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共享機制
一、我國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實踐情況
(一)現行法律規定及解讀
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的基礎理論是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論,通過分析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得出經濟與金融需要協調發展,經濟信息與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是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一項機制。目前,我國尚未有系統全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主要實施的有金融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金融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明確規定由國務院建立金融協調機制,這是金融穩定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安排。金融業作為一個整體行業,要從維護金融穩定運行出發,貫徹執行統一的貨幣政策和監管政策,並保持相互間的協調性。在2003年新修訂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3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即新法第35條第2款人民銀行應當和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的規定,與此同時在「銀行監管法」第6條專條規定了完全相似的表述條文。由此從各單行法的法條本身來看,「一行三會」均有義務建立相互間的信息共享機制,且沒有權力上的高低之分。但是在配套措施未出台之前,法律設計意圖主要是各金融監管機構等法律平等主體間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強調各自間的協調和信息共享,這種做法缺乏一種統一的、權威的、突出主導角色的信息共享機制,不利於金融監管機構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二)實踐操作情況
1、國家層面。目前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協調與信息共享機制並未得到有效執行,能夠執行的只有「一行三會」間的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及在「一行三會」聯席會議基礎上增加相關部委的聯席會議,主要在強化反洗錢和徵信管理,維護金融安全穩定、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等方面,在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基本上以報告為主。在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方面,每年一度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無疑是經濟金融信息的高規格協調與共享,此外中央政治局、國務院不定期召開的經濟會議,各有關經濟金融部委都會報告經濟金融信息。但是以「經濟會議」形式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機制,無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和剛性約束,也不是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的長效工作機制。
2、地方層面。在地方建立的經濟金融信息共享機制避開「監管協調機制」概念,重在經濟金融信息共享,許多省市還發布規范性文件加以規定,使之制度化、規范化。目前,主要模式有:一是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間建立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如江蘇省2005年出台《江蘇省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暫行辦法》,此類信息共享范圍僅限於金融監管部門間。二是監管部門與金融機構間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機制,如黑龍江省七台河市建立由人民銀行發起的金融形勢分析例會。三是地方政府牽頭,成立地方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或召開經濟形勢分析會,如天津市金融穩定工作協調小組,由天津市政府牽頭,金融監管部門、財政、發改委等政府部門組成。應該說此類模式規格較高,避免了「一行三會」之間的地位之爭,致力於共同推動促進經濟金融的協調發展。
(三)實踐操作中存在的困難或不足
