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保險業金融機構對可疑類客戶應採取哪些風險控制措施
網路搜索:保險公司 反洗錢制度。差不多10年前為了配合人行搞反洗錢,寫了幾萬字的各種制度和培訓文檔。
可疑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時間、頻率、方式、流向、用途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的,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一年內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的;
(二)頻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和保險金額;
(三)對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制度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賬戶收益的;
(四)投保人有意逃避對交易的監測與檢查的;
(五)退保時稱發票丟失,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標準的;
(六)投保時拒絕告知真實身份或提供虛假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財務狀況等文件的;
(七)投保規模、交費方式、頻率與投保人的身份、財務狀況不符的;
(八)購買的保險產品與其實際需要明顯不符,經解釋後,仍堅持購買的。
(九)保險合同持有人、簽署人和投保人不一致且利益不相關的;
(十)大額投保後立即退保或短期內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的;
(十一)明顯超額支付保險費並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的;
(十二)保險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的;
(十三)單位客戶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的;
(十四)通過第三人支付個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關系的;
(十五)保險業務與洗錢高風險地區有聯系的;
(十六)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費及支付其他資金的;
(十七)保險公司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的保險費及支付其他資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帳戶且不能合理解釋的;
公司反洗錢領導小組負責規劃、安排、監督、管理、報告公司內部的反洗錢工作。各支公司負責人為支公司反洗錢工作的責任人。
第七條公司客服、財務及各業務部門必須明確一名員工對反洗錢工作負責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監督、記錄、分析、報告和追蹤,對容易出現洗錢的險種及賬戶加強監控。
第八條公司公司所有員工必須加強反洗錢意識,對於任何洗錢可疑跡象要求必須及時報告。
第九條公司各下級機構在與個人客戶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要求其出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核對。
第十條公司各級單位、部門、人員在辦理業務過程中發現的符合本制度定義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應及時填寫《大額/可疑交易報告》並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總公司反洗錢領導小組。
第十一條對公司各級上報的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領導小組應召集有關部門商討處理措施,及時反饋給上級部門。在未得到反洗錢領導小組書面批准之前,相關部門不得辦理收付費業務。涉及洗錢交易的,要及時上報給總經理室,由總經理室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
『貳』 保險三年如何「防風險」
1月17日,保監會公布了《打贏保險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的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提出了三大類21小項的工作任務,21個小項又按照優先順序分為二星和三星。
保監會方面表示,將用三年時間,做好保險業重點領域風險防範化解處置,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薄弱環節監管制度建設,進一步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提升風險防範能力和水平,嚴守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切實打贏保險業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
五是要防控和處置資本不足風險。監測和識別由於盲目擴張、經營不善、費用失控等導致資本迅速消耗的保險公司,及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控公司資本不足風險。強化保險公司三年滾動資本規劃的監管約束力。支持中小保險公司制定實施差異化競爭發展戰略
此外,保監會提出,要防控和處置新型保險業務風險、防控和處置外部風險傳遞與沖擊、防控和處置群體性事件風險。
『叄』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引導語:你們有了解過金融風險應急預案嗎?下面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金融風險應急預案,歡迎閱讀!
