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連市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管理,保護國家、集體財產和職工生命安全,根據《遼寧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衛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等具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管理。第三條市及縣(市)、區公安局(分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下,做好金融機構安全防範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工作。第四條各級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安全防範工作,金融機構的保衛部門負責安全防範工作的具體實施。第二章營業場所安全防範管理第五條本規定所稱營業場所,是指金融機構中對外進行現金和有價證券、會計結算業務的場所。
營業場所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應有防盜門,二層以下的窗戶應有金屬防護欄。
(二)營業櫃台應為高1.1米以上、厚0.6米以上的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櫃台上方應安裝高1.5米以上的防彈玻璃(24小時營業的須封頂)或封頂的金屬防護欄。安裝防彈玻璃的,櫃台應設傳鈔槽,防彈玻璃上不得開窗口。為方便與客戶對話,兩塊防彈玻璃錯位連接出現空隙的,錯倍部位不得少於0.1米;錯位之間的空隙要少於0.03米。現金櫃台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
(三)有條件的應設置工作人員衛生間;無條件設置衛生間需設櫃台邊門通行的,應安裝2道具有自動閉鎖裝置的防盜門。
(四)符合防火要求,配備必要的自衛器材,夜間營業應有自動應急照明設備。第六條營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設置閉路電視監控系統:
(一)日均現金收付量,城市150萬元、農村50萬元以上的;
(二)設有金庫的;
(三)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確有安裝必要的。第七條金融機構新建或改建營業場所,其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應由本單位保衛部門提出,經上一級金融機構保衛部門同意並報當地縣、區級公安機關審核批准。工程竣工後,應經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發給《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後方可使用。第八條營業場所門前周邊10米以內禁止擅自停放車輛、堆放物品、設置攤亭或從事其他有礙安全的活動。第九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營業場所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營業時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員臨櫃,其中至少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員(櫃台安有防彈玻璃的除外)。禁止非工作人員進入櫃台內。
(二)中午休息時應將現金、有價證券、印章等入庫(櫃)上鎖,由雙人值班看守。
(三)營業結束後,應將現金、有價證券、業務公章放入金庫;沒有金庫的,用特製裝具裝包上鎖,送入指定金庫。第三章金庫安全防範管理第十條本規定所稱金庫,是指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保管箱等的庫房。
金庫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位置應隱蔽。設在建築群體內的,其牆體不得與其他單位或居民住宅相連,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溝等公用設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金庫內部應有配鈔間、守庫室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二)通風孔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於2.5米,每孔面積不得大於0.02平方米,對外應呈S形內高外低狀,並安裝金屬籬桿或籬網。
(三)金庫門及牆體建設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GA/T143-1996)。
(四)守庫室應與外部隔離,門、窗應安裝防盜門或鋼筋防護欄,並設有觀望孔、射擊孔。守庫室實行封閉管理,設有衛生間及相應的生活設施。
(五)有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通訊聯絡設備、應急防爆照明設備以及防潮、滅火設備。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新建或改建金庫,其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的審核及《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的取得,按本規定第七條規定辦理。第十二條金庫守衛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行雙人武裝坐班,上崗前和執勤中不得飲酒。營業結束後應對庫區進行全面檢查,做好檢查記錄,然後封閉庫區。
(二)非守庫人員不得進入守室庫。對因工作需要進入庫房的人員,要認真檢查有關證件。
(三)執勤中發現緊急情況,要立即報警並果斷處置,使用槍支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及公安部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