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把更多金融資源配置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更好滿足鄉村振興多樣化金融需求,根據《中華旦納喊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依據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有關政策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工作成效進行綜合評估,並依據評估結果對金融機構實行激勵約束的制度安排。
第三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堅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尊重金融機構依法合規自主經營。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負責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的評估工作。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轄區內金融機構評估工作。
第五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工作按年開展,考核評估期限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二章 評估指標和方法
第六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指標分為定量和定性兩類,其中,定量指標權重75%,定性指標權重25%。
第七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包括貸款總量、貸款結構、貸款比重、金融服務和資產質量五類,定性指標包括政策實施、制度建設、金融創新、金融環境、外部評價五類,另設加分項、扣分項。
第八條 金融機構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定量指標數據按照《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的通知》(銀發〔2007〕246號)、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兩權」抵押貸款的專項統計制度、銀保監會銀行業普惠金融重點領域貸款數據及相關監測制度的規定採集。
第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根據宏觀審慎監管要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進模野展和農村金融形勢變化,結合金融機構涉農貸款業務佔比、相關業務進展等具體情況,適時對相關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對應權重、評分方法進行調整完善。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可結合地方實際,對指標體系進行調整,並報上級機構備案。上級機構應當進行備案審查,發現問題應當予以糾正。
第三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客觀、真實、准確報送各項指標數據及資料,並於每年1月31日前(遇節假日自動順延,下同)將相關材料加蓋公章後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全國性金融機構總行按同樣要求將各項數據及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與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轄區內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評估結果,並報上級機構備案。中國人民銀行、銀茄蔽保監會加強會商溝通,綜合考慮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日常經營情況,共同確定全國性金融機構法人評估結果。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省一級派出機構應當匯總轄區內所有金融機構上年度服務鄉村振興考核評估結果,於每年3月31日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備案。
第四章 評估結果和運用
第十三條 對全國性金融機構按照資產規模、網點數量、客戶群體等標准分組進行考核評分。中國人民銀行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對轄區內金融機構,按照上述標准分組進行考核評分。
對規模較大的北京銀行、上海銀行、江蘇銀行等城市商業銀行,由其總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銀保監會同級派出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四條 評估等次分優秀、良好、一般、勉勵四檔,其中: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准差,為優秀;
綜合得分∈[平均值,平均值+標准差),為良好;
綜合得分∈[平均值-標准差,平均值),為一般;
綜合得分
第十五條 考核評估年度內金融機構存在評估數據弄虛作假或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的,直接列為勉勵檔。
第十六條 對列入勉勵檔的金融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視情節輕重依法採取約見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談話等措施,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定期將評估結果抄送農業農村部等相關部門,並通過適當方式公開發布。
第十八條 加強評估結果運用,考核評估結果作為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按照各自職責開展以下工作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一)相關貨幣政策工具運用;
(二)銀行間市場業務准入管理;
(三)在銀行間市場開展金融產品創新試點;
(四)對金融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和監管評級工作;
(五)對金融機構開展現場評估和現場檢查工作;
(六)審批金融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
(七)對金融機構實施差別化監管等激勵措施;
(八)建議對涉農貸款實施風險補償;
(九)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認為適用的其他業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4日起施行。《關於鼓勵縣域法人金融機構將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於當地貸款的考核辦法(試行)》(銀發〔2010〕262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開展涉農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的通知》(銀發〔2011〕181號)同時廢止。
B. 建行三大戰略是指什麼
建設銀行全面實施普惠金融、住房租賃、金融科技「三大戰略」,為人民安居樂業、建設美好生活,提供「一攬子」解決方案。
建行福建省分行在精準滴灌助力脫貧攻堅、精準支持特色產業、著力構建農村金融服務體繫上堅守服務初心,擔當大行責任,為鄉村振興添磚加瓦。還依託「新一代」系統,積極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不斷創新產品,持續升級服務,推進普惠金融和住房租賃落地。
建行通過「三大戰略」的路徑選擇,賦予銀行格局和視野、情懷和擔當,在現代化經濟體系建設中發揮了國有大行的作用。
三大戰略的成效
建行福建省分行渠道管理部總經理鄭飈介紹,自「龍易行」試點推廣以來,建行福建省分行充分發揮移動金融服務的優勢,積極組織員工深入高校、社區、園區、鄉鎮等地,提供流動服務、上門服務,助力「普惠金融」。
事實上,隨著大數據、互聯網等技術的深度賦能,金融科技不僅成為建行福建省分行推進普惠金融的「新武器」,也是推進住房租賃戰略的「助推器」。
以上內容參考 人民網-建行「三大戰略」履行大行擔當 實現金融服務「零距離