金融風險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有效預防、及時控制金融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指導和規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切實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及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烏蘭察布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編制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於烏蘭察布市范圍內因大規模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以及各類金融機構因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社會動亂或者恐怖襲擊等突發事件而導致的存款擠提、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擠提、集體退保或者其他債務擠兌等情形。
1.4 工作原則
1.4.1 預防為主。提高防範突發事件意識和水平,加強日常監控和管理,發現苗頭和隱患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1.4.2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為主的金融風險應急管理體制。
1.4.3 依法規范,加強管理。依據國家、金融部門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依法處置突發事件,加強應急管理,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4 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監測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處置程序要求,保證發現、報告、控制和救助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啟動預案,及時處置。
2 組織體系及職責
2.1 組織體系
市人民政府設立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由下列人員和單位組成:
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金融辦、公安局、人民銀行、銀監局負責人。
指揮部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應急辦、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工商局、市人行、市銀監分局、市檢察院、市法院、武警烏蘭察布市支隊、事件發生地旗縣市區政府。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成員單位組成可根據事件情況作適當調整,各成員單位應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2.2 工作職責
2.2.1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職責
啟動、終止應急響應;統一領導、指揮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確定應急成員單位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分析、研究、判斷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訂或調整應急措施;指揮、協調應急成員單位實施應急措施,並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2.2.2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承擔協調各成員單位職責,收集、整理、上報有關信息資料,向有關部門通報突發事件信息;綜合協調市人行及有關金融監管機構、保險行業協會加強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的風險監控;督促、檢查、指導應急成員單位落實應急措施;按照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及時向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報告異常情況或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協調各應急成員單位和事發金融機構開展應急工作;組織應急預案的演練,提出預案的修改意見;對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進行總結;組織應急成員單位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2.2.3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金融應急工作的宣傳活動,會同有關監管部門確定宣傳口徑,組織媒體播發相關新聞;根據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搜集市內外輿論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導向,加強對全市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的管理和引導,及時消除有害信息的影響。
市政府應急辦:負責預防和應對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預案和工作方案的審定、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協助市領導組織、協調和指導金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突發金融事件信息的匯總和上報。
市人行:負責加強對民間融資情況的調查研究,分析民間融資與銀行存貸款等業務之間的交叉和風險傳導,評估和研斷風險變化趨勢和突發事件對金融穩定的影響,及時向市政府和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匯報;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與監管部門密切配合,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積極向上級行爭取救助再貸款,履行最後貸款人的職責。
市銀監分局:負責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突發事件工作預案,負責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調查、取證、認定等工作,對通報的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市政府及相關單位通報有關信息。
市公安局:負責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參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採取強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地方政府和事件發生機構維護運行秩序,防止出現群體事件,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工商局:負責加強市場准入與退出的管理,強化企業注冊資本(金)的動態監控和管理,嚴厲打擊抽逃出資行為。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協助和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犯罪行為。
市法制辦:負責研究事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部門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市財政局:負責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需要動用財政資金做出判斷,如確需地方財政出資救助時,確定救助方式及資金來源,及時劃撥專項經費。
市檢察院:負責依法查處金融突發事件中的各類職務犯罪案件;視案件情況提前介入,嚴歷打擊破壞經濟金融秩序的不法行為;積極指導金融系統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市法院:負責根據案件影響程度,依法確定管轄級別,有效打擊犯罪分子,採取措施加大案件執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執結率。
武警烏蘭察布市支隊:協助地方政府維護社會秩序,確保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市信訪局:負責做好因金融風險問題所引發的群眾大規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訪的接待、處置工作。
市金融辦:負責受市政府委託,與各成員單位共同組織召開聯席會議,協調相關部門防範和處置我市金融突發事件;會同相關單位共同制訂處置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工作方案;履行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提出啟動或終止本預案的建議。
事件發生地旗縣市區政府及時啟動本旗縣市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突發事件處置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工作方案;組織協調當地有關政府部門,並調動部署有關力量,保證事件發生金融機構正常經營,維護社會穩定;按規定負責組織、落實債權、債務的甄別確認和應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的補償工作;及時向市政府和市金融辦報告事件動態及處置情況。
突發事件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所轄行業特點,制定落實相關風險處置預案,加強對所轄行業民間融資風險的監測分析,認真排查及時消除所轄行業的突發事件隱患。在突發事件發生後,快速組織相關人員,負責處理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並按規定及時向市金融應急指揮部報告有關信息。協助和配合相關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3 預防預警
3.1 各種金融風險的預測預警信息,相關旗縣市區和市直部門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制度》(試行)(內政辦發〔2010〕68號)和《烏蘭察布市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制度》(烏政辦發〔2009〕117號)的規定上報市政府應急辦。
3.2 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本系統風險的監測,重要信息及時向各級政府應急辦、市金融辦、市人行和相應的金融監管部門報告。
