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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免稅嗎

發布時間:2024-04-26 20:19:36

❶ 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


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
答:比如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另外,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
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將貨幣資金存放於銀行等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簡如,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的利息收入會直接沖減當期財務費用,這項損益會影響應納稅所得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最後導致當期所得稅(應交所得稅)增加.
所以對於利息簡宏收入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利息收入的增值稅要如何計算?
答:營改增後,企業收取的利息實際上屬於金融服務,金融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6%,因此貸款利息的稅率也是6%.
營改增後,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非常關注借款利息是否能夠抵扣的問題,如果借款利息能夠抵扣進項稅額,則對存在借款的一般納稅人絕對是一大利好.
根據相攔咐啟關規定:
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是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同時,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應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按照應收利息的日期確認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而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則按照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在實際收到利息時繳納增值稅.
本文就企業之間借貸利息收入如何交稅!利息收入的增值稅要如何計算的相關問題到此結束,若還有什麼不了解的地方可以向會計答疑老師提問.更多會計知識都在網站更新中!持續關注網站學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謝謝大家!

❷ 向非金融機構貸款,利息支出如何稅務處理

問:位於南京市六合區的某裝飾公司是一家成立不久的小公司,由於向銀行貸款的申請一直未通過,為解燃眉之急,公司在2014年初向另一家熟悉的企業借款200萬元用於日常經營,期限2年,約定年利率15%,每年年底支付利息。但是在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的李會計咨詢,原來公司2014年要支付借款利息30萬元,這筆利息支出應如何稅前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一條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因此,李會計所在的裝飾公司可以比照上述規定計算可以扣除的利息支出,並在辦理匯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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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內稅前扣除標準的容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

❺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5)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免稅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❻ 利息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六大注意事項_企業所得稅利息支出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超過按照肆謹橋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34號公告)第一條「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裂猛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需要納稅人注意的是,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還包括浮動利率。

(三)特殊情況: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第二條規定,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晌陪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因此,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支付的屬於融資利息的部分利息支出不受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限制。

二、企業向關聯方借款超過債資比標準的部分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 金融企業,為5:1; 2. 其他企業,為2:1;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
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三)不得扣除的關聯方利息支出的計算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不僅受利率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制約,還要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許多財務人員看不懂財稅[2008]121號文件的規定,這條規定的意思就是:對於金融企業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權益性投資500%,其他企業超過20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稅前扣除,未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內稅前扣除。例:甲公司(非金融企業)的權益性投資為3300萬元。20X2年按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從其關聯方借款9900萬元,發生借款利息450萬元。該公司債資比例為3(9900÷3300),大於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450×(1-2/3)=150(萬元)。也可以這樣計算:允許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3300×2×450÷9900=300(萬元),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450-300=150(萬元)。

(四)關聯方利息支出需注意的事項

1.計算公式「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准比例÷關聯債資比例)」不適合不存在關聯關系的企業間借款。

2.權益性投資並不一定是實收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權益性投資,是指企業接受的不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資人對企業凈資產擁有所有權的投資。權益性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數額,當所得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
當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則權益性投資為實收資本。即:權益性投資為所有者權益、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實收資本三個數額中的較大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原話:「權益投資為企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權益金額。如果所有者權益小於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
如果實收資本(股本)與資本公積之和小於實收資本(股本)金額,則權益投資為實收資本(股本)金額。」

3.債權性投資不限於直接投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債權性投資,是指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需要償還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質的方式予以補償的融資。企業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債權性投資,包括:①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債權性投資;
②無關聯第三方提供的、由關聯方擔保且負有連帶責任的債權性投資;
③其他間接從關聯方獲得的具有負債實質的債權性投資。

4.企業扣除關聯方利息要想不受到債資比例限制的制約,可以按照《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準備、保存、並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同期資料,證明關聯債權投資金額、利率、期限、融資條件以及債資比例等均符合獨立交易原則。

三、企業向個人借款利息支出,不滿足稅法規定的扣除條件的,不得稅前扣除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文件規定非常明確,不再解釋。

