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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金融機構政府業務

發布時間:2024-01-12 13:48:14

1. 財政及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中央銀行、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外資、僑資、合資金融機構四大類。
金融機構的功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①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②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③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④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⑤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財政機構
1949年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中央政府設立財政部。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財政部正式開始辦公。根據《預演算法》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相應設立五級財政機構。

財政部是國務院組成部門,是國家主管財政收支、財稅政策和國有資本金基礎工作的宏觀調控部門,與地方財政部門為業務指導關系,主要體現在預決算編制和執行、財稅政策協調以及對財稅法規政策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等方面。省以下各級財政機關是同級政府的組成部門,由同級政府領導,主管本轄區財政工作,具體負責本級政府預算的組織執行。各級財政機關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職能配置由相應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報同級政府同意後確定
為加強財政監督工作,1994年,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西藏)及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5個城市共設立35個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履行中央財政監督職能。

為加強高級經濟管理人才培養,經國務院和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批准,財政部先後在北京、上海、廈門設立了三所國家會計學院,其主要職責是為國家培養高級經濟管理人才,特別是高級財務、會計、審計人才。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適應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管理,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准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以下簡稱外資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外資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以下簡稱合資財務公司)。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的地區,由國務院確定。第三條外資金融機構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外資金融機構的正當經營活動和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保護。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和監督外資金融機構的主管機關;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本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第二章設立與登記第五條外資銀行、合資銀行的最低注冊資本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實收資本不低於其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
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其總行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第六條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為金融機構;
(二)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三)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七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二)申請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200億美元;
(三)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八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申請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合資各方均為金融機構;
(二)外國合資者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
(三)外國合資者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不少於100億美元;
(四)外國合資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第九條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應當由申請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設外資銀行或者外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條設立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外國銀行分行的名稱,總行無償撥給的營運資金數額,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
(三)申請者最近3年的年報;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第十一條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應當由合資各方共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設立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申請書,其內容包括: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名稱,合資各方名稱,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額,合資各方出資比例,申請經營的業務種類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資經營合同及擬設合資銀行或者合資財務公司的章程;
(四)申請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核發給合資各方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合資各方最近3年的年報;
(六)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 對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的看法是什麼

從改革和開放的關系來看,金融改革與金融開放是相互促進的關系。計劃經濟體制下,經濟體制是封閉的,金融業完全由國家控制,外資很難進入。我們推行市場化金融改革,為外資參與提供了基本條件。同時外資對中國金融業的參與促進了競爭,強化了市場約束,促使中國金融業接受國際上通行規則,為改革注入了活力。
中國金融開放最先體現為引進。首先是引進機構。1979年我們開始允許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代辦處,1981年開始同意外資銀行在中國設立營業性機構,隨著中國金融改革的推進,引進外資銀行的步伐也逐步加快。其次是引進資金。在改革開放初期,我們的經常項目出現了逆差,通過引進資金(即資本項目順差)解決了。再次是引進服務。例如我們的企業到境外上市,就是我們進口金融服務。如果沒有金融體制的開放,這些引進都是很難實現的。
在引進的同時,我們開放了市場。比如,在證券市場上允許個別的外資機構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發債,允許境外投資者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形式在證券市場上投資,同時還出台了國內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以方便境內投資者投資於境外證券市場。分行業來看,銀行、證券、保險在入世之前都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對外開放,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簽訂了入世有關協定以後,中國政府兌現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因此在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的開放都按預期進行,有的領域開放程度已經超過我們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從地域上來看,由於沿海開放城市金融開放較早,開放程度也比較高,隨著我們落實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承諾,對外開放領域將從沿海向內陸推進,外資金融機構布局也由沿海向內陸城市推進。可以預見,在不久將來,中國金融業必將迎來全面對外開放的格局。
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中國金融業開放程度逐漸提高。以銀行業為例,外資銀行佔中國銀行業總資產的比例已達1.9%,個別地區外資銀行市場份額遠高於全國平均比例。金融開放首先發生在沿海地區,所以沿海地區外資銀行占銀行業市場份額較高,有的沿海發達城市外資銀行占當地全部銀行外匯貸款的50%以上,人民幣貸款佔比也相當高且呈逐漸提高之勢。隨著市場規模擴大,外資銀行的市場份額也會增加。近年來,外資參與中國金融業的方式也趨於多樣化,除在華設立分支機構外,外資機構還入股了中資金融機構。比如,幾大國有銀行及其他重要的商業銀行引進了戰略投資者。如果考慮這一因素,則外資在中國銀行業所佔份額不止1.9%。
要進一步推動金融改革和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推動金融改革和開放的良性互動。首先,我們繼續按照市場化原則推進金融改革。按照國際通行慣例,繼續推進金融機構的改革,進一步改善中資金融機構的公司治理。其次,增強包括市場組織者和市場參與者在內的金融市場主體的能動性,擴大金融市場參與者的活力,豐富金融市場的交易方式、交易品種,培育市場自主創新機制。再次,為了進一步完善金融間接調控,還要繼續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完善匯率形成機制,擴大市場機制在利率形成和匯率形成方面的作用。
金融業即將全面對外開放,可以想像外資機構在中國開展業務的環境將更加寬松,未來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將既有競爭又有合作。中外資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將是全方位的,而不單單是高端客戶服務領域的競爭。在競爭的同時,中外金融機構合作的空間將會更大。我們將按照世界通行的規則,對中外資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未來金融業將是公平競爭、互利合作的格局。當然,對外開放不僅僅意味著對外開放我們的金融服務市場,也意味著中國金融業對世界金融業的更加積極和全面的參與,意味著中國金融業與世界金融業進一步融合。
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對外開放的擴大,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將更加活躍,中資金融機構也將在世界市場上更加活躍,我們有理由期待這樣的前景。

