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給予

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給予

發布時間:2024-04-27 23:43:13

1. 金融機構存在哪些行為,由中國人民銀行或其派出機構給予處罰

金融機構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雙方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只管貨幣政策方面的。大多數商業銀行的違法行為是由銀監會處罰的。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支付遲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責任:
(一)無故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違反票據承兌等結算業務規定,不予兌現,不予收付入賬,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的;
(三)非法查詢、凍結、扣劃個人儲蓄存款或者單位存款的;
(四)違反本法規定對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戶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二)未經批准分立、合並或者違反規定對變更事項不報批的;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的;
(四)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的;
(五)未經批准買賣、代理買賣外匯的;
(六)未經批准買賣政府債券或者發行、買賣金融債券的;
(七)違反國家規定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
(八)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的。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遵守資本充足率、存貸比例、資產流動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貸款比例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他規定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辦理結匯、售匯的;
(二)未經批准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買賣金融債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違反規定同業拆借的。
第七十七條 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礙中國人民銀行檢查監督的;
(二)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和統計報表的;
(三)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備金的。
第七十八條 商業銀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的;
(二)未經批准購買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
(三)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的。
第八十條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商業銀行不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一條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借款人採取欺詐手段騙取貸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 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賄賂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有前款行為,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佔本行或者客戶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
第八十六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徇私向親屬、朋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泄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個人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對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未予拒絕的,應當給予紀律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條 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對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

我國的銀行在處理一些基本的事務的時候是有專門的額
法律依據:來執行的,對於人民銀行出現的行政處罰也是有專門的法律來幫助理解的,在2001年就已經辦法實施了一項重要額度決定就是關於中國的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這項內容的實施在我國的法律紅發揮了巨大的作用,那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內容有什麼?
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2001年02月09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金融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規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明確規定,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分級管理、分工負責。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必須以法律、行政法規和金融規章為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行政處罰時,有權對金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紀律處分建議。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法律事務工作部門負責復核處罰意見的合法性和適當性,組織聽證。
第二章管轄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查處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總行直接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違法行為;
(三)總行認為應當由其直接查處的其他違法行為。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查處轄區內的下列金融違法行為:
(一)所監管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二)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授權其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
(三)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違法行為。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金融監管辦事處、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心支行和支行。金融監管辦事處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辦事處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職責范圍,對金融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第七條上級人民銀行可以直接查處下級人民銀行轄區內的有重大影響的金融違法行為,可以授權下級人民銀行查處應由上級人民銀行負責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下級人民銀行認為應由其查處的金融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請求上級行查處。第八條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該許可證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責令停業整頓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金融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撤銷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的行政處罰,由批准設立該代表機構的中國人民銀行實施。前款所稱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從事咨詢、聯絡、市場調查等非經營性活動的金融機構的派出機構。第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管轄權有爭議的,應當報請共同上級行指定管轄。第三章行政處罰委員會第十條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由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者副主任、特派員)、主要執法職能部門和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負責人組成。行政處罰委員會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其他委員5-7人。第十一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以委託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第十二條行政處罰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承擔。第十三條行政處罰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重大行政處罰作出決定。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下列各項:1.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決定的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決定的100萬元以上(含100萬元)人民幣罰款;金融監管辦事處、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決定的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人民幣罰款;中國人民銀行支行決定的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人民幣罰款。2.責令停業整頓。3.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4、對其他情況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對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進行監督檢查。第十四條金融監管辦事處行政處罰委員會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報分行批准。第十五條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決定,由執法職能部門提出處罰意見,求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意見後報主管該執法職能部門的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審查決定。第四章立案、調查、取證和審核第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在監督管理過程中或收到舉報、控告發現金融違法行為,認為可能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予以立案。其他部門收到舉報、控告的,應當將舉報、控告材料轉交有關執法職能部門。第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對已立案的金融違法行為,應當進行調查,並收集有關證據。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由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執法證件。第十九條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調查取證期間應當配合執法人員的工作,不得擅離職守。第二十條調查終結,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寫出調查報告。執法職能部門的現場檢查報告符合本規定要求的,視同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或現場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調查、檢查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調查核實的違法事實;
(三)提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或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以及提出上述建議的依據。第二十一條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執法職能部門製作《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告知書包括以下內容: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執法職能部門應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調查報告、相關證據及其他材料移送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徵求意見。第二十二條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對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調查報告、證據及其他有關材料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包括:
(一)本行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鑿;
(三)定性是否准確;
(四)調查取證程序是否合法;
(五)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是否正確;
(六)處罰種類、幅度是否適當。第二十三條經審核,法律事務工作部門對執法職能部門提出的建議分別作出如下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鑿,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正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簽署同意意見後,將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有關材料退執法職能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糾正意見,和執法職能部門移送的材料一並退執法職能部門。
(一)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二)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
(三)處罰程序不合法的;對不具有管轄權的,法律事務工作部門應當提出移送建議,由執法職能部門報經主管行長或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批准後,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第二十四條執法職能部門將《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及法律事務工作部門的意見一並報主管行長(副行長、主任或副主任、特派員)或行政處罰委員會批准後,向當事人發出《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第二十五條當事人要求陳述和申辯的,應當在收到《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陳述和申辯的書面材料提交中國人民銀行。提出處罰建議的中國人民銀行執法職能部門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標准即未經有關銀行批准而擅自開展金融活動的行為。對於非法從事金融業的處罰力度來說,一般情況下都與當事人以及當事案件所涉及到的金額有關,構成犯罪的還會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以及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的行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法律依據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3.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哪些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版位和個人的權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4.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關於對金融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金融規章制度行為處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各項金融規章制度,加強金融機構內部管理,防止差錯和經濟案件的發生,保證各項金融工作的正常進行,確保金融資產安全,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金融系統工作人員。第三條本規定中所指的規章制度,是指國家和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和金融機構內部制定的保證金融工作正常進行的各項規定、制度、辦法。第四條金融系統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凡是違反規章制度的,都必須對其做出嚴肅處理。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處理包括:批評教育、經濟處罰、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對違反規章制度的經辦人員,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初次違規且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並給予適當的經濟處罰;違規兩次或情節、後果輕重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連續三次以上違規或情節、後果嚴重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調離原工作崗位。第六條監督檢查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不按監督檢查的規定和程序辦事,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情節輕微,未造成後果的,給予批評教育,並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造成一般差錯的,除給予經濟處罰外,還要進行通報批評;造成差錯事故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或經濟損失的,給予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並應調離原工作崗位。第七條業務部門負責人在執行規章制度方面存在問題的,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對本部門發生的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不作認真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本部門發生差錯事故造成損失的,按有關規定追究領導責任;本人違反規章制度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第八條金融系統各級機構負責人對有關規章制度不認真傳達貫徹、組織實施,造成嚴重差錯事故的,要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經濟損失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金融機構負責人本身違反規章制度的,要從嚴處理。第九條各金融機構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第十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第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5. 中國人民銀行法能否監管商業銀行為什麼

