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如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銀保監會指出,要增加對實體經濟資金投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此前,銀保監會發布「信9條」,進一步打通貨幣傳導機制,要求銀行適當提高企業中長期貸款比例,同時規范銀行貸款行為,要求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等,此外還提出積極發展消費金融,支持發展消費信貸等共9條主要內容,被業內稱為「信9條」。
銀保監會稱,加大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製造業貸款自上年以來持續正增長,基礎設施行業貸款同比增長9.9%,涉農貸款同比增長7.2%,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597億元,支持建檔立卡戶639萬戶,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9萬億元。保險業中,與經濟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貨運險、責任險、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同比分別增長24%、35%、18%。
② 金融保險業的經營策略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必須正確處理增長速度與經濟效益的關系。保險業踐行科學發展觀,要以發展為第一要義,不斷擴大保險覆蓋面,不斷提高保險貢獻度,不斷增強保險保障功能。但是,保險業是經營風險的金融行業,必須在維護投保人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穩健、積極、健康的發展。民生人壽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和保監會部署,認真落實「又好又快」指導思想,正確處理增長速度與經濟效益的關系,在實踐中形成符合自身實際的發展觀,即「適度效益原則下的業務發展優先策略」。一方面,我們強調追求經濟效益,但絕不能片面地追求當期效益而忽視業務發展,否則就會失去市場先機,影響公司長遠利益,無法在更大范圍發揮保險保障功能。另一方面,只講業務增長,不講投入產出,只講業務規模,不講成本控制,就會陷入盲目擴張的誤區,蘊含風險,埋藏隱患。我們強調業務增長與經濟效益並重,就是要充分認識企業規模、經濟效益與整體實力之間的密切關系,將保費增長、市場份額、預算管理、業務結構調整和投資收益等納入公司發展的整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協調發展。業務發展的實踐告訴我們,必須堅決避免只要市場份額不顧經濟效益和只要經濟效益忽視市場份額兩個極端。這是民生人壽的現實選擇,也是踐行科學發展觀的要求。 二、堅持科學發展觀,必須正確樹立眼前利益與基礎管理的關系。百年大計,基礎為本。基礎管理就是生產力,就是競爭力,就是影響力,就是發展力。特別是對於壽險行業,由於市場發育不盡成熟、行業發展不盡成熟,必須扎扎實實,苦練內功,這是實現長遠發展、體現行業價值的根本途徑。去年以來,民生人壽將基礎管理擺到突出重要位置,作為可持續、全面、協調發展的核心工程。 我們強調的基礎管理,首先是全面的管理,既包括對銷售系列的管理,也包括對後援體系、產品體系、人力資源體系、財務管理體系的管理;其次是系統的管理,既要建制度,又要抓落實,還要常完善;第三是科學的管理,在外在層面要實現速度、品質、成本有機統一,在內涵層面要做到工作作風、敬業專業、管理能力有機結合。三、堅持科學發展觀,必須正確處理市場開拓和客戶服務的關系。隨著競爭主體的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競爭的著眼點正在由淺層的價格戰、廣告戰逐步向服務競爭轉變,壽險業服務競爭的時代正在來臨,客戶服務終將成為壽險公司核心競爭力的重要元素。在這一認識指引下,我們堅持「一切以客戶滿意為標准」,探索建立差異化客戶服務機制,把客戶滿意度作為衡量和檢驗客戶服務工作的首要標准;從保全、投訴、理賠等環節入手,抓好基礎服務,特別是對於理賠服務,推出了「非常6+1」,做到既不濫賠,也不惜賠,避免出現「展業理賠兩張臉」的情況;努力提升客戶服務人員專業技能,建立客服培訓體系,加大人員培訓力度,提高整體素質和專業技能;探索新的服務機制,大力創新和實踐增值服務新模式,先後針對家庭教育、健康知識組織了兩次全國性「客戶嘉年華」活動,不斷滿足日益增長的客戶需求;加強對外勤人員的誠信教育,對違法違規行為嚴肅處理;大力實踐客戶服務的「後監督」理念,將客戶投訴率、案件結案率、違規發生率作為衡量分支機構基礎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標,千方百計維護行業形象和市場口碑。近年來,民生人壽客戶服務體系初步建立,基礎工作開始加強,客戶的忠誠度和滿意度逐步提升,為民生人壽穩健全面發展奠定了基礎。四、堅持科學發展觀,必須正確處理股份制企業機制優勢和黨的建設的關系。越是股份制企業,越要重視和依靠黨的建設,這是民生人壽近5年發展歷程的經驗總結。保險行業的人員流動性強,民營股份制保險公司員工隊伍來源多樣,面臨著員工思想和企業文化整合的問題。抓好黨建工作,有利於企業緊緊圍繞經濟建設這個中心,發揮黨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優勢,統一思想,整合文化,為企業發展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和重要政治保證。同時,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增強黨務工作的滲透力和影響力,真正實現全心全意依靠全體員工辦企業。科學發展觀是全面、辨證、深刻的思想體系,既是指引工作的世界觀,也是解決問題的方法論。保險業正處於蓬勃發展的歷史機遇期,只要深刻領會和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結合公司實際,堅持以人為本,堅持科學管理,就可以實現速度、質量、效益和品牌建設有機統一,為建設和諧社會做出新的貢獻。
③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管理辦法
銀行業保險業綠色金融指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銀行業保險業發展綠色金融,積極服務兼具環境和社會效益的各類經濟活動,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管理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完整、准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從戰略高度推進綠色金融,加大對綠色、低碳、循環經濟的支持,防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提升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第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有效識別、監測、防控業務活動中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重點關注客戶(融資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設、生產、經營活動中可能給環境、社會帶來的危害及引發的風險,將環境、社會、治理要求納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信息披露和與利益相關者的交流互動,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點關注的客戶主要包括以下四類:
(一)銀行信貸客戶;
(二)投保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等相關保險的客戶;
(三)保險資金實體投資項目的融資方;
(四)其他根據法律法規或合同約定應開展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客戶。
第五條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負責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應當承擔綠色金融主體責任,樹立並推行節約、低碳、環保、可持續發展等綠色發展理念,重視發揮銀行保險機構在推進生態文明體系建設和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中的作用,建立與社會共贏的可持續發展模式。
第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或理事會負責確定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審批高級管理層制定的綠色金融目標和提交的綠色金融報告,指定專門委員會負責綠色金融工作,監督、評估本機構綠色金融發展戰略執行情況。
第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高級管理層應當根據董事會或理事會的決定,制定綠色金融目標,建立機制和流程,明確職責和許可權,開展內部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每年度向董事會或理事會報告綠色金融發展情況,並按規定向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和對外披露綠色金融相關情況。
第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總部和省級、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綠色金融工作,根據需要建立跨部門的綠色金融工作領導和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相關工作。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給予綠色金融工作負責人和相關部門充分授權,配備相應資源,並在績效考核中充分體現綠色金融實施情況。
