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如何調節經濟
財政政策是政府為促進就業水平提高,減輕經濟波動,防止通貨膨脹,實現穩定增長而對政府支出、稅收和借債水平所作出的決策。以下是我整理的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如何調節經濟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財政政策和金融政策如何調節經濟
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兩大重要政策工具,二者都是從價值上來影響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以實現宏觀調控。 財政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杠桿,主要包括稅收、預算、國債、購買性支出和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貨幣政策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是中央銀行運用貨幣政策工具,調節貨幣供求和控制信貸規模以實現宏觀經濟調控目標的方針和策略的總稱,是國家宏觀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貨幣政策工具是中央銀行為實施貨幣政策所採取的各項 措施 、手段和 方法 ,以實現其對貨幣量和信用量的調控作用。貨幣政策工具有存款准備金率、利率、再貼現率、公開市場業務、中央銀行再貸款等。
按照凱恩斯主義的觀點,通過改變政府的收支水平以及經濟中的貨幣供給量,可以影響總支出水平,從而影響就業、價格總水平、經濟增長和國際收支平衡等宏觀經濟運行目標。實踐中,表現為財政貨幣政策對宏觀經濟的調節。財政政策是政府為促進就業水平提高,減輕經濟波動,防止通貨膨脹,實現穩定增長而對政府支出、稅收和借債水平所作出的決策。財政政策通過變動政府的收支,對國民收入產生乘數作用,進而達到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的目的。財政政策是逆經濟風向行事的。當經濟的總需求不足時,失業增加,政府通過削減稅收、降低稅率、增加支出等措施刺激總需求。反之,當總需求過高時,出現通貨膨脹,政府則增加稅收或削減開支以抑制總需求。
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控制貨幣供應量來調節利率進而影響投資和整個經濟以達到一定經濟目標的行為。貨幣政策的實施也是逆經濟風向的。貨幣政策手段主要有再貼現率政策、公開市場業務和變動法定準備率等。具體地說,貼現率政策是中央銀行通過變動給商業銀行及其他存款機構的貸款利率來調節貨幣供應量。貼現率提高,商業銀行向中央銀行借款就會減少,准備金從而貨幣供給量就會減少;反之,降低貼現率,准備金從而貨幣供給量就會增加。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賣政府證券,以控制貨幣供給和利率的行為。變動法定準備率也能夠改變經濟中的貨幣數量。隨著經濟中貨幣量的改變,影響了經濟的總需求水平,進而達到影響國民收入,調節宏觀經濟運行的目的。
央行 總結 2016年工作分析當前經濟金融形勢
1月6日,《證券日報》記者從央行獲悉,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工作會議於1月5日至6日在北京召開。會議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總結2016年工作,分析當前經濟金融形勢,部署2017年工作。中國人民銀行黨委書記、行長周小川出席會議並講話。黨委副書記易綱主持會議。各黨委委員就分管工作提出要求。
「2016年,面對復雜嚴峻的經濟金融形勢, 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人民銀行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繼續加強宏觀調控,全面深化金融改革,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為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提供了有力支撐。」會議指出,上個月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深刻分析了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國內外經濟形勢,明確了2017年經濟工作的總體要求、宏觀政策取向和重點任務。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健康發展,緩中趨穩,穩中向好,經濟運行保持在合理區間,質量和效益提升,結構繼續優化,改革開放取得新突破。但國際國內經濟金融形勢依然復雜嚴峻,仍存在不少突出矛盾和風險,宏觀調控和金融改革發展穩定工作任務依然繁重。
會議要求,人民銀行系統要全面貫徹黨的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適度擴大總需求,保持貨幣政策穩健中性,加強預期引導,全面做好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各項工作,促進經濟金融平穩健康發展。
會議提出了2017年工作的十項主要任務:一是保持貨幣政策穩健中性。綜合運用多種貨幣政策工具,調節好流動性閘門,保持流動性基本穩定。進一步完善宏觀審慎政策框架,引導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發揮貨幣政策優化信貸結構作用,支持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的支持力度。二是繼續做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金融服務工作。進一步加大對鋼鐵煤炭去產能、重點行業轉型調整和京津冀協同發展等國家重大戰略的金融支持力度。繼續做好金融精準扶貧工作。加大對「雙創」、科技、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領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健康養老、小微企業、就業、少數民族等領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因城施策,繼續落實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三是切實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四是穩妥推進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金融改革。深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進一步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積極引導和穩定市場預期,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推進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開放創新試點和綠色金融體系構建的落實工作。五是持續推動金融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六是完善人民幣國際化的政策框架和基礎設施。七是深度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八是進一步推動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九是不斷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和管理。十是全面提高金融服務與管理水平。
「2017年將召開黨的,也是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重要一年和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做好各項工作意義重大。」會議強調, 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統一思想、奮發有為,創造性地做好中央銀行各項工作,以優異的成績迎接黨的勝利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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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農村信用社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採取了哪些措施
農村信用社實施財政金融互動政策主要採取了保障措施:
健全協調機制。
成立以財政廳、人行成都分行牽頭,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辦、四川銀監局、四川證監局、四川保監局等為成員單位的省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定期召開會議,確定年度支持重點方向和具體產業名錄,構建多層次、多渠道的銀政企融資對接機制。
明確分級責任。
市(州)、縣(市、區)財政部門是開展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的牽頭部門,要主動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會同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審核工作,落實籌資責任,確保政策落實。財政廳將會同省直相關部門、有關單位適時開展政策執行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監督評價結果作為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確保政策落地。
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向基層行和基層工作人員宣傳財政金融互動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將財政獎補政策內化為對基層經辦機構的績效考核因素,重點向基層行和一線工作人員傾斜。
強化分析監測。
建立健全政策執行統計制度和數據信息共享機制。省財政金融政策互動工作協調小組成員單位於每季度次月20日前向財政廳報送相關數據,財政廳定期和不定期向成員單位通報相關情況。
具體可通過此方法詳細了解:
3. 金融機構與政府要怎樣建立合作關系
通過向合作方提供一些特殊的服務滲透到合作方的內部,與其建立更為密切回的關系。答如中國工商銀行與雲南省昆明市政府簽署了《中國工商銀行與昆明市政府財務顧問協議》,充分運用現代金融服務手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根據協議,中國工商銀行將參與昆明市的招商引資活動,利用其豐富的融資經驗、專業團隊和國內外機構網路,協助昆明市政府為國內外潛在的投資者投資昆明提供指引,為招商項目提供專業融資顧問意見。通過這種為地方政府提供綜合金融服務的方式,積極支持地方經濟建設,可使企業與地方政府保持長期友好的合作關系。
4. 財政和金融的關系
財政屬於政府的國家行為,金融屬於市場經濟的生態系統。
5.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