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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境外投資

發布時間:2024-02-29 02:41:36

『壹』 境外機構持有境內金融資產規模近10萬億元,這體現了怎樣的經濟形勢

首先是外國投資者投資國內金融市場更加方便。中國將繼續堅定不移地通過全方位改革和高水平開放推動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和投資環境,使人民幣資產的避險屬性、投資回報和配置價值更受全球投資者重視,從而促進和吸引跨境資本加速流入,增加中國股票和債券的配置需求。人民幣匯率有望在合理均衡的水平上保持雙向波動和基本穩定,這也支持人民幣資產價格穩中有升,吸引資金繼續流入中國市場。

要知道的是在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各國復甦分化,通脹高企,投資回報率下降。除了傳統的避險資產和貨幣,國際投資者迫切需要新的投資資產。中國經濟的穩定復甦和金融開放程度的擴大,為國際投資者提供了更多進入中國資本市場的機會。中國金融開放繼續深化。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享受國民待遇。銀行、證券、保險、基金外資股比放開,業務范圍和資質大幅放寬。

『貳』 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防範風險,保障被保險人以及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是指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

本辦法所稱委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等保險機構。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包括境內受託人和境外受託人。境內受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境內其他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境外受託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本辦法所稱託管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條件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擔任託管人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保險資金,是指委託人自有外匯資金、用人民幣購買的外匯資金及上述資金境外投資形成的資產。第四條除中國保監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另有規定以外,委託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委託受託人和託管人,由受託人、託管人根據協議約定,分別負責保險資金的境外投資運作和託管監督。第五條受託投資、託管的保險資金與屬於受託人、託管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託管人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除因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產生債務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對受託投資、託管的保險資金強制執行。第六條委託人應當遵循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和資產負債匹配原則,審慎做出投資決策,承擔投資風險。

受託人、託管人以及為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提供服務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恪盡職守,嚴格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第七條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當事人應當遵守境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遵守境外的相關法律和規定。第八條中國保監會負責制定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政策,並依法對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國家外匯局依法對與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有關的付匯額度、匯兌等外匯事項實施管理。第二章資格條件第九條委託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資產管理體制,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符合《保險資金運用風險控制指引(試行)》的規定;

(二)具有較強的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評估能力和投資績效考核能力;

(三)有明確的資產配置政策和策略,實行嚴格的資產負債匹配管理;

(四)投資管理團隊運作行為規范,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具有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條境內受託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託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從事保險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具有良好的境外投資風險管理能力、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境外投資和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主管投資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從事金融或者其他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五)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資本規模和受託管理的資產規模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

(六)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一條境外受託人從事保險資金境外投資受託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照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具有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相關資格;

(二)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實行有效的內部管理制度;

(三)建立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安全高效的交易管理系統和財務管理系統,具備全面的風險管理能力;

(四)具有經驗豐富的管理團隊,擅長保險資產管理業務,配備一定數量的投資專業人員且平均專業投資經驗在10年以上;

(五)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和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六)有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資本規模和資產管理規模;

(七)購買與資產管理規模相適應的有關責任保險;