1、協調機制缺乏權威性規定,職責不明確。我國已確立了「一行三會」形式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但沒有法律直接規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框架和安排,沒有法律的強制力來確保協調機制的運行。《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九條和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為建立金融監管協調機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卻沒有確定協調機制的具體形式、內容以及信息共享和操作層面上的具體安排。此外,在全國性層面的經濟金融協調機制辦法未出台之前,地方層面的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缺乏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影響其執行的效力。
2、部門和利益集團的私心。根據公共選擇理論,政府部門不總是社會正義的代表者,在利益集團影響下,他們也會有私心;在各監管主體之間出現潛在沖突時,某些部門也會在「私心」的驅使之下採取一些有利於本部門而有損於其它部門乃至整個經濟金融社會發展利益的行動,具體表現為不同監管主體爭奪監管對象與監管權力。目前在我國表現為各自從部門利益出發,各方認識存在偏差與不一致。由於部門之間的目標差異和利益選擇,導致有關各方在現有監管體制下建立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積極性不高。
3、協調主體的定位不明確,沒有專門的機構執行協調職能。在全國、地方層面上,都未明確指定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的主體,盡管國家通過「聯席會議機制」和「經常聯系機制」等方式執行協調專職機構的職能,但其實際上僅僅是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之間協調重要監管事宜的途徑,並沒有確定法律意義上的金融監管乃至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的專門機構。此外,在地方紛紛成立金融辦,其模糊的定位及政府行政權力背景,直接影響人民銀行金融協調這項職能的落實。
4、缺乏有效的信息收集分工和共享機制,信息不對稱。我國目前各監管機構以及有關部委對各項經濟金融業務活動情況和數據在調查採集、整理分析的過程中,採用的標准和側重點各不相同,對風險的關注程度也不一致,而且數據透明度低、數據質量不高,各部門之間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交流機制,未達成比較成熟的共享協議,明確何種信息由誰採集及如何交流與共享,也缺乏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的便利化平台和有效的共享使用方式,難以做到高效及時地共享使用信息。
二、歐美國家實施情況及對我國的啟示和借鑒 (一)協調機制建設法制化
英國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務與市場法》要求FSA與國內外有關機構進行適當協調合作,另外相關部門也簽訂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規定了金融監管主體之間協調合作的指導原則及框架。1999年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規定傘式監管人與功能監管人必須相互溝通,建立起有效的監管協調機制。德國2002年的《綜合性金融服務監管法》要求建立旨在解決有關監管協調問題的,由中央銀行和監管局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實踐經驗表明,由法律法規直接規定協調與合作的制度框架,不僅使得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可靠的法律基礎,更具權威性,而且能夠促使協調機制的運行更加高效有序,更加有利於推動經濟與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二)注重協調機制組織機構建設
英國由FSA、英格蘭銀行和財政部三方代表組成的協調機構——常務委員會,負責三方監管協調工作;美國成立由聯邦監管機構組成的監管協調性機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並在一定條件下適度向地方政府分責分權,在縱向和橫向方面形成綜合性協調管理。英國建立由監管局和央行參加的金融市場監管論壇,解決有關協調問題,並對影響金融體系穩定的綜合性監管問題提供建議。通過建立由各方組成的常設性協調組織機構,可以及時地進行意見交流和信息溝通,從而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行動更加協調統一,更加有力於為經濟金融協調發展提供決策參考。
(三)注重有效信息溝通機制建設
在協調合作方法上普遍強調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比較突出的是信息共享和溝通機制的建設。一般歐美各國都重視統一資料庫的建設,在信息收集方面則規定各監管機構、中央銀行以及相關政府機構應避免向同一機構收集同樣的信息,並就具體的信息收集主體、方式等進行明確規定。如德國的中央銀行、監管局等部門之間不僅共享數據信息,而且共享信息系統。中央銀行、監管機構以及有關政府部門之間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溝通機制,能夠避免重復建設,並使得信息傳達和共享更加及時和方便,從而可以節約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促進經濟金融協調健康發展。
