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什麼是金融機構 相關知識介紹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概念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分類
按照不同的標准,金融機構可劃分為不同的類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村鎮銀行。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第三方理財公司等。
第四類,在中國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
2、按照金融機構的管理地位,可劃分為金融監管機構與接受監管的金融企業。例如,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是代表國家行使金融監管權力的機構,其他的所有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企業都必須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夠接受公眾存款,可劃分為存款性金融機構與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通過存款形式向公眾舉債而獲得其資金來源,如商業銀行、儲蓄貸款協會、合作儲蓄銀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則不得吸收公眾的儲蓄存款,如保險公司、信託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各類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4、按照是否擔負國家政策性融資任務,可劃分為政策性金融機構和非政策性金融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是由政府投資創辦、按照政府意圖與計劃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非政策性金融機構則不承擔國家的政策性融資任務。
5、按照是否屬於銀行系統,可劃分為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按照出資的國別屬性,又可劃分為內資金融機構、外資金融機構和合資金融機構;按照所屬的國家,還可劃分為本國金融機構、外國金融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
6、中國的分類。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金融機構編碼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從宏觀層面統一了中國金融機構分類標准,首次明確了中國金融機構涵蓋范圍,界定了各類金融機構具體組成,規范了金融機構統計編碼方式與方法。
該《規范》對金融機構的分類:
一、貨幣當局:1、中國人民銀行;2、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監管當局: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3、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三、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1、銀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聯社);3、農村信用合作社(含聯社);4、農村資金互助社;5、財務公司。
四、銀行業非存款類金融機構:1、信託公司;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3、金融租賃公司;4、汽車金融公司;5、貸款公司;6、貨幣經紀公司。
五、證券業金融機構:1、證券公司;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3、期貨公司;4、投資咨詢公司。
六、保險業金融機構:1、財產保險公司;2、人身保險公司;3、再保險公司;4、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保險經紀公司;6、保險代理公司;7、保險公估公司;8、企業年金。
七、交易及結算類金融機構:1、交易所;2、登記結算類機構。
八、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九、新興金融企業:1、小額貸款公司;2、第三方理財公司;3、綜合理財服務公司。
職能
金融機構通常提供以下一種或多種金融服務:
1、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2、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
3、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
4、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
5、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上述第一種服務涉及金融機構接受存款的功能;第二和第三種服務是金融機構的經紀和交易功能;第四種服務被稱為承銷功能,提供承銷的金融機構一般也提供經紀或交易服務;第五種服務則屬於咨詢和信託功能。
風險
金融機構風險管理主要涉及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其他風險的管理,同時針對不同的風險的特點,確定不同的實施方案和管理戰略。
類型
1、市場風險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波動而使得投資者不能獲得預期收益的風險,包括價格或利率、匯率因經濟原因而產生的不利波動。除股票、利率、匯率和商品價格的波動帶來的不利影響外,市場風險還包括融券成本風險、股息風險和關聯風險。
美國奧蘭治縣(ORANGE
COUNTRY)的破產突出說明了市場風險的危害。該縣司庫將"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大量投資於所謂"結構性債券"和"逆浮動利率產品"等衍生性證券,在利率上升時,衍生產品的收益和這些證券的市場價值隨之下降,從而導致奧蘭治縣投資組合出現17億美元的虧損。GIBSON公司由於預計利率下降,購買了大量利率衍生產品而面臨類似的市場風險。當利率上浮時,該公司因此損失了2000萬美元。同樣,寶潔公司(Procter
Gamble)參與了與德國和美國利率相連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當兩國的利率上升高於合約規定的跨欄利率時(要求寶潔公司按高於商業票據利率1412基點的利率支付),這些杠桿式衍生工具成為公司承重的負擔。在沖抵這些合約後,該公司虧損1.57億美元。