四、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不能全額扣除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條規定,很好理解,因為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應由投資者個人自己負擔,自然不屬於企業的合理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公式: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總額=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之和。其中: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例:某企業20X3年借款150萬元,年利息15萬元,企業於20X2年12月成立,注冊資本100萬元,應於20X2年12月底注冊資金到位,12月底實際到位40萬元,20X3年5月底到位60萬元,12月底到位仍是60萬元。20X3年企業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利息=15÷12×5×60/150+15÷12×7×40/150=4.83元。

五、利息支出業務必須符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不得稅前扣除真實、合法和合理是納稅人經營活動中發生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主要條件和基本原則。

合法性是指無論支出是否實際發生或合理與否,如果是非法支出,不符合稅法的有關規定,即使財務會計法規或制度規定可作為費用支出,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也就是非法支出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比如,買賣銀行承兌匯票是日常工作中較為常見且具有代表性的業務,大多數企業買賣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息記入「財務費用——利息支出(貼現息)」,所用的記賬依據通常為收據、自製付款憑單、非本單位名稱的貼現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也不進行納稅調整,實際上這種做法為企業留下了相當大的稅務風險。單純從票據上看,由於沒有取得合規票據(地稅利息發票),該筆貼現息支出也不可以稅前扣除。那麼企業如果取得地稅利息發票,可否稅前扣除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即應當給付票據雙方當事人認可的相對應的代價。顯然,出售銀行承兌匯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即使企業取得了地稅利息發票,也不得稅前扣除。

六、借款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倒底需要不需要取得發票在實際工作中,除向銀行借款的利息支出憑借銀行利息單入賬外,很多企業發生的向非金融企業和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都是憑借收據或付款憑單列支的,在匯算清繳中都未進行納稅調整。

實際工作中,從所接觸過的企業來看,子公司支付企業集團「資金池」借款利息支出均未取得地稅局監制的發票。財務公司模式下一般使用自製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結算中心模式下則使用自製的收據作為結算憑證。這些結算憑證列支的利息支出可否允許稅前扣除?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先來看幾個稅收政策:

1.《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二十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營業稅稅目注釋》規定:貸款屬於「金融保險業」稅目的徵收范圍,而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3.《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7號)規定:」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從上述三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

1. 企業向關聯方收取的利息費用需繳納營業稅的,開發票;
不繳納營業稅的,不需開具發票。

2. 企業向無關聯的自然人借款支出應真實、合法、有效,收取利息的個人需要配合企業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並承擔相應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性稅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替個人「扛稅」即代為承擔這些稅款一般也很難被稅務機關同意稅前扣除。

3. 實務中,稅務機關對財務公司(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具的經銀監局備案的票據通常予以認可,各子公司可以憑此票據做稅前扣除;
而對結算中心開具的收據,稅務機關通常認定為不合規票據,不允許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企業應取得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

因此,「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憑據,稅務機關一般不要求代開利息收入的發票,使用收據即可稅前扣除。其他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均應取得利息發票才可以稅前列支。「統借統還」不繳納營業稅的利息支出要想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還應當有充足的證明材料(總部:銀行貸款合同、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協議、統借統還本金及利息支出分攤計算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子公司: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收據等相關證明材料)來證明自己的借款利息支出屬於「統借統還」性質。

❼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利息收入需要繳稅。

向關聯企業借款,並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

但是,納稅人將資金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將資金貸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應當按照「金融保險業」稅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6%(小規模納稅人3%)交納增值稅。

(7)從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免稅嗎擴展閱讀:

營改增後如果屬於臨時性的企業之間的借款,可以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是經常性發生這種借款行為,需要經常開具發票,則需要先辦理工商經營項目的增項服務,然後辦理稅務登記的變更。

企業可以按「貸款服務」開具發票。商品及服務編碼為4107。不能按「直接收費金融服務」開具發票,雖然二者的稅率相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稅目注釋》中的金融服務注釋如下: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是指為貨幣資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業務提供相關服務並且收取費用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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