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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按照身份證件

發布時間:2024-07-25 21:15:00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什麼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什麼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相關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1 號)第九條具體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拓展資料: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適用范圍
適用於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所有金融機構,主要包括:
1.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等;
2.信用合作社,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聯社;
3.郵政儲匯機構;
4.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
5.外資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外資獨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非銀行類金融機構。

❷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有哪些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反洗錢的義務包括: 1、金融機構應制定一套健全的反洗錢內部管理制度並有效實施2、金融機構應按照相關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進行票據承兌時應要求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的文件,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3、金融機構對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應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進行報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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