2、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包括貸款、掉期、期權及在結算過程中的交易對手違約帶來損失的風險。金融機構簽定貸款協議、場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時,將面臨信用風險。通過風險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對手保持足夠的抵押品、支付保證金和在合同中規定凈額結算條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信用風險。
1995年以來,信用風險問題在許多美國銀行中開始突出起來,根據1998年1月的報告,其季度財務狀況已因環太平洋地區的經濟危機而受影響。例如,由於亞洲金融風暴,JP摩根(摩根大通公司)將其約6億美元的貸款劃為不良貸款,該行97年第四季度的每股盈利為1.33美元,比96年的2.04美元下降35%,低於市場預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統操作不當引致損失的風險,包括因公司內部失控而產生的風險。公司內部失控的表現包括,超過風險限額而未經察覺、越權交易、交易或後台部門的欺詐(包括帳簿和交易記錄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內部會計控制)、職員的不熟練以及不穩定並易於進入的電腦系統等。
1995年2月巴林銀行的倒閉突出說明了操作風險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國銀行監管委員會認為,巴林銀行倒閉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貨公司的一名職員越權、隱瞞的衍生工具交易帶來的巨額虧損,而管理層對此卻無絲毫察覺。該交易員同時兼任不受監督的期貨交易、結算負責人的雙重角色。巴林銀行未能對該交易員的業務進行獨立監督,以及未將前台和後台職能分離等,正是這些操作風險導致了巨大損失並最終毀滅了巴林銀行。
類似的管理不善導致日本大和銀行在債券市場上遭受了更大損失。1995年人們發現,大和銀行的一名債券交易員因能接觸公司會計帳簿而隱瞞了約1億美元的虧損。與巴林銀行一樣,大和的這名交易員同時負責交易和會計。這兩家銀行都均違背了風險管理的一條基本准則,即將交易職能和支持性職能分開。
操作風險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虛假利潤案。1994年春,KIDDER確認,該公司一名交易員買賣政府債券獲得的約3.5億美元"利潤"源於對公司交易和會計系統的操縱,是根本不存在的。這一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將資產售予競爭對手並最終清盤。
操作風險可以通過正確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如:完整的帳簿和交易記錄,基本的內部控制和獨立的風險管理,強有力的內部審計部門(獨立於交易和收益產生部門〕,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風險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層監控得當,並採取分離後台和交易職能的基本風險控制措施,巴林和大和銀行的損失也許不會發生,至少損失可以大大減少。這些財務失敗說明了維持適當風險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
策略
近年來,互聯網金融的興起,以P2P網貸模式為代表的創新理財方式受到了廣泛的關注和認可,P2P的借款人主體是個人,以信用借款為主,面對社會籌集資金,與之對應的P2C是P2P網貸的升級和進化版。P2C依然面對社會籌集資金,借款主體則以企業借款為主。以P2C模式的首創網貸平台愛投資為例,其借款人為具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的企業。相較個人而言,企業的信息比較容易核實,還款來源更穩定;同時,相對於P2P平台的信用貸款形式而言,愛投資開創的P2C模式則要求借款企業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愛投資的P2C借貸,在借款來源一端被嚴格限制為有著良好實體經營、能提供固定資產抵押的有借款需求的中小微企業。同時,依託愛投資搭建的線下多金融擔保體系,從結構上徹底解決了P2P模式中的固有矛盾,讓安全保障更實際且更有力度。
一、對市場風險的管理策略
金融機構維持合適的頭寸,利用利率敏感性金融工具進行交易,都要面對利率風險(比如:利率水平或波動率的變化、抵押貸款預付期長短和公司債券和新興市場資信差異都可帶來風險);在外匯和外匯期權市場做市商或維持一定外匯頭寸,要面對外匯風險,等等。在整個風險管理框架中,市場風險管理部門作為風險管理委員會下屬的一個執行部門,全面負責整個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及控制並直接向執行總裁報告工作。該部在重點業務地區設有多個國際辦公室,這些辦公室均實行矩陣負責制。它們除了向全球風險經理報告工作外,還要向當地上一級非交易管理部門報告工作。
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負責撰寫和報送風險報告,制定和實施全公司的市場風險管理大綱。風險管理大綱向各業務單位、交易櫃台發布經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的風險限額,並以此為參照對執行狀況進行評估、監督和管理;同時報告風險限制例外的特殊豁免,確認和公布管理當局的有關監管規定。這一風險管理大綱為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決策提供了一個清晰的框架。
市場風險管理部門定期對各業務單位進行風險評估。整個風險評估的過程是在全球風險經理領導下由市場風險管理部門、各業務單位的高級交易員和風險經理共同合作完成的。由於其他高級交易員的參與,風險評估本身為公司的風險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了指引方向。
為了正確評估各種市場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部門需要確認和計量各種市場風險暴露。金融機構的市場風險測量是從確認相關市場風險因素開始的,這些風險因素隨不同地區、不同市場而異。例如,在固定收入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包括利率、收益曲線斜率、信貸差和利率波動;在股票市場,風險因素則包括股票指數暴露、股價波動和股票指數差;在外匯市場,風險因素主要是匯率和匯率波動;對於商品市場,風險因素則包括價格水平、價格差和價格波動。金融機構既需要確認某一具體交易的風險因素,也要確定其作為一個整體的有關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管理部門不僅負責對各種市場風險暴露進行計量和評估,而且要負責制定風險確認、評估的標准和方法並報全球風險經理審批。確認和計量風險的方法有:VAR分析法、應力分析法、場景分析法。
