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推動市場化、法治化銀行債權轉股權健康有序開展,規范銀行債權轉股權(以下簡稱債轉股)業務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的意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是指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主要從事銀行債權轉股權及配套支持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遵循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運作,與各參與主體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通過自願平等協商開展債轉股業務,確保潔凈轉讓、真實出售,堅持通過市場機制發現合理價格,切實防止企業風險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轉移,防止利益沖突和利益輸送,防範相關道德風險。第四條銀行通過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實施債轉股,應當通過向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轉讓債權,由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將債權轉為對象企業股權的方式實現。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化為股權,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鼓勵金融資產投資公司通過先收購銀行對企業的債權,再將債權轉為股權的形式實施債轉股,收購價格由雙方按市場化原則自主協商確定。涉及銀行不良資產,可以按不良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理。鼓勵銀行及時利用已計提撥備核銷資產轉讓損失。第五條銀行、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與債轉股對象企業、企業股東等相關方按照公允原則確定股權數量和價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損失分擔機制,真實降低企業杠桿率,切實化解金融風險。
鼓勵通過債轉股、原股東資本減記、引進新股東等方式優化企業股權結構。支持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推動企業改組改制,切實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提高企業公司治理水平。第六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對其設立的附屬機構實施並表監管。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股東和注冊資本;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系統;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商業銀行作為主要股東,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體系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所在地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五)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確定了明確的發展戰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七)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商業銀行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股東應當符合前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項規定要求。
國有商業銀行新設的金融資產投資公司應當依據國有金融資產管理規定做好相關工作。第九條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作為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機制;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得低於總資產的 30%;
(四)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非金融機構的,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五)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六)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七)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託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八)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託,並在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章程中載明;
(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其他境內外法人機構為金融機構的,應當同時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
㈡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七條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第九條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第十條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第十一條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第十二條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㈢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汽車金融服務業發展的需要,規范經營汽車金融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貸款的非銀行金融企業法人。第三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第二章 機構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四條 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當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或者變相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擅自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表明從事汽車金融業務的字樣。第五條 出資設立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非金融機構,其最近一年的總資產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非銀行金融機構,其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二)經營業績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無違法、犯罪行為。
(四)主要出資人須為汽車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
汽車企業是指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
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且出資額不得低於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
(五)同一企業法人不得投資一個以上的汽車金融公司。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 設立的汽車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要求的最低注冊資本。
(二)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和本辦法要求的章程。
(三)具有熟悉汽車融資及相關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五)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第八條 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應以中文書寫為准。第九條 申請籌建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下列資料:
(一)籌建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擬設汽車金融公司名稱、公司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其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汽車金融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經營情況等。
(五)出資人最近3年經法定機構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現金流量表。
(六)籌建負責人名單及簡歷。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請人為外國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其注冊地金融監管當局出具的書面意見。申請人為非金融機構的,申請籌建時應提供評級機構對申請人最近1年的信用評級報告。第十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自收到完整的籌建申請資料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是否批准籌建的書面答復。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自接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籌建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有正當理由需要延長籌建期限的,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書面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
