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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購買金融機構股權的限制

發布時間:2024-01-14 00:24:22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

證券公司股東資格的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二十四條

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2、《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二)凈資產低於實收資本的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

(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四)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公司的其他股東應當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相關要求。

3、《證券公司行政許可審核工作指引第10 號》中的相關規定

(一)對入股股東(包括增資股東或者股權受讓方)入股行為的審慎性監管要求

(1)出資意願真實。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證券公司財務狀況、盈利能力、經營管理狀況和潛在的風險等信息,投資預期合理,不存在被誤導投資入股的情形。

(2)股權權屬清晰。入股後股權權屬應當清晰,不存在權屬糾紛以及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或者管理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3)具備出資能力,出資真實合法。入股股東應當具備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能力;出資款須為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從以股東名義開立的銀行賬戶劃出。
入股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入股股東對其他企業的長期投資余額(包括本次對證券公司的出資額),不得超過入股股東的凈資產,國有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具備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能力。入股股東應當充分知悉並且能夠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不存在未實際開展業務、停業、破產清算等影響履行股東權利和義務的情形。

(5)信譽良好,無不良誠信記錄。入股股東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

(6)程序合法。入股行為已經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證券公司和入股股東的內部決策程序和應當由上級單位或者監管部門批準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損害老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存在潛在法律障礙或者糾紛。

(7)符合信息披露和審批監管要求。入股股東的股權結構應當披露至最終權益持有人,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人關系應當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經披露實際控制多個持股5%以下股東,規避對持股5%以上股東資格審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機構未經批准間接持有證券公司股權的情形。

(8)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政策。入股股東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2 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超過1 家。保險公司、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等機構參股證券公司,應當符合金融機構參股證券公司的政策要求。(註:根據《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同一單位、個人或者受同一家單位、個人實際控制的多家單位、個人,參股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制證券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9)有明確的持股期限。為避免短期投資套利、鼓勵戰略投資和長期投資,確保證券公司股權結構相對穩定,入股股東應當有明確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其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增資或者受讓股權的,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其他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36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不存在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證券公司,入股股東應當承諾自持股日起48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的認定標准依照《關於證券公司控制關系的認定標准及相關指導意見》執行。持股日是指證券公司增資擴股或者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日期。因證券公司發生合並、分立、重組、風險處置等特殊原因,股東所持股權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發生轉讓的,不受其所承諾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老股東對公司進行增資或者受讓其他股東所持有股權的,證券公司無須提供老股東經審計的財務報表、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的證明文件等申請材料。
上市證券公司以公開發行股票(包括首次公開發行和公開增發股票)、公開發行的可轉換債券轉股、公開發行的認股權證行權等形式增資擴股的,對增資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東的增資行為,免除上述審慎性監管要求。

(二)對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格條件要求入股後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項審慎性監管要求外,還應當符合《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規定的資格條件。具體包括:

(1)財務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的凈資產、凈資產與實收資本的比例、或有負債與凈資產的比例等財務數據與指標符合法定標准,不存在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具備持續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較高者作為計算依據,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3)誠信狀況符合法定條件。股東應當信譽良好,最近3 年在中國證監會、銀行、工商、稅務、監管部門、主管部門等單位無不良誠信記錄;最近3 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
因重大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處罰;不存在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對完善證券公司治理結構有切實可行的計劃安排;二是對保持公司經營管理的獨立性,防範不當利益輸送,
有明確的自我約束機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確的持股期限,承諾自持股日起60 個月內不轉讓所持證券公司股權。