根據所確認和計量的風險暴露,市場風險管理部門分別為其制定風險限額,該風險限額隨交易水平變化而變化。同時,市場風險管理部門與財務部合作為各業務單位制定適量的限額。通過與高級風險經理協商交流,市場風險管理部門力求使這些限額與公司總體風險管理目標一致。
二、信用風險的管理策略
信用風險管理是金融機構整體風險管理構架中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它由風險管理委員會下設的信用風險管理部門全面負責。信用風險管理部門直接向全球風險經理負責,全球風險經理再依次向執行總裁報告。信用風險管理部門通過專業化的評估、限額審批、監督等在全球范圍內實施信貸調節和管理。在考察信用風險時,信用風險管理部門要對風險和收益間的關系進行平衡,對實際和潛在的信貸暴露進行預測。為了在全球范圍內對信用風險進行優化管理,信用風險管理部門建立有各種信用風險管理政策和控製程序,這些政策和程序包括:
(1)對最主要的潛在信貸暴露建立內部指引,由信用風險管理部門總經理監督。
(2)實行初始信貸審批制,不合規定的交易要由信用風險管理部門指定成員審批才能執行。
(3)實行信貸限額制,每天對各種交易進行監控以免超過限額。
(4)針對抵押、交叉違約、抵消權、擔保、突發事件風險合約等訂立特定的協議條款。
(5)為融資活動和擔保合約承諾建立抵押標准。
(6)對潛在暴露(尤其是衍生品交易的)進行定期分析。
(7)對各種信貸組合進行場景分析以評估市場變數的靈敏性。
(8)通過經濟、政治發展的有關分析對主權風險進行定期評估。
(9)和全球風險經理一起對儲存時間較長、規模龐大的庫存頭寸進行專門評估和監督。
三、操作風險的管理策略
作為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金融機構直接面臨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暴露,它們均產生於正常的活動過程中。除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外,金融機構還將面臨非直接的與營運、事務、後勤有關的風險,這些風險可歸於操作風險。
在一個飛速發展和愈來愈全球化的環境中,當市場中的交易量、產品數目擴大、復雜程度提高時,發生這種風險的可能性呈上升趨勢。這些風險包括:經營/結算風險、技術風險、法律/文件風險、財務控制風險等。它們大多是彼此相關的,所以金融機構監控這些風險的行動、措施也是綜合性的。
金融機構一般由行政總監負責監察公司的全球性操作和技術風險。行政總監通過優化全球信息系統和資料庫實施各種長期性的戰略措施以加強操作風險的監控。一般的防範措施包括:支持公司業務向多實體化、多貨幣化、多時區化發展;改善復雜的跨實體交易的控制。促進技術、操作程序的標准化,提高資源的替代性利用;消除多餘的地區請求原則;降低技術、操作成本,有效地滿足市場和監管變動的需要,使公司總體操作風險控制在最合適的范圍。依靠戰略合作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為企業做實地的貸前審查,資質的審查、經營流水審查、業務能力和財務報表等審核,在貸後監管也基本能做到實地,每個月考察資金使用情況及業務運轉、經營狀況,在最大程度上能夠保證企業正常運營和還款能力,從而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愛投資的反擔保措施,會向擔保公司抵押放款、股權、應收帳款,相對銀行會有更強的反擔保措施,擔保公司相當於加了一層全額利息擔保,對風險進行隔離作用,這是最大程度上確保投資者的安全。
⑵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2007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促進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第三條本辦法中的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
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充足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風險加權資產之間的比率。第四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應建立在充分計提貸款損失准備等各項損失准備的基礎之上。第五條商業銀行資本應抵禦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第六條商業銀行應同時計算未並表的資本充足率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第七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八,核心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百分之四。第八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資本管理狀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九條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披露資本充足率信息。第二章資本充足率計算第十條商業銀行計算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時,應將以下機構納入並表范圍:
(一)商業銀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不包括半數)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包括:
1.商業銀行直接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2.商業銀行的全資子公司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3.商業銀行與其全資子公司共同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不擁有其過半數以上的權益性資本,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范圍:
