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對支行審計考核的意義
金融對支行審計考核的意義結果排名能促進各審計單位爭先進位,相互學習,取長補短,能促進審計工作整體推進。
一、量化考核的作用和意義
(一)推動審計管理效能全面提升。
量化考核覆蓋了審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審計項目質量、審計成果運用、案件線索移送、審計信息宣傳、信息化建設、審計幹部培訓、黨風廉政建設等審計工作的方方面面,考核體系逐步完善,考核內容不斷細化,對審計工作各項內容都設置了明確的目標要求,充分發揮了績效管理制度的龍頭和牽引作用,以制度落實推動各項工作整齊劃一、均衡發展、協同並進,引導各級審計機關著力提升工作效能,推動審計事業的長遠科學發展。
(二)促進審計成果作用更好發揮。
在量化考核評分細則的多次修訂過程中,考核重點不斷由數量向質量轉變,對領導批示、移送案件線索、審計調研、優秀審計項目、審計工作創新、信息宣傳等反映審計項目質量和工作成果的內容設置加分指標。通過對工作實績的考核,引導審計幹部增強質量意識,提高查處大要案的自覺性,著眼服務全面深化改革,改進工作方法,深挖審計成果,加強對審計情況的綜合分析,促進審計工作成果運用層次和水平不斷提升,更好地發揮審計服務中心、服務改革發展的重要作用。
(三)凝聚幹部幹事創業正能量。
量化考核工作是檢驗基層審計機關全方位建設及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的科學「標尺」,考核結果是工作成效和審計成果展示的重要「窗口」,做好審計工作量化考核工作是促進局機關建設全面發展有力抓手。通過開展量化考核工作,營造出「目標明確、全員參與、人人有責」的工作氛圍,能有效引導和激勵幹部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提升全局上下爭先創優意識,增強審計人員責任感和榮譽感,更好地匯聚整體合力,提振幹事創業的精氣神。
(四)助推審計隊伍建設不斷加強。
量化考核體系圍繞建設高素質審計隊伍的目標,針對幹部素質提升和審計隊伍建設提出了多項要求,這就需要各級審計機關不斷探索審計幹部培訓的新思路、新方法,健全教育培訓和競爭激勵工作機制,全面提高審計幹部隊伍素質,激發幹部職工整體活力。通過全員量化目標考評管理,可以將量化考核與實績選優、獎懲兌現相掛鉤,倡導「能者上、庸者下」的人才管理理念,實現工作目標高起點、工作責任高要求、審計成果高質量的目標。
二、如何通過量化考核促進審計工作提質增效
(一)注重認識提升,明確工作目標。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認識的提升和統
第一條為提高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保證外匯業務穩健發展,根據《銀行外匯業務管理規定》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對象為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國內中資金融機構。第三條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的機關是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全國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進行。地方性金融機構的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進行。必要時,國家外匯管理局可直接對地方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第四條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系指依據設定的指標評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管理水平和外匯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收益性等外匯業務的總體狀況,並以相應的級別來表示。
依據經營狀況的好壞設定的級別及級別的定義如下:
A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
B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較好;
C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一般;
D1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
D2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較大問題;
D3級: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嚴重問題。第五條評定外匯業務經營狀況級別,考核以下內容:
(一)外匯資產質量;
(二)外匯資產的安全性;
(三)外匯資產的流動性;
(四)外匯資產的收益性;
(五)執行外匯業務管理的政策法規情況。第六條考評機關將按照《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方法》(見附件)對上條所述內容進行考核評分,並據此評定金融機構的等級。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對銀行分支行外匯業務考評時,以外匯營運資金作為資本來計算銀行分支行的資本比率和資本盈利率。第七條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每兩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二季度對前一年度外匯業務經營狀況進行考評。國家外匯管理局認為必要時,可隨時對某一金融機構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第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根據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情況或上次考評級別情況,可對外匯業務經營狀況好考評級別高的金融機構給予一次性免評。第九條考評機關進行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時,提前一個月通知金融機構,要求金融機構提供考評所需的有關資料。考評機關認為必要時可進行實地考評。被考評金融機構須按考評機關的要求,准確、及時、完整地提供有關資料,並為考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十條考評結束後,由考評機關將考評結論通知被考評金融機構及其董事會或上級主管部門。第十一條被考核機構對考評結論有異議,可在接到考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考評機關申述理由。考評機關在一個月內重新作出考評結論。第十二條被考評金融機構不按要求向考評機關提供資料或提供的資料不全面、不真實,致使考評工作無法進行,考評機關可視情況給予警告、通報、暫停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的處理。第十三條考評機關不對外公布考評結論,也不向其它非主管部門提供考評結論。被考評金融機構未經考評機關批准不得公布或向其它單位提供考評結論。第十四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須在考評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考評結論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考評結論須包括對被考評對象的評定分數、級別及對外匯業務經營存在問題的考評對象提出的處理意見和改進意見。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
附件: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狀況考評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