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哪些專用存款賬戶經批准可以支取現金
1.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專用存款賬戶經批准可以支取現金的有: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2.單位銀行卡賬戶不得存人現金、不得支取現金;財政預算外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結算資金和信託基金專用存款賬戶,不得支取現金;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開戶時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綜上,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專用存款賬戶經批准可以支取現金的有: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拓展資料:
1.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的制度文件。《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由中國人民銀行於二○○三年四月十日頒布實施,共計七章七十一條。2005年1月19日以銀發〔2005〕 16號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2.專用存款賬戶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專用存款賬戶用於辦理各項專用資金的收付,適用於基本建設資金,更新改造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糧、棉、油收購資金,證券交易結算資金,期貨交易保證金,信託基金,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單位銀行卡備用金,住房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收入匯繳資金,業務支出資金,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2. 什麼是金融機構存款准備金率
簡單地說就是,商業銀行吸收100元存款,如果存款准備金率是20%,那麼就要將20元存入央行,而不能用於放貸,從而減低資金的流動性。
3. 去銀行一次存款大量現金,銀行是否會調查現金的來源
會的。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拓展資料: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2、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
3、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採取措施。
4. 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工作,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營業場所,是指各金融機構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業務、會計結算業務的營業場所。金庫,是指金融機構存放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憑證、金銀等的庫房。第三條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工作應實行「人防、物防、技防」相結合的原則,以「防盜、防搶、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應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經濟實用。第四條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單位保衛部門或專職保衛人員協助責任人具體落實本規定。第五條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是本單位安全防範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金融機構的安全防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第六條各金融機構在新建和改建營業場所、金庫前,保衛部門要對安全防範設施的建設提出具體方案並報上一級單位保衛部門提出意見,經當地公安機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施工。施工單位必須按圖紙施工。工程竣工後,經當地公安機關、人民銀行主管部門共同驗收合格,由公安機關發給《安全防護設施合格證》後方可營業或啟用。第七條各金融機構現有營業場所、金庫,凡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應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做出整改計劃,逐步達到本規定的安全防範要求。第八條公安機關應本著「先城鎮後農村、先重點後一般」的原則,協助金融機構保衛部門按照本規定,研究制訂營業場所、金庫改造達標規劃,分期、分批組織實施。第二章營業場所的安全防範設施第九條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必須安裝堅固的金屬防護門。第十條營業場所二層以下的窗戶必須安裝金屬防護網(欄)。第十一條有條件的新建、改建營業場所應設置後院,以便運鈔車入內交接款。第十二條營業場所的現金櫃台應與其他工作區隔開。第十三條營業場所應安裝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配置消防器材和自動應急照明設備。第十四條新建、改建的營業場所內應設工作人員衛生間,有條件的應設生活區。第十五條營業櫃台的安全防範設施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櫃台應採用磚石或鋼筋混凝土結構,高度不低於1.10米,寬度不少於0.6米。
(二)有現金出納業務的櫃台上方應安裝金屬防護欄(窗)並封頂。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櫃台上方應安裝高度為1.20米(以櫃面基準計算)以上的防彈玻璃,未到頂部分可用金融防護欄(窗)封頂。
