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金融機構微課

金融機構微課

發布時間:2024-08-10 18:12:55

Ⅰ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根據《反洗錢法》規定,金融機構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給予以下處分(A、 B、D、E)

第三十二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

(二)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大額交易報告或者可疑交易報告的;

(四)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

(五)違反保密規定,泄露有關信息的;

(六)拒絕、阻礙反洗錢檢查、調查的;

(七)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1)金融機構微課擴展閱讀: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與金融機構微課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成都豐程鼎業是非法融資嗎 瀏覽:894
期貨量價時空理論 瀏覽:247
2015年香港平均匯率 瀏覽:560
騰訊通理財基金取出凈值如何算 瀏覽:95
淘寶客以什麼方式獲取傭金 瀏覽:624
薛瑞鋒興業信託 瀏覽:432
5倍股票杠桿利率 瀏覽:646
股票補一檔 瀏覽:264
保險公司理財可靠嗎 瀏覽:552
文化企業融資租賃案例 瀏覽:769
北京長峰股份有限公司 瀏覽:605
中國財富傳媒集團面試 瀏覽:571
公司金融te 瀏覽:500
單位開設外匯賬號百科 瀏覽:866
印度尼西亞外匯清算所是 瀏覽:103
潞安集團暖氣 瀏覽:968
雄安融資爆倉 瀏覽:339
證券交易通常都必須 瀏覽:611
金融招聘公司 瀏覽:62
釩產品價格 瀏覽: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