(八)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金融監管制度完善,金融監管機構與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已經簽訂監管合作文件,並保持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九)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叄』 境外投資的資金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計劃單列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開發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
為支持和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附件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支持和規范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境外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22〕第4號)規定,通過多級託管、結算代理等模式直接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境外機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中國債券市場包括中國境內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
第四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自主選擇匯入幣種投資中國債券市場。鼓勵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使用人民幣跨境收付,並通過人民幣跨境支付系統(CIPS)完成跨境人民幣資金結算。
第五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的境內託管人(以下簡稱託管人)、結算代理人等應按本規定相關要求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有關事項。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涉及的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實施監督管理和檢查。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資金實行登記管理。
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取得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出具的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備案通知書或其他同等效力文件後10個工作日內,指定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憑上述文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以下簡稱資本項目信息系統)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登記。
第八條 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憑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生成的業務登記憑證,為境外機構投資者開立中國債券市場投資專用資金(人民幣或/和外匯)賬戶(以下簡稱債券市場資金專戶)。
債券市場資金專戶的收入范圍是: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的本金和相關稅費(稅款、託管費、審計費、管理費等),出售債券所得價款,債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利息收入,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入,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入,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同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入,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債券市場資金專戶的支出范圍是:支付債券交易價款和相關稅費,投資本金、收益匯出境外,符合規定的債券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資金劃出,境內辦理結售匯相關資金劃出,同名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相互劃轉,同名QFII/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劃出,以及符合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支出。
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中國債券市場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九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名稱、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由相關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代境外機構投資者在資本項目信息系統辦理變更登記。
境外機構投資者退出中國債券市場並關閉相關資金賬戶的,應在關閉相關資金賬戶後30個工作日內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代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條 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的QFII/RQFII境內專用賬戶內資金與債券市場資金專戶內資金可在境內直接雙向劃轉並用於境內證券投資,後續交易及資金使用、匯兌等遵循劃轉後渠道的相關管理要求。
第十一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中國債券市場匯出與匯入資金幣種原則上應保持一致,不得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跨幣種套利。同時匯入「人民幣+外幣」進行投資的,累計匯出外幣金額不得超過累計匯入外幣金額的倍(投資清盤匯出除外)。長期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上述比例可適當放寬。
第十二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按套期保值原則開展境內人民幣對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管理投資中國債券市場所產生的外匯風險敞口。
第十三條 境外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直接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三)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第十四條 境外非銀行類機構投資者可選擇下列一種渠道開展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一)作為客戶與託管人、結算代理人或境內其他金融機構直接交易。
(二)申請成為外匯交易中心會員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
第十五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的,如需在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專用外匯賬戶,可憑業務登記憑證辦理。該專用外匯賬戶專項用於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交易項下的資金交割、損益處理、保證金管理等,跨境資金收付應統一通過債券市場資金專戶辦理。
第十六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應自行或通過託管人、結算代理人將金融機構名單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調整金融機構的,應事先向外匯交易中心備案。
第十七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交易應遵照以下規定:
(一)外匯衍生產品敞口與外匯風險敞口具有合理的相關度。外匯風險敞口包括債券投資的本金、利息以及市值變化等。
(二)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在5個工作日內或下月初5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產品敞口進行調整。
(三)根據外匯風險管理的實際需要,可靈活選擇展期、反向平倉、全額或差額結算等交易機制,並以人民幣或外幣結算損益。
(四)首次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前,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向境內金融機構或外匯交易中心提交遵守套期保值原則的書面承諾。
第十八條 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在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資金匯出匯入時,應對相應的資金收付進行真實性與合規性審查,並切實履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等義務。境外機構投資者應配合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履行上述責任,並向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和信息。
第十九條 託管人、結算代理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銀發〔2017〕126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完善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銀行間業務數據報送流程的通知》(銀辦發〔2017〕118號)等相關規定,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相關信息數據。
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結算代理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應按照《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實施細則》(匯發〔2022〕22號文印發)、《通過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指引(2019版)》(匯發〔2019〕25號文印發)、《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制度》(匯發〔2021〕36號文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范(版)〉的通知》(匯發〔2022〕13號)等相關規定,報送相關信息數據。
第二十條 境內金融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按照對客戶即期結售匯業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的,按照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進行統計。
境內金融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每日報送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衍生產品交易信息。
(二)作為對客戶外匯衍生產品業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履行統計和報告義務。
境外機構投資者選擇銀行間外匯市場直接入市模式或主經紀模式開展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的,應按照外匯交易中心規定報送有關交易信息。
境內金融機構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為境外機構投資者辦理即期結售匯和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若使用本機構內部交易系統以外的第三方交易系統、平台或設施,應符合有關監管規定。
第二十一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託管人、結算代理人、相關境內金融機構等有以下相關行為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資金結售匯、收付匯或資金匯出匯入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賬戶開立或關閉,或未按規定使用賬戶的。
(四)未按規定辦理外匯衍生產品業務的。
(五)未按規定報告信息和數據,或報告的信息和數據內容不全、不實,或提供虛假材料、數據或證明等。
(六)未按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及有關結售匯統計報告的。
第二十二條 境外央行或貨幣當局、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以及主權財富基金通過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商業銀行)投資中國債券市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三條 境外機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報送的材料應為中文文本。同時報送中文文本和外文文本的,以中文文本為准。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中央銀行類機構投資銀行間市場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4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匯發〔2016〕1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同時廢止。