1.通過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機構半數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該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該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可以不列入並表范圍的機構包括:已關閉或已宣告破產的金融機構;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的金融機構;決定在一年之內售出而短期持有其過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的金融機構;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他突發事件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屬金融機構。第十一條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對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可供出售債券公允價值正變動可計入附屬資本,計入部分不得超過正變動的50%;公允價值負變動應全額從附屬資本中扣減。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將計入資本公積的可供出售債券的公允價值從核心資本中轉入附屬資本。第十三條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第十四條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第十五條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第十六條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第十七條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⑶ 什麼是「並表」
並表是並表監管的意思。
並表監管是指監管當局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對銀行集團的總體經營和所有風險進行監督。並表監管是各國監管當局在總結上世紀90年代初期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倒閉教訓的基礎上提出的舉措,現已成為國際通行的審慎監管標准。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曾對並表監管提出了若干原則,其核心理念是監管當局應以整個銀行集團為對象,並採取有效措施管理集團的總體風險,防止出現跨境監管責任不清、監督檢查難以有效實施的局面。
在並表基礎上的審慎監管,還包括資本充足率、風險損失撥備、授信集中度、關聯交易、跨境資金流動等一系列監管要求。
(3)未並表金融機構概念擴展閱讀:
並表的發布背景: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五年來,尤其是銀監會成立三年來,我們借鑒國際審慎監管的成功經驗並結合中國國情,構建了一套相對較完善的外資銀行監管制度框架和評級體系,監管技術和手段得到加強,監管更加科學。
2008年2月18日,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並表監管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借鑒國際監管實踐,結合我國商業銀行並表管理的現狀,兼顧原則性和操作性,將我國並表監管實踐進行了總結和完善,進一步規范了我國並表監管框架和監管要求,同時對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作出了要求。
《指引》共七章,八十三條,分別為總則、並表監管范圍、並表監管要素、並表監管方式、跨境並表監管、銀行集團的並表管理和附則七個部分。
《指引》不僅適用於商業銀行作為母公司所構成的銀行集團,還涵蓋了中國銀監會監管的所有機構,包括在華注冊的外資金融機構法人、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組成的集團。
⑷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有哪些
第二章 資本充足率計算和監管要求
第一節 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商業銀行境內外所有分支機構。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應包括商業銀行以及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直接或間接投資的金融機構。商業銀行及被投資金融機構共同構成銀行集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將以下境內外被投資金融機構納入並表范圍:
(一)商業銀行直接或間接擁有50%以上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
(二)商業銀行擁有50%以下(含)表決權的被投資金融機構,但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間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將其納入並表范圍:
1.通過與其它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擁有該金融機構50%以上的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決定該金融機構的財務和經營政策。
3.有權任免該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
4.在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佔多數表決權。
確定對被投資金融機構表決權時,應考慮直接和間接擁有的被投資金融機構的當期可轉換債券、當期可執行的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對於當期可以實現的潛在表決權,應計入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表決權。
(三)其它證據表明商業銀行實際控制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情況。
控制,是指一個公司能夠決定另一個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據以從另一個公司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未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多數表決權或控制權,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納入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
(一)具有業務同質性的多個金融機構,雖然單個金融機構資產規模占銀行集團整體資產規模的比例較小,但該類金融機構總體風險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財務狀況及風險水平造成重大影響。
(二)被投資金融機構所產生的合規風險、聲譽風險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足以對銀行集團的聲譽造成重大影響。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保險公司不納入並表范圍。