(三)櫃台上方安裝防彈玻璃的,根據業務需要,櫃台應設置數個30CM(長)×20CM(寬)×15CM(高,以槽底計算)底部為弧形的取錢槽,不得在防彈玻璃上開窗口或洞口。為方便與客戶對話,採用兩塊防彈玻璃錯位連接出現空隙的,錯位部位長度不得少於10CM,空隙寬度不得超過3CM。
(四)營業場所一般不設置櫃台通勤門。因特殊情況必須設置的,應採用防撬、防撣擊的金屬門,加裝自動閉門器。縣級(包括縣級)以上機構的營業場所應安裝具有聯動互鎖裝置的兩道門。第十六條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營業場所應安裝電視監控報警設備:
(一)城市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150萬元;
(二)鄉鎮營業場所日均現金收付量超過50萬元;
(三)設有金庫;
(四)周邊治安情況復雜,確有安裝必要。第三章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第十七條金庫應採用混凝土六面整體澆鑄,牆體厚度不得低於32cm。第十八條安裝的金庫門,必須符合《金庫門通用技術條件》(GA/T143-1996)的規定。第十九條金庫應設置雙道門,即在金庫門外增設一道金屬防盜門,防盜門安裝兩把鎖具,兩把鑰匙由本單位保衛人員和管庫業務人員分別負責開啟和鎖閉,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第二十條金庫位置應當隱蔽。設在建築群體內的金庫,其牆體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第二十一條金庫內(含清點間、交接室、守庫室)必須安裝閉路電視監控報警設備,配置防潮、滅火設備,安裝防爆燈,配備應急照明設備。第二十二條金庫必須配置守庫室。守庫室應與外部隔離,門窗必須堅固並安裝鋼筋防護欄桿。第二十三條守庫室配置的接受報警和與外界聯絡的通訊設備必須與公安機關報警系統聯網。
5. 簡述金融機構的含義及其職能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金融機構的職能:
一、促進資金融通
1.間接金融機構藉助於信用,一方面通過負債業務,動員和集中社會閑散貨幣資金;另一方面通過資產業務,把資金投向有關經濟部門,實現資金盈餘方和資金短缺方的資金融通。
2.直接金融機構的職能則體現在為投融資提供各種服務。
二、便利支付結算
1.金融機構為客戶之間完成貨幣收付或清償因交易引起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服務,實現貨幣資金轉移。金融機構通過辦理存款在賬戶上的資金轉移、代理客戶支付,以及在存款的基礎上為客戶兌付現款等。
2.金融機構成為社會支付的中介,是由於它具有較高的信譽和眾多的分支機構。
3.金融機構發揮支付中介職能,大大減少了現金的使用,節約了社會流通費用,加速了結算過程和貨幣資本的周轉,促進了社會再生產的擴大。
三、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
在金融交易做出准確決策時,時常存在因不了解交易的對方而導致的信息不對稱。在交易之前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逆向選擇,在交易之後這種信息不對稱會導致道德風險。金融機構有專門的信息處理能力,具有信息搜尋和核實優勢,可以有效解決信息生產中的可信度,可以節約道德風險中的監督成本,從而減少投資者和籌資者之間由於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降低信息成本。
四、反映和調節經濟活動
1.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信貸、結算、出納以及有價證券的買賣等業務活動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情況,使人們掌握社會經濟態勢。
2.銀行金融機構也為政府、企業和個人開立賬戶,辦理貨幣收付、工資發放等信用業務,成為社會的總賬房。
3.金融機構可以通過信貸、利率、匯率和結算等經濟杠桿來調節經濟。
6. 銀行手續費在現金流量表中體現在哪裡
銀行費用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財務費用中。
企業發生的財務費用,應按其發生的原因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中。 例如,票據貼現利息屬於企業經營活動,用於抵扣「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生產經營資金存款利息收入屬於經營活動行為,列入「收到的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現金」
其他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現金支出包括與經營活動相關的其他現金流出,如捐贈現金支出、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支付的保險費、財務費用中支付的結算手續費等。 價值較大的應單獨反映
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原則
(1) 分類與反思的原則。即現金流量表反映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總額及其相互抵銷的結果。
(2)為了提供企業現金流入和流出總額的信息,現金流量表一般應反映現金流量總額。一定時期的現金流量通常可以用現金流量總額或現金流量凈額來反映
(三)合理劃分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應按其概念進行劃分,但有些交易或事項不易劃分。例如,對於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利息支出和股利支出是屬於經營活動還是投資或融資活動,存在不同的看法。
(4) 外幣現金流量折算為人民幣。在中國境內,企業的外幣現金流量和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採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加權平均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在現金流量表中作為調整項目單獨列示
(5) 實質性原則。在企業會計制度中,不涉及現金的重要投融資活動反映在現金流量表的「補充資料」(或附註)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