3.3 市人行、金融監管部門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行業民間融資風險的監測,重要信息及時向市指揮部辦公室和市政府應急辦報告。相關部門要建立民間融資中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及時向社會提示風險信息。市指揮部辦公室要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加強對有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評估,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各旗縣市區政府應組織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做好本地的民間融資監測工作。
3.4 市金融辦協調、指導全市金融突發事件的監測工作,加強對各應急成員單位通報的金融風險狀況信息及其他相關信息的匯總、分析和評估,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重大事項要及時上報市政府應急辦和市金融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時各旗縣市區相關組織要協調做好本地的監測工作。
3.5 事發地旗縣市區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公安局、工商局、人民銀行、銀監分局及其負責人、工作人員為突發事件的報告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問題都應及時報告,不得瞞報、遲報、謊報。
4 突發事件分級
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將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重大突發事件、較大突發事件、一般突發事件。當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突發事件處理;當突發事件的等級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所上升,應按升級後的級別處理。
4.1 特別重大突發事件(Ⅰ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Ⅰ級事件:
(1)具有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金融各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需要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協同配合,共同處置的突發事件;
(3)國際、國內出現的,已經影響或極有可能影響市內金融安全的突發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4.2 重大突發事件(Ⅱ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Ⅱ級事件:
(1)出現在烏蘭察布市並波及對多個金融行業產生影響,但未造成全國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烏蘭察布市市政府或各監管部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市(區、市)或跨部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3 較大突發事件(Ⅲ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Ⅲ級事件:
(1)事發烏蘭察布市且能獨立應對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市級多個部門聯動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級事件來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發事件(Ⅳ級)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Ⅳ級事件:所涉及旗縣市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旗縣市區協調的突發事件;所涉及監管部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突發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級事件來處置的突發事件。
5 應急響應
5.1 應急啟動
5.1.1 啟動條件
(1)當我市發生Ⅲ級以上金融突發事件時,立即啟動本預案。
(2)當金融突發事件對烏蘭察布市一個或多個金融機構造成危害及重大影響時,視情啟動本預案。
(3)當旗縣市區啟動金融突發事件預案請求擴大響應時,經指揮部研究決策後立即啟動本預案。
5.1.2 啟動與終止許可權
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或副總指揮決定啟動或終止應急行動。
5.2 分級響應
5.2.1 Ⅰ級響應
Ⅰ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單位會議,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政府,請求啟動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國家、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2.2 Ⅱ級響應
Ⅱ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召開緊急成員會議,立即啟動預案,迅速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同時將有關情況上報自治區政府,請求啟動內蒙古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並在自治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5.2.3 Ⅲ級響應
Ⅲ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市應急指揮部啟動本預案,組織相關地區、部門迅速開展應對和處置。
5.2.4 Ⅳ級響應
Ⅳ級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由事件所涉及的旗縣市區政府和應急成員單位啟動預案,採取應對措施進行處置。
5.3 應對措施
(1)突發事件發生後,事件發生單位、主管部門領導應立即趕到現場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查明引發突發事件的原因,提出處置工作的對策措施,切實做好宣傳解釋和安撫工作。保衛人員及時到位,加強警戒,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2)事件發生單位、行業主管部門立即啟動本部門的工作預案,在職責范圍內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並按信息報告的規定向有關機構和部門報告。
(3)指揮部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制定處置方案,協調各種力量,接受指揮部統一指揮。
處置方案的內容包括: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事件的性質和嚴重程度
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影響,成員單位會議的討論意見以及協調處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採取的具體措施等。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指揮部批准後,由指揮部辦公室督促成員單位組織實施。
(4)各成員單位及風險涉及單位應根據各自的職責和分工,加強情況溝通、協調配合,共同維護社會穩定。
(5)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依法立案偵察,並採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犯罪嫌疑人潛逃,有關部門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時,根據市政府要求,由市公安局負責。
(6)銀監分局、市人行根據職責,及時對突發事件發生的原因進行調查,指導和參與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提示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風險防範,確保金融運行安全。
(7)突發事件發生在旗縣市區的,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要根據工作預案,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部署有關力量,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有效進行。根據事件進展情況,負責採取資產保全措施,進行個人債權登記確認,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債權人損失。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解釋和維穩工作。
(8)在市金融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組織新聞報道工作,加強對市內新聞媒體和對外報道的管理,嚴肅新聞宣傳紀律,嚴禁擅自報道、惡意炒作。在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宣傳等部門根據指揮部的意見及時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加強輿論引導。
(9)市財政局確保市級金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所需的經費支持。對經批准給予財政資金救助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有關手續,並監督資金的使用。
5.4 信息報送與發布
5.4.1 一般、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發生事件的單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業務主管部門報告,並在2小時內報告市政府應急辦。重大和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在1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應急辦和市金融辦報告,在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5.4.2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發生突發事件的機構名稱、地點、時間;事件的起因、性質、等級、可能涉及的金額及人數、影響范圍以及事件發生後的社會穩定情況;事態的發展趨勢、可能造成的損失;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擬進一步採取的措施;其他與本事件有關的內容。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由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6.2 評估與總結