三、對完善我國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的建議
(一)加快經濟金融信息協調與共享制度的立法進程
建議對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制度進行立法,明確協調與共享機制的主體、范圍、各部門職責分工,並從立法上打牢共享的根基,避免部門間相互推諉。鑒於人民銀行承擔著制定貨幣政策、維護支付清算體系、最後貸款人的職責,在對宏觀經濟的判斷、調控手段、基礎數據、管理人才等方面具有天然優勢,我國應吸取西方國家金融危機教訓與經驗,從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央行在實施宏觀審慎管理、防範系統性風險以及在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的最高法律地位,以及在經濟信息協調和共享機制中的重要作用。
(二)建立政府主導、分層次經濟金融信息協調共享機制
一是經濟金融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促進經濟和金融協調發展為重心,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部門組成,信息主要來源於各經濟金融部門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經濟與金融發展的各類信息。二是金融監管部門間的信息共享。以維護金融穩定、防範金融風險為重心,由「一行三會」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組成,由於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法定職責需要,其具有金融交叉業務管理能力和視角,建議指定人民銀行作為共享信息協調組織者,促進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有序規范發展。三是政銀企及有關單位間信息的共享。建立包括政府、政府組成部門、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企業(必要時還可包括行業自律組織和民間團體)組成的共享機制,實現政銀企三者之間的信息互動,切實提高經濟金融的發展力。
(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搭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協調平台
一是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通報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報反饋監督管理情況,分析形勢,研究解決問題,並實現成員單位間的信息共享、數據共用。二是建立健全經濟金融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政府部門以及企業單位披露相關信息,把整個經濟金融活動置於社會公眾的監督之下,達到防範風險於未然的目的。三是聯合建立信息平台,開發經濟金融信息共享系統,建立經濟金融信息資料庫,實行經濟、金融信息等數據實時模塊化管理。同時,建議由國家成立經濟金融信息處理中心,分類別、分層次做好經濟金融信息的採集、整理、發布、分析、研究工作,並保證信息共享的長期性、穩定性、安全性,達到服務支持經濟金融協調發展的目標。
② 金融監管「央地協同」格局加速形成
地方金融監管再強化。近日,上海、廣東、陝西、四川、內蒙古、江蘇、江西等地相繼宣布成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進一步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經濟參考報》記者獲悉,這一機制還將陸續在其他省份落地,下一步,監管部門將抓緊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的各項細化措施,一系列配套制度醞釀出台。
業內人士表示,協調機制的建立,將增強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一致性,助推金融防風險和深化金融改革等工作更好地落實。在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的過程中,協調機制的建立有助於加強央地政策合力,全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隨著央地金融監管協調性增強,地方金融監管自身體制機制建設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多地已頒布地方金融監管條例,更多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正加快推進。
地方協調機制密集落地
3月12日,上海、江西、陝西、四川宣布成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此前,這一機制已在內蒙古、江蘇、廣東等地陸續建立。據悉,其他省份的協調機制也在規劃建設中。