2008-06-

4. 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並對中國銀行的影響

自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經濟發展的成就舉世矚目,參與全球化的步伐也越來越快。伴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和國際分工的日益深化,我國的金融業參與全球化的程度也在加深,特別是在2006年我國政府全面放開銀行業以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投資日益頻繁。外資銀行的進入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競爭和挑戰,也帶來了先進的技術和經驗。因此,研究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尤其是對我國銀行業效率的影響,對在金融全球化背景下提升我國銀行業競爭力具有深遠的意義。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機遇

一是有助於深化金融改革,提高中國金融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競爭能力。與本國銀行相比,外資銀行在提供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等方面具有明顯的比較優勢。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以及其在華業務范圍和客戶基礎的逐步擴大,運用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逐漸增加,這勢必會給中資金融企業帶來強大的競爭壓力。這將迫使中資金融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學習和掌握外國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金融創新產品,合理的選擇和培育優秀客戶,促使資金流向更為合理,提高金融效率,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審慎會計制度,提高經營效率和服務水平。

二是有利於中國金融企業國際化進程。國際化的形式可以是走出去,也可以是請進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中國經濟進一步融入全球經濟,國際經貿活動將更加頻繁,對外招商引資、國際借貸活動將會進一步增多,這將給中資銀行在境外的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在外資銀行競爭壓力加大的情況下,中資銀行將會採取措施,跟蹤中資海外企業和中國經貿活動,在海外增設營業機構,更多參與國際競爭。

外資銀行機構的進入給中資金融企業發展帶來的挑戰

一是市場轉移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對中資銀行的壟斷地位形成巨大沖擊,我國加入WTO後,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種種限制將逐步取消,外資銀行將憑借完備的商業銀行服務功能與中資銀行展開激烈的優質客戶爭奪戰,存貸款客戶將從國內銀行機構轉移到外資銀行機構,外資銀行在中國國內銀行服務市場中的份額擴大,國內銀行機構的市場份額相應縮小。

二是資本外流的挑戰。外資銀行的進入會使國內貨幣資金首先以本幣形式流入外資銀行機構,同時在外資銀行機構進入中國國內市場業務,客觀上可促使本幣資金兌換為外幣資金的背景下,隨後出現資金從國內銀行體系的流出。中國在對外開放國內銀行市場的同時繼續實行資本流動管制,有助於防範大規模資本外流。但從更加長遠的觀點來看,難以指望資本流動的管制措施會保持不變。

三是人才流失的挑戰。外資銀行拓展中國市場,會以優厚條件大量吸納高素質人才,結果會使中資銀行的業務骨幹流失。而人才的流失,不僅降低銀行的業務開拓能力和管理水平,而且也會帶走一部分客戶。

面對加入WTO,面對更加開放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企業必須加快改革和業務發展。我們的當務之急是突破,關鍵是深化體制改革,把銀行改建成真正的金融企業,這是與外資銀行展開競爭的前提。建立和完善以推動銀行機構穩健經營和增強競爭力為宗旨的人事組織結構是核心工作。同時,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也可以起到進一步強化銀行經營者競爭意識的作用。在這些改革中,增加信息披露、完善會計監督、建立適當的存款保險制度等等是改革獲得成功的必要補充條件。