(1)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後,參與處置的旗縣市區和市直有關部門應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對事件發生、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並向市政府應急辦報告,同時抄送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
(2)旗縣市區、市直部門應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及時修改完善有關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範手段及應急預案。
6.3 獎勵與處罰
(1)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人員,有關單位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後果的人員,有關單位應給予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其責任。
7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1)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暢通。
(2)各成員單位應保持必要的日常聯系。
(3)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與各成員單位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安全保障
各有關部門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3 人力資源保障
(1)各成員單位應加強工作人員的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2)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各成員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不斷提高應急水平和能力。
8 附 則
8.1 預案的制定與管理
本預案由市金融辦制定,市政府應急辦負責審定,由市政府發布,本預案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和完善。
(1)各成員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訂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金融事件工作預案,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備案。
(2)各旗縣市區參照本預案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8.2 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
8.3 實施監督
本預案由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實施,市金融風險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市政府應急辦會同市金融辦負責預案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8.4 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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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護理各項應急預案試題
;『肆』 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的經營活動和金融服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利,增強監管工作的針對性,維護銀行業保險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採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本辦法所稱重大突發事件,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規定的特別重大或重大等級的突發事件。第三條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切實履行應對突發事件的職責,加強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溝通、聯系、協調、配合,做好對銀行保險機構的指導和監管,促進銀行保險機構完善突發事件金融服務。第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組織管理、制度和預案體系建設工作,及時啟動應對預案,健全風險管理,確保基本金融服務功能的安全性和連續性,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特殊人群的金融服務。第五條應對突發事件金融服務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常態管理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機制,並將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及時處置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對預案,制定科學的應急措施、調度所需資源,及時果斷調整金融服務措施。
(三)最小影響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採取必要措施將突發事件對業務連續運行、金融服務功能的影響控制在最小程度,確保持續提供基本金融服務。
(四)社會責任原則。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評估突發事件對客戶、員工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便民金融服務,妥善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積極支持受突發事件重大影響的企業、行業保持正常生產經營。第六條國務院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積極利用雙邊、多邊監管合作機制和渠道,與境外監管機構加強信息共享,協調監管行動,提高應對工作的有效性。第二章組織管理第七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體系。董(理)事會是銀行保險機構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的決策機構,對突發事件的應對管理承擔最終責任。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經董(理)事會批準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政策。第八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成立由高級管理層和突發事件應對管理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指揮機構,負責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管理、指揮和協調,並明確成員部門相應的職責分工。
銀行保險機構可以指定業務連續性管理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負責突發事件應對管理工作。第九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應對突發事件的管理制度,與業務連續性管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聲譽風險管理、資產安全管理等制度有效銜接。銀行保險機構在制定恢復處置計劃時,應當充分考慮應對突發事件的因素。第十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具體情況細化突發事件的類型並制定、更新應對預案。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充分評估營業場所、員工、基礎設施、信息數據等要素,制定具體的突發事件應對措施以及恢復方案。
銀行保險機構至少每三年開展一次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的演練,檢驗應對預案的完整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驗證應對預案中有關資源的可用性,提高突發事件的綜合處置能力。銀行保險機構對災難備份等關鍵資源或重要業務功能至少每年開展一次突發事件應對預案的演練。第十一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依法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的指揮,有序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在應對突發事件過程中提供必要的相互協助。第十二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關於銀行業保險業突發事件信息報告的監管要求,向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突發事件信息、採取的應對措施、存在的問題以及所需的支持。第十三條行業自律組織應當為銀行保險機構應對突發事件、實施同業協助提供必要的協調和支持。第三章業務和風險管理第十四條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突發事件預警,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法定授權部門發布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以及銀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規則,加強對各類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及時啟動相關應對預案,採取必要措施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保障基本金融服務功能的正常運轉。
『伍』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通知中明確了,專項整治重點從P2P網貸借貸、股權眾籌業務、互聯網保險、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業務、互聯網金融廣告和信息業務6方面開展。下面是我整理的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歡迎大家參考!
