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合同印花稅減免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法律依據:《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的通知》第一條規定: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⑵ 金融企業印花稅優惠政策
法律分析:印花稅的稅收優惠主要是減免稅。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印花稅的減免稅優惠主要包括:
(1)已經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免徵印花稅,但是視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撫養孤老傷殘人員的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徵印花稅。
(3)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徵印花稅。
(4)我國的各銀行按照國家金融政策發放的無息、貼息貸款及由各商業銀行按照規定由財政部門或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貼息的貸款項目所簽訂的貸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5)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指由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提供資金,具有援助性質的優惠貸款項目所簽訂的政府間協議),免徵印花稅。
(6)中國人民銀行向各商業銀行提供的日拆性貸款(20天內的貸款),對此類貸款所簽訂的合同或借據,暫免徵印花稅。
(7)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8)出版合同,免徵印花稅。
(9)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免徵印花稅。
(10)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有的一份結算憑證,免徵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稅。
第二條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四)權利、許可證照;
(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第三條 納稅人根據應納稅憑證的性質,分別按比例稅率或者按件定額計算應納稅額。具體稅率、稅額的確定,依照本條例所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執行。
應納稅額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
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繳納。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
⑶ 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有印花稅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第二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