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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成立金融科技公司監管要求

發布時間:2023-10-06 07:51:47

Ⅰ 多措並舉 防範金融科技風險

近年來,中國金融科技領域創新發展迅速。金融和技術的融合發展極大地促進了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金融服務成本、推進普惠金融方面的實踐。最近一段時間,眾多監管人士關於金融科技監管頻繁發聲,強調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也應注意防範金融風險,透露出未來監管趨嚴的信號。

監管層關注度上升

當前中國金融科技發展水平處於世界領先地位,幾乎已成為共識。中國金融科技發展迅速是諸多因素疊加的結果:一是2000年以來中國在互聯網技術與產業發展方面取得了極大進步,在以信息技術為核心的新一輪科技革命中迎頭趕上,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人工智慧(統稱「ABCD」)等新一代信息技術領域均具備較高水平,為金融科技發展提供了技術基礎。

二是得益於相對完善的互聯網基礎設施以及居民收入水平、消費能力的提升,中國零售電商蓬勃發展。2015年以來,社會零售消費品總額中實物商品網上零售額的累計同比增速始終保持在20%以上,消費者的習慣和行為發生變化,消費線上化產生了新的金融服務場景和需求。

除上述原因以外,早期監管環境寬松是中國金融科技迅速發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前提條件。傳統的金融監管理念、制度及框架主要針對金融市場中已經具備穩定形態、具有一定規模的機構。金融科技作為新生事物,具有諸多區別於傳統金融業的特點,體制健全和監管人才知識結構更新都需要時間,短期內監管體制出現空白也在情理之中,而這恰恰為金融科技發展提供了空間。

2016年以前,業內討論得更多的是互聯網金融。按照目前學界和業界的討論,互聯網金融與金融科技並非同一概念,但在內涵上有諸多關聯及相似之處。中國對金融科技的監管真正開始進行大規模探索,就始於2016年起開展至今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從那時起,監管迅速趨嚴,2016年也被稱為「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

截至目前,整治行動尚未完成,監管方面表示仍然需要一到兩年的時間。但在某些特定領域如虛擬貨幣、網路借貸方面已經採取了強有力的措施。例如,ICO活動及部分P2P平台假借科技創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動之實,在過去兩年受到了監管的嚴厲打擊。

總體來說,本輪整治的重點在於防範風險、治理亂象、打擊偽創新和非法金融活動,尤其在十九大後被整體納入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框架之下。需要明確的是,監管從未否定過互聯網金融在提升金融服務普惠性、改善金融服務效率等方面帶來的巨大積極作用,本輪整治的直接目的是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健康有序發展。隨著互金專項整治的進行,監管層面對金融科技也增加了關注,並從宏觀層面探索中國金融科技的發展方向。

監管邏輯和前景

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會長李東榮認為,金融科技作為以現代技術驅動的金融創新,正不斷影響著金融功能的實現形式和金融市場的組織模式,展現了深刻變革金融業的潛力。大多數監管者也認可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服務效率、促進金融轉型等方面的積極意義。具體來看:一方面,金融科技在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金融普惠、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獲取金融服務成本等方面已經體現出明顯優勢。另一方面,從宏觀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金融科技也為經濟持續增長提供了助推力。

然而,相比於前期開放、觀察為主的監管態度,最近多位監管人士公開發聲,透露出監管加強的訊息。當前監管層對待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擔憂,歸納下來,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是擔憂宏觀經濟政策有效性受到影響。一方面,現有監管體系對於金融科技新業態難以覆蓋全面,監管者擔憂行業發展可能會造成經濟數據的統計偏差,影響宏觀調控政策的准確制定;另一方面,新技術支撐下的金融業務數據維度更加豐富,可能會導致定價機制發生變化。此外,智能投顧等業務創新採用程式化交易,可能帶來市場同質化問題,進而將改變宏觀政策的傳導機制。

二是擔憂現有貨幣體系遭到沖擊。虛擬貨幣伴隨區塊鏈技術而興起,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等特點,第三方支付獨立於銀行體系規模迅速做大,對現有的央行貨幣發行、支付結算體系有直接影響,監管者擔憂其可能影響貨幣政策傳導路徑及政策效果。

三是擔憂金融組織方式變化造成監管套利。金融科技企業在經營特點、業務范圍、風險屬性與傳統金融機構不同,監管對象難以清晰界定。而業務范圍和創新邊界難以把握,跨界融合對監管理念、監管協調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是擔憂「長尾」人群風險。傳統機構的風控通常選擇迴避「長尾」人群,金融科技則使金融服務范圍擴大,主要依託大數據風控。然而,有監管人士認為,大數據在改變傳統金融的風控方法和對風險判斷的能力方面雖然有巨大的潛力,但仍處於初級階段,較傳統方法還未體現出優勢,且未經過金融周期檢驗,似乎也無法解決系統性風險問題。

針對上述擔憂,近年來監管也在有針對性地出台一些監管措施。值得關注的是,在宏觀層面,近期監管層已逐步將金融科技納入金融監管的統一框架之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日前聯合印發《關於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旨在完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監管框架,防範系統性風險。目前機構名單尚未公布,但可以預期,除傳統金融機構外,部分大型金融科技企業或被納入名單接受監管。

