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能融資買入或融券賣出的證券范圍是
是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不過有的券商會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在此基礎上進行縮減,該公司的標的證券是肯定可以在證券公司網站上找到的,這是證監會的要求
『貳』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亮納讓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第三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第五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第七條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託前,證券公司應當對委託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確認委託人依法設立並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後,方可接受其委託。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代銷的金融產品,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徵、管理費用等信息。證券公司確認金融產品依法發行、有明確的投資安排和風險管控措施、風險收益特徵清晰且可以對其風險狀況做出合理判斷的,方可代銷。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對所代銷茄巧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別和范圍。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敬局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叄』 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
客戶與證券公司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是的
『肆』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洗錢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明確專人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屬分支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第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的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後的5個工作日內,通過其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及時以電子方式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行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將可疑交易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可疑交易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計交易金額以單一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況,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客戶與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進行金融交易,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的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標准。第十條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該交易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發起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伍』 金融交易主要有哪些組織方式並舉例說明。
金融交易主要有三種組織方式:交易所交易方式、櫃台交易方式和電信網路交易方式。
1、證券交易所交易
證券交易所是擁有固定設施、會員和管理機構的交易場所,該場所為已上市證券買賣雙方提供競價場所和各種服務,但證券交易所本身不買賣證券,其主要功能是促成買賣雙方的交易。證券交易所有著完備的組織章程和管理細則,它所吸收的會員有嚴格的限制條件,每位會員在所內有各自的席位,只有會員才有權在交易所內進行交易。
2、櫃台交易
櫃台交易也稱店頭交易。與證券交易所不同,櫃台交易是通過證券公司所設立的專門櫃台以證券公司為中介進行的證券直接買賣,它是一種鬆散的市場交易組織形式,在這里交易的證券主要是不具備上市條件或不願意上市的證券。
3、電信網路交易
犯罪分子製作與一些銀行官網相似的「釣魚」網頁,盜取網銀信息後將帳戶現金取走。防騙對策是在登錄銀行網頁時務必檢查是否是該銀行的官網,同時要管好自己的網銀證書,避免在公用計算機上進行網上交易。
(5)客戶與證劵公司進行金融交易擴展閱讀:
證券交易主要以交易所交易為主
顧客買賣證券必須通過經紀人代為辦理,經紀人接受顧客的買賣委託後,通過電話和網路與交易大廳內的會員聯系,再由雙方會員通過拍賣形式促成這筆交易。一般由持有賣出委託的會員先開價,再由持有買進委託的會員還價,通過公開競價決定最終的成交價格,交易達成後再告知客戶何時交割。
實際上,證券交易所就是一個拍賣市場。目前,我國建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直接通過櫃台或委託經紀人代理買進或賣出相關的證券,也就是說買賣雙方都分別同證券公司進行交易,證券的買與賣是分別進行的。
最終價格的確定不是買賣雙方直接競價的結果,而是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行情和供求關系自行確定的。一般證券公司報出的買入價格會低於賣出價格,之間的價差即證券公司的利潤。
『陸』 當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融券了之後,期限到了之後是如何還券的是按之前的價格還是按最新的價格
1、融資買入的股票,賣出時,既可以選擇賣券還款,也可以選擇擔保物賣出(普通賣出),傭金統一時,這兩者沒有什麼區別。融資買入的股票,只要該股票還有負債沒有結清,不管用什麼方式賣出,都會首先償還該股票的融資負債。償還負債後的剩餘資金,才會以現金形式存在於賬戶上。如果賣出股票沒有負債,選擇賣券還款,會自動償還其他股票負債,選擇擔保品賣出,則會全部是現金,可以買入其他股票。
2、「融資融券」又稱「證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資者向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資格的證券公司提供擔保物,借入資金買入本所上市證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證券並賣出的行為。包括券商對投資者的融資、融券和金融機構對券商的融資、融券。修訂前的證券法禁止融資融券的證券信用交易。
3、融資是借錢買證券,證券公司借款給客戶購買證券,客戶到期償還本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資買進證券稱為「買空」;
融券是借證券來賣,然後以證券歸還,證券公司出借證券給客戶出售,客戶到期返還相同種類和數量的證券並支付利息,客戶向證券公司融券賣出稱為「賣空」。 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融資融券模式基本有四種:證券融資公司模式、投資者直接授信模式、證券公司授信的模式以及登記結算公司授信的模式。