非金融企業:我們都知道銀行對整個國民經濟存在著至關重要的支撐作用,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對整個國民經濟,對中國的非金融企業產生不容忽視的影響。

外資銀行的進入使非金融企業面臨機遇一是非金融企業可以接受更為全面的金融服務,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外資銀行大多實行混業經營,往往集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以及證券、保險於一身,與嚴格分業管理的中資銀行相比,可以為廣大非金融企業客戶提供更為全面的商業銀行服務和各類咨詢服務,滿足客戶多元化的業務要求。同時,中國加入WTO後,國際貿易量將飛速發展,中國非金融企業對銀行的國際結算、信用證業務需求將大量增加,外資銀行可憑借其操作規范、管理先進以及與跨國公司的長期合作關系,為中國非金融企業提供更為優質的跨國結算業務。

二是有利於引進外資,改善中國的投資環境。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隨著對外資銀行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限制的取消,非金融企業對外資銀行的外匯貸款需求將會大大增加。在中國國內外匯資金來源有限的情況下,外資銀行作為直接引資渠道的作用會進一步增強。外商投資企業在華的發展需要高質量的金融服務,一般說來,外資銀行的服務比中資銀行更能滿足外商投資企業需要。

三是有利於國內企業拓寬融資渠道,尤其是對中國民營企業和中小型企業。入世後,外資銀行經營業務的地域限制將被取消,政府逐步向外資銀行放開人民幣業務及金融零售業務的經營權。這無疑對民營及中小型企業是個好消息。外資銀行的進入將會拓寬國內企業融資渠道,有實力的民營企業、中小型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將會得到緩解,有利於國內企業經營范圍和發展空間的進一步拓展。

四是外資銀行通過培植優質客戶和提供各類企業咨詢服務,有利於國內企業的會計處理方法和信息披漏方式向國際慣例靠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競爭力,加快國內企業的國際化進程。外資銀行大多在成熟的市場環境中摸爬打滾多年,具有豐富的經營管理經驗和成熟的評估技術體系和規則意,可識以為客戶經營管理提供更為全面和先進的監督咨詢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提高國內企業的規則意識和經營的國際化。

5. 外匯管理主要有哪些內容

1、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2、對貿易外匯的管制,對出口外匯收入的管制,對進口付匯的管制。

3、對非貿易外匯的管制,對非貿易外匯的管理一般採取的方式有:直接限制、最高限額、登記制度、特別批准。

4、對資本輸出輸入的管制,資本項目是國際收支的一個重要內容,所以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非常重視資本的輸出入,並根據不同的需要對資本輸出輸入實行不同程度的管理。

(5)外資金融機構政府業務擴展閱讀:

外匯管理廣義上指一國政府授權國家的貨幣金融當局或其他機構,對外匯的收支、買賣、借貸、轉移以及國際間結算、外匯匯率和外匯市場等實行的控制和管制行為;狹義上是指對本國貨幣與外國貨幣的兌換實行一定的限制。

《外匯管理條例》主要作了四方面的規定:

(1)、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必須持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2)、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辦理有關外匯業務。

(3)、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按規定交存外匯存款准備金,遵守外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並建立呆賬准備金。

