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識別受益人的身份有什麼意義
金融機構識別客戶是按照相關制度要求進行的,它的意義主要是為了防止非實名制的出現。
如果受益人身份不進行識別,那麼不知道這個應該由誰受益了,所以受益人必須進行身份識別可以確保居民財產不受損害。
Ⅱ 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如何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1、與客戶建立金融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2、存在代理關系時,分別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採取相應的身份識別措施。
3、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4、禁止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
5、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出現特定情形時,採取相應的措施重新進行客戶身份識別。
6、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識別過程中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Ⅲ 反洗錢法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識別是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依據反洗錢有關法規,採取相應措施,確認客戶身份,了解和關注客戶的職業情況或者經營背景、交易目的、交易性質以及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實際受益人等情況的過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的兩大原則為: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安全、准確、完整、保密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