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防範和處置金融機構支付風險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各金融機構加強資產流動性管理,防範潛在的支付風險和妥善處置已經出現的支付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訂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吸收社會公眾存款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防範與處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金融機構必須依法守規,穩健經營,加強資產的流動性管理,承擔保證支付到期債務的責任。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各級分支行必須依法加強對轄內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和支付能力的監管,切實維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一方金融平安。第二章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自我防範與化解第五條各金融機構必須落實防範支付風險的組織措施。各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主任一律由行長擔任,城市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必須成立由理事長或主任任組長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小組,切實履行防範支付風險的職責。對資產的流動性與支付能力的分析評價是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委員會(小組)每次會議的當然議程。第六條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確保負債與資產在期限上的合理配置。在向中國人民銀行誠實、及時報送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行結果的同時,要報送「支付能力測算表」(見附件)及相應的分析報告。第七條各商業銀行必須加大總行集中調度資金的力度,提高系統內統一調度資金的能力,以保證其分支機構的資金支付。第八條各金融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財經紀律,努力增收節支,控製成本費用。一律不得給有關單位或個人支付「回扣」、「好處費」以及工作人員非法收取「回扣」、「好處費」等,凡支付或收取的均應依法追回;董事(理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和部門負責人及有關工作人員從本機構獲得的有失公平的各種資金收入,均應退回。第九條金融機構發現存在支付風險苗頭時,應及時調整資產和負債結構,包括降低存貸比例、賣出持有的國債(或股權)、變賣固定資產、要求股東補足資本金,同時積極組織資金,從而提高資產流動性和償還到期債務的能力。第十條金融機構出現暫時支付風險時,必須切實改進服務質量,與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妥善協商,如實向債權人披露解決支付風險的決心與措施,力求達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協議。允許債權人將部分或全部債權轉為股權。第十一條金融機構開始出現支付風險時,應立即召開董事(理事)會或股東(代表)大會,並通知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派員參加,研究確定支付風險的自我救助方案。首先應要求由股東增加出資額。對於向股東、董事(理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關系人發放的貸款或投資,以及向這些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經濟組織發放的貸款、投資或拆放資金,不論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對於拆放或存放同業的資金,一律予以清收。同時,還可以將未到期的債權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並及時收回債權本金及合法利息,雙方簽訂協議,更換相應的債權合同。投資股權的轉讓也可以照此辦理。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代理發行的企業債券,由於發債企業未按承銷協議劃撥資金而引起櫃台支付糾紛,應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由政府出面協調,促成債券發行人、投資者和保證人以及代理發債機構會談,責成發債人或保證人籌集資金或制定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與投資者達成諒解,平息事端。第三章金融機構支付風險的監控與救助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應督促轄內金融機構及時上報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執行結果及支付能力測算表,並根據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各項指標值及支付能力變化情況,確定相應的支付風險狀況。第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對於轄內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主要指標達不到中國人民銀行非現場監管指標要求,但沒有出現本辦法第十五條情形且無支付缺口的,應列為支付風險關注對象,並及時向其發出「支付提示書」,要求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中有關規定及時進行整改。第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對轄內金融機構已經出現支付缺口,或者雖未出現支付缺口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應列為嚴重關注對象,並及時向其發出「支付風險警告書」,要求其立即上報化解支付風險的對策措施報告,並按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比例執行情況、支付能力測算表。
流動性資產期末余額
(一)─────────≤15%
流動性負債期末余額
存款准備金+備付金
(二)────────────────≤13%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不含委託存款)
不良貸款期末余額
(三)────────≥30%
各項貸款期末余額
(同業拆入+同業存放)-(拆放同業+存放同業)
(四)───────────────────────≥5%
各項存款期末余額(不含委託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可以根據嚴重關注對象的風險程度,進一步增加要求報告的內容及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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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金融機構發生哪些重大事項必須向人民銀行報告
重大風險、經營動向、信息變更和其他。前三項必報,其他根據各地人行的要求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