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協調機制定位於指導和協調,主要通過加強統籌協調,推動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金融委有關部署。社科院金融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說,疫情暴發後,需要各地集中力量辦大事,協調處理各種問題,在此背景下,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意義更為重大。
據央行成都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嚴寶玉介紹,四川協調機制將著力加大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力度,完善配套政策方案,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上海方面表示,將充分發揮協調機製作用,重點促進落實中央部門關於強化金融支持疫情防控的相關通知,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和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金融服務保障。
國務院金融委辦公室今年年初發文稱,將在各省(區、市)建立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加強中央和地方在金融監管、風險處置、信息共享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協作。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特聘研究員董希淼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提升央地監管協調性,一直是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重要著力點。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成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主要解決金融監管的橫向協調,彌補分業監管的不足。但我國尚未建立縱向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中央與地方在實踐中易出現兩相割裂的監管空間,並可能導致監管政策落實難、服務地方協同難等問題。隨著協調機制落地,這一問題有望逐步得到解決。
金融監管協同不斷強化
業內人士表示,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的建立,是打好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的客觀需要,將進一步壓實地方風險處置責任,防範轄內重大金融風險生成。
「近年來,出於有效應對地方金融快速擴張和金融風險漸進暴露局面的考慮,我國逐漸將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及風險處置責任交由地方政府承擔。」董希淼表示,201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指出,地方政府要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2018年開始,部分地方政府將金融辦(局)升格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我國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模式初具雛形。
今年以來,多個金融監管部門密集部署,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風險防範。2020年央行工作會議提出,堅決打贏防範化解重大金融風險攻堅戰,壓實地方政府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和維穩第一責任。銀保監會2020年全國工作會議表示,將繼續努力配合地方政府深化國有企業改革重組,化解隱性債務風險。
尹振濤指出,目前來看,地方金融監管的短板突出表現在監管能力較弱和監管經驗不足。地方金融監管的職能較為復雜,所監管的機構體量較小且較為分散,也給地方防風險工作帶來了較大挑戰。協調機制的建立,將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分工,幫助地方提升金融風險防範能力。
隨著協調機制落地,地方層面下一步將著力提升協調監管能力,防範轄內重大金融風險生成。上海提出,協調機制將重點構建市重大金融風險排查常態化工作機制,加強對上海地區金融風險及處置情況的監測、跟蹤和摸排。江蘇提出,將集中力量處置個別中小金融機構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值得一提的是,隨著央地雙層金融監管協同不斷強化,地方金融監管自身體制機制也在不斷完善。目前,山東、河北、四川、天津等地已頒布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北京、上海等更多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也在醞釀中。業內指出,地方金融監管立法的推進,對於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乃至系統性金融風險具有重要意義。
相關配套制度醞釀出台