② 銀行股權轉讓法律限制是怎樣的

一、銀行股權轉讓規定 銀行主要業務是存款和貸款,銀行存貸是主要功能,老百姓喜歡將錢存在銀行,不僅有一定的利息,而且安全性也是比較高的, 銀行貸款 也是自己主要收入來源之一,通過銀行貸款可以解決自己資金的燃眉之急,也可以享受較低的 貸款利率 。 銀行股權就是銀行 上市公司 。可以在證_交易所開立股票賬戶以後買賣交易。投資銀行股目前是較好的選擇。因為銀行股的市盈率較低、價格相對較低、業績較好,多數銀行股票每年都有分紅的。較低的銀行股票目前只有2元多一股,起步最低要100股即可。但投資股市買賣交易金額在2000元以上,費用相對較低一些。投資銀行股票選擇較低的位置買入,可以中長期持有,每年光分紅即可。等銀行股票上漲較多時,可以選擇賣出即可有收益。 二、轉讓股份之銀行股權的法律限制 1、 股東持有的股份應依法轉讓。 2、 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原股東無優先受讓權,無須股東大會批准。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_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3、 向金融機構入股要進行股東資格審查,根據有關規定,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股權轉讓時,如股權比例低於股份總額的5%,股權受讓方的股權資格由本行董事會按照《 商業銀行法 》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有關辦法》審核,股權比例超過股份總額的5%,經本行董事會審核後報銀監會審批。故股份制商業銀行股東股權轉讓時,要報經本行董事會批准。 4、 受讓方的資格要求: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有關辦法》對受讓方的資格規定要求如下: (一) 股權受讓方為境內非金融機構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3、 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4、 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5、 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6、 財務狀況良好,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7、 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8、 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9、 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二) 股權受讓方為境內金融機構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1、 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2、 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3、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 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5、 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 境外金融機構的條件另行規定。 股東申請轉讓本行股權時,轉讓、受讓雙方應向本行董事會提交以下材料: 1、 轉讓、受讓雙方的《 股權轉讓協議 》; 2、 轉讓方股權轉讓申請、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股權轉讓的決議、轉讓方證明股權狀態良好的聲明函、轉讓方企業法人 營業執照 、轉讓方所持本行股權證復印件; 3、 受讓方股權轉讓申請、公司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受讓股權的決議、受讓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受讓方法人 身份證 復印件,受讓方最近三年的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讓方股東資格專項審計報告。其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受讓方股東資格專項審計報告要對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有關辦法》中所列的條件作出肯定性的說明。 董事會批准股東轉讓其股權後,銀行董事會辦公室負責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將受讓人的名稱、地址以及股份數記載於股東名冊,通知有關各方,收回轉讓方股權證,向受讓方發放股權證,並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 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較於其他股權,銀行股權具有相對風險較低,安全穩定等方面的因素,因而為大多數人所接受。

③ 銀行股權轉讓法律限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銀行股權轉讓法律限制是:1、股東持有的股份應依法轉讓。2、股東轉讓其持有的股權時,原股東無優先受讓權,無須股東大會批准。3、向金融機構入股要進行股東資格審查,根據有關規定,股份制商業銀行進行股權轉讓時,如股權比例低於股份總額的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④ 公司股權分配比例如何規定

《公司法》規定:持有33.3%以上股權比例的股東是有否決權的。
從原則上講,創始人或者能緊密聯繫到一起的其他合夥人,所佔股份要保持在67%以上,才能保證創始團隊對公司起到絕對的控製作用。
比較常見的情況是:合夥人平均分配股權,比如50%對50%,或者33%、33%、34%這樣的比例。但這樣分股的弊端比較明顯,對於初創企業而言,絕對不能搞股權分配的平均主義。
另外,通過股權分配要幫助公司獲得更多的資源,其一是為了吸引人才,其二是為了吸引投資。所以對投資人需要預留出一定的股份。
建議股權分配的比例:原始股佔30%;期權池預留30%;員工認購20%;天使投資人佔20%。
股權分配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1、盡早落地股權分配規則;
2、建立合理股權分配機制;
3、 合夥人的股權代持;
4、股東股權與公司發展綁定;
5、合理設計創始股東或合夥人報酬安排。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9-09,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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