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21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積極防範與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促進互聯網金融規范健康發展,切實維護首都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統一部署,規范各類互聯網金融業態,優化金融生態環境,扭轉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偏離正確創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聯網金融風險案件高發頻發勢頭;加強金融消費者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建立和完善適應互聯網金融發展特點的全覆蓋監管長效機制,認真排查化解風險隱患,實現規范與發展並舉、創新與防範風險並重,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首都社會穩定,促進互聯網金融持續健康規范發展,充分發揮互聯網金融對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構建高精尖經濟結構,推動京津冀協同發展的積極作用。
(二)工作原則
規范發展,打擊非法。明確互聯網金融各種業態合法與非法、合規與違規的邊界,守好法律和風險底線。依法依規開展專項整治工作,督促企業依法合規經營,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堅決打擊。
明確責任,強化協同。按照《通知》及人民銀行等十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的分工要求,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和市金融局牽頭負責本市專項整治工作,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集中力量對當前互聯網金融主要風險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開展整治。落實各區屬地責任,加強部門協同和跨區協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專項整治工作。
分類施策,有效化解。針對互聯網金融不同風險領域,明確工作重點,分類開展整治。根據違法違規情節輕重和社會危害程度區別對待,依法、有序、穩妥處置風險,特別要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切實維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推動互聯網金融規范發展。
建立機制,邊整邊改。在專項整治過程中,既要加強風險防範化解,有效震懾違法違規行為;又要及時總結經驗,摸索規律,建立健全互聯網金融監管長效機制,切實改變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狀態,實現首都互聯網金融監管和風險管控全覆蓋。
二、整治工作重點
根據《通知》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分領域專項整治方案,本市專項整治工作重點主要包括:
(一)P2P網路借貸
1.P2P網路借貸平台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嚴格按照信息中介性質開展業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式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2.P2P網路借貸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要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3.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P2P網路借貸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違規開展房地產金融相關業務。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的企業應遵守宏觀調控政策和房地產金融管理相關規定。規范互聯網“眾籌買房”等行為,嚴禁各類機構開展“首付貸”性質業務等。
(二)股權眾籌業務
1.股權眾籌平台不得發布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應強化對融資者、股權眾籌平台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股東權益保護要求,不得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性宣傳。
2.股權眾籌平台及平台上的融資者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股票。
3.股權眾籌平台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4.股權眾籌平台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保護客戶資金安全,不得挪用或佔用客戶資金。
5.股權眾籌平台上的融資者不得欺詐發行股票等金融產品。
6.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等不得以“股權眾籌”名義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不得利用股權眾籌平台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通過互聯網開展“眾籌買房”業務等。
7.證券公司、基金公司和期貨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應嚴格依法開展相關業務。
8.股權眾籌平台以“股權眾籌”名義募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變相亂集資,不得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不得通過分拆、分期或與資產管理計劃嵌套等方式變相增加投資者數量。
(三)互聯網保險
1.保險公司應通過建立“防火牆”制度等方式,加強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
2.互聯網高現金價值業務。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不得違規使用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加強互聯網保險信息披露監管,排查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相關風險,加大互聯網高現價業務查處力度。
3.保險機構互聯網跨界業務。保險公司不得與無經營資質的第三方網路平台合作開展業務,不得與涉嫌違規開展增信服務、自設資金池以及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貸平台開展合作,在經營互聯網信貸平台融資性保證保險業務中應加強風險控制和內部管理。