業內專家指出,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是全新的金融監管機制設計,未來還需逐步健全相關配套制度,細化工作措施,才能發揮協調機制的更大價值。
董希淼表示,不少地方政府已有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與省級政府金融工作議事協調機制如何互相支持配合,未來是一個挑戰。在同一個行政區域內,金融工作同時存在兩套協調機制,可能導致協調機制不「協調」。建議盡快統一到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上來,以真正實現央地協調、部門協作「1+1>2」的效應。
尹振濤指出,金融委屬於一個頂層的金融穩定機制,這種機制如何貫徹到地方,還需要繼續明確相關日常管理制度。具體而言,制度化表現在要有固定的部門、人員以及完善的規章制度、問責機制和考核機制等。
央行表示,下一步,金融委辦公室地方協調機制將從實際出發,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完善,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共同營造良好的金融環境。
陝西提出,監管協調機制的建立和正式運行,為各監管單位加強協調、凝聚合力搭建了平台,在出台工作規則的基礎上,將進一步建立會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聯絡員制度等工作制度。上海也表示,將抓緊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的相關配套制度。
③ 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機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概念如下
金融監管的國際協調與合作是指國際經濟組織、金融組織與各國,以及各國之間在金融政策、金融規制等方面採取共同步驟和措施,通過相互的協調與合作,達到協同干預、管理與調節金融運行,並提高其運行效益的目的。
進行金融監管國際協調與合作的主體是主要的國際性經濟組織、金融組織,它們共同或聯合對經濟、金融活動進行干預、管理與調節是協調與合作的最基本特徵。
形式
1、從地域范圍可分為:全球性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和區域性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2、從具體內容可分為:綜合性質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和專門化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3、從途徑可分為:協議、規則性國際協調與合作和制度性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4、從頻率可分為:經常性的國際協調與合作和臨時性的國際協調與合作。
5、從主體可分為:
①機構協調與合作,是指由特定的經濟、金融組織和某些重要的金融機構出面安排和組織的國際政策協調。
②政府協調與合作,是指有關國家政府經常性或臨時性召開的國際經濟、金融會議進行的協調與合作,如西方七國財政部長會議、西方七國首腦會議等。
④ 解讀《關於推動金融服務科技創新發展的工作方案》
近日,為充分發揮財政 科技 資金引導作用,強化政策支持,推動金融機構服務 科技 創新,河北省 科技 廳印發了《關於推動金融服務 科技 創新發展的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著重通過強化 科技 資金引導作用,加大 科技 金融政策宣傳和落地實施,優化金融支持創新服務體系,謀劃開展系列專題活動,吸引各類 社會 資本服務 科技 創新,形成 科技 、產業、金融互動新格局。
科技 金融是 科技 與金融結合的產物,為創新驅動實踐發展和相關理論提供了有力支撐。《工作方案》旨在引導更多金融資本投向 科技 創新,促進 科技 、產業、金融融合發展,通過完善 科技 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創新 科技 金融產品和工具,持續改善 科技 金融服務環境。
一、《工作方案》制定的背景
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建設創新型省份和 科技 強省,是《河北省 科技 創新「十四五」規劃》的 重要內容,「創新驅動, 科技 強省」是明確的目標,而 科技 與金融的結合,既是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內容,也是因應 建設創新型省份和 科技 強省 的一個嶄新命題。
近年來,河北省的 科技 金融在政府的強有力支持和對創新的重視下快速發展,其作為金融體系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引領我省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建設創新型省份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我省積極完善 科技 企業融資環境,深化 科技 金融融合,加強金融、企業對接,深入推進 科技 型企業高質量發展,全省 科技 企業融資環境明顯改善,中小企業貸款額明顯增加。
