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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將涉嫌恐怖融資的

發布時間:2024-03-28 07:24:58

1.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監測恐怖融資行為,防止利用金融機構進行恐怖融資,規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可疑交易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恐怖融資是指下列行為:

(一)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佔有、使用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二)以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

(三)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

(四)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佔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適用本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分析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發現金融機構報送的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錯誤的,可以向提交報告的金融機構發出補正通知,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補正通知的5個工作日內補正。第六條履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七條金融機構應當將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報其總部,由金融機構總部或者由總部指定的一個機構,在相關情況發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電子方式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沒有總部或者無法通過總部及總部指定的機構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可疑交易報告的,其報告方式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確定。第八條金融機構懷疑客戶、資金、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以及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相關聯的,無論所涉及資金金額或者財產價值大小,都應當提交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報告。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種類:

(一)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活動犯罪募集或者企圖募集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二)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的人以及恐怖活動犯罪提供或者企圖提供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三)懷疑客戶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保存、管理、運作或者企圖保存、管理、運作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的。

(四)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是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五)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來源於或者將來源於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的。

(六)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用於或者將用於恐怖融資、恐怖活動犯罪及其他恐怖主義目的,或者懷疑資金或者其他形式財產被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使用的。

(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合理理由懷疑資金、其他形式財產、交易、客戶與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從事恐怖融資活動人員有關的其他情形。第九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與下列名單相關的,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交可疑交易報告,並且按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二)司法機關發布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三)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名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嫌疑人名單。

法律、行政法規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遵守其規定。

2. 反洗錢「一法四規」指的是什麼

一法四規又稱一法四令:
1、一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2、四規(四令)是指:
①《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②《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③《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④《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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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融機構發現涉恐資金交易應向什麼部門報告

最典型的就是大額款項頻繁進出,其他的就是久懸不動的賬戶突然啟動,且有大額資金進出。

4.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負責接收涉嫌恐怖融資的什麼報告

可疑交易報告。

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須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的制度,但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4)金融機構應將涉嫌恐怖融資的擴展閱讀: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要依據相關法律,根據國家反洗錢工作的需要,不斷提高對大額與可疑資金流動的監測分析水平。主要職責是:

1、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標准。

2、負責收集、整理並保存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信息報告。

3、負責研究、分析和甄別大額與可疑資金交易報告,配合有關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調查。

4、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提供涉嫌洗錢犯罪的可疑報告及其分析結論。

5、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提交大額支付信息。

6、研究分析洗錢犯罪的方式、手段及發展趨勢,為制定反洗錢政策提供依據。

5. 反洗錢一法四規

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令

1、《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1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2 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經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法四規是中國政府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而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

(5)金融機構應將涉嫌恐怖融資的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6. 我國關於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什麼法律部門

我國關於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規定主要體現以下法律和部門規章中:

1、《反洗錢法》

2、《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3、《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4、《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5、《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保存管理辦法》

(6)金融機構應將涉嫌恐怖融資的擴展閱讀:

中國人民銀行2006年11月14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和2007年6月11日發布的《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同時廢止。中國人民銀行此前發布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對跨境資金交易,金融機構應當報送大額交易報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准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准為「人民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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