不監管。對銀行進行日常監督,屬於銀監會的職責。但是為履行中央銀行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保留了一些對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權力。
2004年,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國家成立了銀監會,專門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責。為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保留了對商業銀行的九項現場檢查權,同時,還有一項監管建議權,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有關銀行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必須在30天以內予以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6. 銀行違規操作找哪個部門舉報

銀行違規操作找銀監局舉報。銀監局是中國人民銀行下的下屬機構,負責監管國家所有的銀行運轉和風險控制,負責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和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對金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審查和批准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統計有關數據和信息;負責轄內黨的建設,紀檢和幹部管理工作。
同時,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此外,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3、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4、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5、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6、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7、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經理國庫;
9、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0、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11、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1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2003修正)》
第三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1、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2、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3、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4、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5、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6、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7、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8、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9、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
(一)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四)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五)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六)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七)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八)經理國庫;
(九)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十一)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7.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8.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閱讀全文

與中國人民銀行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行為給予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移動互聯網醫療融資 瀏覽:159
濟寧有那些融資平台 瀏覽:524
成都帝舵售後服務我信國際金融中心二號樓 瀏覽:255
股票口罩概念 瀏覽:383
邁特醫療股票 瀏覽:384
軍工細分龍頭股票 瀏覽:770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發生後 瀏覽:122
定期理財與貨幣基金哪個更安全 瀏覽:827
基金理財年利潤多少合適 瀏覽:363
關於我行代理貴金屬優勢的說法 瀏覽:772
金融機構監管文件 瀏覽:539
公司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會計分錄 瀏覽:602
融資租賃牌照價值 瀏覽:377
金一文化交易軟體 瀏覽:318
天富寶貴金屬官網安全嗎 瀏覽:894
三立期貨全國服務中心 瀏覽:48
興證期貨郵箱 瀏覽:406
保險公司業務員傭金如何扣稅 瀏覽:363
期貨冠軍資金管理 瀏覽:826
外匯做市商自己做交易 瀏覽: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