盡管 科技 型中小企業融資環境較以往有了改善,但仍存在融資困難。首先, 科技 企業尤其是初創期, 科技 企業和 科技 創業企業資產規模普遍較小、經營體制不健全、盈利能力波動較大,面臨著產品研發失敗的技術風險和新產品接受程度低的市場風險;同時又缺乏土地、廠房、設備等硬資產作抵押,銀行傳統的信貸模式難以滿足 科技 企業的信貸需求。其次,由於 科技 小企業融資量小面廣,特別是貸款利率定價無法完全覆蓋風險損失,導致銀行缺乏為 科技 型中小企業服務的動力。第三,由於銀行的差異化程度不高,專門為小企業服務的中小銀行機構數量有限,導致對 科技 小企業融資服務供應不足。第四,缺少針對 科技 型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銀行過分強調企業抵押資產和擔保。第五,對 科技 企業的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都傾向於投資上市前項目。由於我國目前並購市場並不發達,多層次資本市場仍不完善,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渠道往往限於企業上市後在二級市場轉讓股權。一般來說, 科技 企業從研發到上市基本都在8年以上,而目前多數VC、PE基金年限大多在6年左右。因此,VC、PE都傾向於投資上市前項目,而相對不太願意投資早中期項目。
針對上述 科技 企業經營體制不健全、缺乏抵押資產,以及金融機構服務 科技 企業動力不足和金融產品創新不足的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精神,河北省 科技 廳出台了《工作方案》,旨在著重通過政策引導推動金融機構完善 科技 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創新 科技 金融產品和工具,持續改善 科技 金融服務環境。
二、《工作方案》主要內容
《工作方案》明確了四方面重點任務。
(一)強化政策激勵,支持企業 科技 創新。
河北省 科技 廳把2022年確定為「河北 科技 政策落實年」,充分發揮 科技 金融政策的引導帶動作用,廣泛開展政策宣傳,推動政策落實落地,通過企業創新積分、貸款風險補償、股權投資獎勵等措施,打好「增信、分險、獎勵」政策組合拳,支持企業科研攻關和成果轉化,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
1.落實貸款風險補償和保費補貼。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加大 科技 企業支持力度,對合作銀行向符合條件企業發放的貸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和風險補償。鼓勵我省裝備製造企業自主創新,對納入《河北省重點領域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產品公告目錄》的產品,投保經銀保監會備案的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綜合保險,按不高於3%的費率上限及實際投保年度保費的80%給予投保企業補貼。
2.實施定向貸款貼息。對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獲得過私募投資尚未上市且估值5億美元以上的「獨角獸」「潛在獨角獸」企業,按其新增中長期貸款合同簽訂日LPR的30%給予一年期貼息,每年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
3.鼓勵 科技 企業上市融資。對在「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掛牌的企業,給予一次性前期費用補助10萬元,實現首次股權融資的再給予融資額1%且不超過50萬元的補助。對在河北股權交易所主板掛牌的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 型中小企業或脫貧縣注冊的製造業企業,給予一次性前期費用補助5萬元。
4.加大股權投資基金獎勵。鼓勵各類投資基金採用股權方式投資省內企業,對投資規模達到3000萬元、期限滿兩年(含)以上的,按不超過其實際投資額1%的比例給予一次性獎勵(扣除政府引導基金),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5.推動 科技 保險補償。支持保險機構為 科技 企業提供風險保障,鼓勵開展 科技 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我省設立 科技 保險服務試點。鼓勵保險機構在我省廣泛投放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關鍵研發人員團體意外傷害保險等 科技 保險險種,豐富 科技 保險產品種類。優化我省 科技 企業保險服務相關政策,分險種提出補償措施。
(二)完善投融資體系,服務產業高質量發展。
以河北主導產業為重點支持方向,構建從天使基金支持項目落地、銀行信貸支持 科技 創新創業、風險投資支持高速成長到資本市場助力壯大騰飛的 科技 金融服務體系。到2023年,河北省新增 科技 引導基金子基金3-6支,全省 科技 企業獲得銀行、金融機構直接投融資超過10萬次。
1. 探索 建立早期研發項目概念驗證種子基金。依託省內外知名高校院所,建設概念驗證中心, 探索 設立河北省概念驗證種子基金,篩選支持一批具有引領性、顛覆性、高商業價值潛力的早期原發創意項目,給予一定的資金支持,填補早期研發資金缺口,打開高校院所基礎研究成果走向市場的關鍵通道。
對概念驗證種子基金支持的項目,項目成熟後,定向推送給天使投資引導子基金,將概念驗證種子基金的股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轉讓給天使投資引導子基金,形成科研項目全鏈條閉環支持。