第十條 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綠色金融體制機制創新,通過組建綠色金融專業部門、建設特色分支機構、設置專崗專職等方式,提升綠色金融服務質效和風險管理水平。
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設
第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綠色低碳發展目標和規劃以及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產業政策、行業准入政策等規定,建立並不斷完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確綠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點領域,對國家重點調控的限制類以及有重大風險的行業制定授信指引,實行有差別、動態的授信或投資政策,實施風險敞口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堅為導向,有序推進碳達峰、碳中和工作。堅持穩中求進,調整完善信貸政策和投資政策,積極支持清潔低碳能源體系建設,支持重點行業和領域節能、減污、降碳、增綠、防災,實施清潔生產,促進綠色低碳技術推廣應用,落實碳排放、碳強度政策要求,先立後破、通盤謀劃,有保有壓、分類施策,防止「一刀切」和運動式減碳。堅決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盲目發展,加強對高碳資產的風險識別、評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產業鏈供應鏈安全的同時,漸進有序降低資產組合的碳強度,最終實現資產組合的碳中和。
第十三條 保險機構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身經營范圍積極開展環境保護、氣候變化、綠色產業和技術等領域的保險保障業務以及服務創新,開發相關風險管理方法、技術和工具,為相關領域的生產經營者提供風險管理和服務,推動保險客戶提高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意識,根據合同約定開展事故預防和風險隱患排查。
第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制定針對客戶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標准,對客戶風險進行分類管理與動態評估。銀行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客戶評級、信貸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據,並在貸款「三查」、貸款定價和經濟資本分配等方面採取差別化的風險管理措施。保險機構應將風險評估結果作為承保管理和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根據客戶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存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實行名單制管理,積極行使作為債權人或股東的合法權利,要求其採取風險緩釋措施,包括制定並落實重大風險應對預案,暢通利益相關方申訴渠道,建立充分、及時、有效的溝通機制,尋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擔風險等。
第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利於綠色金融創新的工作機制,在依法合規、有效控制風險和商業可持續的前提下,推動綠色金融流程、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重視自身的環境、社會和治理表現,建立相關制度,加強綠色金融理念宣傳教育,規范經營行為,實行綠色辦公、綠色運營、綠色采購、綠色出行、「光碟」行動等,積極發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約化管理和服務水平,漸進有序減少碳足跡,最終實現運營的碳中和。
第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綠色金融能力建設,建立健全相關業務標准和統計制度,強化對綠色金融數據的治理,完善相關管理系統,加強綠色金融培訓,培養和引進相關專業人才。必要時可以藉助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進行評審或通過其他有效方式,獲得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投融資流程管理
第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盡職調查,根據客戶及其項目所處行業、區域特點,明確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盡職調查的內容要點,確保調查全面、深入、細致。必要時可以尋求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和相關主管部門的支持。
第十九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對擬授信客戶和擬投資項目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針對不同行業的客戶特點,制定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的合規文件清單和合規風險審查清單,審查客戶提交的文件和相關手續的合規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確信客戶對相關風險點有足夠的重視和有效的動態控制,符合實質合規要求。
第二十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授信和投資審批管理,根據客戶面臨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確定合理的授信、投資許可權和審批流程。對在環境、社會和治理方面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和重大風險的客戶,應當嚴格限制對其授信和投資。
第二十一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通過完善合同條款督促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信貸客戶和投資項目,應當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戶提交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報告,訂立客戶加強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的聲明和承諾條款,以及客戶在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方面違約時的救濟條款。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管理,將客戶對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管理狀況作為信貸和投資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在已授信和投資項目的設計、准備、施工、竣工、運營、關停等相關環節,合理設置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評估關卡,對出現重大風險隱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中止直至終止資金撥付。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加強貸後和投後管理,對有潛在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客戶,制定並實行有針對性的管理措施。密切關注國內外法律、政策、技術、市場變化對客戶經營狀況和行業發展的影響,加強動態分析,開展情景分析和壓力測試,並在資產風險分類、准備計提等方面及時做出調整。建立健全客戶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內部報告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在客戶發生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事件時,應當督促客戶及時採取相關的風險處置措施,並就該事件可能造成的影響及時進行報告。
第二十四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根據自身實際積極運用大數據、區塊鏈、人工智慧等科技手段提升綠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斷完善產品開發、經營銷售、投融資管理等業務流程,優化對小微企業融資、線上融資等業務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結合業務特點在風險評估、盡職調查、合規審查、信貸管理、投後管理等方面採取差異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風險管理的覆蓋面和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積極支持「一帶一路」綠色低碳建設,加強對擬授信和投資的境外項目的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管理,要求項目發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應商遵守項目所在國家或地區有關生態、環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遵循相關國際慣例或准則,確保對項目的管理與國際良好做法在實質上保持一致。
第五章 內控管理與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將綠色金融政策執行情況納入內控合規檢查范圍,定期組織實施內部審計。檢查發現違規問題的,應當依據規定進行問責。
