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業機構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單為一式幾聯
需要兌換一式三聯,持有人對金融機構認定的兌換結果有異議或金融機構難以正確把握兌換標準的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的操作程序。
1.經持有人要求,金融機構應出具認定證明並退回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持有人可攜帶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實物和金融機構出具的認定證明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請鑒定。人民銀行鑒定人員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有關規定對其做出鑒定結果,經復核、業務主管確認無誤後,分券別按全額、半額使用專用袋密封,填制《中國人民銀行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鑒定書》(以下簡稱《鑒定書》),加蓋有關人員名章,並將有關聯次《鑒定書》隨專用袋通過人民銀行與金融機構之間的內部交換傳遞給受理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專用袋及封簽應具有不可恢復性。
2.《鑒定書》一式四聯,一聯人民銀行留存,一聯粘貼在專用袋上,一聯隨專用袋傳遞給受理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的金融機構,一聯交持有人到金融機構辦理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 金融機構核對人民銀行轉來的專用袋、鑒定書和持有人出示的鑒定書各要素一致無誤後,憑人民銀行的鑒定結論填制《金融機構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單》,向持有人辦理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業務,並收回持有人持有的《中國人民銀行特殊殘缺污損人民幣鑒定書》。兌換時,金融機構不再開袋確認人民銀行的鑒定結果。
3.加強對金融機構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金融機構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辦法》等有關規章制度,確保制度的貫徹執行;檢查金融機構執行制度情況,及時解決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確保殘缺污損人民幣兌換工作正常開展;指導金融機構臨櫃人員正確把握兌換標准,以提高兌換工作水平,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