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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就

發布時間:2023-12-16 19:41:40

1. 對違反行政強製法第65條第66條的規定

六十五條是關於金融機構違反凍結、劃撥的規定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1、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行政強製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決定實施凍結存款、匯款的,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並向金融機構交付凍結通知書。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不得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這就明確了金融機構具有配合行政機關實施凍結存款、匯款這一強制措施的法定義務。這里的「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和開辦存款、貸款及結算業務的郵政企業、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機構。如果金融機構沒有依法履行這一法定義務,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相關信息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按照《行政強製法》的要求,金融機構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存款、匯款通知書後,應當立即予以凍結,不得拖延。行政機關作出的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劃撥存款、匯款的決定後立即予以劃撥。如果金融機構違反這一規定,接到行政機關的通知或者決定後沒有立即進行凍結或者劃撥存款、匯款的,則要追究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此外,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沒有劃撥這一直接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後,應當及時予以劃撥存款、匯款,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凍結決定、劃撥決定規定了凍結、劃撥的當事人存款、匯款的賬號和金額,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決定執行,不得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違法行為主要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擴大了凍結、劃撥的數額;(2)沒有行政機關的決定,擅自凍結。、劃撥當事人的存款或者匯款;(3)對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劃撥當事人存款或者匯款的,金融機構沒有予以拒絕而實施了凍結、劃撥行為。凍結、劃撥當事人的存款、匯款是一項重要的行政強制權,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不得委託給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其他任何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凍結存款、匯款。這是《行政強製法》確定的原則。對於法律規定以外的行政機關或者組織要求凍結、劃撥當事人存款或者匯款的,金融機構應當予以依法拒絕,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行政強製法》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此外,當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的決定時,金融機構應當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根據上述規定,金融機構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違法行為包括兩種情況:(1)接到行政機關解除凍結的決定後沒有執行;(2)在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未作出處理決定或者解除凍結決定的情況下,沒有履行自凍結期滿之日起解除凍結的法定義務。對於這兩種情況,都要追究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
對於金融機構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或者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以及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行為,本條規定的法律責任是: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里的「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金融業監管機構。關於處分的法律責任,這里應當指出一點:本條規定的「處分"主要是一種紀律處分。由於金融機構不是國家機關,其工作人員不是公務員,所以對其處分屬於紀律處分,包括內部工作紀律處分和黨內紀律處分。
對於依照法律規定沒有劃撥這一直接強制權的行政機關,需要依法申請法院執行金錢給付義務的決定。法院在裁定執行後,對金融機構違反本法的有關規定妨礙法院執行的行為,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其實施司法上的強制措施。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3條的規定,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可以予以罰款,並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一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人民法院作出罰款、拘留的決定必須經院長批准。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此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73條的規定:商業銀行非法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如果金融機構中的商業銀行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違法行為的,還要依據商業銀行法的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六十六條是關於執行款項未劃入規定賬戶,金融機構、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法所承擔的法律責任的規定。《行政強製法》第49條明確規定:「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應當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違反這一規定主要有兩種情形:
1、金融機構未按規定將款項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對違反規定的金融機構,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責令改正,是指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將未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款項劃出,按規定上繳國庫或者劃人財政專戶。責令改正的目的是糾正已發生的違法行為,使之恢復到合法的狀態。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通常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罰款,是指行政機關強制違反行政法規的單位和個人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處罰,是行政處罰中一種常見的形式。本條規定罰款數額為違法劃撥款項的二倍,這屬於倍率式罰款數額設定方式。除倍率式罰款外,罰款數額的設定方式還包括規定具體罰款數額的固定數值式、規定罰款數額區間的數值數距式、規定罰款數額上限的數值封頂式、規定罰款數額下限的數值保底式等。倍率式罰款一方面在法律條文中不規定固定的罰款數額,避免在具體案件中罰款過高或者過低,造成過罰不當,另一方面在具體案件中罰款數額確定,防止行政機關裁量權過大。對未按規定將款項上繳國庫或者劃入財政專戶的金融機構,除罰款外,還要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里的處分包括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
2、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對違反規定的行政機關、人民法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這里的處分是指依據公務員法給予的行政處分。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六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凍結前向當事人泄露信息的;
(二)對應當立即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不凍結或者不劃撥,致使存款、匯款轉移的;
(三)將不應當凍結、劃撥的存款、匯款予以凍結或者劃撥的;
(四)未及時解除凍結存款、匯款的。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二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機構將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什麼的衡量標准選拔任用政治過硬素質過硬踏實肯乾的幹部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忠、專、實」的衡量標准,選拔任用政治過硬、素質過硬、踏實肯乾的幹部人才。

破除阿諛奉承、拉幫結派等小圈子、小團伙依附關系,杜絕因「圈子文化」而滋生的畸形權力和裙帶關系。關愛員工,嚴禁體罰、辱罵、毆打員工;採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強化對從業人員政治素養、職業操守和道德素質的培養,引導樹立正確的事業觀和價值觀。倡導「尊上不唯上」「服從不盲從」「唯實不唯人」理念,堅守清正廉潔紀律底線,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讓從業人員從職業生涯伊始就系好第一粒扣子。

3.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應當履行洗錢義務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通過其總部或者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路徑和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二章 大額交易報告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第六條 對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大額交易標準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五)金融機構在黃金交易所進行的黃金交易。