(4)、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業務所需的人民幣資金,應當使用自有資金。

6. 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外債管理,規范舉借外債行為,提高外債資金使用效益,防範外債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債」,是指境內機構對非居民承擔的以外幣表示的債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機構」,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常設機構,包括但不限於政府機關、金融境內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居民」,是指中國境外的機構、自然人及其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非常設機構。
第五條 按照債務類型劃分,外債分為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際商業貸款。
(一)外國政府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外國政府舉借的官方信貸;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是指中國政府向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其他國際性、地區性金融機構舉借的非商業性信貸;
(三)國際商業貸款,是指境內機構向非居民舉借的商業性信貸。包括:
1、向境外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借款;
2、向境外企業、其他機構和自然人借款;
3、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含可轉換債券)和短期債券(含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
4、買方信貸、延期付款和其它形式的貿易融資;
5、國際融資租賃;
6、非居民外幣存款;
7、補償貿易中用現匯償還的債務;
8、其它種類國際商業貸款。
第六條 按照償還責任劃分,外債分為主權外債和非主權外債。
(一)主權外債,是指由國務院授權機構代表國家舉借的、以國家信用保證對外償還的外債。
(二)非主權外債,是指除主權外債以外的其它外債。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保證、抵押或質押方式向非居民提供的擔保。
對外擔保形成的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為或有外債。
第八條 國家對各類外債和或有外債實行全口徑管理。舉借外債、對外擔保、外債資金的使用和償還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九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是外債管理部門。 第十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以及國際收支狀況和外債承受能力,制定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合理確定全口徑外債的總量和結構調控目標。
第十一條 國家根據外債類型、償還責任和債務人性質,對舉借外債實行分類管理。
第十二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由國家統一對外舉借。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制定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財政部根據規劃組織對外談判、磋商、簽訂借款協議和對國內債務人直接或通過有關金融機構轉貸。其中,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會和重點國別外國政府貸款備選項目規劃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三條財政部代表國家在境外發行債券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並納入國家借用外債計劃。其他任何境內機構在境外發行中長期債券均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在境外發行短期債券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中設定滾動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同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國家對國有商業銀行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五條 境內中資企業等機構舉借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須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准。
第十六條 國家對境內中資機構舉借短期國際商業貸款實行余額管理,余額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
第十七條 國家對境內外資金融機構舉借外債實行總量控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
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
第十九條 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 境內機構不得為非經營性質的境外機構提供擔保。
第二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政府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不得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
第二十二條 境內機構對外簽訂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後,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國際商業貸款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須經登記後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外債資金應當主要用於經濟發展和存量外債的結構調整。
第二十四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中長期國外優惠貸款重點用於基礎性和公益性建設項目,並向中西部地區傾斜。
第二十五條 中長期國際商業貸款重點用於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以及產業結構和外債結構調整。
第二十六條 境內企業所借中長期外債資金,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確需變更用途的,應當按照原程序報批。
第二十七條 境內企業所借短期外債資金主要用作流動資金,不得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中長期用途。
第二十八條 使用外債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由項目法人對外債資金的使用效益負責。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外貸款機構有關規定需要進行招標采購的,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外債管理部門負責對外債資金使用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條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依據《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規定,向使用外債資金的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派出稽察特派員,對項目的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稽察。 第三十一條 主權外債由國家統一對外償還。主權外債資金由財政部直接或通過金融機構轉貸給國內債務人的,國內債務人應當對財政部或轉貸金融機構承擔償還責任。
第三十二條 非主權外債由債務人自擔風險、自行償還。
第三十三條 債務人可以用自有外匯資金償還外債,也可經外匯管理部門核准用人民幣購匯償還外債。
第三十四條 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外債,有擔保人的,應當由擔保人負責償還。
第三十五條 擔保人按照擔保合同規定需要履行對外代償義務時,應當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核准手續。
第三十六條 債務人應當加強外債風險管理,適時調整和優化債務結構。
在不擴大原有外債規模的前提下,經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核准,債務人可以通過借入低成本外債、償還高成本外債等方式,降低外債成本,優化債務結構,其中,涉及主權外債的,需經財政部核准。
第三十七條 債務人可以保值避險為目的,委託具有相關資格的金融機構運用金融工具規避外債的匯率和利率風險。 第三十八條 外債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有關規定,對外債和對外擔保實施監管。
第三十九條 外債管理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時,有權要求債務人和相關單位提供有關資料,檢查有關帳目和資產。
第四十條 境內機構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時,未履行規定的審批手續或未按規定進行登記的,其對外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四十一條 不以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等形式體現,但在實質上構成對外償還義務或潛在對外償還義務的對外借款或擔保,須按照本辦法納入外債監管。
第四十二條 禁止違反利益共享、風險共擔原則,以保證外商直接投資固定回報等方式變相舉借外債。
第四十三條 未經外債管理部門批准,境外中資企業不得將其自身承擔的債務風險和償債責任轉移到境內。
第四十四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在為境內機構開立外匯、外債帳戶和處理外匯資金往來業務時,發現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向有關外債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外債管理部門進行調查。
第四十五條 外債管理部門應當掌握外債動態,建立和完善全口徑外債監測預警機制。
第四十六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外債的統計監測,定期公布外債統計數據。
第四十七條 境內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舉借外債或對外擔保的,由其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外債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由其所在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境內機構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機構舉借債務或提供擔保,比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五十條 外債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和完善有關實施細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7. 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一、中國人民銀行職責:

1、擬訂金融業改革、開放和發展規劃,承擔綜合研究並協調解決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促進金融業協調健康發展的責任。牽頭國家金融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維護國家金融安全。