4.互聯網保險業務。非持牌機構不得違規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未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互聯網企業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保險業務。不得通過互聯網利用、假借保險公司名義或信用進行非法集資。保險機構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互聯網保險機構應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保護客戶資金安全。
(四)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辦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互聯網企業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出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應遵循的行為規則以及相對應的監管職責和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五)第三方支付業務
1.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或借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統一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人民銀行或商業銀行不向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賬戶計付利息,防止支付機構以“吃利差”為主要盈利模式;理順支付機構業務發展激勵機制,引導非銀行支付機構回歸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
2.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連接多家銀行系統,變相開展跨行清算業務。非銀行支付機構開展跨行支付業務應通過人民銀行跨行清算系統或者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進行。
3.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包括無證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無證開展銀行卡收單、無證開展網路支付等業務。
(六)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
互聯網金融廣告與信息發布等宣傳行為應依法合規、真實准確,不得對金融產品和業務進行不當宣傳。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的從業機構,不得對金融產品、金融業務或公司形象進行宣傳。取得相關業務資質的,宣傳內容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需經有關部門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相符合,不得進行誤導性、虛假違法宣傳。
三、加強綜合整治,切實提高效果
(一)嚴格准入管理。設立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活動,必須依法接受准入監管。未經相關部門批准或備案從事金融活動的,由金融管理部門會同工商部門予以認定和查處,情節嚴重的,予以取締。工商部門根據金融管理部門的認定意見,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非金融機構以及不從事金融活動的企業,在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原則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資產管理”“理財”“基金”“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財富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網貸”“網路借貸”“P2P”“眾籌”“互聯網保險”“支付”“投資”“資本”“融資租賃”“非融資性”等字樣。凡在名稱和經營范圍中選擇使用上述字樣的企業(包括存量企業),工商部門將注冊信息及時告知金融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工商部門予以持續關注,並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強協調溝通,及時發現識別企業擅自從事金融活動的風險,視情採取整治措施。
暫停核准包含“投資”“資產”“資本”“控股”“基金”“財富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字樣的企業和個體戶名稱;暫停登記“項目投資”“股權投資”“投資管理”“投資咨詢”“投資顧問”“資本管理”“資產管理”“融資租賃”“非融資性擔保”等投資類經營項目。同時,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包含有關表述的企業申請遷入本市且未經批準的,暫停辦理工商登記。
(二)強化資金監測。加強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資金賬戶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的資金賬戶、股東身份、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情況進行全面監測。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在整治過程中,特別要做好對客戶資金的保護工作。
(三)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針對互聯網金融違法違規活動隱蔽性強的特點,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對提供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鼓勵和引導群眾通過12345(市非緊急救助服務熱線)、打非隨手拍等多種方式舉報,為整治工作提供線索。同時,加強失信、投訴和舉報信息共享。
(四)整治不正當競爭。對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向客戶提供顯失合理的超高回報率以及變相補貼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清理規范。高風險高收益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標准,強化信息披露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不得以顯性或隱性方式,通過自有資金補貼、交叉補貼或使用其他客戶資金向客戶提供高回報金融產品。發揮行業協會、社會智庫及典型企業作用,組織建立專家評審委員會,商相關部門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評估認定,並將結果移交相關部門作為懲處依據。
(五)加大技術支持。利用互聯網思維做好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建立互聯網金融監管技術支持系統,充分發揮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通過網上巡查、網站對接、數據分析等技術手段,排查摸清互聯網金融總體情況,加強數據採集和輿情分析,及時預警風險,提供互聯網金融平台安全防護服務。
