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鍐滄潙鍟嗕笟閾惰岀◣鏀朵紭鎯犳斂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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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我國現行的的農村金融政策是什麼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
(一)遵循「普惠制」原則,進一步提高財稅優惠政策的覆蓋范圍和力度
應遵循「普惠制」原則,「加快財稅政策與農村金融政策的有效銜接」,在政策支持方向、力度和政策結合方式、時機等方面形成合力。一是適當的稅收優惠。遵循「普惠制」原則,對達到一定支農要求的金融機構都給予相應的所得稅和營業稅優惠。二是擴大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補貼范圍。對凡是在農村設立網點的金融機構都給予一定的費用補貼,補償農村金融機構運營成本。特別是要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老少邊窮地區、農民確實需要但又達不到規模效益的農村金融機構網點的財政彌補力度。三是進一步加大對縣域機構發放涉農貸款的獎勵。盡快在全國范圍內推廣財政部在黑龍江等9省(市)開展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獎勵試點經驗,並不斷提高獎勵標准。建議首先從理論層面對涉農貸款的內涵、外延及特徵進行科學界定,解決不同的扶持政策對涉農貸款不同的解釋;其次剖析在落實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的操作障礙及其根源,進而規范各類金融機構有關涉農貸款增量獎勵申報、確認制度;再次要提高獎勵標准,對縣域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超過上年的,15%以內部分給予1%獎勵,15%以上部分給予2%獎勵。四是結合「進一步完善縣域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發放貸款政策」要求,將財政、公共性資金存款優先向支農力度大的金融機構傾斜。建議市、縣兩級財政部門按「存貸同比」原則,即按各金融機構涉農貸款的佔比調配相應的財政性存款份額,調動各金融機構支農的積極性。五是建立涉農貸款項目的配套機制。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涉農貸款貼息和資金配套,降低單獨由政策性貸款和商業性貸款支持的涉農貸款項目風險,提高金融機構的支農積極性。六是實行涉農貸款利息補貼和儲蓄存款免繳利息稅制度,使利率由金融手段轉變為財政金融綜合手段,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的增加。
(二)遵循「尊重歷史,正視現實」原則,在健全農村金融組織體系的同時突出抓好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
國家對農村金融機構在採取「普惠制」優惠的同時,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制定一些單獨的扶持政策。一是對只要是按照服務「三農」原則設立、改制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都納入合作制體系,享受統一的政策優惠和行業監管。因為現行的許多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包括稅收優惠、財政資金扶持、存款准備金、銀行業監管收費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僅局限於農村信用社和由農村信用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合作銀行享受,而同是農信社改制而成的農村商業銀行卻無法享受。目前,國家對農村信用社的改革總體方向是按照市場原則,堅持股份制方向,「力爭用5到10年時間把農村信用社分期分批辦成產權明晰、經營有特色的現代金融企業。」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無法和農信社、農村合作銀行享受一樣的優惠政策,影響了農村信用社和農村合作銀行變身農村商業銀行的積極性。事實上,即使改製成為農村商業銀行,根據國家的政策要求和自身實際,仍然主要承擔著服務「三農」的職能,理應獲得與合作金融機構同樣的優惠待遇。二是逐步取消各種制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障礙。如近年來全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扎實有序推進,而農村信用社卻由於政策障礙無緣代理「新農保」基金賬戶,從而影響了「新農保」業務在農村產生更大的社會效益。三是繼續延長稅收優惠政策。2009年末,農信社所享受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經營的正常好轉。應結合農村信用社歷史包袱沉重、支農實力受限等特點,繼續對農村信用社實行稅收優惠。四是支持農村信用社消化歷史包袱,下決心解決農村信用社由於體制、歷史等因素形成的大量不良資產問題,補償其為農村經濟發展付出的代價。
(三)針對農村金融機構的特殊情況,實行差別的貨幣、監管政策
總的來說,對農村金融機構應主要採用扶持性、鼓勵性的貨幣和監管政策。一是實行差別的存款准備金政策。對涉農貸款佔比高的縣域金融機構,繼續適度調低存款准備金率,鼓勵其增加涉農貸款投放。二是在貸款規模和再貸款方面給予一定優惠。在信貸總量調控過程中,對涉農貸款規模給予一定傾斜,特別是對農戶貸款規模實行單列。完善支農再貸款政策,有效發揮支農再貸款引導增加涉農信貸投放的作用。三是實行差別的信貸監管政策。針對「三農」客戶貸款「短、小、頻、急」的特點,允許農村金融機構在信貸管理、產品創新、流程改進、風險控制上進行探索創新。盡快將人民銀行、銀監會在中部六省和東北三省開展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試點經驗全面鋪開,在新產品審批、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四是實行差別的風險問責、呆賬核銷等監管政策。對涉農貸款中的不良貸款單獨考核。簡化核銷程序,適當擴大農村金融機構核銷呆賬優惠政策的貸款時間范圍,並給予農村金融機構呆賬核銷等更大的許可權。五是進一步建立完善金融機構支農服務在網點、服務、貸款等方面覆蓋程度監管考核與評價體系。出台縣域內金融機構新吸收存款主要用於當地的考核機制,確保持續穩定增加對「三農」的信貸投放。設立適應「三農」業務特點的考核監管指標,國家有關部門對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進行績效考核時,應區別涉農業務和城市業務考核指標,充分考慮涉農業務收益較低的特點,避免在考核上挫傷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的積極性。
(四)針對農業天然弱質性特點,建立多層次的風險分擔機制