第二十七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綠色金融考核評價體系和獎懲機制,落實激勵約束措施,完善盡職免責機制,確保綠色金融持續有效開展。
第二十八條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公開綠色金融戰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綠色金融發展情況。借鑒國際慣例、准則或良好實踐,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對涉及重大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影響的授信或投資情況,應當建立申訴回應機制,依據法律法規、自律管理規則等主動、及時、准確、完整披露相關信息,接受市場和利益相關方的監督。必要時可以聘請合格、獨立的第三方,對銀行保險機構履行環境、社會和治理責任的活動進行鑒證、評估或審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與相關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推動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為銀行保險機構獲得綠色產業項目信息、企業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相關信息提供便利,向銀行保險機構提示相關風險。
第三十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非現場監管,完善非現場監管指標,強化對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監測分析,及時引導其調整完善信貸和投資政策,加強風險管理。
第三十一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組織開展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應當充分考慮銀行保險機構管理環境、社會和治理風險的情況,明確相關監管內容和要求。
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險機構在開展綠色金融業務過程中違反相關監管規定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督促銀行保險機構整改。
第三十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業務的指導,在銀行保險機構自評估的基礎上,採取適當方式評估銀行保險機構綠色金融成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將評估結果作為銀行保險機構監管評級、機構准入、業務准入、高管人員履職評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四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指導銀行保險行業自律組織積極發揮作用,通過組織會員單位定期進行綠色金融實施情況評價,開展綠色金融教育培訓、交流研討、調查研究、推薦專業人才等方式,促進綠色金融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保險機構應當自本指引實施之日起1年內建立和完善相關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確保綠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監管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指引由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中國銀保監會
2022年6月1日
(此件發至銀保監分局與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④ 保險如何發揮資金融通功能對我國的今日體系有何意義
轉載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內容提要:保險具有社會管理功能這一論斷的提出,是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質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扮演重要角色的科學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穩定經濟生活;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激活儲蓄機制;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緩解社會矛盾;推動科技創新。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一、對保險功能認識的演變歷程
時至今日,我國關於保險功能的學說主要經過三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可稱之為「單一功能說」,也即傳統的保險功能說,認為保險只具有經濟補償(或給付)的功能;第二階段可稱為「二元功能說」,這種學說除了認識到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之外,認為保險還具有資金融通的功能;第三階段可稱之為「三元功能說」,以保監會主席吳定富上任後關於保險功能的闡述為代表,認為現代保險同時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等三項功能。物質決定意識,意識是對物質的反映。同樣,對保險功能的認識,也取決於當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水平。因此,對保險功能的認識是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而每一次認識的提高又會反過來促進保險業的進一步發展。隨著時代的變遷尤其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逐步推進,對保險功能的認識經歷了由簡單到成熟、由單一到豐富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保險功能的內涵、外延不斷地得到擴大。「三元論」的保險功能說就是這一認識過程發展的必然結果。
商業保險最初發軔於14世紀後半葉義大利的海上保險,是從行會合作保險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會員既是保險人又是被保險人。此時尚沒有引進精算技術,仍處在保險的低級形態,保險的唯一功能就是經濟補償,體現為會員之間的保險分配關系。由於缺少科學合理的數理技術支持,保險的功能發揮受到很大限制。17世紀後半葉,保險精算學產生,使理論意義上的人壽保險轉化為現實意義上的人壽保險,開創了人壽保險發展的新局面。從數理技術上來說,保險作為一種風險轉移手段,主要是運用風險匯聚機制,集合具有風險厭惡偏好的投保人並收取保費建立保險基金,對少數發生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進行經濟補償和給付,從而實現風險在投保人之間的分散,這就是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給付功能。保險經營技術的解決,大大促進了保險經濟補償功能的發揮。這一階段,社會對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有了充分認識,傳統的「經濟補償說」主要形成於這個階段。
此後,隨著資本主義生產關系的確立,市場經濟得到了極大的發展,金融市場逐漸成為經濟生活的主動脈。現代金融最基本的功能是對儲蓄資源進行時間和空間的配置,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作為金融產業鏈中的一環,保險業承載和發揮了資金融通的功能。保險業的金融功能主要體現在:一方面通過承保業務獲取並分流部分社會儲蓄,另一方面又通過投資將積累的保險資金運用出去,滿足未來的支付需要。保險體系吸收的資金(特別是壽險)大部分是長期資金,這是其區別於銀行儲蓄資金的主要特點。隨著保險業的壯大,西方發達國家中許多商業保險公司作為「契約型儲蓄機構」,發揮資金來源穩定、期限長、規模大的優點,通過持股和相互參股方式,成為資本市場上重要的機構投資者和穩定力量,作為金融中介最活躍的成員之一,其資金融通的功能逐漸深入人心。這一階段一直延續至今並保持良好發展勢頭,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重視。
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也是伴隨著保險業的發展和保險研究的深入而不斷深化的。一般來說,不同時代、不同經濟背景的學者,對保險相關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認識難有統一,但對於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則出現顯著的趨同現象。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步伐的加快,世界保險業的發展日益呈現國際化、專業化的顯著趨勢,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的需求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保險作為金融業三大支柱之一,在發揮傳統經濟補償和資金融通功能的同時,也以更加積極的姿態融人現代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中,發揮著協調社會經濟生活、提高社會運行效率、提升人們生活質量的重要作用,充分體現了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經濟學家彼得。F.德魯克說,保險和風險管理對於促進西方世界在18、19和20世紀的經濟進步所起的作用與企業和商業起到的作用同等重要。彼得。L.伯恩斯坦在《抗爭命運:值得注意的風險》一書中也指出,一個社會理解、度量和管理風險的能力是現代社會與古代社會的主要區別之處。因此,此次吳定富主席高度概括和總結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可視作對保險業發展到特定歷史階段內在特徵的客觀認識,是對保險業參與社會風險管理並發揮重要作用的科學總結。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體現及提出意義