籌建期限屆滿或延長期限屆滿,申請人未提出開業申請的,原籌建批准決定自動失效。
籌建期內不得以汽車金融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籌建期限屆滿前或延長期限屆滿前,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籌建工作完成情況報告和申請開業報告。
(二)中國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機構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汽車金融公司章程。
(四)擬任高級管理人員的名單、詳細履歷。
(五)股東名稱及其出資額。
(六)擬辦業務的規章制度及內部風險控制制度。
(七)有權部門出具的營業場所及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安全驗收合格文件。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㈣ 金融機構到銀行開戶需要公司章程嗎
需要。金融機構到銀行開戶是需要公司章程的,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所以金融機構到銀行開戶是需要公司章程的。
㈤ 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2008)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汽車金融公司的監督管理,促進我國汽車金融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汽車金融公司名稱中應標明「汽車金融」字樣。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汽車金融業務,不得在機構名稱中使用「汽車金融」、「汽車信貸」等字樣。第四條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汽車金融公司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機構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汽車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管理等制度;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六條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人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其中主要出資人須為生產或銷售汽車整車的企業或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七條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中至少應有1名出資人具備5年以上豐富的汽車金融業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經驗。
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如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至少應為汽車金融公司引進合格的專業管理團隊。第八條非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的總資產不低於8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年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經營業績良好,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五)遵守注冊所在地法律,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承諾3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汽車金融公司股權(中國銀監會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汽車金融公司出資人,除應具備第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十條汽車金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監會根據汽車金融業務發展情況及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高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第十一條汽車金融公司的設立須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設立汽車金融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按照《中國銀監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的具體規定,提交籌建、開業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十二條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汽車金融公司不得設立分支機構。第十三條中國銀監會對汽車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第十四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應報經中國銀監會批准:
(一)變更公司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住所或營業場所;
(四)調整業務范圍;
(五)改變組織形式;
(六)變更股權或調整股權結構;
(七)修改章程;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或分立;
(十)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第十五條汽車金融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監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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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消費金融公司試點管理辦法(2013)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促進消費金融業務發展,規范消費金融公司的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消費金融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以小額、分散為原則,為中國境內居民個人提供以消費為目的的貸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消費貸款是指消費金融公司向借款人發放的以消費(不包括購買房屋和汽車)為目的的貸款。第四條消費金融公司名稱中應當標明「消費金融」字樣。未經銀監會批准,任何機構不得在名稱中使用「消費金融」字樣。第五條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消費金融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設立、變更與終止第六條申請設立消費金融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銀監會規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出資人;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的注冊資本;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消費金融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具備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消費金融公司的出資人應當為中國境內外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並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數額最多並且出資額不低於擬設消費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前款所稱主要出資人須為境內外金融機構或主營業務為提供適合消費貸款業務產品的境內非金融企業。第八條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費金融領域的從業經驗;
(二)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不低於6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八)滿足住所地國家(地區)監管當局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九)境外金融機構應當在中國境內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或已設有分支機構,對中國市場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銀監會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金融機構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除應當具備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項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條件。第九條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最近1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二)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不低於資產總額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四)信譽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五)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託資金入股;