必須通過加快農業保險、擔保發展,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等予以解決。一是加快推進農業保險建設。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和商業性保險的制度安排,全面發展財政支持下的政策性農業保險,積極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和區域覆蓋范圍;對開展農業保險的商業性保險公司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減免涉農保險營業稅。健全農業再保險體系,建立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探索農村信貸和農業保險的合作機制,完善涉農貸款風險轉移分攤機制。二是完善「三農」擔保機制,切實解決「三農」客戶融資擔保難的「瓶頸」問題。探索建立政府支持、企業和銀行多方參與的政策性、商業性、行業性、互助性等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合理分散和轉移農村金融業務風險。探索建立符合「三農」特點的擔保機制,擴大農村抵押擔保范圍,包括發展林權、大型農機設備、土地經營權等抵押和推動動產擔保。
(五)針對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的情況,加強農村金融市場環境建設
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有待提升,農村金融保障機制不健全,需要進一步加強農村金融法制建設來給予支持和保障。一是加強農村金融立法、執法工作。美國、日本、印度等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關於農業金融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只有《商業銀行法》,沒有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等其他農村金融機構的法律,應考慮制定專門的農村金融促進法和監管法,就農村金融性質、金融機構支農責任和各項農村金融支持、促進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加大對違反金融法律法規的執法力度,改善農村金融法治環境,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維護農村金融秩序,保護農村金融機構的利益。二是加快農村金融基礎設施建設。穩步推進農戶電子信用檔案建立和農戶信用評價工作,抓緊建立覆蓋全國農村地區的企業、個人徵信系統,完善失信懲戒制度,提高違約成本。三是促進農村產權市場發展。加快農村各類可流轉資產權益的確權、頒證進度,完善市場化流轉的制度安排,培育交易流轉平台和機構,建立有農村特點的物權、產權價格形成機制,有力促進農村資產和權益合法、有序地轉化為可交易金融資產。
『叄』 什麼情況下可享受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優惠
一、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產品取得的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二、金融機構取得的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三、保險機構取得的涉農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四、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五、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肆』 金融機構對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是否免徵增值稅
一、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文件規定:「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應將相關免稅證明材料留存備查,單獨核算符合免稅條件的小額貸款利息收入,按現行規定向主管稅務機構辦理納稅申報;未單獨核算的,不得免徵增值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44號)第一條相應廢止。
......
三、本通知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借款人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本通知所稱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本通知所稱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於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文件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具體政策口徑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執行。」
『伍』 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農村金融機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多項稅收優惠政策:
一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是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三是對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所在地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的金融保險業收入,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
四是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的比例減計收入。
財稅〔2010〕4號文件規定,金融機構應對符合條件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進行單獨核算,不能單獨核算的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適用暫免或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農村信用社,執行現有政策到期後,再執行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本通知第一條、第三條規定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金融機構,自2009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應予免徵或者減征的營業稅稅款,在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或者予以退稅。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5號)第二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7號)第二條的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