商業銀行應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對保險公司的資本投資,若保險公司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擁有被投資金融機構50%以上表決權或對被投資金融機構的控制權,但被投資金融機構處於以下狀態之一的,可不列入並表范圍:
(一)已關閉或已宣布破產。
(二)因終止而進入清算程序。
(三)受所在國外匯管制及其它突發事件的影響,資金調度受到限制的境外被投資金融機構。
商業銀行對有前款規定情形的被投資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處理方法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未並表資本充足率,應當從各級資本中對應扣除其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的金融機構的所有資本投資。若這些金融機構存在資本缺口的,還應當扣除相應的資本缺口。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並表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內部制度。商業銀行調整並表和未並表資本充足率計算范圍的,應說明理由,並及時報銀監會備案。
第十八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及其附屬機構股權結構變動、業務類別及風險狀況確定和調整其並表資本充足率的計算范圍。
⑸ 第三方理財的概念是什麼怎麼運作的
第三方理財是指那些獨立的中介理財機構,它們不代表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卻能夠獨立地分析客戶的財務狀況和理財需求,判斷所需投資工具,提供綜合性的理財規劃服務。作為獨立機構的第三方理財,不代表基金公司、銀行或者保險公司,而是站在非常公正的立場上嚴格地按照客戶的實際情況來幫客戶分析自身財務狀況和理財的需求,通過科學的方式在個人理財方案里配備各種金融工具。
第三方理財服務基於中立的立場,服務涉及范圍廣泛,根據客戶個性化、多元化和長期的理財需求,判斷所需要的金融理財工具,追求不同資產組合產生的專業價值。第三方理財業務涉及的金融理財工具來自現有不同金融機構甚至是其它增值服務提供商,因此,可以說第三方理財業務是金融交叉營銷的核心價值所在。
它的運作模式很簡單:客戶首先選擇和聘用獨立理財顧問,在理財顧問的協助下,先分析自身的財務狀況,進而測試風險承受能力,在設定理財的目標後,選擇不同的理財組合和投資工具,實現理財目標。第三方理財機構提供更多的是與財富管理相關的各類咨詢服務。以國外成熟市場為例,很多第三方理財機構都是依託一個大的機構或者平台,為其客戶提供相關咨詢。
⑹ 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是一個概念還是有所區別,怎麼區分
不是一個概念,區別非常大。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版金融中介機構,權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風險投資機構(Venture Capital Institutions),風險投資機構是風險投資最直接的參與者和實際操作者,同時也最直接地承受風險、分享收益。有限合夥制是風險投資機調的主流模式,有限合夥人和主要合夥人的權利和義 務通過精心設計的所有權結問來協調和保證。
在風險資金的融資過程中,風險資本家個人的能力和業績有著至關重要的地位。他們購買的是資本,出售的則是自己的信譽,誘人的投資計劃和對未來收益的預期。 風險投資機構作為一種金融中介,首先從投資人那裡籌集一筆以權益形式存在的資金,然後又以掌握部分股權的形式,對一些具有成長性的企業進行投資。當創業企業經過營運、管理獲得成功後,風險投資機構再安排其股份從創業企業中退出。
⑺ 控股股東財務不並表的規避辦法
1、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當在《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對金控公司實施監管。
2、金控公司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時,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
3、金控公司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且不低於所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
4、未經央行批准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冊登記為金控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5、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股權,或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的非金融企業不能作為主要股東成立金控公司。
6、金控公司控股股東或實控人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7、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8、金控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可以兼任所控股機構的董事,但不能兼任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所控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任。
9、明確八大禁止關聯交易行為,金控公司不得將控股金融機構作為「提款機」。
10、對於存量企業設置整改過渡期,具體期限由金融管理部門根據企業集團的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央行有關負責人稱,對非金融企業而言,管理相對規范的企業總體符合《辦法》要求。而那些通過違法違規手段快速擴張的金融控股集團,往往體量大、業務雜、關聯風險高,有必要通過嚴格監管糾正其行為。從長期看,《辦法》有利於治理金融亂象、整頓金融秩序,最終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非金融企業金控集團是監管重點 ,「金控」名字不能亂用
目前國內常談論的金控公司,主要指控股兩家或兩家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法人主體。近年來,隨著金融創新步伐的不斷加快和混業經營的逐步發展,實踐中我國已形成多種形式的金控公司。從類型看,我國主要存在以下幾大金控陣營:央企金控、地方金控、民營金控、互聯網金控等。