(一)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內涵
從本質上講,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主要是通過促進社會資源的配置效率來推動經濟發展的。對於金融推進經濟增長的方式,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一國的金融體系通過提高資本積累率為經濟發展作出貢獻,因此要倚重儲蓄性金融機構和積極引進外資;另一種觀點認為,金融通過提高社會資本配置的效率,來幫助經濟發展,因此金融機構對於生產率和經濟效率的促進功能,在經濟發展中的重要性並不亞於資本積累。而保險恰恰具有這兩種觀點所主張的特點,保險業通過集聚風險補償基金提高了社會的資本積累率,同時參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通過特有的交換機制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分配,提高了整個社會的資本配置效率,客觀上起到了「穩定器」和「助推器」的雙重作用,為社會經濟健康運行提供可靠的制度支持。傳統的保險單一功能說,認為保險人僅僅是一種風險傳遞機制。但事實上,保險這一功能對經濟發展的作用可能還沒有保險的其他要素重要。因為,保險不僅僅是簡單的財務平衡表,還為經濟活動和長期增長提供其他有力支持。美國保險學者小哈羅德。斯凱博在1998年就曾指出,保險可以為經濟發展提供諸如替代政府安全保障、推動貿易和商務、鼓勵減損、促進風險的有效管理等七種重要服務。現代企業理論的利益相關者學說也為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提供了理論支持。現代企業理論認為,企業是由股東、債權人、職工、管理人員、關聯企業和顧客等企業利益相關者組成的共同組織,是這些利益相關者之間締結的一組契約的集合體。因此,現代企業在公司治理中必須考慮維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才能實施有效治理,這種理論強化了企業的社會管理責任。保險企業在構建公司治理結構和日常經營時應注重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不僅追求經濟效益,還要追求社會效益,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促進社會整體進步。反過來,社會經濟的進步又會推動保險業的發展,二者存在相互促進的客觀聯系。一般來說,不同發展水平的國家,市場經濟的各個子市場之間存在很大差別,保險市場也是如此。如果其他條件相同,一國的保險市場越發達,越有效率,對經濟的繁榮貢獻就越大。
因此,經濟補償是保險的基本功能,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是保險的衍生功能。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得到不斷加強,發達國家保險業的發展實踐已經驗證了這一點。
(二)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體現
1.穩定經濟生活,為社會提供「安睡保險」。保險通過預先確定的支出將未來不確定的可能損失固定下來,從而穩定個人、家庭和組織機構的財務狀況,有利於形成經濟安全的心理預期,為經濟生活平穩運轉創造條件,客觀上起到了古典經濟學描述的「守夜人」角色的作用。現代保
險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原來許多不可保的風險逐漸變成可保風險,保險服務的領域和深度不斷得到拓寬,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越來越凸現出來。
2.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減輕政府負擔。保險還被廣泛用於解決政府公共政策問題。人壽保險對於構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具有重要意義。經合組織(OECD)早在1987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就曾指出:壽險保單的銷售無疑減輕了許多國家的社會福利制度的壓力。同年,瑞士再保險公司的一份研究報告也指出,10個經合組織國家的社會保障開支和壽險保費之間存在反比關系,即保險業有效地分擔了部分社會保障財務的壓力。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已經成為影響當前擴大內需、啟動消費的主要制約因素,解決不好勢必影響我國經濟長遠發展和社會穩定。隨著我國老齡人口的不斷增加,國內企業加入WTO之後面臨的競爭加劇,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矛盾將越來越突出。據有關專家測算,我國養老、醫療、失業三方面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缺口每年大約為673億元。同時據社會保障部門估計,轉製成本大約為20000億元左右。如此大的債務規模再加上每年的社會保障資金缺口,短期內完全要政府解決確實不現實也不可能,但社會保障卻不能產生斷層。另一方面,我國地區間發展很不平衡,生活保障需求呈現多樣化、多層次的特點,老年護理、企業年金、健康、醫療、教育費用等與社會生活聯系緊密的商業保險需求,具有極大的潛力,這為我國商業保險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減輕政府壓力、促進國企改革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3.促進資本有效配置,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保險人在進行承保和資金運用活動時,要收集有關企業、項目和經理人的大量信息。一般單個儲蓄者或投資者缺乏時間、資源或能力來收集這樣大量的信息,而保險人具有優勢,能有效地配置金融資本和承擔風險。同時,保險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資本市場上行使「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的權利,對於經營者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有力地制約著經營者的違規行為,形成有效的外部治理,有利於形成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有利於強化激勵約束機制,合理配置剩餘索取權和剩餘控制權,解決委託——代理難題,推進資本的合理配置,提高上市公司的經營績效。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尤其是壽險公司,作為金融市場上的機構投資者,對於金融市場的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4.激活儲蓄機制,促進經濟發展。經濟學家普遍認為,儲蓄率和經濟增長率之間存在正相關關系,但其傳導機制存在多種途徑。保險作為金融中介之一,在提高資金融通的效率方面有三個優勢,能有效地提高金融系統的運行效率:一是降低結合儲蓄者和借款人的交易成本;二是創造資金流動性;三是有利於形成投資的規模經濟。與商業銀行相比,保險公司的長期負債和穩健的現金流量,是政府和企業理想的長期融資渠道。一國金融體系的發達程度與其對市場的依賴性成正比,與其對金融中介的依賴性成反比,也就是說取決於信息對稱的程度。因此,保險公司的金融中介作用,在新興國家金融市場比在發達國家金融市場更大。對於我國還不完善的金融市場來說,保險業的作用還遠遠沒有發揮出來,具有巨大的潛力。
5.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現代經濟的專業化程度越高,對金融的專業化和靈活性要求也越高。如果可供選擇的保險商品種類豐富,保障充分,貿易和商務就會順利進行,反之則會受到極大的阻礙。例如,出口信用保險是政府促進對外貿易、深化外貿體制改革的重要政策手段,素有「商務活動的潤滑劑」之稱,也是保險企業開拓市場、提高競爭力的重要領域。據統計,目前全球貿易額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險的支持下實現的,日本為50%,英國為45%,法國為21%,韓國也達到14%。在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已經初步發揮了作用,但整體水平較低,獲得出口信用保險保障的出口貿易額僅占出口總額的1.1%,投保企業只佔全國外貿企業總數的2.7%,這說明我國保險業對外向型經濟的推動不足,在該領域具有極大的潛力。
6.有利於構建國家公共事務應急體系。一個國家有無完備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是衡量一個國家綜合發展水平的重要標准。美國風險管理和保險專家C.小阿瑟。威廉斯博士指出,災害降臨到富國和貧困國家的幾率是相同的,比如日本的地震、孟加拉國的洪水,但一個社會如果能夠控制和減輕這些災難,該社會便可以更好地把資源運用到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現代社會里,各種巨災風險和突發事件如影隨從,對一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擾,如我國1998年的洪災、2003年2月和5月的新疆伽師地震、今年的非典型肺炎事件等。而且,隨著科技進步和世界政治力量的演變,巨災風險不可測的程度加深,而且一旦發生,危害程度更加嚴重,造成的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將遠甚於從前,如1986年前蘇聯切爾諾貝利核泄漏、2001年「9.11」恐怖事件、2003年哥倫比亞號太空梭墜毀事件等等,都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深遠的社會影響,因此必須考慮建立必要的公共事務應急體系加以應對。現代商業保險通過設立新型險種、創造巨災債券等保險衍生產品、綜合運用再保險等方式,有助於化解巨災風險造成的消極後果,在一個國家的應急體系構建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以我國為例,非典疫情爆發後,各家壽險公司也紛紛推出自己的非典保險,為社會提供了風險規避機制,緩解了人們的焦慮心情,對穩定社會發揮了積極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好評。截止到2003年5月12日,我國壽險公司共接受非典索賠236例,賠付104例,總賠付金額為88.68萬元。
