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建立和完善財政促進金融支農長效機制,支持三農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是指財政部門對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增長幅度超過一定比例,且貸款質量符合規定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對余額超增的部分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
本辦法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含縣級市,不含縣級區,下同)轄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下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金融分支機構)。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規定為准。
本辦法所稱涉農貸款平均余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該年度每季度末涉農貸款余額的算術平均值。
第三條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
政府引導,是指財政部門建立獎勵機制,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引導和激勵縣域金融機構加大涉農信貸投放,支持農業發展。
市場運作,是指涉農貸款發放工作遵循市場規律,金融機構自主決策,自擔風險。
風險可控,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增加涉農貸款投放的同時,應當加強風險管理,降低不良貸款率,有效控制風險。
管理到位,是指財政部門規范獎勵資金的預決算管理,嚴格審核,及時撥付,加強監督檢查,保證資金安全和政策實施效果。
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在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比例減計收入。
五、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5萬元以下(含5萬元)的貸款。
本通知所稱農村資金互助社,是指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由鄉(鎮)、行政村民和農村小企業自願入股組成,為社員提供存款、貸款、結算等業務的社區互助性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批准,由境內商業銀行或農村合作銀行在農村地區設立的專門為縣域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服務的非銀行業金融機構。
本通知所稱縣(縣級市、區、旗),不包括市(含直轄市、地級市)所轄城區。
本通知所稱保費收入,是指原保險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後的余額。
六、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七、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八、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的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銀監會、保監會,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③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發展什麼等金融產品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七十五條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的財政投入。
國務院和長江流域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原則,專項安排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用於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促進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修復的政策措施。
國家鼓勵和支持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等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發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等金融產品,為長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綠色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七十六條國家建立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對長江幹流及重要支流源頭和上游的水源涵養地等生態功能重要區域予以補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長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間開展橫向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鼓勵社會資金建立市場化運作的長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基金;鼓勵相關主體之間採取自願協商等方式開展生態保護補償。
④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澄清什麼
8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在「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上就金融開放做主題演講後,對近期「央行財政之爭」做出澄清。
徐忠澄清稱,這篇文章2月就已完成,只不過7月才被發表,不是有些人想的「陰謀論」。
徐忠強調,他發表講話和文章的用意,並非媒體所稱的央行與財政「開撕」,而是希望引導輿論關注當前的財政體制與預算機制,從而促成決策過程更加公開、透明。
「我們的討論是學術討論,希望可以公開、心平氣和的討論學術問題,」徐忠一再重申他的初衷。
7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發表署名文章,質疑積極財政政策不是真積極。徐忠指出,中央財政要發揮逆周期的宏觀調控作用,實行真正意義的減稅,做實國有金融機構的資本金,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擴大投資,但是近期市場上對財政政策的詬病也比較多。
央行怒懟財政部?財政金融之爭不是稀奇事
上周五(7月13日),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發了一篇題為《當前形勢下財政政策大有可為》的文章,隨後被網路大肆轉載,並被改名為「央行怒懟財政部太不積極、耍流氓」等。更有甚者,將其解讀為,「央行厭倦『灌水』身份,不願背鍋」。
媒體:央行與財政部專家爭鳴 有莫大公共價值
此次雙方爭論主要聚焦在三個方面:一、沒有赤字增加的財政政策是積極的嗎?二、財政注資金融機構是虛假的嗎?三、金融機構是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受害者嗎?
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⑤ 中央人民銀行和財政部的關系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據此可以看出,中央銀行具有雙重屬性:一方面,他是國家機關之一,依法行使管理金融業的行政職權;另一方面,他擁有資本,可以依法經營某種業務。故此有的國家將中央銀行稱為公法意義上的法人。就其性質而言,我國的中央銀行中國人民銀行首先是國家行政機關履行政府職責,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進行金融行政管理、干預國民經濟的工具;其次又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統領全國金融業,並履行中央銀行作為銀行的職能。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都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務院全體會議成員機構。
(1)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管要置於國務院領導之下;人民銀行對國務院有的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的決定有履行的義務;中國人民銀行只享有一般貨幣政策事項的決定權,對於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及匯率等重大貨幣政策事項只有制定和執行權,卻無最終決策權,最終決策權屬於國務院。
(2) 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
① 擬定和執行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宏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建議;擬定和執行中央與地方、國家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② 擬定財政、國有資本金基礎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和執行財政、財務、會計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涉外財政、債務的國際談判並草簽有關協議、協定。
③ 編制年度中央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管理中央各項財政收入等。
④ 提出稅收立法計劃;
⑤ 管理中央財政公共支出等。
⑥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法人金融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涉農貸款發放情況。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分支機構的監管,縣級分支機構應當如實統計和匯總上報縣級及以下分支機構涉農貸款發放情況。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的審核工作進行指導,做好獎勵審核撥付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獎勵審核撥付工作進行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財政獎勵政策落到實處。
第十六條 專員辦對轄區內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情況認真審核,出具意見作為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撥付獎勵資金的依據。
專員辦應當加強對獎勵資金撥付和使用的檢查監督,規范審核撥付程序,確保獎勵資金專項使用。
第十七條 財政部不定期對獎勵資金審核撥付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獎勵資金的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縣域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的,財政部門應當追回獎勵資金,取消縣域金融機構獲得獎勵的資格,並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和專員辦未認真履行審核職責,導致金融機構虛報材料騙取獎勵資金,或者挪用獎勵資金的,上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追回已撥資金,並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規定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⑦ 兩部門: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
9月3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纖戚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御豎帆征契稅。
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以物抵債有鎮雹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1號
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債權,有效防範金融風險,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處置抵債不動產,可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取得該抵債不動產時的作價為銷售額,適用9%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按照上述規定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抵債不動產的作價,應當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
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債不動產時,抵債不動產作價的部分不得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涉及的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和營業賬簿免徵印花稅,對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其他各方當事人應繳納的印花稅照章徵收。
三、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抵債資產免徵契稅。
四、各地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授權和本地實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債不動產減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本公告所稱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是指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或仲裁機構仲裁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其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限於其承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良債權涉及的抵債不動產、抵債資產。
六、本公告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銀行。
七、本公告執行期限為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本公告發布之前已徵收入庫的按照上述規定應予減免的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稅款或辦理稅款退庫。已向處置不動產的購買方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將上述增值稅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特此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