『肆』 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

取消外資持股比例上限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內容:
1、廢止《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遵循國民待遇原則,不對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作單獨規定,中外資適用統一的市場准入和行政許可辦法。
2、取消《中國銀監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和《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對外資入股中資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刪去上述3部許可辦法相關條款中關於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以及作為戰略投資者向單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其關聯方投資上述機構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的規定。
3、明確外資入股的中資銀行的監管屬性和法律適用問題。按照中外資同等對待的原則,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商業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的,按入股時該機構的機構類型實施監督管理,不因外資入股調整銀行的機構類型。為中外資入股銀行業創造公平、公開、透明的規則體系,保持監管規則和監管體系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4、明確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銀行,除需符合相關的金融審慎監管規定外,還應遵守我國關於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投資的外資基礎性法律。

『伍』 國外資金在中國投資,資金通過什麼方式可以進入

境外資金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入中國市場: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合法途徑。
二、利用我國經常項目可兌換進入中國市場。常見的方式有進出口價格虛報、預收貨款、延遲付匯造假、平行貸款、提前錯後及借用外債等。除了企業,個人也通過個人外匯匯款,將資本項下的資金混入經常項目而流入境內,這種情況一度相當普遍,主要有三種情況:
1、是境內居民將在外投資本金或收益以非貿易外匯形式匯入境內結匯;
2、是境外投資者以本人或授權代理人的名義匯入款項,並以個人名義結匯;
3、是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總公司以個人捐贈款等名義將資金匯入境內外資企業的法人代表或董事會成員,並採取化整為零的方法結匯作為企業的流動資金。
三、以在華外資企業為通道。
1、是通過在華建立投資性公司或生產型子公司及合資公司,或者以建設合資及獨資項目的名義,以企業注冊資本金或增資等形式,從境外收取外匯並辦理結匯。
2、是通過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貸款,即外商投資企業以股東貸款方式進行對外短期借款並結匯。
3、是境內外資企業與境外關聯企業相互配合,以暫收應付款、預收貨款、延遲出口等方式,為境外資金入境提供便利。
四、通過境內企業進行外匯貸款並結匯。
五、境內中外資銀行的資助資金調配。
六、資本市場渠道。境內資本進行境外投資和境外融資有以下途徑:目前國內企業主要通過直接投資、境外借款及貿易信貸等手段,進行境外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除採用貿易信貸預收貨款、延期付款方式外,還經常會選擇境外股權融資、境外債務融資和境外上市等形式進行外匯融資。

『陸』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

境外資金入境投資的七種模式有:
1、外商投資企業。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企業是指由外國投資者以獨資或中外合資企業形式在中國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業務的公司。其運作模式是境外公司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境外股東以投資金額的名義調動境外資金進入境內子公司。投資金額包括本金和投注差額。境內子公司利用資金和投注差額投資其經營范圍內的境內項目。
2、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理念及運作模式: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是指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深圳(含前海)等地的外資企業或個人以股權形式投資非上市公司的試點合夥企業。其運作模式為境外公司為境外控股股東,境外股東必須以合夥企業的形式在中國境內收購或設立子公司。
3、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fivc)是指由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設立的投資企業。其業務定位為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最終以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為目的。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理念及經營模式: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是指以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中外合資等形式設立的從事租賃業務和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外商)。在中國的合作和外商獨資企業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5、前海企業境外貸款。理念及運作模式:投資模式依據前海發布的《前海跨境人民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允許在前海注冊成立並在前海實際經營的企業(內資),從經營銀行借入人民幣資金香港人民幣業務,僅限於前海投資建設業務
包括在符合國家政策的前提下建設和發展前海。
6、境外機構購買的不良資產包。理念及運作模式:2006年之前,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經監管部門許可,將不良資產包的所有權轉售給境外機構,以盡快處置不良資產。投資范圍:本投資方式的投資范圍包括不良債權和資產包。
7、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概念及運作模式:QFII或人民幣QFII(以下簡稱rqfii)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保險櫃批準的境外法人,可以用境外的外幣或人民幣投資境內證券。是專門為引進境外大型金融機構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中長期投資而設立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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