7.緩解社會矛盾,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的正常運轉。社會和經濟的運轉時常存在許多不和諧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社會風險管理機制,尤其是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消除各個要素彼此之間的摩擦,減少沖突,建立良好的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的正常運轉。保險業對此也大有可為。如,責任保險有利於當事人履行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解決糾紛,協調民事關系。發達國家有完備的責任保險體系,如產品責任保險、僱主責任保險、執業責任保險及公眾責任險、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等,被保險人一旦出現責任事故,可以很快通過保險公司解決,不必糾纏於曠日持久的官司,減少了社會的摩擦和沖突,整個社會運轉效率高。近年來,我國醫療事故糾紛頻繁發生,巨額訴訟案例呈上升趨勢,國內務家保險公司陸續推出了醫療責任保險,在取得經濟效益的同時也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受到醫患各方和社會的普遍歡迎,盡管還有許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充分說明了保險參與社會管理大有作為。
8.推動科技創新,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提供風險保障。高風險、高投入是高新技術的一大特點,為了保障風險投資的安全和持續投入,必須從制度設計上予以保障。保險業作為風險管理的有效手段,在推動高新技術的發展上具有獨特的優勢。當前,國際上盛行商業保險與高科技聯姻,保險公司通過科學合理地計算風險投資的保障費用,承保高新技術項目,萬一項目不成功時,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保險公司還通過開展高新技術轉讓保險,促進科技成果進入技術市場和提高成交率,提高企業採用高新技術的積極性,有力推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
(三)全面認識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意義
理論來源於實踐,又反過來指導實踐。全面科學認識保險的功能,有利於更好地指導保險實踐,推動保險業的全面進步。
1.有利於提升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加快保險業的發展。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勢頭迅猛,持續保持了年均30%的增速,保險各項功能得到較大發揮,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穩定和繁榮
,在社會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從長遠來看,我國保險業具有巨大的潛力。但橫向看來,當前我國保險市場的整體規模還很小,與發達國家不可同日而語,與國內證券業、銀行業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在金融業和社會中地位較低。據統計,截至到2002年底,全國保費收入3053.1億元,保險業總資產為6494.1億元;而截止到2002年10月底,全國證券公司資產總額為6660億元,同期證券市價總值為38329.13億元,流通市值為12484.56億元;截止到2002年9月底,中國銀行業總資產為193778億元。因此,充分認識並發掘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進步緊密聯系起來,有利於社會各界增強對保險業的認同感,有利於保險業更好地走入千家萬戶,服務社會,造福民眾。
2.有利於促進保險經營主體拓展經營思路,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從認識上延伸了保險服務的外延,對於保險經營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引導保險公司更好地制定長期發展戰略,在經營活動中勇於創新,關注被保險人利益,積極主動參與社會管理,塑造保險業的誠信和負責形象,更好地發揮商業保險應有的作用,取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雙贏」。
3.有利於正確處理保險業發展與監管的關系。保險監管機關的指導意見和言論往往對保險經營主體有較強的「窗口效應」,影響深遠。促進保險業發展是當前保險監管工作的首要任務,監管的目標是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更好地實現被保險人的利益。保險業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功能,也是加快保險業發展的重要途徑之一。加強保險監管者對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認識,有利於保險監管機關系統內統一監管認識,理順保險監管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處理好「有為」與「無為」之間的關系。我國未來保險監管發展的趨勢是,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現場監管與非現場監管並重,更加重視指導性規章和意見的作用,這些都需要保險理論上的拓寬和創新為其支持。保險社會管理功能的提出,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窗口指導」效應。
三、充分發揮保險社會管理職能的對策
(一)保險理論界要加強研究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為保險實踐提供理論支持和指導。理論研究者必須用發展與開放的眼光來審視保險功能的內涵,深化對保險功能的認識,將保險業的發展與社會的進步緊密聯系起來,並以此來指導和推動保險實踐的創新活動。
(二)保險經營主體在經營實踐中,應開拓創新,全面發揮保險業的社會管理功能。當前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保險公司建設。推進國有保險公司體制改革,完善股份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建立科學合理的激勵約束制度,強化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注重控制經營風險,完善經營管理考核體系。時機成熟時可推動保險公司上市,有利於保險公司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增強償付能力,更好地適應國際化競爭,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保險業唯有自身健康,才能為社會提供健康服務。
2.產品創新。注重發掘市場需求,堅持消費者導向,創新產品結構,滿足社會的保障需求。尤其是注重發展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醫療責任保險、老年護理保險、子女教育婚嫁保險、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險種,積極探索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為我國進出口事業提供保障;探索農業和農村保險的新路,為解決「三農」問題提供支持。
3.理順保險銷售體制。充分發揮專業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作用,完善保險市場主體結構,改革保險營銷員制度,加強對保險兼業代理點的管理,理順保險手續費問題,樹立品牌經營意識,在全社會培育誠信經營體系,從根本上解決誤導欺詐問題,切實保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努力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形象。
4.延伸保險業服務的觸角。配合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抓住擴大內需和西部大開發的機遇,提高承保大型風險項目的水平,為基礎設施建設和重點工程項目提供保險保障;探索保險資金運用的新渠道,可考慮通過購買債券和參與信託投資計劃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加強資金運用風險管理;開發新險種,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5.探索高風險保險領域。積極探索巨災風險、高新技術風險的保險融資技術,建立巨災、高新科技發展保障基金,通過商業保險主導、政府適當扶持的途徑,提高社會的風險化解能力,為國家建立公共事務應急體系提供有力支持,為高新技術的發展保駕護航。