(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消費金融公司股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轉讓的除外),並在擬設公司章程中載明;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非金融企業作為消費金融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當具備第(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條件。第十條消費金融公司主要出資人可以在消費金融公司章程中約定,在消費金融公司出現支付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當經營失敗導致損失侵蝕資本時,及時補足資本金。
㈧ 怎麼開金融公司
注冊金融公司的流程
1、核名:到工商局去領取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申請表」,填寫你准備取的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工商局內部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沒有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就會核發一張「企業(字型大小)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2、租房:去專門的寫字樓租一間辦公室。租房後要簽訂租房合同,並到房管局備案。
3、編寫「公司章程」:章程需要由所有股東簽名。
4、刻私章:(全體股東)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個私章,給他們講刻法人私章(方形的)。
5、到會計師事務所領取「銀行詢征函」:聯系一家會計師事務所,領取一張「銀行詢征函」(必須是原件,會計師事務所蓋鮮章)。
6、注冊公司:到工商局領取公司設立登記的各種表格,包括設立登記申請表、股東(發起人)名單、董事經理監理情況、法人代表登記表、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登記表。填好後,連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產證復印件、一起交給工商局。大概15個工作日後可領取執照。
7、憑營業執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公司,去刻公章、財務章。後面步驟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財務章。
8、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憑營業執照到技術監督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需要3個工作日。
9、辦理稅務登記:領取執照後,30日內到當地稅務局申請領取稅務登記證。一般的公司都需要辦理2種稅務登記證,即國稅和地稅。辦理稅務登記證時,一般必須有一個會計,因為稅務局要求提交的資料其中有一項是會計資格證和身份證。當然,可以請一個代理記賬公司代理會計賬務。
10、去銀行開基本戶:憑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國稅、地稅正本原件,去銀行開立基本帳號。
11、申請領購發票:如果你的公司是銷售商品的,應該到國稅去申請發票,如果是服務性質的公司,則到地稅申領發票。
金融公司如何辦理營業執照
1、私營企業開業登記
私營企業籌備工作就緒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在某一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辦理正式的營業登記。其開業登記程序為:先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咨詢,就人員、經營范圍、登記主管機關等取得初步意見。再領取、填寫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書,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手續。其次,向登記主管機關提交股東身份證明、委託書等必需的文件、證明。登記主管機關受理後進行審查、核准,10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因為私營企業開業登記手續較為繁雜,故應提交的文件也比較多。包括:
(1)申請人身份證明。獨資企業申請人是投資者本人,合夥企業申請人是指合夥人推舉的負責人。
(2)凡是申請開辦私營企業的人員,必須出具居民身份證,並根據自身情況提交如下證件:城鎮待業人員應提交待業證明;個體工商戶應提交營業執照;辭職、退職人員應提交原單位出具的辭職、退職證明;離退休人員應提交離休、退休證;停薪留職的科技人員應提交停薪留職協議書和資格證書;符合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應按規定提交有關證明。沒有領發居民身份證的農村村民應提交戶籍證明。
3)場地使用證明包括:自有私房應提交房產證明;租用房屋、場地應提交房屋場地租賃合同、有關房地產證明及管理部門許可使用證明;使用土地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准文件。
(4)驗資證明。
(5)《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6)應提交公司章程及董事長、董事、監事等任職文件。
(7)開辦合夥企業,需提交合夥人的書面協議。合夥協議應載明以下事項: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地的地點;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合夥人姓名及其住所、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入伙與退夥,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等。合夥協議可載明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法。合夥協議須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2、到銀行開戶
經營者將所擁有的資金存進自己選定的銀行並開設銀行帳戶。
3、辦理《法人代碼證書》
根據現代化管理的需要和保護企業法人的權力不受侵犯,經營者還需到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或有關部門辦理《法人代碼證書》。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時,企業須提交由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熱照,攜帶單位公章、法人代表(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身份證、上一級主管部門的代碼證或復印件
4、到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
(1)個體辦證者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到稅務分局領取並填寫《個人稅務登記表》,附帶工商執照副本原件,到「稅務登記」窗口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2)企業辦證者攜帶營業執照副本及企業全國統一代碼證、法人證書及企業公章,到地方稅務局領取填寫《企業稅務登記表》,領取微機編碼及納稅專戶帳號。再帶《企業稅務登記表》及上述附屬資料到市局辦證所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5、到衛生防疫站辦理衛生許可證
(1)組織員工到所在地的衛生防疫部門進行身體檢查,以辦理個人健康合格證
(2)企業向衛生防疫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6、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
7、申請開業登記表
辦完以上手續後,標志著一家企業所需的各職能部門的批准已完成,即可到所在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個體工商戶申請企業登記表》,准備擇日開業。
注冊金融公司的好處
一、法定性
全體股東或發起人成立公司時,需要取得經營業務主管部門相關批文,並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機機關進行登記。在這過程中要涉及到主要兩個法規:公司法和其他業務部門法規,具有強的法律和游戲規則效應。
簡例1:個體戶做生意虧了本,你自己得對全部債務負責。有限公司做生意虧了本,可向法院申請破產保護,如你注冊公司時的注冊資本金為50萬,而你欠別人200萬元,你只需還50萬即可,且受法律保護,別人不能無限追索。
簡例2:個體戶一般是稅務機關根據其所在位置規模員工人數銷售商品等等來估算你的銷售額,然後再給定稅.不論當月的收入多少,有無收入都要按定稅金額來交稅。而有限公司則是要求企業必須核算健全,要有帳,交稅也是根據企業自己申報的收入來交稅,有收入就交沒有就不交。
二、真實性
一般注冊介司至少要有辦公場所證明文件,銀行帳號證明文件,資金驗證證明文件,業務主管單位批文,並經過銀行、驗資機構、業務主管單位、工商部門、稅務部門等核查或批准,一般與實際相符的事實相一致,具有較強真實性和公開性,易取得對方認可。
簡例3:一家銷售公司做銷售,由於沒注冊,內部的制度又不健全,比如說簽訂銷售合同,開設正規發票,客戶的很多要求都無法及時滿足,結果造成送貨及時,收貨不及時,最後_現出現回扣和貨失現象。
簡例4:一名經營多年的木雕老闆,偶然機會碰到好朋友介紹好的外單,但自己公司沒注冊,藉助笫三方另外一個己注冊公司進行進出口業務,但又沒有鑒定相關協議,後來_現笫三方搶注商標,所有外單歸第三方公司所有,自己只好成為笫三方的配套公司。
三、力量性。由於公司章程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作為公司內部規章,_有較強自治性,其效力僅及於公司和相關當事人,由公司自己來執行,公司運作具有無窮想像力和力量。
簡例5:兩位做同樣生意的老闆,都把身家產投入到生產,經營、銷售之中,唯一區別:一位老闆公司己注冊,另一位老闆公司沒注冊。由於產品銷售跑火,都出現資金鏈接不上的現象,都需要進一步融資,結果設注冊的老總以自己企業優質資產從地下錢庄高息取得部分資金,而另外注冊了的老總僅用應收帳款拆扣作抵押從銀行等渠道取充足的資金。
原文地址:
西安金融公司注冊的流程和條件-西安東睿財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