4、融券賣出: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C,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C。 融資:客戶以其信用賬戶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品,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買入;證券公司在與結算公司結算時,用其「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中的自有資金為客戶墊付資金;客戶融資買入的證券作為向證券公司融資的擔保品,登記到「客戶信用證券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客戶二級明細賬戶。客戶償還融資款,可採用直接還款或賣券還款兩種方式。
5、直接還款的,客戶將資金劃入「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用以償還該客戶的部分或全部融資款,賣券還款的,所得款項先償還證券公司融資款和融資費用,剩餘資金進入「客戶信用資金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客戶二級明細賬戶。
6、融券:客戶以其信用賬戶中的資金或證券作為擔保品,向證券公司申請融券賣出;證券公司在與結算公司交收時,用其「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中自有證券為客戶墊付證券;客戶融券賣出所得資金作為向證券公司融券的擔保品記入「客戶信用資金匯總賬戶」,同時記增相應的客戶二級明細賬戶。
客戶可採用買券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客戶通過「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買入證券從「客戶信用證券匯總賬戶」劃入「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賬戶」。
『柒』 融資融券的詳細操作方法
融資融券的詳細操作方法
一、客戶提交抵押品
客戶進行融資融券交易時,應當向證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保證金可以是現金或由交易所和證券公司批準的上市證券(即有擔保證券)支付。客戶提交抵押品的方式是將資金轉入證券公司客戶信用交易的擔保資金賬戶,或證券公司客戶的擔保證券賬戶。客戶提交擔保證券的,保證金數額按照證券公司規定的轉換率按照證券市值計算。
二、是證券公司評估確定信用額度
信用額度是指證券公司根據證券公司自身的信用狀況、抵押品價值、業績、市場變化和財務安排等因素,從公司中整合到基金或證券的最大金額。
以國信證券為例,客戶的信用額度一般受以下條件限制:(一)不超過客戶要求的保證金證券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交易過程中,客戶的融資融券交易額也受到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總體盈餘額和客戶保證金可用余額的限制。其中,保證金余額是指用於客戶信用賬戶中用於融資融券的現金轉換後形成的保證金總額、證券市值和保證金交易,減去未償保證金中使用的保證金余額和客戶未償保證金交易的相關利息和費用。
三、客戶籌集資金購買或保證金銷售
(1) 標的證券
標的證券是指客戶可以融資買賣的證券,以證券公司確定和發行為准。事實上,標的證券的范圍受到交易所和證券公司的雙重限制。通常,各證券公司會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進一步篩選其標的證券,然後根據自身業務風險控制的要求進一步篩選其標的證券,並以合同中與客戶約定的方式發布相關信息。
以國信證券為例,公司通過在交易所公布的標的證券范圍內,通過以下三個步驟選擇公司標的證券:(1)設定凈利潤、合規經營、市值和總市值指標:標的證券的范圍及其轉換率確定後,相關信息將在業務網路公告欄和公司網站保證金交易欄公布。
(2)融資買賣證券
根據我的信用賬戶的資產和負債,客戶計算信用額度余額和可用保證金余額,其中較小的價值是客戶可以融資(或保證金)的最高金額。在上述限額內,客戶可申報標的證券的融資購買或保證金出售。應當注意,按照有關規定,所售證券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證券的最新交易價格:交易系統對保證金交易申報進行前端檢查,對違反規定交易指令買賣證券的種類、賣出證券的價格等予以拒絕。
(3)保持擔保與擔保的添加、更換、提取的比例
維持擔保比率是指客戶抵押品價值與其融資和保證金債務之間的比率。在交易期間,客戶必須注意維持擔保比率:如果由於擔保的市場價值變化或抵押品范圍的調整(目前設定為130%)而低於一定價值,客戶必須及時補充和更換抵押品, 或者證券公司可能被迫關閉倉位:
(四) 示例
以國信證券為例,假設客戶融資、保證金信用額度為90萬、10萬,客戶提交的可融資融券市值為100萬,折算率為60%,融資融券比例為90%,融資(或保證金)後整體市場上漲30%。
四、結束交易
完成交易,是指了解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債權與債務的關系,即客戶向證券公司償還借入的資金或證券。
結束交易有兩種方式:一是客戶通過出售證券還款或直接還款(購買優惠券或直接還款證券)主動完成融資(或保證金)交易:
五、 剩餘資金和證券的轉移
交易結束後,客戶可將剩餘證券轉回普通證券賬戶,其餘資金可轉回信用基金第三方存管銀行賬戶。證券公司購買被迫結倉的證券或者證券返還的證券,應當主動將證券轉讓給客戶。
.六、交易條款和信用賬戶取消
融資融券業務期限不超過六個月,期限延長的,應當符合《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試行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以國信證券為例,如果證券在交易到期日後恢復停牌,可以延長期限,但不得超過"交易恢復日"與"30天自然日"之間的較短期限。
『捌』 融資融券交易主要有哪些模式
交易模式
在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中,包括證券公司向客戶的融資、融券和證券公司獲得資金、證券的轉融通兩個環節。這種轉融通的授信有集中和分散之分。在集中授信模式下,其由專門的機構例如證券金融公司提供;在分散模式下,轉融通由金融市場中有資金或證券的任何人提供。
1、分散信用模式。
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申請融資融券,由證券公司直接對其提供信用。當證券公司的資金或股票不足時;向金融市場融通或通過標借取得相應的資金和股票。這種模式建立在發達的金
融市場基礎上,不存在專門從事信用交易融資的機構。這種模式以美國為代表,香港市場也採用類似的模式。
2、集中信用模式。
券商對投資者提供融資融券,同時設立半官方性質的、帶有一定壟斷性質的證券金融公司為證券公司提供資金和證券的轉融通,以此來調控流人和流出證券市場的信用資金和證券量,對證券市場信用交易活動進行機動靈活的管理。這種模式以日本、韓國為代表。
3、雙軌制信用模式。
在證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擁有直接融資融券的許可證的公司可以給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然後再從證券金融公司轉融通。而沒有許可的證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戶的委託,代理客戶的融資融券申請,由證券金融公司來完成直接融資融券的服務。這種模式以中國台灣地區為代表。
上述各具特色的三種模式,在各國(地區)的信用交易
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選擇哪種信用交易模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金融市場的發育程度、金融機構的風險意識和內部控制水平等因素。在我國證券信用交易模式的選擇問題上,已經基本形成一致意見,即應採取證券金融公司主導的集中信用模式作為過渡,專門向券商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加強對信用交易的監管與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