(三)保險監管機關應堅持市場化取向,樹立發展觀念。創新監管體制,完善監管方式,加強監管手段,為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當前主要是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建章立制,加快保險法律法規的建設,堅持依法監管,依法行政,出台《保險法》配套細則,盡快出台保險違法違規處罰辦法。二是正確處理「有為」與「無為」的關系,凡是市場能解決的問題,堅決還權於市場,合理界定監管者和市場發揮調節作用的效力邊界,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保險監管部門應加強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溝通,系統內要合理劃清總部機關和地方保監辦之間的許可權,充分發揮社會力量和保險行業協會的作用,提高綜合治理、聯合監管的水平。三是加強基礎研究,結合國家宏觀經濟發展趨勢,重點研究保險業的產業政策,制定保險業發揮社會管理功能的長遠發展規劃;四是理順保險市場關系。在現階段償付能力監管尚不能形成明顯效力之前,應加強保險業務合規性檢查,嚴厲查處保險市場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正本清源,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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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互聯網保險金融規定
《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為鼓勵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明確監管責任,規范市場秩序,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按照「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的政策措施,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堅持簡政放權和落實、完善財稅政策,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和配套服務體系建設。
《指導意見》按照「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確立了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等互聯網金融主要業態的監管職責分工,落實了監管責任,明確了業務邊界。
《指導意見》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發展互聯網金融,遵循服務好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在互聯網行業管理,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消費者權益保護,網路與信息安全,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以及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指導意見》的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指導意見》的各項要求;互聯網金融行業從業機構應按照《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完)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工商總局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近年來,互聯網技術、信息通信技術不斷取得突破,推動互聯網與金融快速融合,促進了金融創新,提高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遵循「鼓勵創新、防範風險、趨利避害、健康發展」的總體要求,從金融業健康發展全局出發,進一步推進金融改革創新和對外開放,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鼓勵創新,支持互聯網金融穩步發展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以下統稱從業機構)利用互聯網技術和信息通信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投資和信息中介服務的新型金融業務模式。互聯網與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勢所趨,將對投資模式、業務、組織和服務等方面產生更加深刻的影響。互聯網金融對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發揮了現有金融機構難以替代的積極作用,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開了大門。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有利於提升投資服務質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進金融創新發展,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構建多層次金融體系。作為新生事物,互聯網金融既需要市場驅動,鼓勵創新,也需要政策助力,促進發展。
(一)積極鼓勵互聯網金融平台、產品和服務創新,激發市場活力。鼓勵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和消費金融等金融機構依託互聯網技術,實現傳統金融業務與服務轉型升級,積極開發基於互聯網技術的新產品和新服務。支持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建設創新型互聯網平台開展網路銀行、網路證券、網路保險、網路基金銷售和網路消費金融等業務。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設立互聯網支付機構、網路借貸平台、股權眾籌融資平台、網路投資產品銷售平台,建立服務實體經濟的多層次投資服務體系,更好地滿足中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進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廣度和深度。鼓勵電子商務企業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自建和完善線上投資服務體系,有效拓展電商供應鏈業務。鼓勵從業機構積極開展產品、服務、技術和管理創新,提升從業機構核心競爭力。
(二)鼓勵從業機構相互合作,實現優勢互補。支持各類金融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建立良好的互聯網金融生態環境和產業鏈。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創新,為第三方支付機構和網路借款平台等提供資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配套服務。支持小微投資服務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業務合作,實現商業模式創新。支持證券、基金、信託、消費金融、期貨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拓寬投資產品銷售渠道,創新財富管理模式。鼓勵保險公司與互聯網企業合作,提升互聯網金融企業風險抵禦能力。
(三)拓寬從業機構融資渠道,改善融資環境。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推動從業機構與創業投資機構、產業投資基金深度合作。鼓勵符合條件的優質從業機構在主板、創業板等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各項金融政策,對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予以支持。針對互聯網企業特點,創新投資模式和服務。
(四)堅持簡政放權,提供優質服務。各金融監管部門要積極支持金融機構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對符合條件的互聯網企業開展相關金融業務實施高效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互聯網企業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要積極支持互聯網金融業務,電信主管部門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立法研究,適時出台相關管理規章,營造有利於互聯網金融發展的良好制度環境。加大對從業機構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鼓勵省級人民政府加大對互聯網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設立專業化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鼓勵建設互聯網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研究。
(五)落實和完善有關財稅政策。按照稅收公平原則,對於業務規模較小、處於初創期的從業機構,符合我國現行對中小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稅收政策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結合金融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改革,統籌完善互聯網金融稅收政策。落實從業機構新技術、新產品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六)推動信用基礎設施建設,培育互聯網金融配套服務體系。支持大數據存儲、網路與信息安全維護等技術領域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從業機構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動符合條件的相關從業機構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允許有條件的從業機構依法申請徵信業務許可。支持具備資質的信用中介組織開展互聯網企業信用評級,增強市場信息透明度。鼓勵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等中介服務機構為互聯網企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二、分類指導,明確互聯網金融監管責任
