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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金融機構在收繳假人民幣過程中持有人

發布時間:2023-09-16 16:03:57

1. 銀行發現儲戶存款里有假幣怎麼處理

如果銀行櫃員發現存進的現金有假鈔,會找另一名櫃員進行復核,兩個櫃員同時認定,就會當場沒收,並在假鈔上加蓋假鈔章並裝入信封封存,然後填寫假鈔沒收處理書,一式兩份,一份銀行留存,一份給客戶。客戶如果存在異議,可在15天之內與銀行約定同去人民銀行進行鑒定。銀行會雙人鑒定,如果確認是假幣,就會當場開具一式兩聯《假幣收繳憑證》,一份銀行留存,一份交與假幣持有人,並在假幣上加蓋「假幣章」,然後告知客戶假幣將被沒收。如果客戶對票幣有異議,可以持《假幣收繳憑證》回執聯在15天之內到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復核。其次,問他在哪個窗口取的錢,然後去那個窗口檢查一下是不是那兒的驗鈔機壞了;若是在ATM上取的,就去看看是不是ATM該維修了;
再次,把那張錢拿到銀行櫃員手邊的驗鈔機上試試;若是有滴滴的聲音出現,那麼這張假鈔不予兌換,若是沒有,就給予兌換;原因就是既然你取錢時沒有滴滴聲出現(當事人取錢時的那個窗口的驗鈔機或ATM質量仍然可靠的情況下)那麼現在自然依舊不會響,那麼此時就有可能是遇上高質量偽鈔了,這種情況,於情於理得換,但是也要遵循本銀行的相關規定。若是銀行相關規定說此種情況一律不予對換,那麼,不論是何種情況都不應當換了,即使這樣做會讓客戶蒙受一些損失;當然特殊情況特殊處理,比如數額巨大的話,這時就應當請示高層管理人員了,此時關乎的是銀行的名譽問題啦。
拓展: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第二章假幣的收繳第六條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應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收繳單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持有人如對被收繳的貨幣真偽有異議,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申請鑒定。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2. 假幣收繳流程

假幣收繳一般可以分為以下的5個步驟,分別是:1、需要委派兩名以上的業務人員進行收繳假幣;2、業務人員需要在持有人的視線范圍內,當面收繳假幣;3、業務人員加蓋假幣章,或者使用專用袋加封;4、業務人員需要向收繳人出具假幣的收繳憑證;5、業務人員要向持有人告知其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

4. 假鈔的處理

關於假幣的處理方法:

一是在日常生活中誤收假幣,不應再使用,應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

二是看到別人大量持有假幣,應勸其上繳,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是發現有人製造、買賣假幣,應掌握證據,向公安機關報告。當對人民幣的真偽存在懷疑時,可以到中國人民銀行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貨幣真偽鑒定。

假幣被銀行收繳時應注意事項: 銀行在辦理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時發現假幣的,應當予以收繳。銀行發現假幣後,應當由2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被收繳人不能要回假幣。對假人民幣紙幣,應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應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幣種、券別、面額、張(枚)數、冠字型大小碼(如有)、收繳人、復核人名章等細項。

對銀行收繳的假幣存在異議時如何處理: 被收繳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的,可以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者通過收繳單位向當地鑒定單位提出書面鑒定申請。鑒定單位應當即時回復能否受理鑒定申請,不得無故拒絕,鑒定後應當出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統一規范製作的貨幣真偽鑒定書,並加蓋貨幣鑒定專用章和鑒定人名章。

5.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內機構有容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6.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一次收繳

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一次收繳持有人同一面額2張以上假人民幣時,如假人民幣冠字型大小碼前6位一致,應在「假幣收繳憑證」中列明。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的業務機構在辦理貨幣存取款和外幣兌換業務時,發現假幣有權收繳;中國人民銀行及其授權的鑒定機構按規定程 序鑒定貨幣真偽。據介紹,其中所稱假幣是指偽造、變造的貨幣,所稱貨幣指人民幣和外幣。
《辦法》明確規定,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發現假幣,由其兩名以上業務人員當面予以收繳。對假人民幣紙幣,當面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對假外幣紙幣及各種假硬幣,當面以統一格式的專用袋加封,封口處加蓋「假幣」字樣戳記,並在專用袋上標明細項。收繳假幣的金融機構應向持有人出具央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收繳的假幣,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在收繳假幣過程中,金融機構如一次性發現假人民幣20張(枚)及以上、假外幣10張及以上的;利用新的造假手段製造假幣的;有製造販賣假幣線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機構收繳行為等,要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提供有關線索。《辦法》還規定,持有人對被收繳貨幣的真偽有異議,可自收繳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假幣收繳憑證》直接或通過收繳單位,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或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當地鑒定機構提出書面鑒定申請,享受其無償提供的貨幣真偽鑒定服務。
此外,《辦法》規定了貨幣真偽鑒定的具體程序,以及違反規定的懲罰措施。這個《辦法》將於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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