(六)加強風險教育。充分運用各類媒介或載體,以法律政策解讀、典型案例剖析、投資風險教育等方式,開展防範和處置互聯網金融風險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宣傳教育的廣泛性、針對性、有效性。加強輿情監測,強化輿論引導,引導投資人合理合法反映訴求,切實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七)充分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支持北京網貸行業協會、中關村[-0.47% 資金 研報]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等行業組織研究制定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規則,完善懲戒機制,開展風險教育,督促會員機構加強產品登記、信息披露和資金託管;建立行業數據統計分析體系,通過數據分析加強風險監控,形成依法依規監管與自律管理相結合、對互聯網金融領域全覆蓋的監管長效機制。
四、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主體責任
(一)成立市級領導機構
按照《通知》關於“部門統籌、屬地組織、條塊結合、共同負責”的要求,成立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組長由常務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及市金融局、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維穩辦、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委宣傳部、市高級法院、市檢察院、首都綜治辦、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市農委、市商務委、市審計局、市社會辦、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新聞出版廣電局、市政府法制辦、市信訪辦、市網信辦、市通信管理局和各區政府。市領導小組下設專家組,由行業協會、研究智庫和典型互聯網金融企業中對互聯網金融進行過深入研究,具有豐富經驗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對專項整治工作中發現的疑點、難點問題進行會商研判。
(二)組建專門工作機構
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金融局,承擔市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管負責同志擔任,並抽調主要成員單位工作人員,實行集中辦公。
(三)落實屬地責任
各區要分別成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由區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統籌各方力量,建立領導有力、責任明確、協調順暢、工作扎實、措施有效的專項整治工作隊伍。
(四)加強協同配合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應全面掌握本區域、本領域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情況。在市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工商局分別與市金融局共同牽頭負責本市分領域整治工作,共同承擔分領域整治任務。對於產品、業務交叉嵌套、需要綜合全流程業務信息以認定業務本質屬性的,相關部門應建立數據交換和業務實質認定機制,認定意見不一致的,由市領導小組研究認定並提出整治意見,必要時組織專門力量進行整治。整治過程中牽頭部門確有需要獲取從業機構賬戶數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經過法定程序後給予必要的支持。
五、整治工作安排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數(2016年6月底前)。各區和各相關部門、單位根據整治內容和監管責任,綜合運用現場勘查、大數據檢索等方式對本區域、本領域的情況進行清查。充分發揮本市防範和打擊非法集資監測預警平台作用,加強信息收集和交叉比對,加快建設互聯網金融數據信息管理系統。各區要充分發揮資源統籌調動、靠近基層一線優勢,充分利用互聯網金融整治APP等手段,對寫字樓等重點區域的互聯網金融風險進行排查;工商部門要盡快提供各類互聯網企業的名錄及工商登記注冊信息;市金融局會同相關部門提供各領域互聯網金融企業名錄。5月底前,開展第一輪情況排查;6月底前,進行系統梳理比對,對未納入第一輪排查范圍的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進行補錄和外圍排查。
(二)明確重點,深入核查(2016年9月底前)。對經全面排查後確定的高風險企業,通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進行實地排查,並構建企業金融風險檔案。各區政府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三)分類施策,督促整改(2016年10月底前)。對清理整治中發現存在問題的違規從業機構,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加強督促整改。按照“一企一策”原則,針對具體問題,研究制定不同清理整頓意見。對於違規情節較輕的,要求限期整改;對於拒不整改或違規情節較重的,依法依規堅決予以關閉或取締;涉嫌犯罪的,將相關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核查或移交的涉嫌犯罪線索,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立案偵查。
(四)總結提升,完善制度(2017年3月底前)。市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定期將相關工作資料(包括所排查行業現狀、相關數據、風險情況、突出問題、工作措施等)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負責定期匯總形成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報告。各金融管理部門要以此次專項整治為契機,及時總結經驗,為國家相關部門制定互聯網金融領域規章制度提供支撐;同時,要結合實際,加強對互聯網金融活動的常態化風險監測,建立融互聯網金融監管、金融風險管控、社會綜合治理於一體的互聯網金融風險管理長效機制。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高度重視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切實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上來,站在維護首都安全穩定的高度,細化責任分工,明確整治重點,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專項整治工作,切實鼓勵和保護真正有價值的互聯網金融創新,促進首都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積極宣傳專項整治工作先進典型和經驗;同時,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積極主動作為和推諉扯皮等問題,要及時予以糾正,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將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