互聯網金融本質仍屬於金融,沒有改變金融風險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的特點。加強互聯網金融監管,是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同時,互聯網金融是新生事物和新興業態,要制定適度寬松的監管政策,為互聯網金融創新留有餘地和空間。通過鼓勵創新和加強監管相互支撐,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遵循「依法監管、適度監管、分類監管、協同監管、創新監管」的原則,科學合理界定各業態的業務邊界及准入條件,落實監管責任,明確風險底線,保護合法經營,堅決打擊違法和違規行為。
(七)互聯網支付。互聯網支付是指通過計算機、手機等設備,依託互聯網發起支付指令、轉移貨幣資金的服務。互聯網支付應始終堅持服務電子商務發展和為社會提供小額、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務的宗旨。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從事互聯網支付,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其他機構開展合作的,應清晰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和客戶權益保障機制。要向客戶充分披露服務信息,清晰地提示業務風險,不得誇大支付服務中介的性質和職能。互聯網支付業務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
(八)網路借貸。網路借貸包括個體網路借貸(即P2P網路借貸)和網路小額借款。個體網路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台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路借貸平台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於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個體網路借貸要堅持平台功能,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個體網路借貸機構要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的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非法集資。網路小額借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借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借款。網路小額借款應遵守現有小額借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路借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路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九)股權眾籌融資。股權眾籌融資主要是指通過互聯網形式進行公開小額股權融資的活動。股權眾籌融資必須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平台(互聯網網站或其他類似的電子媒介)進行。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可以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前提下,對業務模式進行創新探索,發揮股權眾籌融資作為多層次資本市場有機組成部分的作用,更好服務創新創業企業。股權眾籌融資方應為小微企業,應通過股權眾籌融資中介機構向投資人如實披露企業的商業模式、經營管理、財務、資金使用等關鍵信息,不得誤導或欺詐投資者。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股權眾籌融資活動風險,具備相應風險承受能力,進行小額投資。股權眾籌融資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互聯網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機構與其他機構通過互聯網合作銷售基金等投資產品的,要切實履行風險披露義務,不得通過違規承諾收益方式吸引客戶;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範資產配置中的期限錯配和流動性風險;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合作機構通過其他活動為投資人提供收益的,應當對收益構成、先決條件、適用情形等進行全面、真實、准確表述和列示,不得與基金產品收益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在開展基金互聯網銷售支付服務過程中,應當遵守人民銀行、證監會關於客戶備付金及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的相關監管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只能用於辦理客戶委託的支付業務,不得用於墊付基金和其他投資產品的資金贖回。互聯網基金銷售業務由證監會負責監管。
(十一)互聯網保險。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應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穩定性原則,加強風險管理,完善內控系統,確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資金安全。專業互聯網保險公司應當堅持服務互聯網經濟活動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針對性的保險服務。保險公司應建立對所屬電子商務公司等非保險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牆。保險公司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不得進行不實陳述、片面或誇大宣傳過往業績、違規承諾預期收益或者承擔損失等誤導性描述。互聯網保險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
(十二)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信託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通過互聯網開展業務的,要嚴格遵循監管規定,加強風險管理,確保交易合法合規,並保守客戶信息。信託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產品銷售及開展其他信託業務的,要遵守合格投資者等監管規定,審慎甄別客戶身份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不能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信託公司與消費金融公司要制定完善產品文件簽署制度,保證交易過程合法合規,安全規范。互聯網信託業務、互聯網消費金融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三、健全制度,規范互聯網金融市場秩序
發展互聯網金融要以市場為導向,遵循服務實體經濟、服從宏觀調控和維護金融穩定的總體目標,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要細化管理制度,為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十三)互聯網行業管理。任何組織和個人開設網站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除應按規定履行相關金融監管程序外,還應依法向電信主管部門履行網站備案手續,否則不得開展互聯網金融業務。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進行監管,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對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進行監管,兩部門按職責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四)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規定外,從業機構應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對客戶資金進行管理和監督,實現客戶資金與從業機構自身資金分賬管理。客戶資金存管賬戶應接受獨立審計並向客戶公開審計結果。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
(十五)信息披露、風險提示和合格投資者制度。從業機構應當對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時向投資者公布其經營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相關信息,以便投資者充分了解從業機構運作狀況,促使從業機構穩健經營和控制風險。從業機構應當向各參與方詳細說明交易模式、參與方的權利和義務,並進行充分的風險提示。要研究建立互聯網金融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提升投資者保護水平。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監管。
