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第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第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B.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什麼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為了打擊洗錢活動並保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國家法律規定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應當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
一、金融機構的義務
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這些機構的重要職責是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客戶識別和盡職調查
金融機構在為客戶提供服務前,應當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和盡職調查,以確保客戶的資金來源合法,並防止洗錢活動的發生。
2.報告可疑交易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可疑交易監測機制,對於可能涉嫌洗錢的交易應當及時向相關機關報告。
3.保留交易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留客戶交易記錄和資料,以備審查和調查之用。
二、金融工作人員的義務
金融工作人員是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他們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承擔以下義務:
1.接受培訓和教育
金融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洗錢防控方面的培訓和教育,提高他們的風險意識和洗錢識別能力。
2.報告可疑交易
金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可能涉嫌洗錢的交易,應當向所在機構的反洗錢部門報告。
3.保護客戶隱私
金融工作人員應當保護客戶隱私,不得泄露客戶的個人信息。
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責任是打擊洗錢活動的關鍵環節。他們應當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與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協調合作,共同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和社會的安全穩定。
C. 金融機構在接受反洗錢執法檢查中享有的權利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在接受反洗錢執法檢查中享有的權利包括()。
A.對檢查組工作進行監督
B.對檢查情況提出異議
C.舉報檢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
D.拒絕現場檢查
答案ABC
D.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時具有哪些權利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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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包括
金融機構是反洗錢工作的主力軍。根據《金融機構反豎滲此洗錢規定》,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應履行四項義務:一是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二是了解客戶義務;三是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義務;四是保存記錄義務。
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余迅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4、金融機喊段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5、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7、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8、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和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應當依法採取預防、監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五條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或者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行政調查。
司法機關依照本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於反洗錢刑事訴訟。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