2.引導設立天使投資子基金。鼓勵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與多方共建天使投資子基金,對投資我省天使期、早中期 科技 型企業的收益部分,向天使基金管理機構和其他 社會 出資人進行讓利。對投資在河北省境內的天使期企業產生的收益中歸屬於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部分的40%進行讓利。對投資在河北省境內的早中期 科技 企業產生的收益中歸屬於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部分的30%進行讓利。
對天使投資子基金投資成長性好的 科技 企業,分行業、分領域推送 科技 投資基金,將天使投資子基金的股權以市場化的方式,轉讓給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形成 科技 引導基金全程跟蹤支持。
3.合作共建 科技 投資子基金。發揮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作用,圍繞我省12個主導產業和107個縣域特色產業,積極推進與地方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合作共建子基金,以地方特色產業為主要投資方向,廣泛吸收上市龍頭企業、鏈主企業、頭部投資機構的 社會 資本,形成資金合力。圍繞產業鏈上下游配套,發現一批、投資一批、落戶一批 科技 屬性強、成長性好的優質企業,引領產業高質量發展。
在 科技 投資引導基金投資的企業中,篩選組織架構清晰、盈利能力強、財務狀況良好、具備一定科創屬性的企業,開展上市培育專項輔導,組織專家、證券公司、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精準對接,爭取資本市場助力。
4. 探索 「投貸聯動」機制。與銀行金融機構洽談合作共建子基金事宜,並由銀行金融機構旗下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子基金管理機構,發揮銀行內部風險防控、信用體系一致的優勢,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 探索 先投後貸聯動機制,對子基金管理機構投資認定的 科技 企業納入所在行優質客戶名單,獲得銀行一定授信額度,快速獲得無抵押貸款。
5.創新 科技 信貸產品。鼓勵金融機構結合 科技 企業特點,運用增信工具,創新 科技 貸、科創貸、知識產權質押貸等信用類金融產品,支持企業 科技 創新。支持金融機構、供應鏈核心企業和融資擔保機構等開展合作,形成產業鏈優化提升聯動機制,開發供應鏈金融產品,提升供應鏈融資效能。
6.利用評估評價推動落實「企業創新積分制」。省產業技術研究院組織對企業的科研項目產業化交付物和關鍵技術成熟程度進行定量評價,准確表徵項目的技術先進性、技術成熟度和市場價值等,將項目評估評價情況推送銀行、金融機構,優化「企業創新積分制」指標體系,開發「 科技 企業創新積分貸」專屬產品,精準支持創新能力突出的 科技 企業,形成支持積分企業的專屬政策、專項信貸、專業服務體系。
(三)開展專題活動,營造 科技 金融融合良好氛圍。
打造 科技 金融系列品牌活動,推動河北省 科技 企業與省內外金融機構對接,與各有關商業銀行開展 科技 金融深度合作,通過創新金融產品、建立綠色通道、實施優惠利率、配置信貸規模等,解決 科技 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到2023年,向銀行、金融機構、創投引導基金推送評估評價的優質 科技 項目和成果1000項以上,全省新增 科技 企業貸款累計超過2000億元。全省 科技 企業、銀行、金融機構融合發展氛圍日益濃厚。
1.舉辦「政銀聯動助力 科技 園區」專題活動。深化與建設銀行河北省分行合作,充分發揮地方 科技 主管部門和建設銀行分支行各自在 科技 創新、金融服務方面優勢,聯動組成工作小組,為32家省級以上高新區和京南 科技 成果轉移轉化示範區開展科研攻關、成果轉化和重點項目建設提供一站式服務。省 科技 廳與省建行聯合啟動專題活動,各地 科技 管理部門與建行分支行結對服務,建立綠色通道,對 科技 企業優先受理、優先放行、應批盡批。 科技 園區內重點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定製「債權+股權」的一體化融資方案,對於緊急需求隨時開展上門服務,開綠燈、保時效。對2022年在建省重點項目、 科技 企業執行差別化優惠利率,優先配置信貸規模。對受疫情影響的 科技 企業提供貸款延期服務,不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通過政銀聯動專題活動,省建行安排400億元信貸規模賦能 科技 園區創新發展。
2.實施 科技 金融服務「十百千萬」專項行動。加強與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聯動,與省工行聯合開展我省 科技 金融服務「十百千萬」專項行動,遴選推薦10家 科技 領軍企業、100項重大 科技 成果、1000家高新技術企業、10000家 科技 型中小企業納入重點支持范圍。一是遴選重點支持對象納入工商銀行新動能客戶名單。利用火炬中心、工商銀行合作建立的「企業創新積分制」等工具和專屬信貸產品,為新動能客戶提供定製化融資產品和各類增值服務,精準支持 科技 企業融資。二是建立重大 科技 成果轉化項目與金融服務精準對接機制。省 科技 廳向工商銀行河北省分行推薦重大 科技 成果轉化項目,符合條件的可納入工商銀行重大 科技 創新項目專項金融服務。三是以「金融服務+」為核心,為新動能客戶提供差異化服務產品和配套資源,完善 科技 政策辦理、 科技 企業輔導、資源整合對接等服務。四是支持石家莊高新區作為 科技 部火炬中心 科技 金融創新服務「十百千萬」專項行動試點地區,加快培育創建 科技 金融創新服務中心,加強資源配置,加大創新力度,加快落地實施。