2、牽頭建立宏觀審慎管理框架,擬訂金融業重大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審慎監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基本制度。

3、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信貸政策,完善貨幣政策調控體系,負責宏觀審慎管理。

4、牽頭負責系統性金融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置,負責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團和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基本規則制定、監測分析和並表監管,視情責成有關監管部門採取相應監管措施,並在必要時經國務院批准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牽頭組織制定實施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

5、承擔最後貸款人責任,負責對因化解金融風險而使用中央銀行資金機構的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6、監督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貨幣市場、外匯市場、票據市場、黃金市場及上述市場有關場外衍生產品,牽頭負責跨市場跨業態跨區域金融風險識別、預警和處置,負責交叉性金融業務的監測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資產管理產品和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及其衍生產品市場基本規則。

7、負責制定和實施人民幣匯率政策,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國際使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實施外匯管理,負責國際國內金融市場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監測和管理跨境資本流動,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8、牽頭負責重要金融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統籌實施監管,推進金融基礎設施改革與互聯互通,統籌互聯網金融監管工作。

9、統籌金融業綜合統計,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業綜合統計基礎標准和工作機制,建設國家金融基礎資料庫,履行金融統計調查相關工作職責。

10、組織制定金融業信息化發展規劃,負責金融標准化組織管理協調和金融科技相關工作,指導金融業網路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11、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12、統籌國家支付體系建設並實施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業務規則,負責全國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13、承擔全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責任,負責涉嫌洗錢及恐怖活動的資金監測。

14、管理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15、參與和中國人民銀行業務有關的全球經濟金融治理,開展國際金融合作。

16、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17、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

18、完成黨中央、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國家外匯總局職責:

1、研究提出外匯管理體制改革和防範國際收支風險、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議;研究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的政策措施,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製訂人民幣匯率政策的建議和依據。

2、參與起草外匯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草案,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規范性文件。

3、負責國際收支、對外債權債務的統計和監測,按規定發布相關信息,承擔跨境資金流動監測的有關工作。

4、負責全國外匯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結售匯業務監督管理的責任;培育和發展外匯市場。

5、負責依法監督檢查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依法實施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並根據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不斷完善管理工作;規范境內外外匯賬戶管理。

6、負責依法實施外匯監督檢查,對違反外匯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7、承擔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和其他外匯資產經營管理的責任。

8、擬訂外匯管理信息化發展規劃和標准、規范並組織實施,依法與相關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信息共享。

9、參與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10、承辦國務院及中國人民銀行交辦的其他事宜。

(7)外資金融機構政府業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國管理外匯的職能機構,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由中國人民銀行管理 。

組建於1979年3月,總局設在北京。 機關機構設置 國家外匯管理局為副部級國家局,內設綜合司、國際收支司、經常項目管理司、資本項目管理司、管理檢查司、儲備管理司、人事司(內審司)7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人民銀行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局

8. 什麼是外資金融機構 外資金融機構的作用

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

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外國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和具有中國法人地位的外商獨資金融機構、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外資金融機構的形式

(一)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

(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

(三)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四)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

(五)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

設立外資金融機構須按有關法律法規申請,報經國家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以外資銀行、外資分行設立為例:

(1)設立申請 依照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由投資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

(2)正式申請和審批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的設立申請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同意後,發給申請者正式申請表。正式申請表填好後,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文件包括:

①由申請者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的正式申請書;

②擬投資銀行或外資分行主要負責人名單和簡歷;

③對擬作該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授權;

④設立外資分行的,其總行對該分行承擔稅務、債務的責任書;

⑤其他資料。

(3)登記注冊、申領許可證

外資銀行或外資分行應當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書30天內,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向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並應依法自開業之日起30天內向稅務機構辦理稅務登記。

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

目前外資銀行和外資財務公司在我國境內開展的業務主要是外匯業務,主要包括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結算與匯兌及經批準的外匯投資業務。其主要服務對象是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和外國人。

外資金融機構的作用

引進外資金融機構是我國利用外資的重要途徑。外資金融機構最大的特點是它引進外資的規模遠遠超過了其資本金和營運資金。它作為引進外資的中介機構,以發行多種債務憑證或吸收外匯存款的方式將外資引入我國,並通過發放貸款、間接投資或直接投資等方式向我國境內企業提供資金,為我國吸收外資拓寬了渠道,為我國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發展提供了必要的資金支持,對促進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了有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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