C. 銀行鄉村振興戰略具體措施
銀行鄉村振興戰略具體措施如下:
1、促進農村產業融合,推進美好鄉村建設。農村經濟要想快速發展,必須要建立起全方位的產業體系,不斷提升農村產業的綜合競爭力。同時,還需要引進更多的高素質人才,為農業發展提供大量的資金支持,並提供良好的技術服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這就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加大對鄉村振興的幫扶力度,建立起完善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2、全面提高金融服務質量,建立起金融風險防範體系。農商銀行應該結合鄉村振興戰略的具體要求,發揮農村服務網點多的優勢,不斷延伸服務渠道。加大互聯網金融的服務力度,做好金融產品宣傳活動,提高為農戶服務的效率。還應該加強與農村合作社、農業企業和擔保機構的合作,建立起完整的風險防範體系,努力有效轉移農商銀行信貸風險;
3、完善農村徵信體系。需要農商銀行工作人員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建立起誠信金融服務體系,銀行要先做出誠信承諾和兌現,努力提高服務水平。還需要建立起客戶失信懲戒體系,依法對逃避債務的農戶和企業進行懲戒,對守信企業提高借貸額度。同時,還要做好社會信用監督,對客戶信用進行評估,定期公開失信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 促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鄉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第六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完善金融支持鄉村振興考核評估機制,促進農村普惠金融發展,鼓勵金融機構依法將更多資源配置到鄉村發展的重點領域和薄弱環節。
政策性金融機構應當在業務范圍內為鄉村振興提供信貸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務,加大對鄉村振興的支持力度。
商業銀行應當結合自身職能定位和業務優勢,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模式,擴大基礎金融服務覆蓋面,增加對農民和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規模,為鄉村振興提供金融服務。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等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應當主要為本地農業農村農民服務,當年新增可貸資金主要用於當地農業農村發展。
D. 福建省鄉村振興促進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在高質量發展中促進共同富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促進鄉村振興應當堅持黨的領導,貫徹新發展理念,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遵循農業農村優先發展、農民主體地位、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改革創新、因地制宜、規劃先行、循序漸進的原則。
充分尊重農民意願,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維護和保障農民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條建立鄉村振興促進工作領導責任制,實行省負總責、市縣鄉抓落實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領導,將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統籌協調機制,組織推進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村(居)民委員會支持和組織村(居)民做好鄉村振興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鄉村振興促進工作的統籌協調、服務指導和檢查推動,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振興促進相關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鄉村振興規劃,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部門職能編制專項規劃或者方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制定實施計劃或者方案,形成鄉村振興規劃體系。
鄉村振興規劃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符合當地實際,統籌城鄉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務、資源能源、生態環境保護等布局。第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鄉村振興促進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政策的宣傳。鼓勵、支持和引導各類組織和個人參與服務鄉村振興,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鄉村振興促進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村低收入人口、欠發達地區幫扶長效機制,健全易返貧致貧人口動態監測和幫扶機制,實現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協調,持續推進山海協作和對口幫扶,加大對革命老區、偏遠山區、海島以及少數民族鄉村支持力度,從產業布局、項目安排、財政扶持等方面有針對性地給予重點支持。第二章產業發展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培育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和經營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發揮當地資源特色優勢,推進茶葉、蔬菜、水果、畜禽、水產、花卉苗木、林竹、食用菌、鄉村旅遊和鄉村物流等鄉村特色產業發展。加大對海洋牧場、海洋信息與數字產業等新興業態的扶持,保護海島生態資源,傳承海絲文化、海洋本土民俗文化,建設特色漁村。強化項目帶動,推進優勢特色產業集聚集群發展。支持農產品原產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產業發展,完善農產品物流骨幹網路和冷鏈物流體系。第十條強化鄉村產業用地保障,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鄉村發展用地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重點保障鄉村產業發展所需耕地佔補平衡需求。
編制縣鄉級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安排不少於百分之十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用於保障鄉村產業用地,滿足合理需求。
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前提下,通過村莊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節余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優先用於發展鄉村產業項目。第十一條完善和落實政策性融資擔保和信貸風險分擔政策。財政出資設立的農業信貸擔保機構應當為農業經營主體服務。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向金融機構融資擔保,入股從事農業產業化經營。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標准化基地建設,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體系和監管體系,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認證,建立地理標志農產品重點支持和保護清單,加大農產品區域公共品牌和綠色優質特色農產品品牌的培育、推廣和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