實際上,去年央行就選取了招商局集團、上海國際集團、北京金控集團、螞蟻金服、蘇寧集團等5家機構作為金控公司監管辦法模擬監管試點,積累相關監管經驗。這5家試點監管機構的選取也各具代表性,既有產業央企控股的金控公司,也有地方國企和民營企業控股的金控公司,還有互聯網企業向金融業拓展後形成的綜合性金融平台。
可以看出,這5家試點機構就代表了《辦法》適用的范圍類型。《辦法》適用於實際控制人為境內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的金控公司,要求投資控股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達到一定規模的企業集團,應當向央行申請設立金控公司,由央行依法對金控公司實施監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受託管理國有金融資本的中央級投資運營機構,不適用《辦法》。
也就是說,《辦法》針對的主要是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作為實控人所形成的金控集團,對於這類非金融企業和自然人,要求單獨設立金控公司,並接受央行監管。
《辦法》規定了金控公司的業務范圍:
1、除對所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股權管理外,還可以從事經央行批準的其他金融業務,用於對所控股的金融機構進行流動性支持,管理集團整體流動性。
2、不得從事非金融業務,以嚴格隔離金融板塊與實業板塊。
3、對於企業集團設立的金控公司,允許其投資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的機構,但投資總額賬面價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金控公司凈資產的15%。對於現有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允許其在過渡期內逐步調整投資非金融企業的比重。對於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其非金融總資產不得高於集團總資產的15%。
總結來說,以下幾點需再次強調:
1、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如果控股兩家或兩家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且所控股的金融機構資產規模達到一定條件的,就要成立金控公司,將所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股權都歸於該公司下,以保持清晰透明的金融股權架構,有效隔離金融風險和實體風險。金控公司直接歸央行監管。
《辦法》所提的「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劃分為六類: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2、《辦法》規定了金控公司的業務范圍。
3、《辦法》規定,符合可以設立金控公司條件的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向央行提出申請。符合金控公司設立要求的機構,如果未按《辦法》規定向人央行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獲許可的,央行可會同相關金融監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責令其轉讓所持有的金融機構股權。未經央行批准為金控公司的,不得注冊登記為金控公司,名稱中也不得使用「金融控股」、「金控」、「金融集團」等字樣。
有「黑歷史」的企業不能作為主要股東設立金控公司
從現實情況看,一些企業實力不強、投資動機不純、風險管控能力及合規經營理念不強,設立或入股金控公司只為獲取更多金融牌照,甚至利用金控公司開展不當關聯交易,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給金融機構和金控公司都帶來較大風險。因此,嚴控主要股東資質和行為顯得尤為必要。
《辦法》通過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的方式,明確了成為金控公司股東的條件。其中,從負面清單看,《辦法》明確以下五類有「不良歷史記錄」的非金融企業或自然人不能作為主要股東設立金控公司:
1、股權存在權屬糾紛。
2、曾經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股權。
3、曾經虛假投資、循環注資金融機構,或在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時,有提供虛假承諾或者虛假材料行為。
4、曾經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對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經營失敗或者重大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5、曾經投資金控公司或金融機構,拒不配合「一行兩會「和外匯局監管。
此外,即便符合條件可以成為主要股東,但為了約束主要股東的行為,《辦法》也圈定了以下七類針對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的禁止行為:
1、通過特定目的載體或者委託他人持股等方式規避金控公司監管。
2、關聯方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不透明或者存在權屬糾紛,惡意開展關聯交易,惡意使用關聯關系。
3、濫用市場壟斷地位或者技術優勢開展不正當競爭。
4、操縱市場、擾亂金融秩序。
5、五年內轉讓所持有的金控公司股份。
6、無實質性經營活動。
7、其他可能對金控公司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這三方面公司治理要求需重點關注
良好的公司治理是金融控股集團及其所控股機構穩健經營的前提。《辦法》也對公司治理設置單獨章節進行規范。
在公司治理方面,《辦法》重點對金控公司與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股權結構、同一投資人參控金控公司數量、董監高兼崗限制等三方面做出重要規定。
具體來說,在金控公司與控股金融機構之間的股權結構方面,《辦法》明確,金控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企業集團整體被認定為金融控股集團的,集團內的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之間不得交叉持股。
金控公司直接控股的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該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如商業銀行控股村鎮銀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