監管應張弛有度

基於上述分析,本質上監管層對於金融科技的高度關注或源於金融科技快速發展背景下,對宏觀經濟、金融市場產生的深刻影響,將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納入統一監管只是重要的一步,預期未來試點後,將有更多措施出台。

可以看到,鑒於金融創新的日新月異,在監管層面進行探索符合客觀需要,也是行業規范發展與防範金融風險的必然要求。實際上,在實踐領域,由於缺乏行業標准與監管規則,早前互聯網金融發展魚龍混雜,ICO、P2P平台活動中亂象頻出,相當一部分活動假借金融創新之名、行非法金融活動之實,擾亂行業發展秩序的同時,也誤讀了金融科技創新的含義,加大了金融風險。

但需要明確的是,從本質來說,互聯網金融不等同於金融科技,而是泛化了金融科技的概念。實際上,真正的金融科技是要遵從金融行業本質,以大數據、人工智慧、雲計算、區塊鏈、物聯網等新興科技,為金融機構提供數字化、線上線下全場景化服務,助力金融機構在場景拓展、獲客、運營、風控、研發等核心價值環節提升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金融科技在促進金融業轉型升級、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推廣普惠金融、降低融資成本等傳統金融短板方面具有突出優勢。考慮到中國金融科技探索在全球具有領先優勢,且中國新經濟的快速發展能在傳統經濟轉型艱難時期,為抵消經濟放緩提供支撐,對金融科技風險的擔憂並不應成為鼓勵其發展的阻礙。

為推動行業良性發展,應創造更加有益的監管環境,在鼓勵創新與防範風險之間,監管應做到張弛有度,既要避免監管過松,產生過多偽創新,保證經濟穩定,防止劣幣驅逐良幣,也要避免監管過度,壓縮金融科技企業的生存空間,扼殺其進行有益創新的動力。建議廣泛吸取國際經驗,增加監管層與被監管者之間的交流與溝通,降低信息不對稱程度,推廣監管沙箱、監管科技等手段,促進行業規范健康發展。

相應的,金融科技企業也應該加強與監管者的協調配合,在行業創新方面先試先行,特別是行業領先的企業應發揮引領者的作用與擔當,與監管層一起,共同助力行業健康良性發展。

(文章來源:中國證券報)

Ⅱ 金融科技時代的強監管時代就要來臨,金融科技公司如何積極應對

互聯網快速地迭代,也促使各行各業不斷加速升級。從1.0版本到4.0時代,互聯網引領全行業走過是一個“進化”過程。

而招銀雲創是招商銀行全資子公司,其服務范圍是將招商銀行IT系統30年穩定運行成功經驗和金融IT成熟解決方案開放給金融同業。憑借團隊在互聯網應用架構和企業級IT豐富經驗,紮根銀行企業,再做深做透客戶業務特性,這無疑是招銀雲創優勢。

更准確說,招商銀行是銀行業創新的標桿,招商銀行金融科技輸出也是銀行業在科技層面孜孜不倦創新楷模。

Ⅲ 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行為,加強對非金融企業等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督管理,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設立,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本辦法適用於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團參照本辦法確定監管政策標准,具體規則另行制定。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一)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

(二)信託公司。

(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五)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本辦法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是指金融控股公司控股或實際控制的境內外金融機構。本辦法將控股或實際控制統稱為實質控制。金融控股集團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第三條投資方直接或間接取得被投資方過半數有表決權股份的,即對被投資方形成實質控制。計算表決權時應當綜合考慮投資方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可轉換工具、可執行認股權證、可執行期權等潛在表決權。

投資方未直接或間接取得被投資方過半數有表決權的股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視同投資方對被投資方形成實質控制:

(一)投資方通過與其他投資方簽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質擁有被投資方過半數表決權。

(二)按照法律規定或協議約定,投資方具有實際支配被投資方公司行為的權力。

(三)投資方有權任免被投資方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權力機構的過半數成員。

(四)投資方在被投資方董事會或其他類似權力機構具有過半數表決權。

(五)其他屬於實質控制的情形,包括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構成控制的情形。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均有資格單獨主導被投資方不同方面的決策、經營和管理等活動時,能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視為對被投資方形成實質控制。

投資方在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時,應當書面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最終的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一致行動人關系。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審查批准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

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按照金融監管職責分工對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實施監管。

財政部負責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制度並組織實施。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監管跨部門聯合機制。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加強對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金融機構的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與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的信息數據共享。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金融控股集團的資本、行為及風險進行全面、持續、穿透監管,防範金融風險跨行業、跨市場傳遞。第二章設立和許可第六條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一)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的,或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少於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不少於1000億元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

(二)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不含商業銀行,金融機構的總資產規模不少於1000億元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不少於5000億元。

(三)實質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規模或受託管理資產的總規模未達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准,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企業集團,如果企業集團內的金融資產占集團並表總資產的比重達到或超過85%的,可申請專門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機構共同構成金融控股集團;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同等條件,由企業集團母公司直接申請成為金融控股公司,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金融資產占集團並表總資產的比重應當持續達到或超過85%。

Ⅳ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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