民泰銀行違反監管規定和會計准則降低信用風險指標、資產質量五級分類不準確、通過不良信貸資產的非真實轉讓虛假出表負領導責任,被警告,罰款人民幣10萬元。2018年10月10日,朱華因對民泰銀行內控管理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通過不良信貸資產的非真實轉讓虛假出表負管理責任,被警告並罰款人民幣5萬元。

從上述罰單看,民泰銀行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隱藏不良」被處罰多發生在2018年,對此該行沒有進行回復說明。但記者注意到,這和監管部門在2018年加大整治力度是分不開的。

2017年,原銀監會印發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銀行業「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專項治理工作的通知》,整治內容包括是否通過各類資管計劃違規轉讓等方式,實現不良資產非潔凈出表或者虛假出表,是否違反監管規定或會計准則,通過調整貸款分類、以貸收貸、平移貸款等手段掩蓋不良資產等。自2018年以來,整治不良資產亂象已成為金融監管的重要內容。民泰銀行也未能倖免,多起「隱藏不良」的行為被查處。

值得注意的是,伴隨著監管部門對掩蓋不良行為的整治,民泰銀行2018年資產質量出現惡化跡象。年報顯示,截至2018年末,該行不良雙升,並達到近年的最高值。其中,不良貸款余額19.43億元,較2017年飆升82.96%;不良貸款率2.41%,較上年增加0.84個百分點;同期撥備覆蓋率118.73%,下降57.36個百分點;資本充足率11.63%,同比減少1.2個百分點。而2018年商業銀行不良率、撥備覆蓋率和資本充足率等指標的均值分別為1.83%、186.31%和14.2%。顯然,民泰銀行的資產質量明顯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2019年,民泰銀行加大不良處置力度,現金清收4.63億元,核銷5.01億元,不良貸款余額為16.16億元,較年初下降3.17億元。但好景不長,該行2020年三季末不良貸款余額再次出現上升,達到16.89億元,增幅4.52%。

股權質押比例達25.6%

官網顯示,民泰銀行前身系成立於1988年5月的溫嶺城市信用社,2006年正式轉制為城市商業銀行。截至2020年9月末,該行注冊資本38.11億元,總資產1746.29億元,較年初增加20.31%。

雖然民泰銀行資產規模實現兩位數增長,但其營收和凈利潤增速卻大幅放緩。具體來看,今年該行三季末實現營業收入35.51億元,同比增長2.65%,凈利潤5.84億元,同比增加5.53%。而該行2019年三季末實現營收34.6億元,增速為32.57%,凈利潤為5.53億元,增速達46.05%。

除此之外,民泰銀行大量股權被質押同樣引人關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該行共有45條股權出質信息,共9.76億股權被質押,佔全部股權的25.6%。其中,該行前十大股東中的第二大股東溫嶺市恩可思門窗製造有限公司、第四大股東天津圓通貴金屬經營有限公司、第七大股東曙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第八大股東溫嶺市居安建材貿易有限公司將持有的股權全部質押。

第三大股遠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質押3800萬股,占其持有股權的24.5%,第九大股東溫州市大金商貿發展有限公司質押1.2億股,占其持有股權的96%。

「正常情況下,股權質押不會對銀行產生負面影響,但如果質押比例過高,該行主要股東或將易主,進而影響銀行的穩健經營和相關決策,甚至產生內部糾紛。」該人士進一步表示。

對於大量股權質押是否影響股權結構穩定等問題,民泰銀行沒有進行回復說明。

為了控制銀行股權質押風險,監管部門多次出台相關政策加強股權管理力度。2013年,監管部門發布《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股權質押管理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要抓緊完善銀行股權質押管理體系,結合實際出台股權質押管理辦法,規范銀行股權質押的辦理流程、備案要素、風險評估要求和後續跟蹤措施。2018年,原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對規范股權結構不清晰、違規開展關聯交易、股權持股比例不合規等現象進一步作出規范。

今年7月和12月,銀保監會已經公布兩批重大違法違規股東名單。銀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將進一步提高股東股權監管水平,加強股東和資金來源的穿透監管,確保股東資質和資金來源合法合規,規范股權質押、股份轉讓等行為,完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

Ⅶ 新財富集團是如何違法操控13家村鎮銀行的

新財富集團是通過盤根錯節的股權公司,一方面通過一家子公司進行參股多家金融機構,同時在一家金融機構裡面在安插多家影子公司從而滲透國內多家金融機構,並且通過多家影子公司把股權集中,成為股份最大的股東持有者,成為這些金融機構的隱形股東,最終形成對13家村鎮銀行的實際操控。

河南新財富集團的另一位高管。喬峰也是運用了相似的手段,經過了一系列復雜的滲透手法把持了多家銀行的股份,再通過關聯各種信託信貸公司,銀行擔保等手段,把銀行裡面的巨額資產猶如螞蟻搬家一樣,一點一點的掏空搬走,最終引爆了河南新財富集團滲透多加股權的大新聞。

Ⅷ 銀監會圈定2018年整治亂象重點有哪些

銀監會13日晚間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2018年將重點整治公司治理不健全、違反宏觀調控政策、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等八個方面的亂象。

監管雙向穿透標本兼治

《要點》的8個方面中,公司治理不健全被擺在首位。《要點》明確,公司治理問題中,涉及股東與股權的市場亂象包括:股東資質不符合規定條件;股東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或其他非自有資金入股;隱形股東、股權代持;未經批准超比例持有銀行股權;違規持有多家商業銀行股權;主要股東進行利益輸送等。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認為,監管的雙向穿透,向下是穿透產品、資金流向;向上就是穿透機構的實際控制人、股東和治理情況。銀監會近日公布《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加強對股東資質的穿透審查,以及《要點》對公司治理的關注,都是向上穿透式監管。

「治理亂象關鍵要治本,一筆筆核實底層資產更多是治標,要標本兼治。」郭田勇說。

根據《要點》,影子銀行和交叉金融產品風險依然是整治的工作重點,銀監會將就違規開展的同業業務、理財業務、表外業務及合作業務進行整治。

另外,銀監會還將重點整治違反房地產行業政策的市場亂象,包括:直接或變相為房地產企業支付土地購置費用提供各類表內外融資,或以自身信用提供支持或通道;向「四證」不全、資本金未足額到位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提供融資;發放首付不合規的個人住房貸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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