3.推進「一體兩翼」提升行動。推進與中國銀行河北省分行的合作。落實 科技 部火炬中心、中國銀行 科技 金融「一體兩翼」助力企業創新能力提升行動,與省中行合作打造「四重四新」合作框架,圍繞重點客戶、重點區域、重點園區、重點產業,創新服務機構、創新評價體系、創新特色產品、創新數字平台,以企業金融需求為導向, 探索 政銀合作新機制新模式。一是助力 科技 企業「出海」。徵集有「出海」需求的 科技 企業向省中行推送,發揮中國銀行全球化優勢,為企業提供海外項目融資、跨境結算、跨境 科技 項目等全方位金融支持。二是支持 科技 企業精準融資。利用中國銀行「中銀創新積分貸」,篩選推薦我省創新能力突出的 科技 企業,積極爭取積分制 科技 企業的專屬政策、專項信貸、專業服務體系。三是支持 科技 創新創業。優選推薦國家級 科技 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新型研發機構等平台與中國銀行分支機構建立常態化對接服務機制,精準發現成長潛力大、創新能力強的 科技 初創企業,為企業優先提供股權投資、普惠貸款、項目融資、設備租賃、個人金融等綜合服務。
4.打造「冀創會」系列活動品牌。將河北 科技 創新與投資大會(簡稱「冀創會」)打造成我省展示 科技 力量、推動 科技 與資本融合發展的舞台和窗口,深入開展 科技 企業與全國知名創投機構深度對接,推動域外創新團隊和科創企業落地河北,打造具有全國影響力的 科技 金融服務品牌。一是舉辦投融資洽談會、高新區 科技 招商對接等活動,邀請國內知名創投基金代表參會,遴選優質企業進行融資路演。二是舉辦第二屆河北 科技 創新與投資大會暨第六屆京津冀創業投資高峰論壇,邀請國內知名專家學者作為特邀嘉賓,全國知名創投機構和 科技 領軍企業共同參與。三是持續舉行「全球百佳技術轉移案例重點推介及優秀國際創新創業項目路演」「創新需求揭榜掛帥」等活動。
(四)多部門協同,完善 科技 金融聯動機制。
強化省直各有關部門協調聯動,按照各自職能,促進「 科技 」+「金融」雙輪驅動,通過省、市、縣三級協同,推進各項 科技 政策、金融產品快速落地見效。省 科技 廳主動對接金融機構,全力構建內外協調、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與省直有關部門、地方政府、金融機構等廣泛合作,共建 科技 信息共享、 科技 金融培訓、科創上市輔導、 科技 資源對接等長效工作機制。到2023年,覆蓋 科技 創新鏈條的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完善。
1.合力推動 科技 企業上市培育。篩選優質科創企業,建立 科技 企業上市培育庫,發揮「上海證券交易所資本市場服務河北基地」作用,開展上市培訓和路演,指導企業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梳理企業財稅體系、制定上市培育方案等。聯合省直有關部門組織權威專家對進入上市輔導期的企業進行對接幫扶,建立審前咨詢機制,幫助解決難點問題。
2.完善跨行業、跨領域、跨層級的信息共享長效機制。支持銀行、金融機構依託全國融資信用服務平台省級節點,共享我省 科技 企業、重點研發平台、 科技 計劃項目等信息,對銀行、金融機構開放 科技 企業數據埠,推動商業銀行加快信貸融資模式創新、信用服務產品創新,支持各銀行深入分析 科技 企業,對未開戶或開戶未開展貸款業務的企業進行精準服務,大幅度提高 科技 企業首貸率、獲貸率、信用貸款率,降低貸款利率,合理控制不良貸款率。
3.建立「 科技 金融特派員」制度。立足 科技 企業融資需求,協同高校院所、銀行等服務機構,遴選 科技 金融服務人員,培養建立懂 科技 、悉金融、熟政策的專業化、高素質 科技 金融特派員隊伍,形成 科技 金融聯動服務。 科技 金融特派員深入一線及時跟蹤了解 科技 企業需求,開展 科技 金融政策宣講、業務輔導培訓、投融資對接等服務,為企業融資發展提供個性化解決方案。
4.聯合開展 科技 企業金融培訓。省 科技 廳、省金融局在 科技 創新、高新技術企業、 科技 型中小企業、重點產業鏈保障等方面,摸排有關項目和企業具體融資需求,持續開展 科技 企業金融培訓服務,組織線上線下形式多樣的融資對接活動。
三、《工作方案》出台意義
深化 科技 金融雙向融合發展,是我省加快建設創新型河北、加快構建現代化經濟體系、加快打造新發展格局的重要手段,《工作計劃》明確了通過省、市、縣三級多部門協調聯動,促進「 科技 」+「金融」雙輪驅動,推進各項 科技 政策、金融產品快速落地見效。《工作計劃》聚焦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科技 成果轉化、 科技 型和創新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重點領域,充分發揮財政 科技 資金引導作用,強化政策支持,推動金融機構服務 科技 創新,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多樣化融資渠道、多元化金融產品、多系列宣介活動的 科技 金融服務體系,不斷優化 科技 創新生態,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內生動力。全省 科技 企業、銀行、金融機構融合發展氛圍日益濃厚,覆蓋 科技 創新鏈條的金融服務體系更加完善,對促進資本市場更好服務於河北實體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⑤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