(六)金融機構內部調撥資金。

(七)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轉貸業務項下的交易。

(八)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項下的債務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辦理的稅收、錯賬沖正、利息支付。

(十)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大額交易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第九條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並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第十條 客戶通過在境內金融機構開立的賬戶或者境內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或者發卡銀行報告;客戶通過境外銀行卡所發生的大額交易,由收單機構報告;客戶不通過賬戶或者銀行卡發生的大額交易,由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報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准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准。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准。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既屬於大額交易又屬於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分別提交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要求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二)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並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內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並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總部所在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備。

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第二十二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准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匯兌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報告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銀行卡清算機構、資金清算中心等從事清算業務的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開展交易監測分析、報告工作。

本辦法所稱非銀行支付機構,是指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發布)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本辦法所稱資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有限責任公司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資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所附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要素要求(要素內容見附件),製作大額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的電子文件。具體的報告格式和填報要求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中國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內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補正。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民間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區別:

1、貸款人不同。前者貸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機構,後者貸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業行為,是有償貸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當然,在執行國家計劃或者政策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是沒有利息的。後者由當事人約定,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推定為無息。但是,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時成立。後者是實踐合同,貸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時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國家嚴格監管。後者較少受到國家監管,不違法即可。但是,有償借款不應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目前我國只允許兩類貸款人進行貸款,金融機構和自然人。金融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以及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外資金融機構。

《貸款通則》第2條規定:「本通則所稱借款人,系指從經營貸款業務的中資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第61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指辦理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具有如下特徵:

1、有償性

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意在獲取相應的營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所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負擔按期返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義務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有償合同。在這一點上,該合同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後者為無償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雙方就該合同的存在產生爭議的,視為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一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該合同也與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對於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採用書面形式。

3、諾成性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時,合同關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時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雙方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時,不需以貸款人貸款的交付作為要件,所以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則有所不同,該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金融機構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約束力,主要體現為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貸款人的合同義務

1)按期、足額提供借款。貸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約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還應當按照合同 約定的數額足額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由於貸款人未足額提供借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主合同義務。

2)保密義務。作為貸款人一方的金融機構,對於其在合同訂立和履行階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項商業秘密有保密義務,不得泄密或進行不正當使用。該項義務系貸款人的附隨義務。

2、借款人的合同義務

1)依約提供擔保。借款人應依據金融機構的要求提供擔保,該項義務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生效之前。

2)如實申報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該項如實申報義務也常發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義務生效之前。

3)容忍義務。在貸款人按照約定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時,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該項義務基於約定產生,未作約定的,借款人有權拒絕貸款人對借款使用狀況進行檢查、監督的請求。

4)按照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作為有償合同,借款人有義務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雙方當事人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在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利息數額的確定,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確定。

6)按期返還借款。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雙方當事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據前述方法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貸款人申請展期,貸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確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借款人有權按照實際借款的期間計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終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幾種情況: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屆滿雙方履行合同而終止。借款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對合同繼續展期的,則合同終止,借款人應依約定將借款及利息返還給貸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滅。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終止。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貸款人的解除而終止。此外,合同終止的其他原因也適用於借款合同。

4. 什麼是組織,領導,監督,管理和協調全國金融統計工作的主管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就是這樣一個職能的中央銀行,承擔著國家經濟走向和貨幣發行調控職能和貨幣政策運用職能。協助銀監會管理商業銀行的金融執行運行。

5. 新時代的金融專業人才 需要具備的素質有哪些

1.具備專業能力素質
參與金融在職研究生的學習,其專業學習是為了獲得更多的專業能力,如經濟、保險、金融、金融、金融管理等,這是本行業人才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2.需要創新
在職研究生所學到的專業知識,更多的是前人總結的一些理論知識,對自己的發展起著指導和引領作用。如果他們想成為業內的專業人士,他們還需要具備創新能力。
3.需要具備職業道德素質
職業道德不僅是本行業人才的需要,也是其他領域人才的需要。
拓展資料
①金業用人標准正在發生新的變化,企業愈加重視人才的綜合能力,尤其是特定業務所需的專業能力以及面對新興業務的創新能力。業內專家指出,面對復雜多變又創新迭出的國內市場,金融機構應 建立科學用人標准,注重綜合素質能力。除了傳統的畢業院校、專業背景、知識技能以及行業經驗以外,金融機構也應注重基於未來發展考量的跨行業知識及先進的海外經驗等。
隨著金融各細分行業的迅猛增長,金融機構類型不斷增多,企業也愈加重視人才的綜合能力。同時,如何引進人才、培養人才,已成為金融機構人才戰略制定的基準,也是關繫到其轉型升級的關 鍵。
②數據顯示,近年來,國內金融業持續快速發展,金融從業人員數量也因此不斷增長。其中,銀行業一直是金融人才最集中的行業,就業人員接近金融業總人數的一半。然而,隨著銀行業進入轉型期,未來幾年, 銀行業用人需求將繼續穩定在低速增長狀態,而保險、證券、基金等行業的用人需求將在未來幾年內保持高漲。
值得注意的是,《報告》指出,在互聯網金融不斷沖擊傳統金融業,以及金融機構進一步發展混業經營的新形勢下,金融行業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不斷上升。
現在金融業各大公司基本上都在拓展業務、混業經營,所以需要復合型人才。人才的專業分析能力、思維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綜合素質都比較重要。某大型保險系資產管理公司人力資源總監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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