(十六)消費者權益保護。研究制定互聯網金融消費者教育規劃,及時發布維權提示。加強互聯網投資模式合同內容、免責條款規定等與消費者利益相關的信息披露工作,依法監督處理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構建在線爭議解決、現場接待受理、監管部門受理投訴、第三方調解以及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細化完善互聯網金融個人信息保護的原則、標准和操作流程。嚴禁網路銷售投資產品過程中的不實宣傳、強制捆綁銷售。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會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消費者和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十七)網路與信息安全。從業機構應當切實提升技術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戶資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泄露客戶個人信息。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別負責對相關從業機構的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和技術安全標准。
(十八)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從業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識別客戶身份,主動監測並報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從業機構有義務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有關協助查詢、凍結的規章制度,協助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及時查詢、凍結涉案財產,配合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做好取證和執行工作。堅決打擊涉及非法集資等互聯網金融犯罪,防範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金融機構在和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代理時應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簽訂包括反洗錢和防範金融犯罪要求的合作、代理協議,並確保不因合作、代理關系而降低反洗錢和金融犯罪執行標准。人民銀行牽頭負責對從業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進行監管,並制定相關監管細則。打擊互聯網金融犯罪工作由公安部牽頭負責。
(十九)加強互聯網金融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自律機制在規范從業機構市場行為和保護行業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組建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協會要按業務類型,制訂經營管理規則和行業標准,推動機構之間的業務交流和信息共享。協會要明確自律懲戒機制,提高行業規則和標準的約束力。強化守法、誠信、自律意識,樹立從業機構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正面形象,營造誠信規范發展的良好氛圍。
(二十)監管協調與數據統計監測。各監管部門要相互協作、形成合力,充分發揮金融監管協調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應當密切關注互聯網金融業務發展及相關風險,對監管政策進行跟蹤評估,適時提出調整建議,不斷總結監管經驗。財政部負責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財務監管政策。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監測體系,相關部門按照監管職責分工負責相關互聯網金融數據統計和監測工作,並實現統計數據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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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保險公司金融支持經濟發展
金融發展的根基是實體經濟。當前我國經濟運行雖然總體平穩,但實體經濟面臨不少挑戰。由於金融扶持不夠,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仍然融資貴、融資難等問題長期未能得到有效解決,這凸顯了當下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強健實體經濟的緊迫性。做好當前經濟工作,就必須把這種局面扭轉過來,加大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力度,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分析起來,金融具有優化資產配置、強化風險管理、發現市場價格等功能,可以成為創新創業活動的發動機、產業升級的助推器、參與全球競爭與合作的黏合劑。但如果金融過度膨脹甚至脫離實體經濟自我循環,就有可能產生泡沫,擠壓實體經濟發展空間,乃至引發危機。此次國際金融危機就是典型事例,其真正原因就是世界性的實體經濟與金融投向的結構性失衡。
當前,我國金融業發展取得了顯著成效,其與實體經濟發展總體適應,但也存在不匹配和不協調的問題。雖然我國是世界上儲蓄率最高的國家之一,資金供給比較充裕,但在微觀上,一些銀行機構只看眼前、不顧長遠,仍在大肆拆入資金,借銀行理財、信託投資的名義在金融圈裡「空轉」,大玩「錢生錢」的虛擬游戲,令原本流動性充裕的國內金融業深陷「缺錢」境地,更令很多實體企業嚴重「失血」。而實體經濟經營困難,反過來又使金融部門不願介入,由此形成惡性循環,對經濟健康運行極為不利。因此,進一步完善金融市場,構建組織多元、服務高效、監管審慎、風險可控的金融體系,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具有戰略意義。
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首先要從促進實體經濟與虛擬經濟協調發展和良性循環的要求出發,努力盤活貨幣信貸存量,用好增量,提高使用效率。在這一過程中,須貫徹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政策、區域經濟政策等國家經濟發展戰略,真正解決金融當前時點突出服務什麼樣的實體經濟問題。盤活的存量和增量貸款,要重點向在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有重大影響和示範引導作用的行業傾斜,向化解過剩產能傾斜,向小微企業傾斜,向「三農」傾斜,向消費升級傾斜。
其次,讓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還要深入研究和推動金融及相關領域改革。在現有體制下,我國金融領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如,金融機構經營方式總體粗放,公司治理和風險管理仍存在不少問題,農村金融和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相對滯後,金融監管能力有待提升等。針對上述問題,應加快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值得關注的是,前不久,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與客戶協商定價的空間進一步擴大,在客觀上不僅有利於促進金融機構採取差異化的定價策略,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而且有利於金融機構不斷轉變經營模式,提升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更有力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下一步,要健全國有金融資產管理體制,繼續改善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清除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各項金融管制,逐步放開金融市場的准入限制,加快利率市場化改革,推動信貸和保險市場的實質性競爭;應完善金融宏觀調控機制,更多採用市場化的貨幣政策工具,減少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活動不當的行政干預;可考慮建立和完善金融安全網,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建立和規范市場化退出機制。
與此同時,加強金融基礎建設,優化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軟環境也是題中應有之意。金融基礎建設是金融正常運行、維護金融穩定、提供便捷高效金融服務的重要保障。金融基礎建設主要包括法律法規、會計標准、徵信體系、支付清算體系等。在當前的情況下,可根據金融發展規律和實際,針對當前金融投機和民間借貸無序發展等問題,進一步完善金融發展的制度框架和頂層設計;借鑒發達國家金融業的經驗,積極建設金融機構總部和區域金融管理總部,進一步完善對商業銀行、信託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的管理和調控;加快制定存款保險、金融機構破產、信用評級以及徵信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制定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法規和制度。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努力營造鼓勵腳踏實地、勤勞創業、實業致富的社會氛圍,為金融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創造良好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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